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与提升
汤继乐
内容摘要
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狱整体工作的一块重要内容,有助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民警队伍,促进监狱工作健康和谐发展。但在全面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的今天,它在面临储多有利形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多层面的问题和困难。必须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体系、内容、载体和教育者等方面创新改进,以提升当前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效果。
关键词: 监狱;政治思想工作;思考;提升
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狱整体工作的一块重要内容,有助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民警队伍,促进监狱工作健康和谐发展。但在全面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的今天,它在面临储多有利形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试就此作些分析探讨,旨在进一步促进监狱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提高。
一、当前监狱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有利形势
1、三个代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科学发展观为开展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指明了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前进方向。
2、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持续变革、政治体制深化改革和2009年两会的胜利闭幕为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一个稳定、发展的外部环境。监狱“三化”建设的实践与研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及演进、依法治监与和谐监所的推进则提高了整个监狱队伍的法制观念、理论水平和人文精神,顺理成章地把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到相对高的位置。
3、现代化文明监狱、争创全国监狱工作排头兵的践行和2008年起全国监狱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则为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和新的形势,使得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成为必然与必须。
4、自建国后,我国监狱的思想政治工作一直没有停止过前进的步伐,业已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有自己特色的工作思路、理念和方式方法,成效显著。监狱信息化建设又为它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
二、当前监狱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对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上还存在偏差。
其突出表现为“三论”。一是“先后论”。部分民警片面理解为当前监狱应该先抓监管安全、改造质量,只有监狱稳定了,发展了,才能谈到思想政治工作。二是“畏难论”。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做人的思想工作需要漫长的过程,单凭某一个部门某一个人难度太大,开展工作不自信。三是“无用论”,认为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谈信仰、谈奉献,远不如发点福利,落实一些从优待警见效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想法在基层民警和机关民警、青年民警与中老年民警、普通民警与少数领导身上普遍存在着。
2、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考评标准不科学。
随着监狱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狱工作已迈进科学化、精细化,如衡量罪犯改造的标准已建立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模式”,对于不同改造阶段的罪犯,测试不同的量表,辅之以计算机分析软件进行科学地统计和数理分析,来评价罪犯的改造状况。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衡量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的标准却做得远远不够,现阶段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得好坏于否就是看民警队伍是否稳定,如果一个监狱的民警队伍发生了违规违纪乃至违法犯罪事件,我们就说这个监狱的思想政治工作有问题。但问题是如果监狱民警队平安无事,我们是否就能断定它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得“好”呢?,这显然这有着太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思想走势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也许表面的风平浪静下还隐藏一些深层次的思想问题,这是我们肉眼看不出来的。一名话,当前的监狱思想政治工作评价标准缺失定性与定量框架下运用量表测量和数理科学统计、分析的支撑。
3、开展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现在的监狱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单一,无非是以会议贯彻会议,检查落实也是看材料、听汇报,流于表面。在监狱基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两个不好的趋势,要么是就道理谈道理,光讲大道理,民警不认同,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要么是认为行政命令见效快,乐于用令行禁止代替说服教育,民警有情绪,工作消极应付。
4、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年龄结构不合理。
一是知识综合性不强。有的政工干部业务知识还可以,但缺乏相应的法律、管理学、心理学、行政学等知识,对民警教育时头头是道,但经不起问,一问就“卡壳”。二是个别政工干部自认为有种优越感,常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做基层同志的思想工作,在与民警沟通教育时,一旦民警提出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便扣上“政治觉悟低”、“奉献精神不强”等帽子,脸由“晴”转“阴”,伤了民警的心。三是个别单位青年政工干部少且没有对青年民警特别是“80后”民警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缺失教育对策,效果不理想。
5、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有异化倾向。
一是价值异化。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是引领监狱民警树立坚定的政治信仰和政治立场,爱党爱国,敬业覆职。有的单位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时,却定位于求稳怕变,满足于民警队伍不出事。二是手段异化。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进行平等真诚地交流,前者对后者既有热情的鼓励、语重心长的点拨、又有严肃的批评。但有的单位有的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只说好的,不讲差的,向“哄”靠拢;或者连谈话的程序都免了,直接用行政命令。三是组织异化。在基层,教导员、指导员大多抓起了管理,在各种事务性工作中忙得“不亦乐乎”,忘了自己的老本行。
以上种种,影响了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健康开展,使得监狱政工部门处在“平安无事不求你、没有好处不睬你、出了问题才找你、处理不好还骂你”的尴尬境状,冲淡了思想政治工作对监狱队伍建设的塑造和引领作用,必须下大力气创新举措予以改进。
三、提升措施及设想
(一)加强教育、更新观念、在监狱民警中牢固树立两种理念
1、树立“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狱工作生命线”的理念。一个人没有信仰无异于行尸走肉,一个单位没有信仰注定在前进的路上找不到方向和目标。监狱思想政治工作能使监狱民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速推进监狱工作健康和谐发展。因此,监狱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狱工作生命线”的理念放在监狱工作的前位,加大对政工干部及民警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切实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各种错误认识。建立“信仰坚定、爱党爱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最高标准和“民警队伍不发生违法违纪”的最低标准,时时讲,处处讲,拓宽载体,创新举措,争取广大民警的认同和内化。
2、树立“信仰教育并不回避正当的物质需求”的理念。不少基层同志乃至政工干部都认为如果把信仰同物质需求、经济利益放在一起就会显得庸俗化,从而导致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说教与行动“两张皮”。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翻开中国的发展史可知,无论是历朝历代的更迭还是各种学说、主义的兴衰,其背后都离不开经济基础这个推手。抛开物质利益空谈信仰就会陷入唯意识论,而抛开信仰谈物质则会形成“庸俗唯物主义”,两者都不可取。用唯物辩证法来看二者的关系就是在坚定信仰的前提下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在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巩固信仰。广大政工干部要更新观念,摒弃就信仰谈信仰,只谈奉献不谈利益的做法,光明正大地把信仰与物质利益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理论融入到为民警谋利益的各种现实活动和措施中去,想方设法为民警谋福利,让过我们的民警过上居者有其屋、口袋有票子、家中有车子的幸福生活,享受到监狱发展的成果,真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爱党爱国、敬业爱岗的意识,自觉保护保护幸福生活不受破坏。
(二)、重建标准、提练理论、建立科学优质的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考评体系
要借鉴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思想政治工作考评标准。就当前来看,新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量表。如忠诚度量表(ZCD),用来测量民警是否信仰坚定、爱岗敬业;人格量表(MMPI、16PFT和EPQ),用来测量民警的心理是否健康、正常或抑异常;生活事件量表(LES),用来测量一定时间内家庭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交对民警心理带来的影响。2、计算机统计分析。3、一定比例的面谈。其中入警半年的新民警、思想明显波动的和半年内受过处理的民警必谈。4、考评时间和考评格次。以便于操作和比较。5、否定性指标。如规定在多长时间内民警队伍发生若干起违纪违法案件就直接评定某监狱思想政治工作不及格。5、加权系数。以便使考评分数减少误差。
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的一大特色,在新中国监狱改造史上的作用不可代替,成绩显著。所以十分有必要整合经验,提练理论,实现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在高水平上运转。要认真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的宝贵经验,大胆实践,小心求证,确立适合的教育方式、方法,努力探求教育的规律和原则;内容上则应根据监狱的性质,突出信仰教育、三观(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法制教育、履职教育和民生问题的沟通。还要广泛引进现代管理学、犯罪学、教育学、计算机信息技术、法律等学科作为理论补充和技术支持。
(三)、创新方式、拓宽载体、大力提升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力和吸引力
俗话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思想政治工作也要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方能吸引监狱民警的“眼球”。1、坚持亲民教育。“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政工干部一定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基层同志的呼声,体验他们的疾苦,做他们的“知心人”。谈话教育时,要放下架子、俯下身子,平等交流,切不能“扣帽子、甩脸色”。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路子,允许他们保留不同意见,允许他们对思想的认识有一个吸收、转化的过程。2、要杜绝空谈、只当白脸不当红脸的做法,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对一些严重影响民警成长的、事头全局的问题应该明确表态、当说必说,绝不做“老好人”,敢于做到“宁听平时的怨声,不听事后的哭声”,对同志负责,对单位负责。3、要尊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沉下心来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坚决禁止“以管代教”。
要尽量减少以会议贯彻会议的做法,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如在全监开展“忠诚•奉献”、“理想•信念”、“廉政•履职”,“双让”(让家属理解民警、让民警体谅家属)等专项教育活动,让民警在参与体验中领会思想政治工作的精神与内涵。要在广泛运用广播、狱内报刊、标语等常规载体的基础上,采用局域网、电化教育、创建QQ群、群发短信的新载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进行典型教育,对那些信仰坚定、默默奉献、公而忘私的民警在经济上、政治上和名誉上要予以重奖,以便“肯定一个人、带动一大片”。尤其要指出得是这些好的做法一定要坚持常态化,只有如此,才能让广大民警感受到你的诚心,体验到你的真心,才能收到“指之所向、应者云集”的效果。
(四)加强培训、优化结构、打造一支高水平的监狱政工队伍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政工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好坏于否,因此要对当前的监狱政工队伍进行全方位的文化技能培训。既包括政治理论,又包括法律、计算机技能、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现代自然科学等文化知识和岗位技能;不但要提高业务素质、政治素质,还要提高能力、人格,让我们的政工队伍在培训后具有流利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融洽的人际交往能力、精干的组织沟通能力、娴熟的处突能力和稳定的自我调节能力,做到思想政治教育时“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取得独当一面、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要强调的是一定要健全组织、明确责任,规定监狱政委、副政委、政治处、纪委、监察、教导员和指导员为开展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严肃查处“不务正业”的行为。
在当前思想价值日趋多元、人人崇尚个性、独立的年代,如果还有谁认为一个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能“老少皆宜、包打全监”,则无异于痴人说梦。新形势下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分类施教、对口施教”。各单位要敢于打破“中老年当道”的政工队伍结构,大力吸纳青年人才,以更好地实现政工队伍与监狱民警“老、中、青”年龄阶段的合理匹配。同时,监狱领导还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认真解读“80后”、“90后”,消除“政工干部就得一本正经、严肃客板”的认识与印象,允许年轻政工干部跳“hip-hop",唱“双截棍”、“东风破”,鼓励他们用自己的方式和语言对青年民警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以实现“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五)重视身心健康、跟进文化建设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二○○一年 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商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有关纺织品贸易安排,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纺织品被动配额(以下简称"纺织品配额") 指受进口国限制的棉、毛、化学纤维、丝麻及其他植物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限额。纺织品配额分类和计量单位以有关协议规定为准。
设限国家 指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涉及中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的国家(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
工业家和工业家配额 按照中国和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的内容,欧盟委员会在每年度结束前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一份欧盟部分加工商和生产商的名单,名单上的企业即为下年度的"欧盟工业家";
按照规定,输欧2类和3类在协议年度开始后115天内,及5类、6类、7类、8类、15类和26类在配额年度开始后180天内,在各类别协议配额数量中保留一部分,即"欧盟工业家配额"。
欧洲博览会配额 按照中国和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的内容,双方专门为执行在欧洲博览会上签定的合同而设立的,独立于正常输欧被动配额的纺织品被动配额。
出口企业 指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业绩配额 指不实行招标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管理,按出口业绩进行规则化分配的配额。
出口业绩 指对设限国家受限纺织品的出口业绩和对全球非受限纺织品的出口业绩。对设限国家受限纺织品出口业绩指在一定时期内,各配额类别项下纺织品在设限国家实际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的数量。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配额类别项下产品对该类产品不受配额限制国家和地区出口的金额。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以设限国家海关统计为准,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以中国海关统计为准。
出口证书 指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所需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丝麻制品许可证、手工制品证书、产地证书。
签证率 指某一配额类别出口许可证签发配额数量占该类别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配额总数量的比例(分全国、地方及企业)。
清关率(使用率) 指某一配额类别在设限国海关实际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的数量占该类别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配额总数量的比例(分全国、地方及企业)。
第三条 配额管理机关及职责
对设限国家纺织品配额实行分级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为纺织品配额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与设限国家磋商、签订并执行有关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制定纺织品配额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纺织品配额的分配;监督和指导纺织品出口证书签发及纺织品实际出口情况。
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八省会城市(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外经贸委(厅、局 )(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为所在地区纺织品配额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分配和管理,并向外经贸部反馈本地区配额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和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配额使用和实际出口情况。
第四条 签证机关及证书电子数据传输部门职责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外经贸部授权,系纺织品配额签证机关。
许可证局在纺织品配额方面的职责为:(1)统一负责纺织品出口证书的印制、发放和核查,证书号码段的分配,以及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人员签字和号码段的对外备案工作;(2)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签证机关进行管理,核查各签证机关是否按下达的配额数量签发许可证,每月向外经贸部提供各签证机关签证核查情况;(3)负责内部核查各签证机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数据及国内、国外海关清关数据,查处假证、伪证,定期向外经贸部反馈核查情况。
受许可证局委托,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签发和管理。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经外经贸部授权,负责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统计及与设限国家纺织品出口证书电子数据的交换工作。
第五条 配额分配方式
纺织品配额采取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三种分配方式。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配额使用情况于每年9月1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的配额类别清单,并可根据当年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六条 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配额和出口证书管理制度,由海关监管,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检验。
第七条 出口证书由许可证局及其委托的地方签证机关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数量和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分配数量签发。海关凭出口证书验放。对法定检验的出口纺织品和需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所列商品,海关还应加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八条 出口证书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
出口证书项下货物的出运报关不得迟于配额年度当年12月31日,逾期海关不予受理报关放行。
第九条 出口证书实行"一批一证"且不得转让,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重新换发出口证书。
第十条 出口证书的申领及签发工作按照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签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配额的招标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根据"效益、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对部分类别纺织品配额实行招标。
第十二条 配额招标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配额的自主申领
第十三条 自主申领配额类别的确定
外经贸部对配额年度当年1至8月配额清关率和上年清关率均在40%以下的纺织品配额类别在下一年度配额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由出口企业自主申领出口证书。
外经贸部在当年9月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类别清单,并在当年12月15日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自主申领配额的分配
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相当于各地方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清关反馈数量不少于两倍的下一年度配额数量下达各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中央企业的数量下达给许可证局,并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具体数量。对于没有当年清关反馈数量的地方,外经贸部按各地方反馈数量中的最低量下达。
各签证机关负责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总量范围内向所负责地区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证书。对于上年度有清关业绩的企业,签证机关将保留其相当于业绩数量的配额优先使用权半年。
第十五条 自主申领配额的使用
出口企业在出口自主申领类别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先行向所在地区签证机关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配额剩余数量。在确认有剩余数量后,方可对外签约。签约后,应立即凭外销合同向所在地区签证机关申领出口证书。
签证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须在审核企业的外销合同,并核实有关类别本地区配额剩余数量后,方可为企业签发出口证书。
第十六条 自主申领配额数量的调整
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本地区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90%后,可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中央企业在许可证局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100%后,可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
外经贸部根据提出申请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有关类别的清关率,决定是否批准及批准的数量。
第十七条 自主申领配额的核查
外经贸部将不定期抽查使用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出口企业相应的经海关验讫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许可证海关核退联。对有意抢占自主申领类别配额而未实际出口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况取消该企业部分或所有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自主申领资格。对纵容企业有意抢占配额的签证机关,外经贸部将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该签证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自主申领配额类别的调整
对于原实行自主申领,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实行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地方、各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相应的出口业绩(包括各类企业出口业绩),按业绩配额的分配原则分配。
第五章 业绩配额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业绩配额按各地方和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纺织品出口业绩进行分配,分为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的出口业绩和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的出口业绩两部分。
第二十条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实行三次分配:第一次预分、第二次预分和决分。
第一次预分应于配额年度上一年度的10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1至8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
第二次预分应在上一年度12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1至11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
决分应于配额年度当年3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全年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以截止配额年度当年2月底的统计数据为准。
决分下达之前,各企业可按照预分数量对外成交。配额年度全年对设限国家配额项下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以决分数量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实行两次分配,应分别于配额年度当年的2月份和4月份进行。
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外经贸部对向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达到一定金额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后,确定其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数量,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的出口业绩按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含边境贸易)项下纺织品出口金额的100%与进料加工项下纺织品出口金额的30%相加之和计:
某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总量X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金额系数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金额系数=
地方(中央企业)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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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
各类企业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均计入业绩统计,并凭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参加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配额的分配。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分配中,外经贸部可视具体情况,将一些类别配额数量的一定比例用于鼓励在开拓国产名牌产品出口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或用于其它政策目标。
第二十二条 业绩配额的来源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来源为: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规定的配额数量。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来源为:
1、 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规定的年增长率配额数量;
2、 外经贸部根据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规定和配额的使用情况,办理灵活条款(结转、类别转移、预借)的配额数量;
3、 地方、中央企业上交的配额数量;
4、 根据本办法第八章罚没的配额数量;
5、 未使用的工业家配额。
第六章 工业家配额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的资格 出口企业在与欧盟工业家签有通报规定的工业家配额类纺织品出口合同后,取得申请工业家配额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程序
外经贸部在收到欧盟委员会提供的工业家配额名单后,将名单下发给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
国内企业在与欧盟工业家按照实际业务需要签定合同后,将经合同双方签字和加盖公司章的合同正本报企业属地的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合同无误后,将合同正本于每月统一汇总,与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申请报告一起于每月20日至月底期间报送至外经贸部。
对于2类配额和3类配额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须于配额年度开始后115天内提交至外经贸部;对于其他工业家配额类别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须于配额年度开始后180天内提交至外经贸部。迟于上述期限的申请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配额分配办法
外经贸部在每年1-6月份的每月底汇总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及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并于下一个月的头10个工作日内将配额分配下达给中央企业,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地方企业。
外经贸部每月汇总的某工业家类别的配额申请总量如未超过截至当月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全额满足各企业对该类别的配额申请;如已超过截至当月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按照当月该类别各企业申请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管理方式
企业获得的工业家配额不得转成正常配额使用,如遇欧盟工业家签定的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将工业家配额及时上交。
凡工业家配额中的招标类别,一律按照配额分配下达前本年度该类别配额协议招标价格收取工业家配额协议中标金。在配额下达之日起30日内,获得工业家配额的中方出口企业必须将占工业家配额中标金30%的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账户。对于逾期不交保证金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收回相应的工业家配额,并取消企业之后二年内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
涉及招标类别配额的使用按照《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欧洲博览会配额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配额使用要求
根据欧盟管理程序的要求,欧洲博览会配额仅能在每年11月德国柏林召开的柏林进步伙伴展览会(以下简称"柏林展览会")上签定合同和在下一年度执行该合同时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参与博览会配额分配企业的资格
1、连续两年参加柏林展览会并有经营业绩的企业;
2、正常输欧纺织品类别业绩突出的申请企业。
第二十九条 配额分配原则
外经贸部根据配额年度1至9月底各参展企业各类别签证率参照全国平均签证率确定下年度配额分配方案:
1、对于某类别签证率高于全国平均签证率的企业,将获得当年该类别企业配额全部分配数量;
2、签证率低于全国平均签证率的企业,参照当年配额分配数量按比例予以扣减;
3、各类别剩余数量,分配给该类别签证率突出的参展企业,以及正常输欧纺织品类别业绩突出的新申请参展企业;
4、对于正常类别实行自主申领的欧洲博览会配额类别放宽分配标准。
第三十条 分配程序
外经贸部于每年10月份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在柏林展览会前将下年度配额预分配方案下达给各中央企业,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地方企业,作为参展企业在柏林展览会上签定合同的依据,并不作为签证机关的签证依据。
柏林展览会结束后,外经贸部根据柏林展览会合同数量,参照柏林展览会前分配方案,在有关统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的下一年度欧洲博览会配额分配方案下达给各有关中央企业,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有关地方企业。该方案为签证机关的签证依据。
对于在柏林展览会前未能确定的和在柏林展览会中未能签定的配额数量,在柏林展览会结束前由外经贸部选定有意向的企业签约。
第三十一条 招标类别的使用费
欧洲博览会配额中涉及招标类别的使用费由外经贸部参照当年该类别协议标价格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条 参展方式
获得欧洲博览会配额的企业即可参加当年的柏林展览会。外经贸部委托有关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参展,外经贸部负责与德国有关柏林展览会主管当局协调相关事宜。
第八章 配额的上交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 配额的上交
地方企业未使用的配额(含欧盟工业家配额)应当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上交外经贸部,中央企业直接上交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向外经贸部上交配额的时间应不迟于配额年度当年10月31日。
对于10月31日后未上交且未申领相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配额,由外经贸部负责收回另行分配。
截止到配额年度第二年3月1日,如果已签发的许可证仍无设限国清关反馈数据(发空证),将取消相关公司该许可证配额数量的配额业绩。
第三十四条 配额的转让
为提高配额整体使用率,给配额不足的企业提供获得配额的渠道,鼓励配额向真正有经营能力企业的流动,外经贸部允许除工业家配额和欧洲博览会配额以外的配额按规定的程序转让。招标类别配额的转让按照《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
配额的转让分为地区内转让和地区间转让。
地区内转让指地方企业在本地区内的配额转让。地区内的配额转让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配额转受让申请,向电子商务中心报送企业间配额调整电子数据,电子商务中心主机接收后自动处理,不需外经贸部批准。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转受让申请书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数据,并将转受让结果通知转受让企业。
地区间转让指跨地区或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中央企业之间的配额转让。地区间的配额转让由配额转出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凭书面转受让申请向外经贸部办理登记。外经贸部在收到转受让申请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子商务中心进行登记,并将转受让结果通知许可证局、有关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
第九章 核查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 对设限国出口协议项下纺织品,实行许可证电子核查。
第三十六条 在纺织品出口实现国内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网管理之前,外经贸部凭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和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在实现国内联网管理之后,外经贸部凭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海关提供的出运数据和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具体核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 须符合设限国家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禁止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避开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规定,经第三国或地区转口至设限国家, 禁止使用中国的配额将原产于第三国或地区的产品转口至设限国家。
对违反进口国原产地规定, 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或标签转口属我国原产的纺织品至设限国家的,外经贸部可相应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该有关企业非法转口的类别或相关类别的配额数量。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少于500万美元的,暂停有关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6个月;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等于或超过500万美元的,取消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
对上述纺织品非法转口行为的处罚,海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及《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配额转让规定进行配额转让的,外经贸部可双倍扣减有关企业配额年度当年转让配额类别或相关类别配额数量。
第三十九条 对私自更改或伪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纺织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经贸部并可扣罚该企业的配额数量,取消该企业配额申请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使用配额时,在提供有关证明后,经外经贸部批准,未能正常使用的配额可计列出口业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对非紧俏类别纺织品被动配额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签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73号)、《关于加强对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36号)、《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1999]外经贸管发第32号)、《关于<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1 号)、《关于鼓励企业用好纺织品被动配额若干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241号)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5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