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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稳定工作 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林青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5:52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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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稳定工作 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林青旺 林书设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总结十三年十条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坚持 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强调要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当前,我县政治稳定,治安安定,广大人民安居乐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然而,我们的工作总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在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会稳定工作越来越重视,社会各界对社会稳定工作的理解和认识逐步加深、政法机关的执法环境和物质保障得到不断改善的同时,受国际环境和国内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影响,社会稳定形势仍然严峻,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从我县的情况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边界、山林、矿产资源等纠纷隐患仍然存在,我县与二地(市)七县(市)区毗邻,边界等纠纷由来已久,这些纠纷都牵涉当地群众的利益,有的是宗族的利益,特别是广平与沙县湖源、济阳与德化阳山的墓地、矿产纠纷,有历史的原因,牵涉面广、彻底处置难度大,在市、县、乡(镇)的共同努力下,虽经几次调处,但纠纷隐患依然存在,影响边界的安定稳定。
2、“六合彩”赌博问题。现在蔓延的“六合彩”属香港“六合彩”的非法外围彩,2000年10月份左右,从龙岩地区、漳州地区的部分县市传入我县毗邻乡镇,呈几何数蔓延。目前,“六合彩”已蔓延我县各个角落,大部分乡镇村30%以上的农民参与,企业厂矿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也时有参与,据初步统计,全县约有五万余人参与“六合彩”,每逢星期二、四开奖日,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资金在流动,男女老少共探玄机,干部群众齐上阵绑“马脚”,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打爆,兑奖场所人头赞动,呈现一片“六合彩”繁荣景象。因“六合彩”倾家荡产的有之,走上犯罪道路的有之,一旦控制不力,不但影响我县经济发展,而且直接影响我县政治安定稳定。
3、政策与群众利益分配问题。在当前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之际,一些农民的短期和眼前利益受到影响,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问题。如我县殡仪馆建设用地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文江乡朱坂村铅锌矿的纠纷。其引发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此类问题将加突出,而且处置难度进一步加大。
4、群众认识的误区等问题。有的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法律的认识不足,甚至存在误区,有的是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是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如我县城区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载客问题,城区交通安全整治中摩托车戴头盔问题,福塘部分村民与交警就违章处理问题引发的纠纷等。
5、邪教问题。我县“法轮功”活动虽没有出现反弹,但外地“法轮功”组织仍然不时向我县发送反动宣传材料,极个别顽固分子思想完全转化工作难度大,“呼喊派”等邪教在农村家庭里活动仍然存在,宗教中的非法活动仍不容忽视。
6、社会治安问题。虽然“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但由于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性,我们不可估计 过高。当前刑事案件依然多发,不少逃犯还未抓获,尤其是抢劫、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居高不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增多。
7、政法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政法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对社会消极因素的控制力不强,执法观念、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不高,还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工作搞花架子,短期行为多,措施不够落实,往往习惯于用旧思维旧套路来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遇事推诿扯皮,装备落后,科技含量偏低等,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以解决。
党的十六大对新世纪初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各类矛盾纠纷产生、发展的原因,做好排查调处,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工作部署上突出求“稳”。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把落实基层责任放在突出位置。强化“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确实做到“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看好自家门,搞好自己的小环境”。同时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道德素质教育和形势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护社会稳定意识,自觉维护稳定大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要加大重点整治工作力度,什么犯罪严重,就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的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今年,文江乡朱坂村被列为省、市重点整治村,均溪镇福塘村、梅山乡郭井村被列为县定重点整治村。各乡镇也要确定1至2个重点整治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确实把重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在工作思路上开拓求“新”。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信心,抓住机遇,奋力开拓,加大自身改革的力度,防止和克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陋习,对政法工作管理中一切不符合或不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WTO运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条条框框进行彻底改革,进一步规范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要不断尝试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方法,特别是搞好周边治安联防,推行和规范县与县、乡镇与乡镇、村与村的周边治安联防工作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召开经验交流会,在全县范围内扩大和规范治安周边联防工作。落实村、组治安联防承包责任制等行之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措施,不断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推上新的台阶。对一些“老大难”的问题,政法各部门要主动介入,落实责任,设法解决,防止问题扩大。要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机制,以管理、防范和巡逻控制为基点,进一步发动广大干部群众,促进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的全面形成。
三要在工作作风上细致求“实”。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踏实工作,说实活、办实事、谋实效,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把做“功”与做“事”结合起来,着力在解决当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上下功夫,注意从本部门、本单位一些习以为常,特别是那些看得见、摸得着,关乎政府机关形象的“小事”抓起,认真查找本部门和个人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用实际行动实践十六大提出的要求。
四要在工作措施上规范求“严”。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保持社会治安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限期破案;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要抓好社区和乡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 综治各项措施;要在加强控制力、处置力上下功夫;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法工作改革,与时俱进,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力争取得明显进展。“六合彩”非法活动是我县突出的治安问题,我们一定要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加大“六合彩”非法活动危害性的宣传,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打击和防范“六合彩”当做落实综治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六合彩”非法活动打击、防范不力的要实行治安一票否决,要深挖“庄家”、赌头,教育广大群众远离赌博,走勤劳致富的道路,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我县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要在工作方法上讲究求“准”。要抓住当前影响稳定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新情况新问题大量涌现。我县表现比较突出是企业下岗安置、土地征用和权属纠纷、涉法信访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信访老户的串访、缠访,如果解决不好,可能对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冲击和影响,我们一定要把这些热点问题紧紧抓在手上,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要抓住难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维护稳定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群体性事件可能继续多发,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山林、土地、墓地、宅基地的纠纷和矿产、环保、道路交通等直接牵涉群众利益的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行为的对抗性和矛盾的复杂性将更加明显,预防和处置难度加大。如去年以来,文江乡朱坂铅锌矿的纠纷,这些问题,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对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有充分思想准备,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研究预警、疏导、处置等应对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还要解决在源头。各乡镇在抓改革发展过程中,要把维护稳定作为一种成本考虑在内,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努力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当地党政一把手要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妥善处置,要做到“三早”、“三慎”,即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安定稳定。同时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和租赁房屋的管理,认真实施对缓刑、管制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对手机市场、机动车修理点等要摸清底数,逐一排查;对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也要明确监管责任,防止丢失、流散。
六要在执法活动中正直求“公”。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深入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案件评查、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执法监督工作,解决政法干警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不公、不廉、不文明等突出问题。要加强干警八小时内外的教育管理,紧紧抓住案前、案中、案后和“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这几个重要环节,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干警在权、钱、名、利的诱惑面前挺得住,立得稳,行得正。要对政法干警执行《政法五项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坚决查处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手软。政法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把执法检查与工作结合起来,把检查考评、综合考评结果与单位、个人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结合起来,切实解决长效管理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杜绝执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七要在为民服务中热情求“诚”。政法各级各部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充分认识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人民的卫士和服务员。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在主动周到、沟通上下、热情文明服务上下功夫,真心实意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政法部门要积极为我县企业创造“你赚钱我保护、你发展我铺路、有违法我查处”的服务环境,提高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能力。要大力简化治安行政审批手续,加强经济、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完善新的执行工作体制,有重点审理好企业改制、破产等可能影响稳定的经济案件。继续加强“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继续加强民政低保工作,扩大低保范围。要认真落实政法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挂钩企业制度,切实为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排忧解难。

作者:林青旺(中共大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林书设(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邮编: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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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615号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申请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函》(交财函〔2009〕37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3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在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由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旅客运输考试、道路货物运输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试的考务费标准为:理论考试每人8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10元。
  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分别向参加道路旅客运输考试、道路货物运输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试的考生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交通运输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得收取验收费用。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化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
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二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四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五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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