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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43:12  浏览:9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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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21日,人事部

现将《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选派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六条 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 培 训 管 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培 训 经 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能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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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市政府与驻蚌科研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市政府与驻蚌科研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通知

蚌政办[200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驻蚌科研单位技术、人才优势,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与驻蚌科研单位的联系与交流,全力推进驻蚌科研单位进一步参与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经与驻蚌科研单位协商,拟建立市政府与驻蚌科研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每年举行1-2次经济和社会形势通报会,向驻蚌科研单位介绍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技术难题及项目需求等。
二、市政府每年举行1-2次驻蚌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展示、项目对接及信息发布会,建立企业与驻蚌单位经常性联系的渠道,使企业与驻蚌单位能互通信息,共享成果,为双赢合作创造条件。
三、市政府每季度举行一次驻蚌科研单位交流活动,市领导参加,各驻蚌科研单位轮流主持。
四、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邀请驻蚌科研单位参加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基建、技改、科技改革项目咨询论证,征询对我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高等教育、区域科技规划的意见,由市科技局整理后书面报市政府参考。
五、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驻蚌科研单位联络员、信息员网络,定期召开联络员、信息员会议通报情况。
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联系驻蚌科研单位工作,市政府对应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衔接,市科技局具体承办。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2年12月28日)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肖永真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二、免去张志刚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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