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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5:55:22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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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阿尔巴尼亚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6月6日 生效日期1994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中阿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确信双方就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有助于增进相互了解和密切两国之间的关系,为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外长和副外长级以及其他级别上就双边关系的发展、实施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双边协议的情况、寻求促进两国合作的新的途径及方式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磋商可轮流在两国举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如有特殊需要,应一方的要求,并经另一方同意后,双方代表可在任何时候举行会晤。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国议会、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经济单位和地方之间的直接往来。

  第三条 两国外交部可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两国大使馆可请求对方外交部就有关问题介绍其立场和看法。

  第四条 两国驻第三国、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机构,以及两国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将加强联系、交流信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和协定,以及商谈和签署有关双边合作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商议派遣的代表团或代表所需的国际旅费和行李费由派出一方负担;在接受国境内停留期间的住宿、用膳及与访问有关的交通费由接待一方负担。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戴秉国           阿里扬·斯塔罗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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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 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建立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29号)有关精神,推动、规范和指导全国开展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重点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我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 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doc
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5/200552416404944.doc



附件:
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建立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通知》精神,指导各地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重点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实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与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相结合;
(二)组建专业队伍与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相结合;
(三)总结推广现有成功经验与探索创新策略方法相结合。
二、职责任务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全国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师资培训;收集、报告实施进展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活动;对全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省级、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本辖区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实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并以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和动员有关部门、社区、社团和社会力量参与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培训与指导下级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开展工作;收集、报告本辖区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对下级开展的高危行为干预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本地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高危行为干预项目;动员、培训和支持其它有关部门、社区、社团等社会力量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并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交流和报告制度,及时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本辖区干预工作信息。
三、具体措施
(一)分析现状
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在开展工作前,应首先调查了解当地艾滋病、性病流行特征及危险因素;当地高危行为的种类、存在方式和规模;高危场所的种类、数量与分布;高危人群的特点、数量与分布;性病诊疗(妇女保健)服务医疗机构的数量、分布和服务质量;参与高危行为干预工作的有关部门情况;经过动员可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现有人力、物力和经费等资源与落实干预任务之间存在的差距等。据此确定干预工作重点、对象、任务、经费分配和干预方式,为制定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实施计划提供依据。上述信息每年更新一次,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干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依据。
(二)制定实施计划
根据现状分析和上级工作要求,逐级制定本级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实施计划,应包括具体的工作指标(如干预工作覆盖的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数量等)、工作内容、实施方式、参与机构职责任务、时间安排、评估考核办法和保障措施等。制定计划时应与公安、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保目标人群参与,并明确有关部门、社区和社会团体的责任、任务和检查办法。计划应突出重点,责任到人,力求实效,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提高可行性。
(三)组织培训
积极动员各地防治技术力量,通过选择现场,建立观摩教学基地等方式,实施片区化培训;对从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的专业队伍、社区、社团等组织的骨干和高危行为人群同伴教育者进行系统培训,掌握开展干预工作基本知识和必备技能,发现并培训适宜的同伴教育者(娱乐场所服务小姐等)。同时还应对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成员的家属及其所在单位的职工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群对干预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营造理解与支持的环境与氛围。
(四)实施干预
干预工作可结合既往工作经验,采取以点带面,边实施、边总结的方式进行。高危行为干预的主要目标人群为:暗娼,性病病人,男男性接触者,吸毒者(多伴有高危性行为)、大型工程、建筑工地和流动人口居住地区的长期外出打工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主动接受艾滋病检测和咨询的人员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性伴)。各地应根据本地目标人群分布及特点,分类实施相应的干预措施。
1、高危行为干预的主要措施
(1)小媒体宣传。在目标人群活动场所和社区,高危行为干预工作者采用直接培训目标人群和小组讨论的方式,对目标人群采用“面对面”培训、发放小媒体(如折页、张贴画、小画册、录像带、光盘等)等方式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健教与宣传,提高目标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和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并改变高危行为和求医行为。
(2)同伴教育。在目标人群中选择态度积极并有影响力的人作为同伴教育者,进行预防知识强化培训,鼓励他们以适合该人群的方式,通过一对一或多个同伴之间的交流,宣传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传授正确使用安全套、拒绝危险性行为等技能。针对目标人群流动性大的特点,教育场所经营者和雇主支持和配合同伴教育者在场所内开展教育活动和发放宣传品。
(3)外展服务。选择目标人群较为集中的地区,会同计生、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挑选有相应活动能力和干预技能的防治人员,深入到高危人群中提供妇女保健、生殖健康咨询、医疗转介等服务,或通过在营业性娱乐场所内及附近开设健康咨询门诊等方式,为高危人群提供宣传教育、咨询、医疗和安全套供应等干预服务。
(4)安全套的推广与正确使用。拓宽安全套的销售渠道,以商业营销和社会营销等方式,支持、鼓励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药店、商店和超市销售优质安全套,在娱乐场所附近设立安全套自动售货机,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通过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教会目标人群正确使用安全套,促进目标人群每次性行为都全程正确地使用安全套。
(5)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整顿规范性病诊疗市场、建立完善规范化性病门诊,改善性病服务质量,为目标人群提供包括性伴追踪、病症处理、咨询与健康教育相结合的规范化性病诊疗优质服务,做到早诊断、及时规范治疗,减少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危险。
(6)有关场所干预。在性病诊所、自愿咨询检测点、美沙酮治疗门诊、针具交换项目点等均应放置预防艾滋病宣传品、播放宣传教育片、开通热线电话,提供免费咨询、医疗转介服务,并免费发放安全套。
2、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以适当的方式实施综合干预措施
(1)暗娼:特别是在各类娱乐场所、饭馆、旅店和街头等场所进行卖淫活动的妇女,是高危行为干预工作的重点目标人群,参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娱乐场所服务小姐预防艾滋病性病干预工作指南(试用本)》(2004年印),通过外展和同伴教育等方式,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促进安全套使用和鼓励接受性病诊疗与生殖健康服务等综合干预措施。
(2)性病病人:合理设置性病门诊,为性病病人及时提供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免费发放安全套,并提供转介服务。
(3)男男性接触者:挑选、发展、培训同性恋人群中的积极分子(同伴教育者),鼓励和支持同伴教育者在同性恋人群较为集中的场所,以同伴教育方式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促进安全套的使用,提供有关干预服务的转介信息。
(4)大型工程、建筑工地和流动人口居住地区的长期打工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车站、码头等关口的宣传教育与干预,通过外展工作或以同伴教育方式到大型工程、建筑工地或流动人口聚居场所,以面对面培训等方式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推广使用安全套。
(5)吸毒者:结合美沙酮维持治疗和针具交换项目开展安全性行为教育,促进安全套使用。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在告知受检者艾滋病阳性检测结果的同时,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以适当的方式通知配偶(性伴)或由负责检测的机构依法通知配偶(性伴),并应将正确使用安全套预防传播艾滋病的知识告知双方。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免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性伴)提供优质安全套。
(7)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求询者:按照卫生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提供规范的咨询检测服务以及相应的转介服务。
四、信息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按季度逐级上报《高危行为干预基本信息报表》(见附表),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至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至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上报至卫生部,并负责信息的反馈与交流。
五、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高危行为干预工作经费纳入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预算,并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六、督导评估
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各级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建设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

商务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认监委


商务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提高上市销售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三绿工程五年发展纲要》、《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则的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市场建设和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于2004年9月组织进行了绿色市场认证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目前已有杜同和等61名同志通过了认证培训考试和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综合评审。取得绿色市场认证审核资格的人员,要按绿色市场标准和有关认证管理要求进行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工作。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要切实做好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员的注册管理、后续培训和跟踪监督,确保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员的独立、客观、公正和认证工作质量。

  二、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会同商务部确定北京中食恒信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三家机构为绿色市场认证试点机构(见附件)。各认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认证业务,加强对审核员的管理以及获证企业的认证监督,确保认证质量和效果,并定期向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报告绿色市场认证工作进展情况。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并报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杜绝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积极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对认证机构的技术保持状况进行监督。各地认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各地商务部门推动绿色市场建设工作。

  三、大力培育绿色市场,为人民群众创建放心购物、安全消费的场所,是实施“三绿工程”的重点,也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育绿色市场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以推进绿色市场认证为切入点,把促进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有机结合起来。要密切配合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员、绿色市场认证机构和通过认证的绿色市场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绿色市场认证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开展绿色市场认证,特别要加快“争创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的认证步伐。对通过“绿色市场认证”的绿色市场,商务部和国家认监委将联合对外公告。届时,商务部将择优选择一批授予“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称号。

  附件:绿色市场认证试点机构名单


商 务 部
国家认监委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绿色市场认证试点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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