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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53:17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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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劳动部



化学工业部:
你部《关于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函》(化人发〔1998〕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你部来函中所列照相乳剂合成工等19个工种(见附件)列为
提前退休工种。
特此批复。

附件: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
|序 | 工种名称 | 劳 动 条 件 | 备 注 |
|--|------|-------------------------------|------|
| | |根据配方要求,将卤盐、硝酸银、胶等配制成溶液、经过乳化 | 毒物危害 |
| 1|照相乳剂 |反应、沉降、成熟、在暗室配成各类照相乳剂。生产过程中接 | 程度三级 |
| |合成工 |触氨、甲醇、丁醇等,暗室操作。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利用涂布机经供片、过滤、涂布、干燥、收片等工序制成感光 | 毒物危害 |
| 2|感光材料 |材料宽片。生产过程中接触乙酸乙酯、成色剂挥发物等有有害 | 程度三级 |
| |涂布工 |物质,暗室操作。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各种原材料进行称量后,配制成溶液、经过乳化反应、沉降、 | 毒物危害 |
| 3|乳 剂 |成熟、增感,在暗室配成各类照相乳剂。生产过程中接触乙酸 | 程度三级 |
| |试验工 |乙酯、磷酸三丁酯、磷酸、三间酚酯、间甲酚、氨,暗室操作。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采用二氯甲烷、甲醇作溶剂,溶解三醋纤维素酯和回收废片屑, | 毒物危害 |
| 4|棉胶液 |通过备料、混合溶解、过滤、恒温形成合格的棉胶液。生产过 | 程度三级 |
| |制备工 |程中接触二氯甲烷、甲醇、三醋纤维素酯尘及回收片屑尘等有 | (含三级)|
| | |毒有害物质。 | 以上 |
|--|------|-------------------------------|------|
| | |利用棉胶液和各种涂层液,经流延机流延干燥、涂层、收卷、包 | 毒物危害 |
| 5|片 基 |装等工序制备出合格片基。生产过程中接触二氯甲烷、甲醇、丙 | 程度三级 |
| |流延工 |酮、补加剂(甲醛、丁醇)等有毒有害物质。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根据配方要求,将领取的药品放入配制容器中,用指定的溶剂 | 毒物危害 |
| 6|感光专用 |配制各类补加剂。配制过程中接触2#树脂、5#树脂粉尘、间 | 程度三级 |
| |药液配制工 |苯二酚、间苯三酚、乙酸乙酯、乙炔灰黑尘、成色剂尘。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各类所需物料投入熔化锅内,升温、搅拌、经常规熔化、连 | 毒物危害 |
| 7|照相乳剂 |续熔化后,连续供给涂布机生产。生产过程中接触乙酸乙酯等 | 程度三级 |
| |熔化工 |有毒有害物质,暗室操作。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按配方经溶解、预分散、本分散、收料等制备成合格油乳,供 | 毒物危害 |
| 8|油 乳 |熔化使用。生产过程中接触乙酸乙酯、成色剂粉尘、三甲酚酯、 | 程度三级 |
| |制备工 |二丁酯、三丁酯等有害有害物质。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短棉绒经活化、醋化、中和、苯洗、赶苯、水洗、水解、干 | 毒物危害 |
| 9|醋纤酯 |燥等工序,制成合格的三醋酸纤维素脂。生产过程中接触苯、醋 | 程度三级 |
| |制备工 |酸、酸酐、纤维素尘、短棉绒尘。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经配料、混合、浸泡与搅拌、砂磨、过滤、出料等工艺过程制 | 毒物危害 |
|10|磁记录材料 |备各种磁浆。生产过程中接触甲苯、丙酮、丁酮、环已酮、二 | 程度三级 |
| |试验工 |丁基锡、磁粉尘、炭黑尘等有毒有害物质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利用各类溶剂、助剂、粘合剂、磁粉混合后,经预分散、砂磨、 | 毒物危害 |
|11|磁 浆 |过滤、固化等工艺过程制备各种磁浆。生产过程中接触甲苯、丙 | 程度三级 |
| |制备工 |酮、丁酮、环乙酮、乙酸乙酯、磁粉尘、炭黑尘等有毒有害物 | (含三级)|
| | |质。 | 以上 |
|--|------|-------------------------------|------|
| | |利用涂布机经过带基清洗、涂布过滤、热风干燥、检验、压光 | 毒物危害 |
|12|磁带涂布 |等工序制备出磁材料宽片。生产过程中接触甲苯、丙酮、丁酮、 | 程度三级 |
| |压光工 |环已酮、乙酸乙酯、噪音等有毒有害物质。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聚苯乙烯、树脂、聚甲醛、聚氯乙烯等原料经配料、粉碎、烘 | 毒物危害 |
|13|塑 料 |干、注塑成形、整理等工序生产出合格产品。生产过程中主要 | 程度三级 |
| |注塑工 |接触粉尘、噪音。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人工开启各类压缩机并定时进行巡回检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 毒物危害 |
|14|压缩机工 | | 程度三级 |
| | |生产过程中主要接触氨和噪音。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主要对本单位的各种补加剂、熔化物料、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 | 毒物危害 |
|15|分析工 |数的分析控制,保证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工作过程中主要接触 | 程度三级 |
| | |苯、乙酸乙酯、成色剂粉尘、硫代乙酰胺、苯酚、放射线等有 | (含三级)|
| | |毒有害物质。 | 以上 |
|--|------|-------------------------------|------|

| | |操作聚脂回收设备对各类聚脂片基废料进行回收、粉碎、造粒。 | 毒物危害 |
|16|聚脂薄膜 | | 程度三级 |
| |拉幅工 |生产过程中主要接触强噪音。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涂布后的感光材料宽片利用切片机、打孔机等机械设备裁切 | 暗室作业 |
|17|感光材料 |成不同规格的胶片并按要求打孔及其他加工,生产出合格半成 | (作业危 |
| |整理工 |品。生产过程中主要接触粉尘、噪音、循环冷风、暗室操作。 | 害程度无 |
| | | | 法测定) |
|--|------|-------------------------------|------|
| | |利用反射光检验机和红外射相检验机用肉眼对各种胶片半成品 | 暗室作业 |
|18|感光材料 |进行表观检查,剔除废次品。生产过程中主要接触粉尘、循环 | (作业危 |
| |检验工 |冷风、暗室操作。 | 害程度无 |
| | | | 法测定) |
|--|------|-------------------------------|------|
| | |将各类经检验合格的感光胶片通过光印、裁切、暗室包装、明 | 暗室作业 |
|19|感光材料 |室包装、打包等工序对各类感光材料成品进行内外包装。生产 | (作业危 |
| |包装工 |过程中主要接触粉尘、循环冷风、暗室操作。 | 害程度无 |
| | | | 法测定) |
--------------------------------------------------



19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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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甲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 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二级或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七条 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3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八条 暂定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 业务范围:
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所有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暂定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事)业单位章程;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已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原资质证书;
二、经审计的前一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及三年内完成的相应级别的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只可申请暂定级资质。
已有监理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已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后,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个人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十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二、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当年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等相关资料。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出资质年检结论。甲级资质单位年检情况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在监理活动中发生监理责任事故者;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者;
三、一年内没有监理业绩者。
四、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者。
第二十条 资质年检不合格,由审批部门审核、降低其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单位,由审批部门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二条 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有碍监理公正利害关系者,不得承担该项保护工程的监理业务。已承担者,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监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资质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活动,若要恢复需在停止监理活动一年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资质申请。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地址等,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遗失《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应在全国(或全省)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5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2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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