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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18:45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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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交通局


徐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交法[2003]59号

各县(市)、贾汪区交通局,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为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范围内申请开设客运班线、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以及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后车辆更新、更型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客运班线管理遵循“分级负责,集体审议,公开招标,无偿许可,限时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班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客运班线开设管理
第五条县(市)、区内道路客运班线的开设由县(市)、区交通局或其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所审议决定,县(市)、区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开设由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议决定,市际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的开设由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报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县(市)、区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开设实行季度审议制。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辖的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每季度首月向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交客运班线开设的具体计划,并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拟开设班线起讫点现有或相近线路车辆的运行、经营状况;
(二)拟开设班线所辐射的相关村、镇自然情况;
(三)拟开设班线沿途停靠站点考察情况;
(四)拟开设班线运行示意图;
(五)拟开设班线的适用车型;
(六)拟开设班线运行后的预期效果;
(七)其他相关资料。计划开设的班线涉及相关县(市)、区的,班线起点地交通运输管理所要会同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在可行性报告中共同签署意见。
第七条 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受理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所申报计划后一个月内进行初审,每季度第三个月组织集体研究会审。对有争议的事项,可邀请该线路上经营业户、行业协会、旅客代表及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审议,视情采用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是否开设班线的审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所对本辖区内客运班线开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
第九条 新开设班线的经营权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所)按照《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县(市)、区内班线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县(市)、区际班线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报经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 经招投标获取的县(市)、区际以及县(市)、区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3年。本办法公布前本市客运经营者通过行政审批等办法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县(市)、区际以及县(市)、区内的可以再连续经营最长不超过3年。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按照江苏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际以及县(市)、区内客运班线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可以采用在同类型营运客车中进行循环经营的方式。实行单车承包经营机制的,应定车管理。
第十二条 已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其车辆更新、更型实行“先核准,后购置”,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籍客运经营者经营的省、市际班线,先办理客运营运标志牌附卡变更,后办理购车核准手续;非本市籍客运经营者经营的市际班线,依照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办理;非本市籍客运经营者经营的省际班线依照双方省级运输管理机关协商的要求办理。
(二)车辆更新的,应凭核准的购置手续办理道路运输证;旧车确有使用价值和用途的,应当于更换新车前提供被置换下来的旧车安置意向资料;需要报废旧车的应当提供报废手续。
(三)车辆更型的,应当于更型前提供置换下来的车辆处理办法及相关资料证明。
(四)同一条班线上总运力数少于12辆,一次性更新更型3辆以下的,按正常管理程序办理;一次性更新更型在3辆以上的,实行公开审议;总运力数大于12辆,一次性更新更型在总运力30%以上的(尾数实行四舍五入),实行公开审议。
(五)三级以上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在大部分营运客车定线管理的前提下且公司化经营率达到10%以上的,可以在其车辆总数10%的范围内确定购置不同营运类别、档次的机动运力。第十三条经批准开行的客运班线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经营的,予以公示取消。第十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省市际线路按照江苏省交通厅的规定确定处理办法,县(市)、区际以及县(市)、区内线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处理办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客运班线开设,包括在已开设的线路上增减班次。
第十六条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当将本辖区范围内的班线开设以及经营权授予文件自交付经营者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徐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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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经济工作“八五”构想》,实现对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工作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执行。
目标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其目的在于促进全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各分行应认真检查、考核自身管理工作,按时向总行报送《目标考核计分表》。
各分行在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促进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范围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范围包括建筑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方式
目标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建设、系统工作检查指导、贷款“三性”情况等,考核采取基本分值百分制计分方式,依每一项考核目标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确定分值。具体考核目标和计分标准(见附表一)。
三、考核等级设置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设置达标、三级、二级和一级等四个等级,各等级评定标准为:
等级 考核总分
达标 7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三级 8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二标 90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一级 9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四、考核评定
1、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统一标准、分别评定等级”的办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将目标考核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度终了后,按本办法进行自我考核评分,填写《目标考核计分表》(见附表二),于四月底以前报送总行。
3、考核等级经总行评定后,等级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应重新申请评定。依据工作实绩,须提前晋升等级的分行,可于等级核定的次年,按规定表式填报申请。
申请期满复评和提前晋升等级的,除书面申报外,应在《目标考核计分表》左上方醒目处分别加注“申请到期复评”或“申请提前晋升等级”字样。
4、当年未到复评期、也不申报提前晋升等级的分行,仍应填报《目标考核计分表》,供总行一般考查之用,不作为评级的依据。
5、各分行目标考核自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其原评定等级,通报批评外,暂停评定等级一年,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达标或晋级。
6、总行每年通报各分行目标考核及等级评定情况,并将考核、评定情况作为评比先进、核定贷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经办行工作特点,制定本系统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报总行建经部备案。
2、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表一:目标考核计分标准
┏━━━━━━━━━━┳━━━┳━━━━━━━━━━┳━━━━━━━━━━┓
┃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4 ┃未组织业务培训的扣4┃ ┃
┃系统信贷管理人员业务┃ ┃分。 ┃ ┃
┃培训 ┃ ┃ ┃ ┃
┣━━━━━━━━━━╋━━━╋━━━━━━━━━━╋━━━━━━━━━━┫
┃2.制定并按时上报年┃ ┃未制定年度信贷管理工┃“年度信贷管理工作计┃
┃度信贷管理工作计划,┃ ┃作计划扣5分;未按时┃划”内容包括管理工作┃
┃按时正确编报信贷季报┃ 10 ┃是报信贷管理工作计划┃计划(可作为建经工作┃
┃等业务统计报表 ┃ ┃,信贷季报等业务统计┃计划一部分)和信贷计┃
┃ ┃ ┃报表每次扣1分;编报┃划申请表。 ┃
┃ ┃ ┃信贷季报不符合要求,┃“按时”系指总行有关┃
┃ ┃ ┃每份扣1分;扣完为止┃规定或通知要求的时间┃
┣━━━━━━━━━━╋━━━╋━━━━━━━━━━╋━━━━━━━━━━┫
┃3.每年对信贷管理工┃ ┃未开展系统专题调,扣┃ ┃
┃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一┃ ┃5分,已开展系统专题┃ ┃
┃次系统专题调,提出工┃ 5 ┃调查,未形成书面调研┃ ┃
┃作指导意见,并有书面┃ ┃报告,扣2分。 ┃ ┃
┃调研报告。 ┃ ┃ ┃ ┃
┣━━━━━━━━━━╋━━━╋━━━━━━━━━━╋━━━━━━━━━━┫
┃4.及时总结年度信贷┃ ┃未进行年度信贷工作总┃“总结年度信贷工作”┃
┃工作,按时报送工作总┃ 10 ┃结,扣5分;未按规定┃可作为建经工作总结的┃
┃结和业务专题报告 ┃ ┃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业┃一部分,不单独报送。┃
┃ ┃ ┃务专题报告,每次扣1┃“专题报告”系指总行┃
┃ ┃ ┃分;扣完为止。 ┃要求报送的信贷管理情┃
┃ ┃ ┃ ┃况季度报告(见建经字┃
┃ ┃ ┃ ┃(92)第32号要求┃
┃ ┃ ┃ ┃)等专题材料和有关情┃
┃ ┃ ┃ ┃况报告。 ┃
┗━━━━━━━━━━┻━━━┻━━━━━━━━━━┻━━━━━━━━━━┛
┏━━━━━━━━━━┳━━━┳━━━━━━━━━━┳━━━━━━━━━━┓
┃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5.结合本行实际,对┃ ┃对总行新颁发的制度,┃ ┃
┃总行颁发的管理制度,┃ ┃办法三个月内未制定实┃ ┃
┃办法及时制定实施细则┃ ┃施细则或提出具体实施┃ ┃
┃或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4 ┃意见,每项扣2分;未┃ ┃
┃建立贷款管理人员岗位┃ ┃建立贷款管理人员岗位┃ ┃
┃责任制 ┃ ┃责任制的扣1分;扣完┃ ┃
┃ ┃ ┃为止。 ┃ ┃
┣━━━━━━━━━━╋━━━╋━━━━━━━━━━╋━━━━━━━━━━┫
┃6.复查上年发现有问┃ ┃未进行复查和检查扣6┃检查比例= ┃
┃题的借款合同有关整改┃ ┃分;虽进行检查,但未┃已检查直属 ┃
┃情况,对本年新签借款┃ ┃提出整改意见,形成书┃经办行家数 ┃
┃合同的有效性,准确性┃ ┃面报告扣3分;检查比┃━━━━━×100%┃
┃,完整性以及合同档案┃ 6 ┃例不足35%扣3分,┃直属经办行 ┃
┃规范管理进行全面检查┃ ┃扣完为止。 ┃ 家数 ┃
┃,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 ┃ ┃ ┃
┃,并有书面检查报告 ┃ ┃ ┃ ┃
┣━━━━━━━━━━╋━━━╋━━━━━━━━━━╋━━━━━━━━━━┫
┃7.每年对本系统新发┃ ┃未对贷款“三查”工作┃“三查”工作落实情况┃
┃放贷款“三查”工作落┃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扣┃,三级审批责任制情况┃
┃实情况,发放贷款实行┃ ┃3分;未对贷款实行三┃应分别检查,计算检查┃
┃三级审批责任制情况进┃ 6 ┃级审批责任制情况进行┃比例 检查比例= ┃
┃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 ┃检查,扣3分;虽进行┃已检查直属 ┃
┃题,提出整改意见,并┃ ┃检查,但未提出整改意┃经办行家数 ┃
┃有书面检查情况报告。┃ ┃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100%┃
┃ ┃ ┃,扣2分;检查比例不┃直属经办行 ┃
┃ ┃ ┃足35%扣2分,扣完┃ 家数 ┃
┃ ┃ ┃为止。 ┃ ┃
┗━━━━━━━━━━┻━━━┻━━━━━━━━━━┻━━━━━━━━━━┛
┏━━━━━━━━━━┳━━━┳━━━━━━━━━━┳━━━━━━━━━━┓
┃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8.注重房地产开发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指┃
┃业贷款管理及争取新客┃ ┃开基本结算户比例低于┃在本地注册的,包括 ┃
┃户工作,在建行开立基┃ 4 ┃60%扣4分;低于 ┃“三资”企业在内的所┃
┃本结算户的房地产开发┃ ┃79%扣2分,低于 ┃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
┃企业达80%以上。 ┃ ┃80%扣1分。 ┃ ┃
┣━━━━━━━━━━╋━━━╋━━━━━━━━━━╋━━━━━━━━━━┫
┃9.非正常贷款下降率┃ ┃非正常货款占用率低于┃非正常贷款下降率=年┃
┃高于5% ┃ 6 ┃6%,不扣分;非正常┃初非正常贷款额-年末┃
┃ ┃ ┃贷款占用率高于6%,┃非正常贷款额/年初非┃
┃ ┃ ┃下降率低于5%,扣6┃正常贷款额×100%┃
┃ ┃ ┃分。 ┃ ┃
┣━━━━━━━━━━╋━━━╋━━━━━━━━━━╋━━━━━━━━━━┫
┃10.一般逾期贷款率┃ ┃一般逾期贷款率高于 ┃一般逾期贷款率=年末┃
┃低于4% ┃ 9 ┃10,扣9分;高于 ┃一般逾期贷款余额/年┃
┃ ┃ ┃8%扣5分;高于4%┃末贷款余额×100%┃
┃ ┃ ┃扣2分。 ┃ ┃
┣━━━━━━━━━━╋━━━╋━━━━━━━━━━╋━━━━━━━━━━┫
┃11.呆滞贷款率低于┃ ┃呆滞贷款率高于5%,┃呆滞贷款率=年末呆滞┃
┃1.5% ┃ 9 ┃扣9分;高于3%扣5┃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
┃ ┃ ┃分;高于1.5%扣2┃额×100% ┃
┃ ┃ ┃分。 ┃ ┃
┣━━━━━━━━━━╋━━━╋━━━━━━━━━━╋━━━━━━━━━━┫
┃12.呆帐贷款率低于┃ ┃呆帐贷款率高于5‰,┃呆帐贷款率=年末呆帐┃
┃2.5% ┃ 11┃扣11分;高于3.5┃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
┃ ┃ ┃‰扣5分;高于2.5┃额×100% ┃
┃ ┃ ┃‰扣2分。 ┃ ┃
┣━━━━━━━━━━╋━━━╋━━━━━━━━━━╋━━━━━━━━━━┫
┃13.实收利息率高于┃ ┃实收利息率低于65%┃实收利息率=年内实际┃
┃80% ┃ 8 ┃,扣8分;低于70%┃收回利息额/年内应收┃
┃ ┃ ┃扣5分;低于80%扣┃利息额×100% ┃
┃ ┃ ┃2分。 ┃ ┃
┣━━━━━━━━━━╋━━━╋━━━━━━━━━━╋━━━━━━━━━━┫
┃14.贷款回收率高于┃ ┃贷款回收率低于65%┃贷款回收率=年内实际┃
┃80% ┃ 8 ┃,扣8分;低于70%┃回收贷款累计额/年内┃
┃ ┃ ┃扣5分;低于80%扣┃应回收贷款累计额× ┃
┃ ┃ ┃2分。 ┃100% ┃
┗━━━━━━━━━━┻━━━┻━━━━━━━━━━┻━━━━━━━━━━┛
┏━━━━━━━━━━┳━━━┳━━━━━━━━━━┳━━━━━━━━━━┓
┃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 加减分因素 ┃附 加┃ 计分标准 ┃ 说 明 ┃
┃ ┃(减)┃ ┃ ┃
┃ ┃ 分 ┃ ┃ ┃
┣━━━━━━━━━━╋━━━╋━━━━━━━━━━╋━━━━━━━━━━┫
┃1.注重开拓创新工作┃ ┃提出的工作建议被总行┃被当地政府表扬的,应┃
┃,提出工作设想,建议┃ ┃采纳;制定的管理新措┃附证明件或必要的说明┃
┃,创造的工作经验,管┃ 15 ┃施和创造的工作新经验┃ ┃
┃理措施具有指导意义或┃ ┃被总行推广或受到当地┃ ┃
┃推广价值。 ┃ ┃政府表扬,每一项加计┃ ┃
┃ ┃ ┃5分,计足15分为止┃ ┃
┣━━━━━━━━━━╋━━━╋━━━━━━━━━━╋━━━━━━━━━━┫
┃2.当年本系统建筑业┃ ┃当年有立案经济案件,┃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方面┃ ┃减计15分;发生损失┃ ┃
┃发生经济案件或责任事┃-15┃责任事故,减计10分┃ ┃
┃故 ┃ ┃;发生责任事故,减计┃ ┃
┃ ┃ ┃7分,减计至15分为┃ ┃
┃ ┃ ┃止。 ┃ ┃
┗━━━━━━━━━━┻━━━┻━━━━━━━━━━┻━━━━━━━━━━┛

附表二:目标考核计分表
一九九 年 填报行:
━━━━━━━━━━━━┳━━━━━━┳━━━━┳━━━━━━━━━━┓
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基本分值 ┃自评计分┃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
1.业务培训 ┃ 4 ┃ ┃ ┃
━━━━━━━━━━━━╋━━━━━━╋━━━━╋━━━━━━━━━━┫
2.计划,报表 ┃ 10 ┃ ┃ ┃
━━━━━━━━━━━━╋━━━━━━╋━━━━╋━━━━━━━━━━┫
3.专题调 ┃ 5 ┃ ┃ ┃
━━━━━━━━━━━━╋━━━━━━╋━━━━╋━━━━━━━━━━┫
4.总结报告 ┃ 10 ┃ ┃ ┃
━━━━━━━━━━━━╋━━━━━━╋━━━━╋━━━━━━━━━━┫
5.制度建设 ┃ 4 ┃ ┃ ┃
━━━━━━━━━━━━╋━━━━━━╋━━━━╋━━━━━━━━━━┫
6.合同检查 ┃ 6 ┃ ┃ ┃
━━━━━━━━━━━━╋━━━━━━╋━━━━╋━━━━━━━━━━┫
7“三查”和“三级审批”┃ 6 ┃ ┃ ┃
━━━━━━━━━━━━╋━━━━━━╋━━━━╋━━━━━━━━━━┫
8.开发企业贷款 ┃ 4 ┃ ┃ ┃
━━━━━━━━━━━━╋━━━━━━╋━━━━╋━━━━━━━━━━┫
9.非正常贷款 ┃ 6 ┃ ┃ ┃
━━━━━━━━━━━━╋━━━━━━╋━━━━╋━━━━━━━━━━┫
10.一般逾期贷款 ┃ 9 ┃ ┃ ┃
━━━━━━━━━━━━╋━━━━━━╋━━━━╋━━━━━━━━━━┫
11.呆滞贷款 ┃ 9 ┃ ┃ ┃
━━━━━━━━━━━━╋━━━━━━╋━━━━╋━━━━━━━━━━┫
12.呆帐贷款 ┃ 11 ┃ ┃ ┃
━━━━━━━━━━━━╋━━━━━━╋━━━━╋━━━━━━━━━━┫
13.实收利息 ┃ 8 ┃ ┃ ┃
━━━━━━━━━━━━╋━━━━━━╋━━━━╋━━━━━━━━━━┫
14.贷款回收 ┃ 8 ┃ ┃ ┃
━━━━━━━━━━━━╋━━━━━━╋━━━━╋━━━━━━━━━━┫
┃ ┃ ┃ ┃
━━━━━━━━━━━━╋━━━━━━╋━━━━╋━━━━━━━━━━┫
┃ ┃ ┃ ┃
━━━━━━━━━━━━╋━━━━━━╋━━━━╋━━━━━━━━━━┫
小 计 ┃ 100 ┃ ┃ ┃
━━━━━━━━━━━━╋━━━━━━╋━━━━╋━━━━━━━━━━┫
加减分因素 ┃附加(减)分┃自评计分┃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
1.开拓,创新 ┃ ┃ ┃ ┃
━━━━━━━━━━━━╋━━━━━━╋━━━━╋━━━━━━━━━━┫
2.事故情况 ┃ 15 ┃ ┃ ┃
━━━━━━━━━━━━╋━━━━━━╋━━━━╋━━━━━━━━━━┫
小 计 ┃ -15 ┃ ┃ ┃
━━━━━━━━━━━━╋━━━━━━╋━━━━╋━━━━━━━━━━┫
总 计 ┃ ┃ ┃ ┃
━━━━━━━━━━━━╋━━━━━━╋━━━━╋━━━━━━━━━━┫
┃ ┃ ┃ ┃
━━━━━━━━━━━━┻━━━━━━┻━━━━┻━━━━━━━━━━┛
续表
┏━━━━━━━━━━━━━━┳━━━━━━━━┳━━━━━━━━━━┓
┃ 备 注 ┃ 总行考核计分 ┃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
┃1栏各项所列,系《目标考核计┃ ┃ ┃
┣━━━━━━━━━━━━━━╋━━━━━━━━╋━━━━━━━━━━┫
┃分标准》相同栏目内容的简化,┃ ┃ ┃
┣━━━━━━━━━━━━━━╋━━━━━━━━╋━━━━━━━━━━┫
┃详见《目标考核计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注 ┃ 总行考核计分 ┃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
┃ 见上列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教育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国办发〔2000〕11号)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
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
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二000年一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
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以下简称《决定》),除教育部以及外交
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体育总局、
侨办、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单
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为贯彻落实《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方案
(一)普通高等学校(161所)。
将22所普通高等学校划转教育部管理(附件一),34所普通高等学校由教
育部负责调整(附件二)。5所普通高等学校停止招生,待现有在校学生毕业后即
行撤销原学校建制,改为原主管部门(单位)的非学历培训机构(附件五)。97
所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并由地方统筹进行必要的
布局结构调整(附件四)。3所普通高等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
件三)。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617所)。
29所成人高等学校和5所中等专业学校待现有在校学生毕业生后即行撤销原
学校建制,改为非学历培训机构,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五)。1
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改由其他部门(单位)管理;1所成人高等学
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三)。鉴于目前铁路
运输企业与铁道部暂不脱钩,其所属120所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
学校的管理体制暂时保持不变(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6所成人高等学校
与普通高等学校合并(附件二)。3所普通高等学校附属中等专业学校随普通高等
学校划转教育部管理(附件一),2所中等专业学校并入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名单
由教育部另文印发)。55所成人高等学校(附件六)和198所中等专业学校、
193所技工学校由部门(单位)管理转为地方管理(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
)。
二、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
1.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
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由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继续举办的学
校,人、财、物等管理体制不变,教育业务按照属地化原则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由财政
部按照1999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专项后,再上浮15%,作为下划地方
的经费指标;公费医疗经费和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由财政
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年起划转到地方,并由地方财政部门核
拨到学校。凡财政部按原中等专业学校户头拨款的由中等专业学校升格的普通高等
学校,其事业费按1999年拨款额划转地方。
学校所需基建投资,原则上按照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
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结合建设项目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由教育部会同原主管
部门(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基数,继续由
中央支持一段时间后再转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由国家计委按建设项目给予上述
学校一定额度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2.对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教育部要确定“国家管
理的专业点”(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以保证某些特殊行业人才培养的需
求,调整这些专业点须经教育部批准。
3.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主要在本地区招生,为本地
区培养人才,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可以适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一部分行业特色比较强的专业,尤其是列入“国家管理的专业点”的应面
向全国招生;个别行业性很强的特殊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整体面向
全国招生为主。
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教育事业
费、科学事业费、房改经费等均从2000年起划转教育部管理。其基建投资按照
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由原主管部门
(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基数后划转教育部。
5.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学校,中央专项资金和由原主管部门(单位)
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按照国家计委批复的“211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确
定的资金渠道和额度,分别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
、直辖市)按原计划下达到有关学校。
6.划转教育部管理或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医科类高等学校,
其附属医院的行政及教学业务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其卫生事业管理体制不变,医
疗业务及资金、财务管理仍由卫生部门负责。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
医科类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费指标下划,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附属医院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到卫生部门,再由卫生部门核拨到医院。
7.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其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及人、财、物等暂不
划转或交接;待调整工作结束后,再划转交接。
8.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原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信息沟通、与企业联系、扶持特色专业政策等方面继续给予指导、关心和支持

9.1999年的决算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1.由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
工学校,其人、财、物和基本建设继续由举办单位负责和管理,其教育业务按属地
原则归口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2.在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由财政部拨付教育事业费
的学校,按财政部核定的1999年末基数指标划转。1999年财政部安排调资
经费的学校,另加调资翘尾经费。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需要减拨事业费的学校,按
减拨后的数字计算。2000年起,上述学校的经费划转地方管理。
财政部拨付学校的公费医疗经费、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
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年
起划转到地方,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上述学校原则上在本地区招生,培养本地区所需要的人才,其中个别行业
性强的学校和专业可以继续少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实行垂直管理的铁
路等行业中由企业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继续面向全国招生。
三、组织实施和步骤
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指定办事机构或专门人员协助教育部和各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调整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特别要注意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学校事业费、基
建投资等有关资金划转或核拨工作。
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做好学校的
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
(三)由审计署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
、法规对每所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四)工作进度:在2000年1月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的基础
上,2000年2月中下旬进入实施阶段,寒假后所有调整学校按新的管理体制运
转;2000年3月底基本完成资金划转或核定工作;2000年7月底基本完成
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的调整工作。
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名单
二、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高等学校名单
三、继续由原部门(单位)管理和改为由其他部门(单位)举办和管理
的学校名单
四、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五、改为部门(单位)培训中心的学校名单
六、划转地方管理的成人高等学校名单

附件一: 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名单
(共27所)

一、独立建制划转教育部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22所)
石油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河海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北京广播学院
中国药科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电子科技大学 中央美术学院 西南交通大学
中央戏剧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二、划转到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学院、分校(2所)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函授学院
三、随普通高等学校划转到教育部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3所)
北京针灸骨伤学院附属中等专业学校
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中专部
上海铁道大学附属卫校

附件二: 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高等学校名单
(共40所)

一、与教育部现有直属高等学校合并的普通高等学校(13组,22所)
北京医科大学与北京大学合并
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武汉测绘科技大学与武汉大学合并
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技大学、长春邮电学院与吉林大学合并
上海医科大学与复旦大学合并
山东医科大学与山东大学合并
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与华中理工大学合并
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与武汉工业大学合并
湖南医科大学、长沙铁道学院与中南工业大学合并
湖南财经学院与湖南大学合并
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重庆大学合并
西安医科大学、陕西财经学院与西安交通大学合并
上海铁道大学与同济大学合并
二、相互合并划转到教育部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5组,11所)
北京针灸骨伤学院与北京中医药大学合并
中国金融学院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与北方交通大学合并
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
西北建筑工程学院、西安工程学院与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合并
三、与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合并的普通高等学校(1组,1所)
哈尔滨建筑大学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合并
四、与普通高等学校合并的成人高等学校(5组,6所)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并入中国政法大学
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并入中央财经大学
武汉科技职工大学并入华中理工大学
常州水电机械制造职工大学并入河海大学
电子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北京成人电子工业学校并入北京信息工程学院

附件三: 继续由原部门(单位)管理和改为由其他
部门(单位)举办和管理的学校名单
(共9所)


┌────────┬─────────────────┬───────┐
│原主管部门(单位│ 学校名称 │现主管部门(单│
│) │ │位) │
├────────┴─────────────────┴───────┤
│一、普通高等学校(3所) │
├────────┬─────────────────┬───────┤
│交通部 │大连海事大学 │交通部 │
├────────┼─────────────────┼───────┤
│电力公司 │华北电力大学 │电力公司 │
├────────┼─────────────────┼───────┤
│煤炭局 │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 │煤矿安全监察局│
├────────┴─────────────────┴───────┤
│二、成人高等学校(2所) │
├────────┬─────────────────┬───────┤
│司法部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司法部 │
├────────┼─────────────────┼───────┤
│铁道部 │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 │公安部 │
├────────┴─────────────────┴───────┤
│三、中等专业学校(4所) │
├────────┬─────────────────┬───────┤
│交通部 │北京交通人民警察学校 │公安部 │
├────────┼─────────────────┼───────┤
│铁道部 │郑州铁路人民警察学校 │公安部 │
├────────┼─────────────────┼───────┤
│林业局 │南京人民警察学校 │林业局 │
├────────┼─────────────────┼───────┤
│农业部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农业部 │
└────────┴─────────────────┴───────┘


附件四: 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
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共97所,另有2个分部、一个校区)


┌─┬────────────────────┬───────┬───┐
│序│ 学校名称 │原主管部门(单│层次 │
│号│ │位) │ │
├─┴────────────────────┴───────┴───┤
│*北京市(9所,本科8所,专科1所,另有1个分部) │
├─┬────────────────────┬───────┬───┤
│1 │中国音乐学院 │文化部 │本科 │
├─┼────────────────────┼───────┼───┤
│2 │中国戏曲学院 │文化部 │本科 │
├─┼────────────────────┼───────┼───┤
│3 │北京舞蹈学院 │文化部 │本科 │
├─┼────────────────────┼───────┼───┤
│4 │北京电影学院 │广电总局 │本科 │
├─┼────────────────────┼───────┼───┤
│5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旅游局 │本科 │
├─┼────────────────────┼───────┼───┤
│6 │北京信息工程学院 │信息产业部 │本科 │
├─┼────────────────────┼───────┼───┤
│7 │北京印刷学院 │新闻出版署 │本科 │
├─┼────────────────────┼───────┼───┤
│8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石油化工集团公│本科 │
│ │ │司 │ │
├─┼────────────────────┼───────┼───┤
│9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煤炭局 │专科 │
├─┼────────────────────┼───────┼───┤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水利部 │ │
├─┴────────────────────┴───────┴───┤
│天津市(1所,本科1所) │
├─┬────────────────────┬───────┬───┤
│10│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校 │劳动保障部 │本科 │
├─┴────────────────────┴───────┴───┤
│*河北省(4所,本科2所,专科2所,另有1个分部) │
├─┬────────────────────┬───────┬───┤
│11│石家庄经济学院 │国土资源部 │本科 │
├─┼────────────────────┼───────┼───┤
│12│石家庄铁道学院 │铁道部 │本科 │
├─┼────────────────────┼───────┼───┤
│13│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14│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石油天然气集团│专科 │
│ │ │公司 │ │
├─┼────────────────────┼───────┼───┤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邯郸分部 │水利部 │ │
├─┴────────────────────┴───────┴───┤
│山西省(2所,本科1所,专科1所) │
├─┬────────────────────┬───────┬───┤
│15│山西财经大学(原山西财经学院) │供销总社 │本科 │
├─┼────────────────────┼───────┼───┤
│16│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院 │电力公司 │专科 │
├─┴────────────────────┴───────┴───┤
│辽宁省(9所,本科8所,专科1所) │
├─┬────────────────────┬───────┬───┤
│17│沈阳药科大学 │药品监管局 │本科 │
├─┼────────────────────┼───────┼───┤
│18│东北财经大学 │财政部 │本科 │
├─┼────────────────────┼───────┼───┤
│19│沈阳农业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20│中国医科大学 │卫生部 │本科 │
├─┼────────────────────┼───────┼───┤
│21│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建设部 │本科 │
├─┼────────────────────┼───────┼───┤
│22│大连水产学院 │农业部 │本科 │
├─┼────────────────────┼───────┼───┤
│23│大连铁道学院 │铁道部 │本科 │
├─┼────────────────────┼───────┼───┤
│24│抚顺石油学院 │石油化工集团公│本科 │
│ │ │司 │ │
├─┼────────────────────┼───────┼───┤
│25│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吉林省(4所,本科2所,专科2所) │
├─┬────────────────────┬───────┬───┤
│26│东北电力学院 │电力公司 │本科 │
├─┼────────────────────┼───────┼───┤
│27│长春税务学院 │税务总局 │本科 │
├─┼────────────────────┼───────┼───┤
│28│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29│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黑龙江省(2所,本科1所,专科1所) │
├─┬────────────────────┬───────┬───┤
│30│大庆石油学院 │石油天然气集团│本科 │
│ │ │公司 │ │
├─┼────────────────────┼───────┼───┤
│31│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上海市(10所,本科6所,专科4所) │
├─┬────────────────────┬───────┬───┤
│32│上海水产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33│上海电力学院 │电力公司 │本科 │
├─┼────────────────────┼───────┼───┤
│34│上海海运学院 │交通部 │本科 │
├─┼────────────────────┼───────┼───┤
│35│华东政法学院 │司法部 │本科 │
├─┼────────────────────┼───────┼───┤
│36│上海音乐学院 │文化部 │本科 │
├─┼────────────────────┼───────┼───┤
│37│上海戏剧学院 │文化部 │本科 │
├─┼────────────────────┼───────┼───┤
│38│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旅游局 │专科 │
├─┼────────────────────┼───────┼───┤
│39│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药品监管局 │专科 │
├─┼────────────────────┼───────┼───┤
│40│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新闻出版署 │专科 │
├─┼────────────────────┼───────┼───┤
│41│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江苏省(11所,本科9所,专科2所) │
├─┬────────────────────┬───────┬───┤
│42│南京林业大学 │林业局 │本科 │
├─┼────────────────────┼───────┼───┤
│43│南京建筑工程学院 │建设部 │本科 │
├─┼────────────────────┼───────┼───┤
│44│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 │建设部 │本科 │
├─┼────────────────────┼───────┼───┤
│45│南通医学院 │交通部 │本科 │
├─┼────────────────────┼───────┼───┤
│46│南京审计学院 │审计署 │本科 │
├─┼────────────────────┼───────┼───┤
│47│苏州铁道师范学院 │铁道部 │本科 │
├─┼────────────────────┼───────┼───┤
│48│南京邮电学院 │信息产业部 │本科 │
├─┼────────────────────┼───────┼───┤
│49│南京气象学院 │气象局 │本科 │
├─┼────────────────────┼───────┼───┤
│50│江苏石油化工学院 │石油化工集团公│本科 │
│ │ │司 │ │
├─┼────────────────────┼───────┼───┤
│51│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52│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浙江省(4所,本科3所,专科1所) │
├─┬────────────────────┬───────┬───┤
│53│中国计量学院 │质量技监局 │本科 │
├─┼────────────────────┼───────┼───┤
│54│中国美术学院 │文化部 │本科 │
├─┼────────────────────┼───────┼───┤
│55│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信息产业部 │本科 │
├─┼────────────────────┼───────┼───┤
│56│浙江广播电视高等专科学校 │广电总局 │专科 │
├─┴────────────────────┴───────┴───┤
│安徽省(1所,本科1所) │
├─┬────────────────────┬───────┬───┤
│57│安徽财贸学院 │供销总社 │本科 │
├─┴────────────────────┴───────┴───┤
│江西省(3所,本科2所,专科1所) │
├─┬────────────────────┬───────┬───┤
│58│江西财经大学 │财政部 │本科 │
├─┼────────────────────┼───────┼───┤
│59│华东交通大学 │铁道部 │本科 │
├─┼────────────────────┼───────┼───┤
│60│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部 │专科 │
├─┴────────────────────┴───────┴───┤
│山东省(3所,本科1所,专科2所) │
├─┬────────────────────┬───────┬───┤
│61│山东财政学院 │财政部 │本科 │
├─┼────────────────────┼───────┼───┤
│62│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63│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交通部 │专科 │
├─┴────────────────────┴───────┴───┤
│河南省(3所,本科1所,专科2所) │
├─┬────────────────────┬───────┬───┤
│64│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水利部 │本科 │
├─┼────────────────────┼───────┼───┤
│65│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66│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水利部 │专科 │
├─┴────────────────────┴───────┴───┤
│*湖北省(2所,本科1所,专科1所,另有1校区) │
├─┬────────────────────┬───────┬───┤
│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校区) │电力公司 │ │
├─┼────────────────────┼───────┼───┤
│67│江汉石油学院 │石油天然气集团│本科 │
│ │ │公司 │ │
├─┼────────────────────┼───────┼───┤
│68│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湖南省(5所,本科4所,专科1所) │
├─┬────────────────────┬───────┬───┤
│69│长沙电力学院 │电力公司 │本科 │
├─┼────────────────────┼───────┼───┤
│70│中南林学院 │林业局 │本科 │
├─┼────────────────────┼───────┼───┤
│71│长沙交通学院 │交通部 │本科 │
├─┼────────────────────┼───────┼───┤
│72│株洲工学院 │包装总公司 │本科 │
├─┼────────────────────┼───────┼───┤
│73│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民政部 │专科 │
├─┴────────────────────┴───────┴───┤
│广东省(4所,本科3所,专科1所) │
├─┬────────────────────┬───────┬───┤
│74│中山医科大学 │卫生部 │本科 │
├─┼────────────────────┼───────┼───┤
│75│广州中医药大学 │中医药局 │本科 │
├─┼────────────────────┼───────┼───┤
│76│华南农业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77│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广西壮族自治区(1所,本科1所) │
├─┬────────────────────┬───────┬───┤
│78│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信息产业部 │本科 │
├─┴────────────────────┴───────┴───┤
│海南省(1所,本科1所) │
├─┬────────────────────┬───────┬───┤
│79│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重庆市(5所,本科4所,专科1所) │
├─┬────────────────────┬───────┬───┤
│80│西南农业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81│西南政法大学 │司法部 │本科 │
├─┼────────────────────┼───────┼───┤
│82│重庆交通学院 │交通部 │本科 │
├─┼────────────────────┼───────┼───┤
│83│重庆邮电学院 │信息产业部 │本科 │
├─┼────────────────────┼───────┼───┤
│84│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四川省(4所,本科4所) │
├─┬────────────────────┬───────┬───┤
│85│华西医科大学 │卫生部 │本科 │
├─┼────────────────────┼───────┼───┤
│86│成都理工学院 │国土资源部 │本科 │
├─┼────────────────────┼───────┼───┤
│87│成都气象学院 │气象局 │本科 │
├─┼────────────────────┼───────┼───┤
│88│西南石油学院 │石油天然气集团│本科 │
│ │ │公司 │ │
├─┴────────────────────┴───────┴───┤
│云南省(1所,本科1所) │
├─┬────────────────────┬───────┬───┤
│89│西南林学院 │林业局 │本科 │
├─┴────────────────────┴───────┴───┤
│陕西省(5所,本科4所,专科1所) │
├─┬────────────────────┬───────┬───┤
│90│西安石油学院 │石油天然气集团│本科 │
│ │ │公司 │ │
├─┼────────────────────┼───────┼───┤
│91│西安统计学院 │统计局 │本科 │
├─┼────────────────────┼───────┼───┤
│92│西北政法学院 │司法部 │本科 │
├─┼────────────────────┼───────┼───┤
│93│西安邮电学院 │信息产业部 │本科 │
├─┼────────────────────┼───────┼───┤
│94│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甘肃省(1所,本科1所) │
├─┬────────────────────┬───────┬───┤
│95│兰州铁道学院 │铁道部 │本科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所,本科2所) │
├─┬────────────────────┬───────┬───┤
│96│石河子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97│塔里木农垦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注:1、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有分校、分部。
2、现列为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有可能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
方管理为主。

附件五: 改为部门(单位)培训中心的学校名单
(共39所)


┌─┬────────────────┬────────┬──┬───┐
│序│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单位)│层次│所在地│
│号│ │ │ │ │
├─┴────────────────┴────────┴──┴───┤
│一、改为培训中心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5所) │
├─┬────────────────┬────────┬──┬───┤
│1 │中国新闻学院 │新华社 │本科│北京市│
├─┼────────────────┼────────┼──┼───┤
│2 │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校 │邮政局 │专科│河北省│
├─┼────────────────┼────────┼──┼───┤
│3 │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 │建设银行 │专科│黑龙江│
│ │ │ │ │省 │
├─┼────────────────┼────────┼──┼───┤
│4 │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专科│山东省│
├─┼────────────────┼────────┼──┼───┤
│5 │新疆石油学院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本科│新疆维│
│ │ │司 │ │吾尔自│
│ │ │ │ │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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