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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与票据纠纷上诉案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与浙江工艺毛绒厂追索票据纠纷上诉案处理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00:04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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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与票据纠纷上诉案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与浙江工艺毛绒厂追索票据纠纷上诉案处理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国银行与票据纠纷上诉案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与浙江工艺毛绒厂追索票据纠纷上诉案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2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与上海华海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工艺毛绒厂票据纠纷上诉案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与浙江工艺毛绒厂追索票据纠纷上诉案处理意见的复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沪高经上字第48号、第49号《关于处理上诉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与被上诉人上海华海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工艺毛绒厂票据纠纷上诉案和上诉人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与被上诉人浙江工艺毛绒厂追索票据款纠纷上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你院请示中的五角场支行作为非开户银行受理贴现,在当时违反银行结算制度,通过私人关系,并且未对贴现申请人展望公司的资信情况作调查,五角场支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结算制度,会给票据债务人造成损害,仍然受理贴现,对此行为应当推定为具有重大过失。
二、宝山支行明知五角场支行违反结算制度受理贴现,仍然向五角场支行付款。宝山支行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该行与承兑申请人华海公司承兑协议上关于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约定,具有重大过失。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宝山支行向五角场支行和展望公司提出解决。
三、根据《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在转让汇票时必须在背书中记明被背书人名称”。而浙江工艺毛绒厂取得的NO.0180001和NO.0180003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人展望公司,并未在背书中记明被背书人,属于空白背书。根据《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背书必须记名。因此,浙江工艺毛绒厂不能成为NO.0180001和NO.0180003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
四、中信实业银行已经行使了毛绒厂承兑申请的3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取得了毛绒厂300万元汇票款,但只给付毛绒厂100万元,余款应当偿还毛绒厂,若中信实业银行不予偿还,毛绒厂可以诉中信实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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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50430

煤安字〔1995〕第180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

矿务局、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煤炭部决定在国有重点煤矿中建立

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现将《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单位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煤炭部决

定在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务局、矿

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煤炭部、省(区)煤管局对事故隐患排

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矿务局局长、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

分管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对局、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

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

事故隐患排查。

三、省(区)煤管局局长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

作的领导。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

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

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

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

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五、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务局、矿在其日常安全

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

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B类事故隐患矿报矿务局,A

类事故隐患矿务局报省(区)煤管局,省(区)煤管局汇总

后于每月10日以前报煤炭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

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不报事故隐患,不安

排安措项目。

六、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

责任落实”的原则。局、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局、矿长、总

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

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七、事故隐患的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

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

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八、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

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九、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

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十、本制度从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加强毒鼠强处置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73号




关于加强毒鼠强处置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我局及农业部等十一部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妥善、安全、彻底地销毁处置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防止在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协调在本辖区内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对处置全过程实施监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国办和十一部委文件精神,根据各省收缴数量和转运、处置、监管需要,适当考虑用于“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设施的改造,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三、“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必须采用专用危险废物焚烧炉或者特定型号水泥回转窑进行处置。禁止采用其他方法处理。

四、各省应至少有一处可接收和处置收缴、废弃“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设施。焚烧处置设施应符合本通知附件一中的技术要求并优先考虑《关于公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名单的通知》(环函[2003]128号)中认定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没有符合技术要求焚烧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地区内筛选符合附件二技术要求的拥有回转窑的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生产行业部门推荐的符合基本要求的水泥生产厂参考名单见附件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8月15日前要将推荐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单位名单上报我局。

五、经我局批准认定的专用焚烧处置单位和专用水泥回转窑处置单位要按照各省的统一安排,尽早接收、处置“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需改造的设施必须于10月31日前完成技术改造。11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销毁处置工作。

六、被认定的处置单位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局对处置过程实施监控,要防止“毒鼠强”的流失和处置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处置单位所在地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定点处置单位的处置过程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监测。

七、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收集、包装、运输、暂存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需运出省处置“毒鼠强”的地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局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八、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收缴、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数量、种类和处置情况上报我局。

九、经认定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处置单位在“毒鼠强”处置完毕后可以继续接收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

各级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在年内完成本次整治工作中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销毁处置工作。各地还应充分认识处置收缴、废弃杀鼠剂等危险化学品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在管理制度、经费保障等方面要常年作出安排。


附件:
附件一 “毒鼠强”等杀鼠剂焚烧处置技术要求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748450172.doc
附件二 利用水泥回转窑焚烧处置毒鼠强技术要求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748468274.doc
附件三 适宜处置“毒鼠强”的水泥厂参考名单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748643459.doc



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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