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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行为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13:13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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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行为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广东省东莞市纪委 市监察局


东莞市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行为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严肃纪律,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技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既是共产党员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也可视情节轻重一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而自行招标技标发包工程的;   (二)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而不经招标技标发包工程的;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以逃避招标投标的。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r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的;

  (二)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签等,非法让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四)擅自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第五条 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工程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失职而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经招标技标(议标)给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发放有关证书的;

  (二)利用职权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工程实行议标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不进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自行发包工程的;

  (二)利用职权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而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标技标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取得工程任务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第三至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工程发(分)包过程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以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情节严重的;

  (三)利用职权在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第九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证,按人员隶属关系和管辖权限向处分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同时附送有关材料;或者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机关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对外地进入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处分的,应当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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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情况;
(二)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四)行政强制行为;
(五)行政处罚行为;
(六)行政许可行为;
(七)行政收费行为;
(八)行政不作为行为;
(九)行政复议行为;
(十)行政赔偿行为;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省级以下(含省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定期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一个月以内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对本机关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进行审核。
(四)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应当本着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五)实行行政执法证件规范化管理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统一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执法证件使用。
(六)实行执法检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本级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或者评议。执法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和普遍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作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听证。
(八)依法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必要时可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
第十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下级机关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下级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下级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一条 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执法监督,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党〔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6月30日,中共中央召开了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讲话全面回顾了抗震救灾斗争中我们党实施坚强领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情况,精辟揭示了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深刻总结了抗震救灾斗争中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用给我们提供的宝贵经验和重要启示,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催人奋进,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和指导性,对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对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改革发展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现将全国教育战线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要在组织原原本本学习讲话的基础上,着重引导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深刻认识我们党87年来团结带领人民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顽强奋进的光辉历程;深刻认识党的坚强领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所发挥的中流砥柱作用是抗震救灾斗争能够迅速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深刻认识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在总结抗震救灾斗争中所取得的重要启示;深刻认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夺取抗震救灾斗争全面胜利、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坚强保证,进一步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

  二、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胡锦涛同志在重要讲话中阐述的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是我们党和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在当代中国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抗震救灾精神是党和人民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要在教育系统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大力宣传抗震救灾英雄模范事迹特别是优秀师生的高尚品德和感人事迹,使之转化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重建家园的坚定意志,转化为办好奥运、建设祖国的实际行动,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力量,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和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重建阶段,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进入关键时期,北京奥运会开幕在即,形势逼人,任务艰巨。教育战线各级党组织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一手抓教育抗震救灾、一手抓教育改革发展,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各项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全面胜利、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四、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各地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制定学习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和措施,通过组织召开党委中心组会议以及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各种形式,并以支部为单位安排一次组织生活,把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等认真组织起来,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讨论活动,深化对讲话精神的学习和理解。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规划和措施,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切实做好北京奥运会筹办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各项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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