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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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旅委〔2005〕200号
各有关单位:
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是我市推进旅游国际化的一大创举,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根据《杭州市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杭州旅游国际化启动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04]40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1号)文件精神,将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以奖代拨,以示鼓励。现将《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总结推广我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杭州旅游国际化工作,根据《杭州市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杭州旅游国际化启动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04]40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1号)文件精神,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决定对我市的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进行考核,并对考核优秀单位按以奖代拨的方式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包括:
1、已对外开放的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
2、在杭的国际旅行社。
二、考核标准
(一)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的考核标准
1、对“五个一” 要求(即一名分管领导、一名解说员、一名联络人员、一部外联电话、一条参观线路)的落实情况;
2、接待游客团队及人数(按统计规范执行);
3、对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作的配合情况,主要指是否按要求上报月统计报表、是否按要求参加会议等方面;
4、对旅游团队的接待配合情况,主要是手续是否简便、接待是否热情等方面;
5、外国游客的评价和反映情况。
(二)国际旅行社的考核标准
1、向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输送客源的团队及人数;
2、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对旅行社的评价及反映情况;
3、对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的配合与推广等情况。
三、考核奖励程序
1、总结。各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和国际旅行社自查自评,形成总结(加盖公章),并上报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2、考核。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组织相关处室成员、国际旅行社和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负责人分别组成两个考核组,对访问点和国际旅行社进行互评,根据互评结果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考评结果和奖励意见;
3、签批。考评结果和奖励意见提交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批;
4、表彰。公布考核结果,并表彰。
四、奖项和奖励标准
1、“最佳访问点”奖,3名,各奖30000元;
2、“十佳访问点”奖,10名,各奖20000元;
3、“优秀访问点”奖,16名,各奖10000元;
4、市场推广奖(仅限国际旅行社),5名,各奖10000元。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封山育林的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封山育林的管理规定
《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1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鲍志强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培育林业资源,扩大植被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荒山荒地、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退耕还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林地进行封育和封护。
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封山与育林相结合、管理和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畜牧和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封山育林工作。
第六条 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扶持封山育林区群众做好牛羊等家畜良种的引进、改良和舍饲推广工作,促进畜牧业和林业共同发展。
第七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编制封山育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封山育林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封育范围、封育条件、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及封育成效预测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年度封山育林计划,划定封山育林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封山育林区的封育范围、年限以及措施应当予以公告,并在封山育林区周界明显处设立标牌,标明封育区名称、范围、面积、年限、方式、措施、责任人等内容,督促封山育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 封育区封育期满,经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达到国家规定封育成效标准的,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解除。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封育区林地的使用权,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按照期限和要求完成造林任务。
第十一条 有封山育林区的乡(镇)、村应当成立护林组织,聘用护林员,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的,核发护林员证,并建立护林员档案。
第十二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砍柴、割草、放牧牲畜;(二)毁坏树穴、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采种、采脂和私自建埋坟墓;(四)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五)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封山育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在封山育林区砍柴、割草和放牧牲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二)在封山育林区毁坏树穴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个树穴处以十元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三)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四)在封山育林区采挖树木、其他植物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种、采脂和私自建埋坟墓以及从事其他破坏封山育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拒绝、妨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废止《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关于废止<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省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我省建国以来颁布并继续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下列6件与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与国家目前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
《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号令)
《山东省个体开业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号令)
《山东省消费纠纷仲裁办法》(省政府第11号令)
《山东省外国籍船舶人员违反边防管理法规处罚规定》(省政府第20号令)
《山东省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
《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8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