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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39:28  浏览:9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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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2005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充分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主动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当地税源结构、征管条件等情况,结合不同地区、行业、高收入群体的特点,统筹安排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计划,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的步伐。
  二、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步伐创造条件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适应工作量大的特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对数据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三、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
  扣缴义务人不仅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责任人,也是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的第一道环节,决定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必须要从扣缴义务人入手。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扎扎实实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项工作。其次,要优化对扣缴义务人的服务,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如及时传达解释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要求,免费提供扣缴申报软件,统一数据信息的标准和口径,建立基础信息的采集、变更、纠错、维护机制等。第三,要加强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评估和检查,特别是对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应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其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增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第四,要加强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凭证的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支付工资等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将收入额及扣缴税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有条件的单位或根据纳税人要求,可以通过收入(扣税)清单凭据等形式,将本单位全年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缴税款的合计数等涉税信息如实告知纳税人。
  四、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掌握的各种纳税信息比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信息,从中发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问题,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五、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进展,逐步扩大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建议和提案,广大纳税人对此呼声也很高。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从明年起,税务机关应向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的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将开具完税证明的经费支出列入税务机关部门预算,争取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使完税证明的开具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牵动面广,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持之以恒,稳步深入推进,分阶段确定工作目标。具体要求是:2007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8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9年底,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进度。各地要根据以上工作目标,细化各地区在每一工作阶段、每一纳税年度的工作目标,使此项工作每年都有所发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此项工作的考核制度,对于提前达到工作目标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于工作重视不够、进度较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单位给予督促和批评。国家税务总局也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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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实体店销售)(第一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实体店销售)(第一版)》的通知


体经字〔2012〕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的相关规定,总局制定了《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实体店销售)(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版—正式印发).doc
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48/n33793/n3712491.files/n3712492.doc



体育彩票销售场所编号:
合同编号:







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实体店销售)

(第一版)












   
   
年 月 日 签署于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在实体店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实体店,即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在履行彩票代销者征召程序后,依法设置的用于销售体育彩票的固定场所,该固定销售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迁移、变更。
    2、签订本合同前,体育彩票代销者应当向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出示有关证件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甲方: (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住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地址:
   
   
  【乙方 (自然人)】: (体育彩票代销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居住地: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地址:
   
   
  【乙方(独立法人)】: (体育彩票代销者)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地址:


   鉴于:
   
   (1)甲方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向社会征召体育彩票代销者;
   
   (2)乙方依法参与了本次征召活动,经审核,乙方符合《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体育彩票代销者条件。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在实体店销售体育彩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本合同之约定销售体育彩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代理销售权限
   1.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的体育彩票品种和游戏包括:
       □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
       □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
       □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
       
    
   
   1.2 销售方式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第13条款的规定,销售: 
        □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
        □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第14条款的规定,销售【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
      (3)
      (4)
      (5)
1.3 甲方有权按照彩票发行及销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乙方调整代理销售的体育彩票品种和游戏,就此,甲方可以给予乙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1.4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销体育彩票。
   
   第二条 实体店销售场所(以下简称“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变更
   2.1乙方获准开设的销售场所基本情况
      销售场所编号:
      销售场所地址:
      联 系 电 话:
      电脑终端编号:
    其 他:
   2.2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体育彩票销售站点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销售场所。合同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销售场所的地址,确实需要迁移的,乙方应当按照销售场所迁移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迁移。
   2.3销售场所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联系人、传真、电邮、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如有变更,应当在 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3.1甲方或其委派的服务管理人员均有权对乙方体育彩票销售活动和销售场所的运营情况和宣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2甲方有权制定销售场所管理措施并要求乙方遵守并执行。
   3.3甲方有权按照体育彩票销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销售场所陈列标准及规范,要求乙方遵守并执行。
   3.4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代销费用比例。
   3.5
   3.6
   3.7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4.1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颁发《体育彩票代销证》。
   4.2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提供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以下简称“体育彩票设备”),甲方应保证体育彩票设备的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体育彩票设备包括:
      □电脑终端机;
      □即开票扫描枪;
      □其他: 。
   体育彩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由甲方负责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如发生故障,甲方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尽快予以修理或更换。
   4.3甲方应将乙方交纳的体育彩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存入专门开设的押金或保证金账户,不得擅自挪用。
   4.4甲方应当对乙方及其销售人员进行销售操作、业务知识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培训,使乙方及其销售人员能够独立操作体育彩票设备并了解维护常识。
   4.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4.6甲方变更电话、联系人、传真、电邮、名称等信息,应当在2日内通知乙方。
   4.7
   4.8
   4.9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5.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权限内代理销售体育彩票。
   5.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获得销售费用。
   5.3乙方有权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以及宣传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5.4
   5.5
   5.6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承认并保证遵守体育彩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和提升体育彩票的良好形象。
   6.2乙方应当自行承担销售场所设立及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
   6.3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体育彩票代销证》,并置于销售场所内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或者出售。
   6.4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代理销售体育彩票。
   6.5乙方售出体育彩票后,应依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以            方式向甲方及时交纳体育彩票销售款。
   6.6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在销售场所内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1) 组织、参与赌博活动或者设置任何形式的赌博设施;
   (2) 组织、参与发行、销售非法彩票或者推销非法彩票;
   (3) 向未成年人销售体育彩票或者兑奖;
   (4) 以电话、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接受投注数据或者投注要求;
   (5)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或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6)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体育彩票;
   (7) 折价、溢价销售体育彩票;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代销费用的支付及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7.1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当于 支付给乙方代销费用,不得无故扣发或迟延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
   7.2体育彩票代销费用占销售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游戏品种 游戏名称 代销费用占比
□乐透型、数字型


□竞猜型


□纸质即开型


其他:

  
  7.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方式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支付体育彩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押金或保证金应存入由甲方开设的押金或保证金账户。押金或保证金明细如下:
  
设备名称 押金或保证金(元)
□传统终端机
□即开票扫描枪
其他:

合计
   7.4甲方有权对乙方拖欠的体育彩票销售款、其他应缴费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产生的损失,从其押金或者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押金或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7.5甲方应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体育彩票设备和体育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息)。
   7.6 因设立或经营销售场所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7
   7.8 
   7.9 
   
   第八条 合同中止、终止与解除
   8.1 乙方或其销售人员在合同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体育彩票代销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1)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场所;
   (2)实施了本合同6.6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3)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体育彩票;
   (4)使用本合同1.2条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销售本合同第1.1条款限定的体育彩票品种和游戏;
   (5)委托他人代销体育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代销证》;
   (6)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场所;
   (7)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8)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
   (9)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要求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10)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11)体育彩票销售人员更换,未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第3条规定通知甲方的。
   (12)无正当理由连续或累计停止销售□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 达到 天。
   (13)
   (14)
   (15)
  8.2乙方或其销售人员在合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经甲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暂停体育彩票销售并限期进行整改。
   (1)异地销售、串票销售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2)销售人员未经培训擅自上岗;
   (3)销售场所的店面形象、店内环境及各类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在销售场所内摆放统一的体育彩票销售标识、未在销售场所内张贴警示标语、体育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等;
   (4)服务质量差,不符合甲方的相关规定;
   (5)未将《体育彩票代销证》置于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6)代替彩票购买者及中奖者兑奖;
   (7)无正当理由拒绝兑奖、拖延兑奖或分期多次兑奖;
   (8)将体育彩票设备或电脑热敏纸用于销售体育彩票之外的用途;
   (9)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迁移、变更销售场所;
   (10)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11)违反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12)未妥善保管【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及销售所得资金;
   (13)
   (14)
   (15)
  乙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符合正常运营条件的,可以重新恢复销售体育彩票。经整改仍未达到正常运营条件的,甲方可以取消乙方的体育彩票代销资格,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8.3乙方若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送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停止销售体育彩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4无上述解除合同的情况,本合同于期限届满之日自行终止。
  8.5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双方应当办理以下事务:
(1)乙方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或提前解除之日起停止一切销售体育彩票的行为,并协助甲方做好停止销售的公告事宜。
(2)乙方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或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以及《体育彩票代销证》。
(3)自甲方收回体育彩票设备以及《体育彩票代销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双方对相关账目进行结算,包括但不限于彩票销售款、销售费用、体育彩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体育彩票设备丢失或损坏赔偿金等。
   (4)
(5)
(6)

   第九条 合同期限及续签
   9.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9.2合同期限届满且合同期限内乙方无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优先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续约  年。乙方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续约,未在约定期限前通知甲方的,即放弃优先续约权,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乙方保证自身及其销售人员从事销售或管理活动严格保守其因职务之便而知悉的涉及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一切商业信息和其他应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所获悉的上述信息,通过其自身或其销售人员向第三方披露。本条规定不因合同解除、终止、期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解除。

   第十一条 名誉权及知识产权
   11.1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形象、游戏规则、营销宣传方案、体育彩票设备等。本条规定不因合同解除、终止、期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解除。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 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2)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出现故障并向甲方报修后,甲方拒绝维修或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换可以正常使用的销售设备达到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和《体育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退还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12.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发生本合同8.1条所列明的任一情形时,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发生本合同8.2条所列明的任一情形且经整改仍未达到正常运营条件的,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3)乙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交纳体育彩票销售款、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拖欠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4)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兑奖或侵吞彩票中奖者的中奖奖金的,应当全额归还中奖者的奖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5)乙方应独立承担因兑奖不当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6)乙方因保管不善导致【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丢失、损毁或销售所得资金减少等情况的,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7)乙方或其销售人员实施超越甲方授予的代理权限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12.3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4
12.5
   12.6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自然、社会及政治原因或者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国务院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决定变更或者停止彩票品种审批事项、彩票品种或者电力、通信、互联网中断、故障等情形(以下简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时,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迟延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4.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双方的约定提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
  15.1本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内容仍然有效;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时,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15.2甲乙双方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作、合伙或者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15.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第三方。
  15.4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均满足后生效:
  (1)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自然人本人签字盖章;
(2) 乙方足额向甲方交付体育彩票设备押金或保证金。
  15.5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
  15.6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在附件中约定或另行协商确定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目录:
附件一:中国体育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二:《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示范文本;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自然人)签字:
日期:



乙方(独立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一:

中国体育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家庭地址及邮编: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申请人(独立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一、申请事项
   申请设立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申请销售体育彩票品种:
    □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
    □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
    □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
   



   二、申请人承诺
   (一)申请人具有可用于代销中国体育彩票的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及所需资金;
   (二)申请人及其销售人员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销彩票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未逾五年的。
   (三)申请人按规定为彩票销售人员提供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者未能履行承诺内容, (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名称)可以解除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五)
   (六)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细
   1.申请人及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销售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4.
    5.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行为规范》示范文本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法律法规及规章和甲方规定的方法和用途正确使用体育彩票设备和电脑热敏纸、妥善保管,做好日常保养工作,不得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设备。
   2.乙方应确保在符合体育彩票设备使用说明中要求的环境下使用该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拆卸体育彩票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体育彩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配合做好维修工作。
   3.乙方及其销售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培训,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销售体育彩票;如需更换销售人员,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确保新销售人员已接受上岗培训并通过甲方考核。代理销售期间,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体育彩票销售操作、业务知识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培训。
   4.乙方应当与销售人员依法签署劳动合同,严格管理销售人员,对销售人员与销售体育彩票有关的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对于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其委派的服务管理人员的要求在销售场所内摆放统一的体育彩票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乙方应当将代销合同第1.1、6. 6条款及本代销行为规范第13、14条款的内容以醒目方式向彩票购买者公示并进行必要的宣传。
   6.乙方应对销售的体育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审核,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体育彩票。
   7.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
   8.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乙方不得代替彩票购买者及中奖者兑奖。
   9.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10.乙方应当遵守销售场所奖惩措施及陈列标准及规范,做好体育彩票的销售管理、营销宣传工作。
   11.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协助甲方执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发现可疑购彩资金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12.乙方应当保证每天 开店营业,确保体育彩票销售活动的连续性。除体育彩票设备故障无法销售的情况外,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暂停销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办理停售(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 天)。
   13.就销售以下体育彩票品种或游戏,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乐透型、数字型体育彩票: 游戏
    □竞猜型体育彩票: 游戏

      
      
(1) 乙方应当在销售场所内,根据彩票购买者现场提出的投注内容,当场确认投注数据,足额收取购彩金额,当场出票并当面全部交给彩票购买者。
(2) 对单注中奖金额在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下(含 元)的体育彩票,乙方按照兑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兑奖;对于单注中奖金额超过前述金额的体育彩票,乙方应当告知兑奖者按照规定到指定的地点兑奖。
     (3)
     (4)
     (5)
   14.就销售【纸质即开型体育彩票:     游戏】,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应当在销售场所内,应彩票购买者交易要求,足额收取购彩金额,当面结清票款,并将有效的彩票按购买金额全部交付给彩票购买者。
(2) 对中奖金额在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下(含 元)的彩票,按照兑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兑奖。
    (3) 妥善保管彩票及销售所得资金。
(4)
(5)
(6)
  15.
  16.
  17.

苏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1995年3月2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今第8号发布施行
1997年4月25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承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搬运、装卸、排筏、起重、仓储、理货、非机动车货物运输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搬运装卸作业活动,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将搬运装卸费计入产品、商品、工程成本或运费结算等)的营业性搬运装卸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交通局是搬运装卸业的主管部门,市、县(市)运输管理处、所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货源,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起重作业机械应有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经营场所、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分配等管理制度;
(四)有不少于五百元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商务事故赔偿能力;
(五)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并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个人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应当具备上述(一)、(二)项条件及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并缴纳不少于五百元从业保证金。
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或个人,需提交下列附件:
(一)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必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证明(法人任命书和委托书),个体(私营)须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经营场所、设施的使用证明;
(三)注册资金来源的证明;
(四)从业人员名册。
第七条 申请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县(市)运输管理处、所审核同意后,凭《搬运装卸经营许可证》向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
第八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机动运输车辆和起重设备(车辆),必须办理有关营运证照手续。人力货运三轮车(板车)应当纳人运输行业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县(市)运输管理处、所申报,办理有关营运证照手续,悬挂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非机动车营运牌》。
第九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或个人,需变更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的,应当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停(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核机关申报,并办理注销手续,缴还原发的各种证照,方可停(歇)业。
已开业的搬运装卸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业条件到经营所在地的运输管理处、所补办《搬运装卸经营许可证》和营运牌证手续。
第十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市、县(市)运输管理处、所核准的作业区域范围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国家指令性物资和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港、站的疏运,由市、县(市)运输管理处、所统筹安排;铁路货站、重点港口等主要货物集散地可成立疏港管理机构或搬运装卸劳务管理所,负责组织现场管理,统一进行票据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 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报当地运输管理处、所备案或申请鉴证,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可到运输合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民航、内河航运、公路运输企业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包括部属企业专用码头、部队对外经营码头、各大物资仓库)、商店自办的搬运装卸组织进行营业性搬运装卸活动,必须到市、县(市)运输管理处、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改善服务态度,保证装卸质量;
(二)凡超重、剧毒、危险品物资(包括液体)的搬运装卸,按《公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服从市、县(市)运输管理处、所的管理;
(三)搬运装卸作业人员应当持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作业证上岗作业;
(四)搬运装卸的各种费用结算必须统一使用《江苏省搬运装卸(人力车)力资发票》以及搬运装卸业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
(五)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搬运装卸费率标准结算费用;
(六)定期向运输管理部门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交通局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从事搬运装卸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六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活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理。但作出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作业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当月非法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和作业区域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当月营业收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二十条 以不正当手段经营,欺行霸市,、强装强卸,严重扰乱运输秩序的,责令其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造成货损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以货损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货损额超过三千元或者发生二次一千元以上货损事故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无效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板车)不按规定申领并悬挂非机动车营运牌经营的,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当场不交纳罚款的可暂扣车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使用统一发票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偷漏税费的,责令其补缴税费,并按有关规定罚款。其他开票点及其经营单位擅自开具运输、搬运装卸发票的,除责令补缴有关规费外,处以开票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罚款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搬运装卸作业人员不按规定领取《搬运装卸作业证》无证作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的,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予以纠正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苏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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