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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52:46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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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工作,维护患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诊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卫生部要求做好患儿诊疗工作,对患儿实行免费医疗。

二、承担患儿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设有儿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承担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超声检查流程》(附件1),做好患儿的诊断筛查工作,确保患儿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省级诊疗专家组,加强对医疗机构相关患儿诊疗工作的指导,对疑难、重症病例及时组织会诊、抢救,必要时安排转诊。重大诊疗问题须及时上报卫生部医政司,卫生部将根据情况派出卫生部诊疗专家组提供指导。

四、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报有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喂养史患泌尿系统结石婴幼儿有关情况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11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每日汇总辖区内截至当日12时新增报告病例情况,并填写《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泌尿系统结石患儿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每日15时前上报卫生部医政司。病例上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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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国有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国有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办法》已经1998年12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有地方金融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亏损责任,是指企业经营者在任期内由于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企业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上款所称的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企业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法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投资、经营决策;
(二)投资、经营决策失误;
(三)以隐瞒帐户、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假借投资、合资、合作名义转移企业财产,对外投资收益不入帐等方式进行帐外经营;
(四)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企业利润;
(五)购入质次价高的原材料、设备,高价发包工程,低价出售产品、处置企业财产;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违反规定对外借款、预付款项、赊销,致使企业资金无法收回;
(八)因管理不善,发生贪污、挪用企业资金无法收回;
(九)违反规定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因走私、套汇、逃税等违法行为被处罚造成企业亏损或损失;
(十一)做假凭证、假帐,编假财务报表隐瞒或虚报利润;
(十二)其他违法或过错行为。
第六条 上条所列情形属集体责任造成的,追究全体经营班子成员的集体责任;属个人责任造成的,追究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也可同时追究个人责任。
在上款所指的集体责任中,法定代表人负主要责任,经营班子其他成员负相关责任;个人持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或可以得到证实的,免除其个人责任。
第七条 财政年度结束后,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查帐报告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财务报表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后,可书面通知亏损企业15天内报送亏损情况分析报告。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亏损企业可能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可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核实。
调查组由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具备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可要求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调查组重点调查造成企业亏损的原因和企业经营者有无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违法或过错行为。
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要求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介绍所需的情况,查阅有关会议纪录、经营帐册等。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于开展调查前3天,书面通知被调查企业做好准备,配合调查组工作。
调查工作应在2个月内完成,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派出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由其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或不处理决定。
需要作出处理,且又超出行业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情况复杂的,其处理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违法或过错行为的,扣缴责任人工资、奖金、风险抵押金等,具体标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企业已签订有关经营协议,且协议中已约定经济责任的,按协议约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本办法施行后签订有关经营协议的,其经济责任应参照本办法约定。
第十五条 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企业1年亏损或经济损失较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班子成员予以警告;
(二)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企业连续2年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班子成员予以免职,或根据有关决定办理免职手续;
(三)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或巨额经济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班子成员予以撤职,或根据有关决定办理撤职手续。
因上述原因被免职或撤职者,3年内不得调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调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任职。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编造假报表,骗取荣誉和奖励者,撤销荣誉、追回奖金,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对处理不服的,可向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1日
诫勉要敢于直面公众
杨涛
据《法制日报》2月22日报道,在河北及中央主要媒体驻地记者众目睽睽之下,因在去年执法质量考评中执法不达标而被召集到省城石家庄的河北17个县级公安局局长羞愧地坐在诫勉席上,接受公安厅长俞定海在媒体监督下的一场公开诫勉。
想必被诫勉的安局局长们一定会将俞厅长所说的话铭刻在心,因为面对着中央主要媒体,就是面对全国的人民群众,就不再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无关痛痒的一次谈话了。笔者认为,减少乃至杜绝民警违法乱纪的行为,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力争执法质量达标将会成为局长们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有现实事例可证的,去年受公开诫勉的20个公安局今年执法质量全部达标,没有一个局长再坐在诫勉席上,曾受诫勉的晋州市公安局甚至还一跃成为执法质量优秀单位。
这就是公开诫勉的魅力所在。从本质上来看,诫勉谈话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有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督的权威性较大,但同时又因为有着上下级关系,不免会留些情面,力度不够大;同时,也因为内部监督信息来源有限,监督的盲点也较多,这些都是内部监督的缺陷。而公开诫勉,直面媒体,也等于直面公众,就是在内部监督中,引进了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众所周知,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着面广点多,发现及时的特点,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可以弥补内部监督信息不足、滞后,此是一;二是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可以形成社会的共鸣,给内部监督者无形的压力,促使其监督不敢手较。可以说,正因为内部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良性互动,才使河北公安厅的诫勉制度发挥了其应有的效果。而我们的社会,也需要内部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及专门法律监督等等监督措施的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构建我们缜密的法网。
然而,笔者遗憾地看到,尽管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都制订了诫勉谈话制度,并对多次被诫勉者规定了严历的处罚措施,但少有像河北公安厅一样实行公开诫勉,敢于直面媒体、直面公众。媒体不知情、公众不知晓,给被诫勉者留有余地,诫勉不免流于形式,效果也就可想而知。在这不公开的背后,反映了我们的领导机关、内部监督者敢不敢对自身的问题予以曝光,敢不敢、想不想对被诫勉者动真格,是不是真正践行“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思想。
笔者呼吁,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都能向河北公安厅学习,将诫勉谈话公开化,敢于直面媒体、直面公众。笔者也希望,河北公安厅能将公开诫勉制度化、长期化,真正使这一良好的制度发挥其遏制民警违法乱纪的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的作用。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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