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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化粪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1:21:11  浏览:9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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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化粪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化粪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8〕15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化粪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温州市区化粪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化粪池的使用管理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粪池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化粪池的使用、维修和管理遵循“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粪池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化粪池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化粪池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化粪池上搭建构筑物、堆放杂物;禁止擅自改变化粪池排污管道。

  第六条 化粪池由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公厕化粪池由公厕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化粪池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安全维护、维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化粪池实行定期清掏,每年不得少于1次。粪水、粪渣实行集中处理,综合利用。

  第八条 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化粪池使用管理档案,详细记载化粪池的地点、位置、建造时间、类型、容量及化粪池残渣清运等情况。加强监测,重点掌握商业区和人口稠密地段化粪池的日常运行和残渣定期清运情况。

  第九条 化粪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发出《化粪池排危通知书》:

  (一)甲烷气体浓度超过爆炸临界点下限20%的;

  (二)化粪池的过滤池粪渣结块严重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残渣清掏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使用隐患的。

  第十条 化粪池所有权人接到《化粪池排危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排除安全隐患;逾期不排除安全隐患的,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代为履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一条 化粪池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排除安全隐患,也不同意市容环卫管理机构代为履行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化粪池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对化粪池进行日常安全使用管理。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国家有关化粪池的安全使用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化粪池残渣清掏作业应当遵循下列规程:

  (一)设立警示标志,确保道路畅通;

  (二)揭开池盖前,应当疏散非作业人员;

  (三)对池内甲烷、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下池作业;

  (四)下池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服装,严禁携带硬金属物下池;

  (五)清掏后池内应当无块状粪渣、无沉积物,进口、出口以及排水管道通畅,并留有三分之一流体作为发酵剂;

  (六)清掏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池盖、沟盖复原或者修缮,清洁作业场地,如当日不能完工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或设置保护围栏;

  (七)清掏运出的粪水、粪渣,必须密闭运到市容环卫管理机构指定的专业处理场,经无害化处理,符合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 市、区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服务电话,受理市民的相关投诉和诉求,制定化粪池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化粪池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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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11]27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预算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图书馆项目”)的管理,保证高校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 3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估指标》和《高等学校图书馆数字资源计量指南》、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图书馆项目宗旨是:遵循高校图书馆建设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服务高校教学科研、服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大图书馆文献资源、现代化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投入,加强全市文献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和整体化建设的投入,推动北京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图书馆项目建设目标是:加强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改善图书馆的办馆条件和育人环境,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文献与服务需求,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人文素养和科技素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院校。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图书馆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文献资源建设项目,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项目,办馆条件和育人环境建设项目,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建设。
第六条 文献资源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纸本文献建设:在图书馆基本文献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有目的地选择一些学科专业纸制文献,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首都发展的需要;
(二)非纸本文献建设:在图书馆纸本文献建设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补充新类型、新载体文献(多媒体资源、课件、数据库、网络资源等),提高文献信息保障水平。
第七条 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包括图书馆管理、服务所需各类软硬件的购置、升级及配套环境建设、改造,数字化加工等。
第八条 办馆条件和育人环境建设项目包括:图书馆所需专业设备和家具购置,环境的建设。 
第九条 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建设项目是市教委委托市属高等院校建设的图书馆项目。项目建设的内容为:通过购入中外文文献数据库,直接面向高校读者提供检索服务;联合建设一批具有学科和学校特色的文献数据库;开展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业务工作;培训图书馆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
第十条 图书馆项目建设中涉及基础设施改造的内容适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涉及信息化项目的内容适用《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统一领导,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建设,组织项目的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市属高等院校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同时加强对图书馆项目的规划和管理,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申报、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图书馆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为图书馆主管馆长。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及验收等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图书馆要充分利用资源和设备,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为学校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同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面向社会开展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努力提高图书馆资源、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图书馆项目申报程序:图书馆应依据学校实际需要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按照年度预算管理要求提出项目的建设方案和经费使用预算,经学校组织论证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建设项目产生的成果归市教委所有,其他项目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各单位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图书馆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鼓励学校给予配套经费。图书馆正常运行和基本图书购置所需经费应由学校基本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市属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的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开支范围:
(一)文献资料费:包括中、外文纸介质图书、报刊;中外文电子图书、报刊、多媒体资料;文献类数据库使用费(包括一次性购置和年度镜像、包库访问权购置);课件等。
(二)项目所必需的各类软件的开发、集成、购置、升级等经费;
(三)项目所必需的各类硬件、各种专业设备购置等经费;
(四)数字化加工制作费;
(五)专业家具购置费;
(六)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项目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其他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5%且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七)环境改造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环境改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八)专家咨询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经费。其中:本市专家费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费可包括食宿费和交通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3%,其他项目不超过1万元。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九)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项目开支范围还包括:
1.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培训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图书馆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所需经费。
3.出版印刷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学校必须制定完备的文献和设备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经费购置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项目建设完成后,需向学校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由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市教委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编制2012年预算起执行。原《北京高等学校图书馆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高〔2007〕15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签订价格承诺协议公司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签订价格承诺协议公司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01)4号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关于签定价格承诺协议后有关退还保证金问题的请示》(外经贸法发〔2001〕22号)收悉。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已与我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等7家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截止于2000年12月17日(即价格承诺协议生效的前1日),对上述7家公司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税委会〔2000〕15号文决定的反倾销税率转为税款,多退少不补。具体税率如下:
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36%。
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11%;仁川制铁株式会社4%;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6%;大韩电线株式会社7%;株式会社大洋金属6%;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9%。
二、如发现上述公司有违反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则恢复对其按终裁的反倾销税率征税。


20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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