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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9:10  浏览:8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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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人员突击看病开药、作检查等现象,各种检查和用药猛增,公费、劳保医疗经费支出急剧上涨。为制止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保证下一步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了解改革的主要政策,消除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误解。要使广大职工了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此次改革的根
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建立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费、劳保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发生的
医疗费用坚决不予支付;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对违反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要密切注意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公费、劳保医疗费用支出的统计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19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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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1年5月30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加强中医药统计资料、数字以及统计调查的管理,保证统计资料、数字的准确性、统一性、完整性以及中医统计调查方法的科学性,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中医统计年报资料和数字
1.全国中医统计年报资料作为全国卫生统计年报报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我局综合计划司和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共同管理。地方中医统计年报资料由各地卫生部门的统计机构和中医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2.我局统计机构每年将根据全国卫生统计年报资料和各地卫生统计年报资料及其他资料编印《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其中部分资料以统计公报形式公布。凡与《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和统计公报不一致的数字不得在文件、报刊、正式会议上引用和对外公布。
3.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进行工作评定,如需使用统计资料时,以我局统计机构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二、中医统计调查及原则
1.中医统计调查
中医统计的各种调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和指标,确定调查对象和方式,拟订调查的组织计划及培训计划,以及调查经费的预算和来源。同时制定调查项目和调查表格,包括:调查用表格及说明,调查汇总表及说明、调查表收集方式,调查的汇总手段。统计调查表的内容要简明扼要。
各种统计调查方案(包括其它部门在中医系统进行的调查)均应按有关规定在调查方案(或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及批准或备案文号。未标明上述字样的统计调查表(包括以搜集统计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属非法报表,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中医主管部门有权废止或拒报。
(1)中医系统内的统计调查:
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全国性中医部门内的统计调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计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局统计机构统一编排表号,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地方范围的中医统计调查由地方卫生(中医)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2)中医系统外的统计调查:
全国性中医系统以外的以了解中医统计工作为主要目的的统计调查,需经我局统计机构批准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局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编排表号,登记批准文号。地方性中医系统以外的统计调查,除报地方卫生(中医)统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外,还需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3)全国性的大型调查(全国中医综合调查、以及以全国为对象的抽样调查等)必须对调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编制调查计划、制订调查方案时,应有统计专家或专业统计人员参与,搞好调查设计,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指标和预期的结果。调查前必须先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试点,确保调查的可行和效益。全国性的大型调查,要按照调查范围的不同,严格执行审查、批准程序,首先送局统计机构审查,然后报局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各级中医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全国性(地区性)的大型调查,按照统计调查的原则,控制调查的规模和次数。
2.统计调查的原则
(1)统计调查要讲求实效,所需统计资料凡可以从现有资料中获取的不得再进行统计调查。
(2)在已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报表、定期报表中能够搜集到的资料,不得进行重复调查。
(3)能够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或行政登记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调查表;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各种统计报表要严格控制。
三、中医统计调查的资料和数字:
1.中医统计调查(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进行,所获得的统计资料必须经过调查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需要在文件、正式会议上使用或对外公布时,须经同级统计机构同意。防止数出多门,避免统计资料和统计数字的混淆和滥用。
2.同项目的调查资料与年报资料数字不一致时,在未查明原因前,原则上以举报资料为准;抽样调查资料与普查资料数字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普查资料为准。抽样调查的资料数字应在抽样调查原定误差之内。如果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及时核实订正。
关于中药工业、商业统计,目前我局委托中国药材公司承担有关中药统计的资料、数字及统计调查的管理,另行规定。
四、此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平交易检查证》执法效力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平交易检查证》执法效力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国家工商局明确〈公平交易检查证〉执法效力的请示》(鲁工商法字〔199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平交易检查证》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于1994年9月1日,统一制发并正式启用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所有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执法证件。
在《公平交易检查证》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之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就此证的正式启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在社会各大新闻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启用〈公用交易检查证〉的公告》,向全社会公布了《公平交易检查证》的式样、执法效力等等。
为了加强对《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的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下发了《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该《规定》中明确了《公平交易检查证》的发放范围、适用范围、制发机关、持证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以及证件的管理等内容。
1995年6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平交易检查证》的使用范围,即: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2.制止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查处案件;3.查处制售非法出版
物等投机倒把案件;4.查处走私、贩私案件;5.查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6.查处商标违法案件;7.查处广告违法案件;8.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9.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进行检查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为了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符合《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1月1日下发了《关于补充发放〈公平交易检查证〉的通知》,通知
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必须统一使用《公平交易检查证》,不得自行发放、使用其他检查证件,并规定此次补充发放范围是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综上,《公平交易检查证》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发的,运用于所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领域,在全国通用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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