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做好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2:56:22  浏览:8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关于做好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市秩函[200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资打假办公室并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为全面落实今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部署,配合我部近期开展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控工作,切实搞好冬季农资打假,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达到预期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绕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抓紧落实各项既定工作部署

  今年以来,农业部统一部署了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印发了六部委《关于做好2005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5]3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农市发[2005]2号)和《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农办市[2005]29号),针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等主要农资品种的市场整顿与规范,确定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同时在全国15个县启动了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出台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各地相应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具体实施方案。时近年底,各地要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抓紧开展一次全面的“回头看”。已经完成的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与成效,并进行适当宣传。尚未完成的工作,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继续狠抓落实,确保按计划、按进度完成全年各项既定工作部署。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清理工作进展、农业系统所属农资经营单位清理脱钩工作进展、大要案件查处工作进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和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清缴工作情况。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方案继续做好各项工作。

  二、围绕冬季农业生产,切实有效地开展农资打假工作

  当前,冬季农业生产正在紧张进行。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认清形势,明确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把冬季农资打假作为全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不能放松。要根据本地冬季农业生产和农资需求特点,制定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的具体方案,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巡查密度,下移监管重心,组织执法人员对县以及乡村农资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通过市场检查,坚决查办各类坑农害农和违规经营行为,曝光一批不合格产品,依法吊销一批违规企业证照,严厉处罚相关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要进一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资经营户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农民识假辨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确保冬季农资打假工作取得成效和农业生产安全。

  三、围绕动物疫病防控,加大疫苗打假力度

  当前正是动物疫病高发、易发时期,特别是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先后爆发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密切关注动物防疫工作最新动向,加大宣传教育与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主动发挥农资打假牵头协调部门的作用,整合力量,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加大对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无批准文号产品、违法经营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行为。要按照农业部近期关于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行动,加大打击假劣疫苗的力度。充分发挥乡村基层农资监管员的作用,深入调查掌握本地疫苗销售、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和追查。省、市、县各级农资打假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巡查和宣传教育,坚决禁止无证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四、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加大支持配合力度

  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在当地农业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农资打假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在配方施肥,科技入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清查整治违法经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禁用兽药、农药及化合物等相关重点工作中,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推动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的作用,不断提高农资打假与监管的能力水平。

  年底将至,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切实做好今年工作总结,认真分析本地农资监管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农资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明年的工作建议。总结材料、全年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请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办(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时发送电子版。

  农业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 业 部 市 场 与 经 济信 息 司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镇政发〔2005〕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十日
  

  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要求,特制定《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如下:

  一、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市环委会)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市环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审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检查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各辖市(区)环委会的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组成

  第三条市环委会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环委会副主任、委员和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均应认真执行《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及目标》以及市环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环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总结和部署环保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的环境问题。遇有重大事件,经市环委会主任批准后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按照市环委会每次会议的内容,适当安排各辖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作典型经验介绍或工作汇报。

  第九条市环委会委员应参加市环委会组织安排的调查、检查和考核活动,并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条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市环委会文件须经市环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办公室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组织调查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市环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和安排其他重要活动,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及与委员的联络。

  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主要文件送至各委员。

  第十三条研究、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提出规划建议,提交市环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执行市环委会的决定、决议的情况,并向市环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辖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并向市环委会报告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办理市环委会委员交办的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88年10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关于加快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规定》不再执行。

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调动农民开发自留山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稳定、落实自留山和从事自留山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应保持稳定。已由集体收回或未落实自留山的,农户有耕山要求可以重新划给。
农户要求划给自留山的,乡(镇)、村应在近山矮山的采伐迹地、疏林地范围内划给。采伐迹地、疏林地不够一次性划分的,可逐年分批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稳定、落实自留山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稳定、落实自留山的工作。
重新划分自留山的,由当地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留山的总是控制在村集体林业用地的5%至15%。
自留山可按现有农户或人(劳)划定,尽量使每户自留山集中连片,避免过于零碎。
第六条 自留山划给农户后长期不变,归农户无偿使用。
划给农户的自留山,允许继承或合资、合作开发经营。
未核发林权证书和重新划定的自留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林权证。
第七条 划分的自留山属于疏林地的,应当对原有林木进行估价,使用者应当从自留山有收益的第一年起逐年偿还集体。
第八条 自留山可用于种竹、种果、种茶或营造材林。
在自留山营造的林木、毛竹符合采伐的,应优选审批,其采伐指标实行单列。
自留山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放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发放。
第九条 农户在自留山种植生产的产品,农户可自主支配,自行销售。
农户自行销售的,只缴纳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和流通环节和育林费。
农户可以将经批准在自留山采伐的木竹交由木材采购站或木材公司代销。代销单位应将木竹价款及时直接竞付给农户,不得代扣代缴有关费用。
农户不得将其他木竹充当自留山木竹。
第十条 在自留山种植生产的木竹,凭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林业站检尺后,由农户持加盖“自留山木竹”专用章的木材检尺码单直接销售或委托销售;需要运输县外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检尺码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不得扩大加盖“自留山木竹”专用章的木材检尺码单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农户不得擅自在自留山建房、筑坟、采土、采矿和进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占用自留山。
因建设需要征用自留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征地有关手续,并给农户补划自留山。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有林地和自然保护区(小区)划定自留山: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国有林场的采育场经营区划定自留山。
第十五条 农户应当在分到自留山之日起一年内开发经营,逾期未开发经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自留山抛荒费。抛荒一年的每亩收抛荒费10元;抛荒二年的,每亩收抛荒费20元;抛荒3年的,每亩收抛荒费30元,收回自留山,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注销林权证。
第十六条 在稳定、落实自留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