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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17:15  浏览:8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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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2005〕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

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规划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崩滑体、坍岸)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三期工程治理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组织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三峡地防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做好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勘察设计、审查、申报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技术顾问单位、咨询评估单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协调落实项目批复及投资计划;组织召开市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落实市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对三期治理项目实行“防治任务、投资控制、质量工期、组织实施”总包干;负责按照规定组建和管理项目业主;负责投资控制,确保本地区的三期工程治理项目总体上不突破概算,确保工程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级项目验收及备案;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及监测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参建单位的管理及违规行为的查处;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本辖区内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职责分工;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管理体系和资金监督网络体系。

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参与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管理,负责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进行稽查;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督和市级验收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衔接国土资源部,落实三期工程治理项目规划;负责衔接中咨公司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技术顾问单位审查重大设计变更,指导审图机构做好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负责项目业主和参建单位登记备案及诚信档案的建立;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确认。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工程进度;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以及对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做好施工图备案和工程质量稽查工作,负责组织市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衔接财政部落实三期工程治理项目防治资金;负责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三期工程防治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财经稽核,督促违规区县(自治县、市)及时进行整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做好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等工作;参与项目的招投标监督、设计变更审查、市级验收。

第九条 市审计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审计监督部门,负责衔接国家审计署;根据审计计划及市政府交办任务,负责对三期治理项目防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对审计处理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促进三期工程治理项目防治资金规范使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质量进行再监督;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条 市监察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负责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负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负责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一条 市移民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高切坡治理项目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衔接国务院三峡办;负责涉及库区移民和移民迁(复)建工程相关项目的协调;参与项目市级验收。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高切坡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市建委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稽查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三条 市规划、水利、交通、市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涉及规划、水利、交通、市政、科研等相关项目的调查论证和协调、指导、监管工作,配合完善三期工程治理项目有关手续,协助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做好统筹工作,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三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行“以规划为基础、详勘定项目、概算定投资”的原则,分类分步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编制项目的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可研)及概(估)算,按程序申报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三期规划项目按照应急项目和非应急项目分类报批。应急Ⅰ类项目经国家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工建设;应急Ⅱ类项目经国家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工建设。非应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期应急项目中,经市政府及市级部门批准,地方自筹资金已提前实施治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三峡地防办初审后,上报国家审查批准,国家下达资金后予以归垫;经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提前开展了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纳入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竣工验收和责任追究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七条 由市三峡地防办聘请专业机构作为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的技术顾问单位。技术顾问单位参与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初步设计的论证和审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帮助解决技术问题,对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等各个环节参建单位的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退出制和登记备案制。承担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并按照规定登记备案,参与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也要登记备案。严禁有工程质量不良记录的单位和挂靠单位参与建设,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工程。凡发现违规转包、分包、挂靠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严格处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申报要与移民迁建规划、计划、进度紧密结合,优先申报受三峡工程三期水位蓄水影响的库区岸线、人口集中的城镇和居民点的崩滑体、塌岸治理项目。防治措施要多方案比选,首选技术先进可靠、经济适用、投资合理的方案。对结合防护堤、港口工程以及城市建设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要客观科学地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投资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委托专业队伍按照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经技术顾问单位、咨询评估单位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合格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予以审批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文件及技术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建设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国家审批文件之内。对施工图文件实行机构审查制,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审批文件、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确保工程安全和投资控制。

施工图文件一经审查备案,区县(自治县、市)及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凡未经批准自行调整或造成既成事实后再报批的,超出的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质量控制、资金管理、后期运行维护及监测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用地的征用和房屋等障碍物的拆迁,特别是要联系移民部门完成涉及施工场地的三、四期移民迁建工作;

(二)提供施工的“三通一平”等;

(三)具备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

(四)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文件及预算已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选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及施工人员、设备等已经到位;

(五)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手续;

(六)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其他条件。

在开工准备工作结束后,项目业主向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开工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核准备案后下达开工令,并抄报市三峡地防办、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招标。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三期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材料采购等,除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外都要进行招标。业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集中招标,市、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计划)、国土、财政、监察部门共同监督。具体招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按照“政府监督、项目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的监督,严格查处建设中的违规行为。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当地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并出具监督报告。

项目业主要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派驻现场业主代表,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的控制管理。

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理,负责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及施工安全和现场的组织协调。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投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技术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中加强监测,确保施工安全和崩滑体等地质灾害体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108号)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05〕128号)以及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资金。建立市级财政稽核制度,加强财经稽核,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建立财经稽核、专项审计、行政监察的资金监管机制。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向项目业主派驻财务总监。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管理本辖区项目,加强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项目投资均应控制在国家批复的概算范围之内。个别因地质条件复杂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重新勘查、设计变更的项目需要增加投资的,必须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对项目的节余资金,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用于本辖区的地质灾害治理。在审计和稽查中被发现管理不严、超出概算、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备案,同时抄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要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的后期维护及监测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后期维护及监测的具体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后期维护与管理,确保治理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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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以下简称驻外办)的建设和管理,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驻外办是市政府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行使市政府赋予的相应职权。
  第三条 驻外办负有对外联络、经济协作、宣传推介、接待服务、信息反馈和信访协调等职能,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联络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相关省及市(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协调办理有关事宜。
  (二)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发挥驻外办的地缘优势,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同驻地经济部门和企业的联系,全方位、多渠道地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为中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和我市产品的外销牵线搭桥。驻省、驻京办还要积极对上争取资金、政策。
  (三)充分发挥窗口作用,认真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牡丹江的经济优势、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和名优特产品,提高我市的知名度和外向度,扩大我市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四)利用驻地的有利条件,建立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做好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工作,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信息。
  (五)在办事处驻地及联络区域做好接待服务工作,重点做好市级领导、市级离退休老干部的接待服务工作,同时为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驻地牡丹江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六)充分利用驻地的经济优势和自身的职能优势,依法开展灵活多样的经营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增强办事处的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加强信访协调工作,协助信访办及相关部门做好我市进京、进省越级上访人员的劝返和稳定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宜,完成驻地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驻外办要本着有利于自身发展,有利于为全市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以"机构要小、人员要精、效益要好"为方向,以经营为依托,以效益为目标,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创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和盘活固定资产等渠道进行创收,增强驻外办的自养和发展能力,尽快实现"小行政、大实体"的改革目标。
  第五条 驻外办创办经济实体及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政府派驻的哈尔滨办事处、大连办事处、北京联络处、上海联络处、深圳办事处等驻外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具体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各驻外办通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对驻外办工作的指示;全面了解掌握驻外办的工作情况,对驻外办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驻外办的干部人事、财务和国有资产等进行管理,对驻外办开展经济联络、招商引资、劳务输出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驻外办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调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主任、副主任任期3年,任期期满后,经比选或重新考核任命后可继任。驻外办工作人员实行岗位任期目标责任制,各驻外办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任期工作目标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做到权责明确,各负其责。
  第八条 加强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驻外办每年要向市政府做出书面工作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驻外办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离开工作范围地1周以上,应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1至2次驻外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和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驻外办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驻外办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办党组协助市委管理相应驻外办的正、副处级干部,直接管理驻外办的科级以下干部。驻外办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委审批。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由驻外办提出意见,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一条 各驻外办要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积极推进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解聘辞聘制度、内部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驻外办的领导干部要逐步实行比选任期制,普通工作人员要逐步实行合同制和雇员制。今后各驻外办不再增加行政编制,所需人员原则上从当地招聘,由驻外办与本人签订合同,并报市政府办人事科备案。驻外办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原则上在当地聘用。具体的人事改革实施办法由各驻外办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加强驻外办的干部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协助市委组织部对相应的驻外办主任、副主任进行全面考核,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干部建议提拔重用,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干部建议进行调整和交流。
  第十三条 驻外办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自行管理干部职工的考察、培养、教育、任免、晋升、审查、调配、退休、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驻地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每年对在编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档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予以辞退。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对驻外办干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驻外办要按照我市和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所聘职工,原则上回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驻外办在财务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要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奢侈浪费。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对驻外办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行政经费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核定各驻外办的经费预算,实行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驻外办申请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专项经费,要向市政府提出具体意见,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驻外办执行牡丹江市行政机关工资、津贴标准,住勤补助与经费预算指标差额部分由驻外办通过多渠道创收解决,市政府对创收业绩突出的驻外办及个人给予相应奖励。驻外办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及时入帐,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第十八条 驻外办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支出项目,经驻外办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驻外办要依据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每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上报一次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驻外办购买专控商品,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提交申请报告,经市政府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条 驻外办主任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工作变动时,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资产归国家所有,驻外办具有使用权。市政府办及市财政局为驻外办资产的主管部门,对驻外办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驻外办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资产目录,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在用、库存、对外出借、租赁、投资、联营、集体和个人承包等固定资产均为登记内容。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卡,严格管理,定期对帐,做到帐物相符,并列入年度财务报表。还要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每年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加强驻外办国有资产管理。认真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驻外办对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处置,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市政府办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使用的国有资产,采取出借、租赁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写出可行性报告,经驻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审核和市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驻外办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所形成的收入,必须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驻外办拥有产权的房产管理。原以驻外办名义办理的房产产权证、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等暂不变更。严禁将国有房产(包括未参加房改的住宅)产权证办到个人名下。现有房地产产权资料不全的,驻外办负责尽快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齐全。驻外办购买和新建的房屋,应在接管房产后,尽快办理有关产权证书。要保证产权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将原始资料副本交市政府办统一验收管理。

  第八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六条 加强驻外办领导班子建设。各驻外办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念,以创建学习型、发展型班子为目标,按照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开拓创新,团结奋进的要求,把班子建设成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各驻外办要建立健全全党团组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建设精干高效、务实奉献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第二十八条 加强廉政建设。各驻外办要全面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务实,勤俭节约,树立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市政府派驻的哈尔滨办事处、大连办事处、北京联络处、上海联络处、深圳办事处等办事机构,其他驻外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管理暂行规定)》(牡政办〔1992〕20号),同时废止。

现代企业中的合同管理

郎元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所以,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立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改等)和所属各单位(主要有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作为台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二、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
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5、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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