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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9:57  浏览:8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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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教师厅[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手段,是大规模、高效益开展教师培训的重要渠道。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作为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成员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精神,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能够重视利用中央电大的办学特色和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电大系统在构建我国灵活开放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开展现代远程教师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指导各地方电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在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各级电大系统教师培训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提高教师教育质量,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在实施《意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联系。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4号),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电大)在实施教师网联计划、开展教师教育和构建我国教师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是电大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教师网联计划”、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电大作为“教师网联”核心成员单位,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在教师网联计划的框架下,紧密配合国家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充分利用电大系统多年来形成的覆盖全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教学网络,重点面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开展教师培训。

  2.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是构建我国灵活开放的教师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电大作为我国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骨干力量,要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广大教师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开展终身学习服务,这是电大进一步“扩大开放,向下延伸”的战略需求,对于发展我国远程开放教育同样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电大开展教师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发挥系统办学优势,有效整合教育资源,重点面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为广大教师提供优质教学资源和学习支持服务,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远程继续教育模式,在构建教师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任务如下:

  1.开展教师学历教育。改造完善已开办的3个专科专业(教育管理、小学教育、英语教育)、5个本科专业(教育管理、小学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教育);陆续开出教育技术、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专业;2010年前,共建成300门多种媒体课程资源,其中录像教材6000学时左右。每年接受20万名以上中小学教师注册学习。

  2.开展教师和校长岗位培训。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需求,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开设多种内容、多种形式的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培训课程。2010年前,新建以卫星电视课程为主的非学历培训教学资源200种2000学时;开展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新课程学科培训、教师资格认证和再认证课程培训、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等非学历培训。每年培训100万人次以上。

  3.提供教师教育公共服务。整合利用电大和“教师网联”的优质教师教育教学资源,为基层教师教育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教学提供教学资源服务;发挥电大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功能,为“教师网联”和其他教师教育机构开展远程教师教育提供支持服务。

  三、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贯彻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精神,根据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提升需要和专业发展需求,加强专业建设,深化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为重点的教学改革,搭建教师教育课程平台。

  1.加强和改进现有教师教育专业,突出专业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启动和建设新的教师教育专业:2005年启动教育技术课程及专业建设,2006年启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及专业建设;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适时启动适应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需要的相关学科教师教育课程及专业建设。

  2.结合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特点,注重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加强课程设计,改革教学内容。以课程为单元,按照通识教育、教育基础理论、学科教育、教育教学技能和教育实践等课程类型,搭建模块化、多层次、多通道、立体化的教师教育课程平台。重点建设教师教育基础理论、教育教学技能和教育实践等课程。

  3.推进教师教育专业之间的“横向沟通、纵向衔接”。以学分互认和课程互换为核心,实现课程在不同学历层次间的有机衔接,同时注意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相互沟通。

  4.在充分发挥电大系统办学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电大和普通高校之间的专业、课程合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教育标准设置课程和专业,并与“教师网联”相关课程计划进行衔接与协调。

  四、优化课程资源,促进共建共享

  以规范标准、综合利用、强化特色、建设精品为指导思想,重点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积极开发适应电大开展教师教育需要的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同时为其他开展教师教育的高校和教育机构提供教学资源服务。

  1.加强多种媒体教学资源一体化设计。教学媒体以卫星电视教材及VCD/DVD光盘为特色,发挥文字教材、CAI课件和网络等媒体资源的作用,实现多种媒体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

  2.实施精品课程资源计划,提高课程资源质量。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优秀教师担任课程主编主讲,严把质量关,重视课程资源建设各个环节的标准建设和规范落实。2010年前,建成80门(种)精品卫星电视课程,30门(种)精品网络课程。

  3.统筹规划和建设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课程教学资源,促进互通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发挥“教师网联(中央电大)教师教育资源研究与开发中心”的作用,协调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工作。教育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建设要同时考虑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需要。

  4.充分利用中国教育电视台教师教育专用频道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基础设施,依托电大“天网地网结合,三级平台互动”的网络教学环境,开通“中央电大教师教育网”,实现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教学手段的交互功能,为教师在职学习提供学习平台、网络支持和信息及资源服务。

  5.进一步加强电大系统内教师教育教学资源的整合利用,促进全国、省级等区域性“教师网联”成员单位的联合与合作,推进教师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和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五、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探索教学模式创新

  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核心,加强教学全过程的设计、组织、管理、监控和评估,积极探索具有远程开放教育特色的教师教育教学与教学管理模式。

  1.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特点,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优势,调动学员的自主学习积极性,发挥学习小组的作用,积极推进以“导学-自学-助学互动”等方式为特色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重视“教学包”等媒体形式的合理设计与应用,实现从“教”向“导”的转变。

  2.落实教学环节,加强实践教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教育实践教学制度;以课程实践教学为重点,突出“应知应会”,使中小学教师在职进修和本职教学工作相互促进;重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倡中小学教师间的观摩学习,共同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3.按照教师教育培养目标,积极推进教师教育课程考核方式方法改革。建立和完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侧重考核学生的知识运用和综合分析能力;在考核中逐渐加大形成性考核比例,适当采取表现性评价方式,如论文式试题、学习记录袋、调查报告等;探索开放的考试机制,如部分课程期末考试可以尝试开卷、半开卷等形式。

  4.加强电大系统课程主持教师、责任教师和专业教师的合作与交流,运用先进的网络视频会议手段开展有计划、有目标、重实效的各种教学研讨活动。建立若干教师教育教学实验基地,开展以教学过程的设计与实施、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应用以及实践教学的实施为重点的教学改革实验,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5.探索灵活多样的远程教师教育非学历培训模式。中央电大提供多种内容、多种形式的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计划和非学历培训课程目录,供电大系统和其他教师教育机构使用。课程培训可以在配送“教材包”的基础上,采取学员自学收看卫星电视辅导课、观看VCD/DVD光盘等多种形式。

  六、发挥系统优势,广泛开展合作

  根据教育部建立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新机制的要求,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教师网联”的指导与协调下,积极开展与其他从事远程教师教育的师范大学和教师教育机构多种形式的合作。

  1.学历教育按照教育部“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要求,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按照试点工作协议,明确和落实各自的职责与分工,省级电大要建立相应的教师教育教学机构。中央电大(中国电视师范学院)负责开展非学历培训工作,省级电大指定或建立相应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非学历培训由中国电视师范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学员考核成绩计入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2.进一步发挥县级电大在教师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将教师教育教学点逐步延伸和覆盖到县级电大。县级电大学历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经过中央电大组织专家严格评估审核批准,具备条件的县级电大可开办本科教师教育教学点;县级电大和有条件的乡镇,应设立教师学习点,主要为教师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县级电大应以多种形式送教下乡,对长期工作在边远山区、海岛、林区等一线的教师,提供课程资源、教学辅导和提供开展学习活动的场所与设施。

  3.各级电大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密切联系,大力合作,积极参与实施全国教师网联计划。中央电大在课程、专业建设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师范大学的合作;积极为“教师网联”提供远程教师教育公共课程资源,重点是适宜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在职学习的课程教学资源;利用中央电大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教师网联”的远程教师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同时重视同国(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引进优质教学资源,开展教学合作。省级电大要积极参与区域性“教师网联”建设,加强与全国“教师网联”的沟通与协作,有效指导和帮助县级电大开展教师教育工作。县级电大要积极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领导下,与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级教科研、电教等部门进行实质性的整合、联合和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共同组建“多功能、大服务”的区域性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学质量

  1.根据教育部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和“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要求,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电大系统教师教育队伍建设。省、地(市)和县级电大要配备相应的课程专职教师,并定期对教师进行岗位培训。

  2.严肃考风考纪,按照国家统一考试标准,把好考试关;各级电大要切实保证课程考核管理各环节的落实,做到有规定,有落实,有检查,杜绝各种形式舞弊、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学习者质量,使课程考核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重视县级电大的建设与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基层教学点、考点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习支持服务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教学质量隐患。

  3.在推进教师教育办学过程中,各级电大要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学员的入学资格审核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与指导,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提高办学效益。

  4.中央电大建立教师教育教学督导制度,针对远程教师教育的特点和实际开展专项教学检查和评估。通过社会监督、用人单位反馈、毕业生追踪调查等途径,保证质量管理反馈渠道的畅通;同时接受教育部及“教师网联”的相关评估。

  5.开展基于卫星电视远程教育条件下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研究,以科研促发展,以课题研究带动和提升电大远程教师教育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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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内蒙古政府
第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食品生产者和经销者合法权益,保障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生产、销售包装食品,必须使用食品标签。
印制、使用食品标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标签必须按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印制和使用。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产品标准编号、质量等级。
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还应标明营养成分表和食用方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食品标签须经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食品标签准印证》,方可印制、使用食品标签。
印刷企业凭《食品标签准印证》承印食品标签,不得擅自更改标签内容。
第六条 食品标签内容必须与食品质量相一致。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包装食品。
进口或出口转内销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包装食品质量评比、评奖、新产品鉴定及技术引进的标准化审查,应将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标准作为评审内容之一。
第八条 生产、销售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生产或销售无标签的包装食品的;
(二)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标明厂名、厂址的;
(三)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的;
(四)冒用其他企业的标签,或不真实标注食品标签,有意欺骗消费者的。
第九条 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封存产品,作必要技术处理,并可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净含量的;
(二)不按规定标明配料表的;
(三)不按规定标明质量等级的;
(四)不按规定标明产品标准编号的。
第十条 销售超过保存期的包装食品,或销售超过保质期而变质的包装食品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产品,监督销毁,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超过保质期而未变质的包装食品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销售。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印制无《食品标签准印证》的食品标签,或擅自更改食品标签内容,或冒印食品标签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标签和非法所得,处以该批食品标签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生产或销售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

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对负责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作必要技术处理”的含义包括:
(一)更换新的合格标签;
(二)补充缺少的内容或纠正不合格项目;
(三)对标签不合格的包装食品的质量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6日

吉林市人才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才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振兴我市经济,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证人才市场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人才市场选择人才的单位及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人才市场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平等竞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才市场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的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才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在业务上要接受上级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五条 人才市场业务范围:
(一)收集、储存、传递人才信息;
(二)举办人才、智力交流洽谈会;
(三)组织招标招聘工作、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余兼职服务和人才借调工作;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
(六)为交流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办理签证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七)开展人才、智力流动有关政策的咨询;
(八)承办委托的各项人才、智力交流工作。
第六条 人才市场的服务对象:
(一)愿意流动并符合流动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辞职、辞退、解聘、待聘及社会闲散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愿意从事兼职服务关符合兼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愿意从事技术服务的离、退休科技人员;
(五)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
(六)愿意勤工助学的大中专学生;
(七)提供或需求人才、智力服务的单位以及个体专业户;
(八)要求从外省外地区流动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其他自愿要求进入人才市场流动的人员。
第七条 进入人才市场要求流动的人员都必须持下列证件到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一)外地要求到我市工作的人员,凭本人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来信登记的需填写本人简历,并附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二)市内要求流动的在职人员,凭本人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有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居民身份证。
(四)离退休人员凭离退休证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
(五)兼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须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利用业余时间凭本人工作证(需向单位备案)。
(六)社会闲散人员除凭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外,还需有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证明。
第八条 单位委托人才市场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招聘简章、法人代表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到人才市场进行登记。
第九条 人才市场根据流动人员的不同现动形式,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人才市场对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有偿借调、兼职服务等实行合同管理。经市人才市场签证备案的,人才市场为其承担法律责任,保护当事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在人才市场活动中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由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和当事者的需求,以中介人身份向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没有学历但取得了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各类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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