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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进行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36:17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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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进行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24号




关于同意进行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复函
滨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鲁北企业集团建立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山东鲁北企业集团建立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规划,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符合绿色化工发展潮流,对山东生态省建设、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模式,具有示范意义。同意在你市鲁北企业集团公司现企业占地范围内建设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根据鲁北生态工业系统特点和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以稳定农业化工、优化海洋化工、扩充氯碱化工、延伸煤化工、培植精细化工为产业发展方向,提升管理水平。通过重点项目的建设,强化系统关联,优化系统结构,提高系统稳定度,通过各系统之间产品或废物交换形成工业生态链(网),使园区内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产品结构最优化、总量扩张最大化,达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最终成为企业类型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关于园区今后发展方向提到的林纸一体化问题,考虑到当地水资源紧缺、且造纸工业耗水量大的实际情况,不宜纳入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范畴。

  四、请你市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抓紧组织实施园区规划,落实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政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动园区建设。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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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货车修理费计划与清算办法

铁道部


关于修订货车修理费计划与清算办法

1982年11月17日,铁道部

为了适应铁路运输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货车无固定配属、在全国运行的特点,促进铁路局多修车,并合理负担货车修理费用,铁道部(80)铁财字71号文公布了一九八○年货车修理费计划与清算办法。这个办法经过两年多试行,效果较好,基本解决了多修车吃亏的问题。调动了修车部门的积极性,提高了货车质量。但是,在计划和核算工作方面。还存在重复、繁琐等不相适应的缺点。经征求各铁路局财务、车辆部门意见,决定在现行管理体制的条件下,对《货车修理费计划与清算办法》修订如下,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实行全路统一的货车使用费,列入各局成本。铁路局按计划和实际占用货车运用车数和每辆每日的货车使用费标准,计算货车使用费,编制计划和决算。货车使用费标准由铁道部每年根据货车修理费总额(包括段修、站修、运用维修、车轮修理、检修洗罐及车辆验收员等费用)制定。
在会计处理上,将原065货车修理费差额科目改为065货车使用费科目。用以核算铁路局的货车使用费,并在“其他”要素中反映。部车辆局于每季后五日内,按各铁路局实际占用运用车数计算各局应负担的货车使用费清单交财务局,据以结转各局。
二、各铁路局编报年度运输成本计划时,除编列货车使用费计划外,并须同时编报按“货车专用会运五表”(与货车有关)各科目的全部支出计划,和按修程及检修任务计算的成本计划。
三、铁路局实际完成检修数量,按批准的清算单价,向铁道部进行清算。各铁路局按车种、修程的货车清算单价(包括车轮检修费),由铁道部审批。车辆段的车种、修程的货车清算单价,由铁路局(财务处、车辆处)根据部批准的单价和各段(厂)具体情况,直接审批下达。
四、车辆段仍为铁路运营单位。货车修理费用按其他款源核算。货车修理费实际支出与清算收入的差额,按货车修理盈亏处理。在“会运四表”货车修理盈亏19行中反映。
客货车混合段,客车部分仍按现行运营成本核算,货车部分按其他款源核算。编制货车修理费计划和决算时,可按(80)财运字34号文规定的精神,即“客货车修理的直接生产人员、工资可以分开的,应分别编制计划;有的生产人员、工资不能明确分开的,以及间接生产费、管理费,均按可分直接工人工资比例进行分摊,列入计划”,将全段客货车修理费计划,按各自有关支出科目分为客车修理费计划和货车修理费计划两个部分。决算也同样办理。
机械保温车辆段承担一部分机械保温车厂修任务。为了正确计算各修程成本,其间接生产费、管理费,先按直接工资比例分摊出运营维修和厂修两部分,然后将厂修应摊部分列入厂修成本;运营部分再按直接生产材料费比例,分摊到各修程和运用成本,车轮车间应摊间管费按工资比例摊入成本。
五、铁路局按实际修车数量和清算单价所得的清算收入与车辆段货车修理清算支出的差额,按货车修理盈亏处理。
为了便于生产间接费、管理费集中统一管理,在日常核算时,均集中在61科目核算,月份终了按规定分摊方法,货车部分转列21科目。
六、货车修理费。铁路局每季向部财务局结算一次。对车辆段的清算手续由各铁路局自定。
铁路局车辆处应在季末后十日内编制出全路局货车修理费清算表一式四份,以两份送财务处(其中一份随通知书向部财务局进行清算)。一份报部车辆局。
货车修理费清算表,经车辆局审核,如有差误,需要修改时,通知车辆处于下季度清算时订正。年度清算如有差误,应在决算期内订正。
七、车辆段的计划、决算报表仍按路局规定的计划、决算管理程序逐级报送,并报车辆处二份。车辆处将货车修理费年度(分季)计划和年、季度决算中“会运五表”及成本计算表汇总后,以两份并附各车辆段和车轮厂的“会运五表”各一份报部车辆局。车辆局将汇总的全路上述各表送财务局一份。
八、运输支出003其他人员工资和004副食品价格补贴科目,在车辆段可按间接生产费科目管理。
九、车辆段的流动资金、营业外支出、代办外委业务等仍按各局现行规定办理。
十、货车修理费清算单价,系属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核算性质,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和核算,在现行的管理体制的条件下,计算货车修理清算单价时,暂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集中费、生产奖、福利费及计划利润、车辆段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按各局利润留成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有关货车修理费计划、决算的专用表格,由部制订下发。


  当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民生话题和热点问题。而在所有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讨论中,政府责任无疑是一个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基于国外普适经验与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中的责任应主要锁定在两个层面:一是政府的房屋供应责任,二是政府的房屋管理责任。

  作为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首先特别强调政府的房屋供应责任。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是利用公共政策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我国住房制度改革30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市场化过快和过度已经形成“路径依赖”,严重阻碍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强化政府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责任的主要措施有:政府应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通过政府直接管理的住房机构组织建设与供应住房;政府应积极整合民间闲置房源;政府应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政府应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应实施房地产开发商强制建设保障性住房制度。

  此外,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专门机构来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事项。我国政府除了扮演好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者”关键角色外,还应当管理好用好公共租赁住房,最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应有的制度功能。在此,我想重点谈谈政府的住房管理责任。

  政府应准确界定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人们一般认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是专门为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而设计的。这其实是一种“误判”。因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30年的一项重大成果是已经在制度层面建立了能够覆盖所有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只是在制度执行层面,制度“走样”和制度被“异化”等因素最终导致既有的住房保障制度未能实现改革目标。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在制度功能上能够替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应作为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因此,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就应当涵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即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家庭和个人。尽管界定“中低收入阶层”比较困难,但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中的“去身份化”和“去福利化”改革,建立面向城镇所有居民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防止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中的“逆向改革”,即把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仅限于具有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二是建立健全家庭和个人住房、工作、收入等信息系统,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仅要接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的专门审查,还要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三是实施全方位的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和公平合理。

  政府应制定合理科学的“候房”机制。政府在管理公共住房中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科学的“候房”机制,确实是一个难题。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包括登记配租和抽签配租等。相比之下,抽签配租克服了登记配租无法解决的一些不公平问题,比较容易让大多数人接受。当然,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限的情形下,并非所有中签的申请者都能实际得到公共租赁住房,这就要求制度设计保障那些未能实际得到房屋的申请者在下一轮“候房”程序中享有优先权。同时,申请者如果因为自己原因导致不能得到房屋,制度设计就应当取消其本轮“候房”资格。

  政府应实施动态房屋管理活动。一是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公共住房管理方面都专门设置了管理机构对公共住房实施管理活动,尽可能兼顾公平和效率。改革要略为:一方面,国家应创设一个从中央到街道、社区全覆盖的垂直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虽然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方面承担了主导义务,但无须以家长身份独揽管理大权。实际上,世界上很多国家因为政府对公共住房的管理成本过高进而转向激励租赁者购买房屋或者与民间机构合作。这对我国如何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模式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二是实施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管制,即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保障属性决定了其只能用于符合申请资格的居住者自己居住之用。另一方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政策,即在购买房屋产权上,购买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决定是否购买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如果只买一部分,剩余部分仍然需要缴纳租金,待购买人日后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买下剩余的产权;在购买房屋模式上,政府除了采用登记配售模式外,还可以根据申请者的实际需要实施定购配售模式,申请者根据政府建房计划,选择需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地理位置、户型结构等条件,然后进行抽签,中签者再进入购房的其他程序;在购买房屋补贴上,政府应根据申请者所购买房屋的大小、户型和收入等情况,对购买者提供不同等级的购房补贴。三是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针对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出现的承租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公然招租、无正当理由空置房屋、私下交易并获取差价等普遍问题,制度建设的着力点应当从源头上“堵死”各种违规行为。首先,立法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通过信用制度来规范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其次,立法可借鉴香港做法,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扣分制”。该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一个合适的扣分体系。同时,扣分制应与租金补贴、配售补贴、续租、强制提前退租等配套措施有机衔接。最后,政府应及时公布社会监督方式,奖励举报违规行为。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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