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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50:17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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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劳动法制建设,协调和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劳动法制不够完善、政府监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企业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劳动争议案件增
多。在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出现了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如有的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克扣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忽视劳动安全、甚至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等行为,在少数地区,还引发了突发事件。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劳动部门加
强劳动监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劳动法规的实施,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决定从1994年3月10日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大检查的范围
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重点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这次劳动用工大检查,以属地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原则上由基层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察。具体事权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确定。
(二)大检查的内容
1.企业招(聘)用职工的情况。有无擅自招用农民工、童工,以及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等违法行为。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3.企业的工资水平及发放情况,有无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等侵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4.企业遵守国家工时规定情况。职工加班加点、加班工资水平、有无强制加班等情况。
5.企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7.有无侵害职工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
8.厂规厂纪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9.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事项。
二、大检查的方式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用工大检查采取全面检查、抽查和违法案件专查相结合的方式。沿海省市及已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其他地区可全面检查;暂未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可抽查或专查,并尽可能对本地区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劳动用工大检查的具体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部门自行确定。
对劳动用工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严肃处理。在处理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主要是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帮助企业提高认识,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处罚”,主要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又限期不改的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主要处罚内容是

(一)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
(二)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具备继续生产和经营的企业,除依法给予劳动行政处罚外,应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严重违反其它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大检查的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准备阶段(3月10日起至3月31日)
本阶段要求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努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这次开展的劳动用工大检查活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劳动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汇报大检查的有关情况,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公安、工商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劳动法制和用工大检查工作的宣传;组织社会法律咨询活动,向企业和职工提供劳动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争取广大群众对大检查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第二,各级劳动部门应组成大检查领导小
组,落实检查人员。已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检查工作以监察机构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与配合;暂未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应抽调有关人员成立专门监察小组,保证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第三,制定劳动用工大检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大检查的工作步骤和措施。同时,应
尽快建立受理违反劳动法规案件的举报制度。第四,培训人员,部署工作。组织劳动用工大检查人员学习掌握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检查工作规程,明确工作任务。
(二)开展检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本阶段要求:按照检查方案,检查人员深入企业,对企业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要仔细巡视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掌握企业遵守劳动法规情况,了解企业管理与企业规章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处理。在检查过程中,上级劳动部门应尽
可能派专人到现场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
(三)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本阶段要求:在检查阶段结束后,各级劳动部门对本次劳动用工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给予宣传表彰,对严重违法乱纪、影响较坏的企业向社会曝光。通过本次劳动用工大检查活动
,进一步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制观念,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应在总结的基础上写出综合报告,于7月20日前报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199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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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办字〔2004〕166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2月10日国家局第4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

(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同时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统一领导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国家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四、国家局机关全体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遵章守纪,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分工负责

  五、国家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局全面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局长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按次序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管。

八、国家局机关各司(室)司长(主任)在局长、主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局长、主管副局长负责。副司长(副主任)在司长(主任)领导下工作,按照分工对司长(主任)负责。

九、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受国家局委托,联系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并综合协调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国家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各司(室)根据机关职责划分履行职责。涉及几个司(室)的工作,应当由主管司(室)会同有关司(室)研究处理;需要国家局领导决策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主管副局长(必要时报局长)决定。在各司(室)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局长、副局长指定的司(室)负责处理。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国家局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重要政策措施和国家局年度预算、基建项目安排等重大决策,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三、提请国务院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委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十四、国家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十五、国家局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六、国家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国家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局规章要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十八、国家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十九、国家局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的原则。政策法规司综合管理国家局法规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计划;各司(室)按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立法的具体工作。

二十、国家局要建立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一、国家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二十二、国家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自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三、国家局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监督。各司(室)要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四、国家局及各司(室)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家局领导及各司(室)司长(主任)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通过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十五、国家局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并向国务院报告。要加强国家局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国家局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布局

二十六、国家局及各司(室)、直属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七、国家局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

  二十八、国家局实行领导周工作计划制度。办公室负责预安排和协调国家局领导每周工作计划,印送各位领导和各司(室)主要负责人。

  二十九、国家局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国家局领导在每季度末集中听取各司(室)和有关在京直属单位关于本季度(或上半年、全年)工作小结和下季度(或下半年、下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汇报。

  第七章 请示报告

  三十、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请示或报告:

  (一)拟订或起草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决策,特别是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的情况;

  (三)年度工作部署及年中和年末工作总结;

  (四)特别重大事故及调查处理意见;

  (五)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一、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其中,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明确要求国家局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要及时报告;批请国家局领导“阅、阅酌、研究、参考”的,一般也要报告落实情况。

  全国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以国家局公文、简报、政务信息、值班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三十二、各司(室)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必须请示或报告:

  (一)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所拟订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年度工作安排和主管业务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国家局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三、各司(室)、直属单位呈送国家局领导的书面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凡需国家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应按领导分工对口报送,不得多头分送。其中,需局长审批的,应先经主管副局长审阅。

  (二)请示、报告的抬头一律以“某某同志”称谓,并按领导排序依次排列;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如由其他负责人签字,应注明主要负责人“已同意”。

(三)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司(室)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司(室)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国家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五、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和各司(室)司长(主任)及调度中心主任出席,有关监察专员、有关在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国家局重要工作;

  (二)讨论提出全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讨论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措施;

(三)审议部门规章,讨论、提出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或建议,讨论通过国家局拟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技术标准;

  (四)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五)研究其他需由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十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监察专员、有关在京直属单位

  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三)研究讨论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需提请国务院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

  (五)听取各司(室)和直属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其请示的重大事项。

  三十七、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由国家局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专门事项,研究讨论需要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国家局领导确定。

三十八、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和讨论的事项,原则上要先经主管副局长组织研究。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国家局领导确定。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及各司(室)司长(主任)不能出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时,向局长请假。

  三十九、实行国家局年度会议计划制度。各司(室)召开的工作会、座谈会、现场会、研讨会等各类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审批制。各司(室)每年要按要求提出本部门年度会议建议计划,由办公室平衡后拟定国家局年度会议计划,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国家局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国家局文件印发通知,其他会议一般以办公室文件印发通知。召开要求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报经局长批准;召开其他会议,须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

第九章 公文处理

  四十、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名义行文,或者联合行文。

  四十一、以国家局名义发文,一般按照领导分工,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局长审阅后,再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经主管副局长审阅,局长签发。以国家局名义发令和任免通知,由局长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经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审阅同意。

  四十二、以国家局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局长签发;副局长签发时,应注明局长“已同意”或“已阅”。

四十三、报送国家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国家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阅批;或按机关职责划分,直接转有关司(室)研究处理。

  四十四、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以及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通过《督办信息》反映办理情况。各司(室)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司长(主任)检查落实,并要及时向办公室通报办理进度或完成情况。

第十章 内外事活动

  四十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国家局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办公室请示局长后进行安排。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和国家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邀请国家局领导或机关司(室)负责人出席会议或其他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四十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来国家局商谈工作,由办公室安排接待。

  四十七、对国家局领导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国家局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等,需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应经国家局领导本人审定。

  四十八、国家局领导出国(境)访问的计划由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提出报告,经局长同意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及备案。

四十九、国家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由办公室(国际合作司)负责接待。需国家局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安排。非官方的外事活动需安排国家局领导参加时,由接待单位商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按程序报请国家局领导决定。

五十、国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出国,由所在单位提出专题申请,经办公室(国际合作司)、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局审核并报主管副局长审阅同意后,呈报局长审批。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国家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二、国家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三、国家局领导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国家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国家局内部提出。

  五十五、局长出差、离职学习、休假,按规定进行请示或报告;副局长出差、离职学习、休假,应事先报经局长同意。国家局领导离京时,随行人员应将活动安排和有关情况及时电告国家局值班室。司长(主任)公出及离职学习、休假,须依次报经主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副司长(副主任)公出及离职学习、休假,须经司长(主任)同意并报告主管副局长。各司(室)的正副司长(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公出及离职学习、休假。

  五十六、国家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国家局机关全体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5〕3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部署,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督查等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等职能,切实为领导、部门、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领导并主持。


第二章 主要职责


  五、研究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的来文、来函,提出办理和落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六、研究承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和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七、负责起草和办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组织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及工作报告。
  八、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审批、协调和会务等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九、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间有争议和分歧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十、督促检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组织、指导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自治区境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事项。
  十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和紧急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三、负责政务信息的采编和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文件、会议材料的蒙文翻译工作。
  十五、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保障和政府机关大院安全保卫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十七、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厅主任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厅主任碰头会议制度。
  十九、党组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主持召开,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措施;研究政府办公厅机关党的工作及人事、干部工作,讨论决定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会前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二十、秘书长办公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视会议内容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有关工作,协调、安排和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布置的有关工作。秘书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十一、厅主任办公会议由政府办公厅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政府办公厅内部日常工作。厅主任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十二、秘书长厅主任碰头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助理巡视员,党委政府信访局局长,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通报和沟通有关工作情况。秘书长厅主任碰头会议每周一上午定期召开。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和受理的各类公文,要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发至旗县的公文坚持蒙汉文并行制度。
  二十四、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坚持一个入口,统一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专人签收、登记、分发,并依照有关程序、按领导分工逐级送审,其他政务处室和人员不得直接受理需正常办理的公文。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各盟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有关部门或由一个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政府办公厅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对盟市、部门报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盟市报送的,由政府办公厅负责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部门报送的,由其自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分别列出各方理据,由政府办公厅协调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的公文,原则上按来文单位归口送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签批。如来文事项涉及多个副秘书长分管的工作,则报请归口分管来文单位的副秘书长阅示、其他副秘书长阅知。如分管副秘书长认为来文事项应由其他副秘书长办理或提出意见,可由分管副秘书长签给相关副秘书长。若相关副秘书长意见不统一时,须向秘书长汇报后再作决定。
  二十七、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公文,经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受理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转请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再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按程序逐级送审。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事项的公文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领导讲话,一律由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审核把关,送有关领导签发,经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负责人注发后,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印发。为了确保公文的质量,所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在送印前要由专人进行审核把关。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公文后,秘书一处签收、登记、分发、拟办、送审环节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主席、秘书长批办审签环节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政务处室承办的公文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随到随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接收公文后,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即使需要缓办的公文,也要明确签署意见,不得拒收、拒签公文或无故积压公文。
  二十九、转请有关盟市、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要明确办理时限。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平件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情况特殊,按规定时限办理不完的,有关盟市、部门应及时向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将视为同意。政府办公厅公文承办人员对转请有关盟市、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要及时催办,在规定时限前2个工作日、规定时限到期日,必须分别催办一次,催办记录要明确记载于公文运转单上。催办未果,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经政府办公厅转请有关盟市、部门直接答复或研处的公文,一经转出,即视为办结。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便函类文件用印,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便函类文件用印,须经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志审批。


第五章 政务信息制度


  三十一、政务信息工作要以领导科学决策和政府机关工作需求为重点,及时反映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情况及热点、难点问题,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把握全局、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向各盟市、旗县和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各信息联系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进行信息约稿并及时通报信息报送稿件的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的部署、考核及奖惩。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在依法保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做到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紧急重大事项信息不漏收、漏报,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提供参考。
  三十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办会、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发和应用各种方便、适用、快捷的现代办公软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非涉密性公文,要通过政府网站、政报等及时公布。


第六章 政务值班制度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由政府办公厅领导轮流带班,主要负责处理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公休日和节假日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为便于工作,带班领导要及时将自己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公休日和节假日的去向和联系方式告知总值班室。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以保证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国家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盟市之间联系畅通,保证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制度》,努力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三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置自治区境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事项。政务值班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按照报告及时、处置果断、措施得力的原则,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迅速处理各类突发和紧急事件,并按有关规定编写《值班快报》和《内蒙古值班信息》。


第七章 政务督查制度


  三十八、政务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强化督查落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抓好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
  三十九、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十、政务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

第八章 工作纪律要求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定,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情况和科学依据。调查研究工作要有目的、求实效,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分析和把握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作用。
  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良好的思想作风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识大体,顾大局,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
  四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努力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质量和效率,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维护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各处处长陪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对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各类庆祝会、纪念会、典礼和剪彩仪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应谢绝出席。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各处处长参加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四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出差报告审批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随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差,事先应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行安排的出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同意;政府办公厅各处处长出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同意。
  四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外出时,所分管的工作应指定或委托一位领导同志代管并告知有关处室,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要做好工作上的配合和衔接,以保证各项工作的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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