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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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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12月)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王立平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杨伟炎、陶西平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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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的决定

常政发〔200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8年,全市各级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对照标准,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生态园林单位活动,涌现出了一批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景观丰富、特色鲜明的镇、居住区和单位。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决定授予武进区湖塘镇等8个镇为“常州市生态园林镇”、授予金坛市五星家园等12个居住区为“常州市生态园林居住区”、授予溧阳市燕山老年康乐苑有限公司等298个企事业单位为“常州市生态园林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镇、居住区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加强生态园林建设。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统一思想、开拓创新,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加大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生态园林单位的创建力度,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常州市2008年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名单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常州市2008年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名单

  一、生态园林镇(共8个)
  金坛市薛埠镇、溧阳市天目湖镇、新北区薛家镇、武进区遥观镇、武进区洛阳镇、武进区雪堰镇、武进区横林镇、武进区湖塘镇
  二、生态园林居住区(共12个)
  金坛市     4个
  仙湖别墅、五星家园、春风三村、东城宜景苑
  溧阳市     3个
  天目国际村、龙亭苑、天目湖香樟茗岸
  武进区     1个
  大学新村(一、二社区)
  天宁区     2个
  聚博花园、人民家园
  钟楼区     2个
  陈渡新苑、枫逸人家
  三、生态园林单位(共298个)
  金坛市(77个)
  金坛市直溪初级中学、金坛市明珍实验学校、殷雪梅小学、金坛市茅麓小学、金坛市社头中学、金坛市河头中学、金坛市西岗小学、金坛市西旸小学、华罗庚实验学校、金坛市社头小学、岸头实验学校(小学部)、金坛市薛埠中学、金坛市儒林中学、金坛市罗村小学、金坛市第二中学、金坛市汤庄小学、金坛市涑渎小学、金坛市直溪中心小学、金坛市朱林中学、金坛市建设局幼儿园、金坛市尧塘镇人民政府、金坛市博盟车辆配件厂、常州市天马围巾有限公司、金坛市天驰轴承有限公司、金坛市朱林镇西岗幼儿园、金坛晨晖电子有限公司、金坛市华荣绝缘材料厂、金坛市直溪鑫鑫污水处理厂、金坛市直溪镇人民政府、常州亚细制衣有限公司、江苏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坛市兆丰粘合剂有限公司、金坛市直溪宇琳绣品工艺厂、晶励(金坛)服装有限公司、金坛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金坛市河头自来水厂、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金坛市跨亚衬布有限公司、江苏利步瑞服装有限公司、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洮西分局、金坛市古籍印刷厂有限公司、常州晨晔服装有限公司、江苏亚邦强生药业有限公司、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梦巴黎服饰有限公司、金坛市烈士陵园管理所、金坛城西专职消防队、金坛市气象局(气象观测台)、常州郎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高高制衣有限公司、常州荣浩制衣有限公司、红太阳科技园有限公司、金城镇上庄村委会、常州市江南实业总公司、金坛市金城镇人民政府、江苏飞洋鱼制衣有限公司、金坛市金城镇小坵村委、常州佳诚服饰有限公司、天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杰达制衣有限公司、金坛市交通局、金坛市地方海事处、茅麓茶场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林牧养殖有限公司、仙姑特色旅游村、金坛市超创电池有限公司、盛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市金鸥水处理场、茅山地区人民医院、常州金土木工程仪器有限公司、金坛市第二人民医院、金坛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武装部、江苏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丹金闸管理所、江苏省健尔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朱林分局
  溧阳市(28个)
  溧阳市创世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溧阳维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戴埠镇人民政府、溧阳市社渚中心小学、溧阳市天目湖实验学校、溧阳市天目湖中心小学、溧阳市南渡高级中学、溧阳市上沛小学、溧阳市职业技术学校、溧阳市竹箦中心小学、溧阳市别桥中心小学、溧阳市上兴中心小学、溧阳市上黄中心小学、溧阳市燕山老年康乐苑有限公司、溧阳市第三中学、溧阳市云龙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溧阳市第二中学、常州通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溧阳市实验小学、溧阳市实验初级中学、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溧阳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溧阳市戴埠高级中学、溧阳市埭头卫生院、溧阳市嘉缘山庄、溧阳宾馆有限公司、溧阳市竹箦中学
  武进区(151个)
  武进区湖塘桥中心小学、武进区星辰实验学校、江苏省武进高级中学、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工业学院武进校区、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进区人民法院、武进区建设局、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武进区夕阳红康乐中心、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武进区遥观中心小学、武进区新街小学、武进区遥观镇渔庄村委、常州市利安矿用设备厂、今创集团、常州津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常州中和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市建国电器有限公司、武进横林高级中学、江苏安格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武进区横林人民医院、常州市华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三鑫铝箱厂、常州欧玛亚文化用品公司、常州市裕丰家家具有限公司、武进区崔桥小学、常州鸿联家具有限公司、康乐苑、横林镇红联村委、常州市武进洛阳给供水厂、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洛阳派出所、武进区洛阳中学、武进区虞桥小学、武进区礼嘉中心小学 、武进区礼嘉中学、武进区坂上小学、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武进区坂上眼科医院、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服务中心、常漕公路收费站、武进区寨桥中心小学、武进区运村小学、武进区前黄实验学校、武进区寨桥初级中学、武进区前黄中心小学、常州邦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洋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和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福德饲料厂、常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公司、江苏华虹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旷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武进区南宅初级中学、武进区南宅小学、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卫生院、武进区漕桥初级中学、武进区雪堰初级中学、武进区漕桥小学、武进区雪堰中心小学、武进区漕桥卫生院、武进区横山桥初级中学、常州盛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霸工业涂料有限公司、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军分区国防园、江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武进区横山桥中心小学、常州国瑞宾馆、常州市永安新峰电子电器配件厂、武进区国税局第三税务分局、武进区遥观镇第一敬老院、郑陆镇牟家村民委员会、武进区三河口小学、江苏耐博草坪有限公司、常州市八方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康进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武进区三河口中学、武进区南苑小学、武进区奔牛初级中学、武进区奔牛实验小学、江苏裕成电子有限公司、常州洪都电动车有限公司、常州阳光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常州武帆合金有限公司、武进区奔牛福利院、武进区奔牛镇人民政府、常州中晶电器厂、武进区卜弋小学、武进区卜弋初级中学、武进区礼河实验学校、武进区泰村实验学校、武进区邹区中心小学、江苏佳得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吉远缝制有限公司、常州市神米高分子材料厂、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常州神马药业有限公司、常州依特工具有限公司、常州英凯轧辊制造有限公司、武进区湟里高级中学、武进区湟里中心小学、武进区村前小学、武进区东安中心幼儿园、武进区湟里初级中学、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武进区夏溪小学、江苏金鼎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武进区厚余初级中学、武进区嘉泽中心小学、武进区嘉泽初级中学、常州乡达电子有限公司、武进区成章甲状腺专科医院、武进区成章初级中学、武进区夏溪初级中学、武进地方税务局第十一分局、武进区牛塘中心小学、武进区牛塘初级中学、武进区牛塘镇卫生院、武进区牛塘镇中心幼儿园、常州市申由纺织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政府、常州世蒂爱斯服饰有限公司、武进区卢家巷实验学校、常州市武进区武南殡仪馆、常州安费诺福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民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普罗斯电器(江苏)有限公司、铁道部滆湖疗养院、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中心小学、常州汤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湖塘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震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武进区太湖堤闸工程管理处、武进区公安局南夏墅派出所、武进名贵水产品养殖示范园、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驻武进办事处、江苏江南铁合金有限公司宝江会议中心、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老年活动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进办事处
  新北区(2个)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常州安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天宁区(15个)
  常州市常瑞宾馆、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天宁区青龙中心幼儿园、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常州丰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常州华锦针纺服装有限公司、常州强声印染有限公司、常州西电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常州陆军预备役通信团、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血站、常州裘天宝服饰有限公司、广信(常州)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钟楼区(15个)
  常州市顾氏印刷有限公司、常州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皓月涂料有限公司、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培训中心、常州市勤业中学、常州中新时装有限公司、常州市清潭中学、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常州市西林实验学校、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常州市广化小学、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
  戚墅堰区(10个)
  常州百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鼎泰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和韵服饰有限公司、加州科技港、常州蓝豹制衣有限公司、戚墅堰机车车辆厂、常州戚墅堰车辆工艺研究所、常州市潞城小学、常州市戚墅堰实验中学、常州市第四中学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际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实名制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农民工权益工资卡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卡,实行实名刷卡进场管理,并对农民工和管理人员开展实名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银行为农民工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
第七条(专用账户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中标备案、施工许可、综合保险等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文件报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工程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备案。

  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统一代发,每月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每个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

  第八条(月公示管理)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填报并打印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划拨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每月初将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在施工现场按统一格式公示,并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生成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上一个月的《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作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和每次办理单位工程分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劳务企业信用管理)

  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备案的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提交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劳务企业信用评价登记表和劳务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信用评价登记表。

  在成都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企业应当具备一级以上、注册地在成都市且连续三年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列入诚信名单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同业推介保函。

  第十条(工程保证担保管理)

  在蓉承建工程未满五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和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可以使用工程保证担保函。办理工程保证担保函应当使用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工程保证担保函和保证担保合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清退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应急垫付机制)

  建立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筹措并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当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用人单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责任人欠薪逃逸且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时,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或区(市)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欠薪应急垫付机制。

  欠薪应急垫付机制启动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再由财政部门拨付应急垫付专项资金;同时,房产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房产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办涉嫌犯罪的逃逸责任人,以确保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及时收回。

  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筹集额度为:市级不少于1000万元,区(市)县不少于600万元。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之一)

  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使用零散农民工的,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未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未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未出具“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或者未按时将当月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的,暂停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办理人员实名制登记、未落实实名刷卡管理和实名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提请相关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

  (五)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无同业推介担保劳务分包企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工程保证担保公司未认真履行保后监管职责或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导致承保项目发生三起以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出具的新的工程保证担保保函;

  (八)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之二)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在银行建立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银行账户。

  本办法所称的零散农民工,是指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持建筑农民工权益工资卡的农民工。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各区(市)县所属交通(含铁路、桥梁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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