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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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1999〕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国有产权代理关系的有效制衡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财务总监制度,是完善国有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巩固国有企业改革成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财务总监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定财务总监的职责和地位,构建国有产权代理关系的有效制衡机制,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企业)应当设置财务总监。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国有企业。
第三条 财务总监是受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依法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四)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或在政府部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财经类研究生毕业学历,并担任经济管理、企业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资格认证和岗位培训工作。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职权:
(一)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审核企业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方案,监督检查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
(三)审核企业拟订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四)审核企业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和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
(五)审核企业财务报告,评价、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六)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和捐赠、贷款担保、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企业财产清查工作,监督检查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权限:
(一)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行使企业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二)有权调阅、检查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文档资料,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三)有权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有权制止、纠正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五)有权提出企业审计方案,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有权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第十条 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办理下列事项前,应当报财务总监审核或备案。
(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三)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四)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五)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
(六)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财务总监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派的单位报告如下事项:
(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权的情况。
财务总监的年度报告应当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厂长、经理提出管理建议书。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责任:
(一)未履行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监督职责,且因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未履行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企业决策失误的;
(三)对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的。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具体职责应在企业基本制度中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委派和管理。其他企业的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的控股公司委派和管理。授权委派的财务总监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不得兼任正副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
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不得兼任其他职业。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期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派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保险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项管理;其他企业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保险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的控股单位负责管理。财务总监的人事档案可由人才开发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和考核办法,以及福利、保险待遇另行规定。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所在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并视情节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依照《会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4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2012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复制服务和殡葬设施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十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四)本协议附件中的“合同服务提供者”,是为履行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内地无商业存在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内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二、金融合作
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澳门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澳门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增加以下内容:
“(1)推动粤澳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2)按照具体认证的要求,推动粤澳自愿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3)对于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检测认证结果互认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排》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4)促进粤澳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开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与内地系统成员相同的服务。
(5)加强粤澳商品信息资源共享,借助商品条码的全球唯一性,实现两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实查验,以共同打击假冒商品,优化营商环境。”
(二)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支持研究粤澳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与融资,探讨粤澳两地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互认等业务的可行性。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高 燕
(签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具体承诺 1.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澳门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内地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
2.对于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澳门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D.房地产服务
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b.市场调研服务(CPC86401* *,限于市场分析、消费者态度和偏好的分析)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作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CPC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货物检验服务
中的法定检验服务
具体承诺 1.在广东省内试点将澳门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以认证为目的的检测服务范围由食品类别放宽至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
2.在参与认证检测活动中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
3.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澳门的认证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 (CPC872)
具体承诺 取消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中从业年限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p.摄影服务(CPC875)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及其辅助服务(CPC88442* *)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作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内地方投资者应当占主导地位。
2.简化澳门图书进口审批程序,建立澳门图书进口绿色通道。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s.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复制服务(CPC87904)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复制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包括:
因特网接入服务
呼叫中心
离岸呼叫中心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5%。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CPC96112)
具体承诺 1.允许国产影片及合拍片在澳门进行冲印作业。
2.允许澳门影片因剧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现,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CPC83202)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与内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发行放映,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2.允许澳门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在内地发行放映,但均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 512, 513③, 514, 515, 516, 517, 518④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B.批发服务(CPC622,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烟草)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具体承诺 1.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依据。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
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h.货币经纪
具体承诺 澳门的银行在内地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澳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澳门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1.为澳资证券公司申请内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允许澳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2.允许符合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澳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3.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4.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澳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5.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A.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东省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具体承诺 1.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无年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
2.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要求、营业设施要求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CPC9619* *)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D.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
体育服务(CPC96411,96412,96413)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A.海运服务
货物装卸服务(CPC741)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具体承诺 1.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仓储业务,其资本额和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2.将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货物仓储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将广东省内至澳门普通货物运输,以及在航澳门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续从事澳门航线运输的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将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⑤(仅限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为内地提供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机票销售代理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但不符合经营主体资格的不得从事此类服务活动。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b.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具体承诺 1.对在福建省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2.取消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道路货运和机动车维修业的立项环节,按照国家现行法规受理申请和许可审批。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CPC71213)
道路客货运站(场)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或合作道路客运站(场)。对在福建省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CPC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商标代理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殡葬设施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殡葬业者在内地以独资或合资等方式投资并经营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殡仪悼念和骨灰安葬设施。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④ 涵盖范围仅限于为澳资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或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⑤ 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的定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6〕3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照《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
第四条 《试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自2006年5月1日起,应按本细则办理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试行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三)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
第七条 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区农业、国土资源、市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长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 《公示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条 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筹集比例为2:4:4。
其中,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有条件的可选择300元、400元两个标准缴费(不含75周岁及以上人员),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选择不同待遇标准缴费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元
月领养老金
标 准
性别
缴费 总额
个人 缴费
村集体补贴
政府 补贴
基础待遇
215
男
38700
7740
15480
15480
女
51600
10320
20640
20640
可选待遇
300
男
54000
38520
15480
女
72000
51360
20640
400
男
72000
56520
15480
女
96000
75360
20640
(说明:对于可选待遇中的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贴两项各自承担的比例,由所在村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如没有通过则由个人负担相应多出来的部分。)
第十三条 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新征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全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打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长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 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划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参保单位名称或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帐金额,为参保人员打印、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每个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市城区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或亲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参保单位核准后,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提出申请,参保单位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市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时本人年龄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经批准,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一)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参保时选择的待遇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政府补贴之和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男性为180,女性为240)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按基础待遇标准215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新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待遇:
(一)个人和村集体能够按对应待遇档次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按足额缴费人员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
(三)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参保单位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对拒不退还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服务包括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征地面积此例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划转、养老待遇的审批及核定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各分局均开设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具体办理本区所属新征地农民参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 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根据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按相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研究开发独立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和相关查询系统。
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语音、触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询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作为其记载和查询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转移结算、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信息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建立基本信息库,参保单位负责对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营,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八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