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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给予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52:36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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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给予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给予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根据对基层社区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结果,并经报请市领导批准,决定在2000年和2001年安排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予以补助。为此,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以奖代
补办法》(以下简称“以奖代补办法”)。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将严格依据“以奖代补办法”规定程序和标准核拨街道社区建设补助资金。
对拟在今年申请街道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的区县,请按照“以奖代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分街道填写的“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后)于11月15日前统一报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依据市民政局的审核
意见核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经费。
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接到本通知后积极配合,迅速组织落实,以顺利完成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补助工作,加快我市街道社区服务工作的发展。

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以奖代补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9〕34号)中提出的“街道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0平方米”的规定,进一步加快我市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提高街道社区资源整合利用,保证街道社区服务工作正常、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街道社区服务工作,将发展街道社区服务工作列入本区县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要将各个部门的社区服务机构纳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实行属地行业化管理。同时,对现有社区内闲置的福利、公益设施等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合理配置,将符
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到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范畴。
第三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在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领导下,立足社区、服务居民,积极开展具有公益性、福利性和互助性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区县多方筹集解决,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完成建设任务。凡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予以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补助的基本要求。
(一)各街道需按照全市社区建设中有关街道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在辖区内建立相应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对于地域较大、人口过多的街道或选址难度大的街道,可以设置2—3处,但其中一处设施面积不能少于450平方米。
(二)社区服务中心各类服务项目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要求及规定,证照齐全,年检合格。
(三)具备开展社区十大系列服务工作的基本设备、设施。
(四)社区服务中心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设施用房必须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五)社区服务中心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依照编办等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配置设岗。
(六)各区县、街道要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对街道社区的资金投入,保证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运行。
第六条:市财政将分两年对全市达到第五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补助的基本要求”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为50万元。
第七条:各区县、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街道等基层社区服务工作的扶持力度,对建成后社区服务中心的发展要继续予以资金上的支持。
第八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应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后附分街道填写的“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报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拨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经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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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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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总投资:(万元) |
| |----------------------|
| 资金 |区县财政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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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 |街道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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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其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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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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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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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财政局 | 区县民政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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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盖章) | (签章) |
| | | |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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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由各区县、街道按要求如实填报。
2、本表作为附件和区县申请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的报告一式两份一同上报。
3、本表需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三方盖章。



200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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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复函》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复函》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省(
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复函》(国办函〔2000〕37号)予以转发,请各试点地区认真按照国务院规定,抓紧时间作好试点的准备工作。为准确地贯彻国务院的批复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设立出口加工区意义重大,试点地区省(直辖市)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设立出口加工区旨在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加工贸易工作提出的“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通过试点达到引导本地区加工贸易增量,规范区外加工贸易存量,实
行集中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当地经济和加工贸易发展的目的。
二、已经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地区要在土地规划到位,基础设施开发完毕,实现七通一平的区域内进行规划、建设,不得搞新的重复建设,不得另辟新的土地和扩大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出口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
现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各地应严格按此执行。
三、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严禁盲目攀比,一哄而起。除了国务院批准的十五个试点区域外,其他地方和部门均不得自行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
四、出口加工区的机构设置要按照不增设行政管理机构的原则,依托原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新设行政管理机构。
五、各试点地区在确定试点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和面积后,尽快将有关情况和试点方案(简图)函报海关总署,待海关总署批复确认后,各试点地区按照海关总署下发的《对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另文下达)进行围网等试点筹备工作。
六、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将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开展。请各试点地区按国务院批复精神和上述意见积极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待条件基本就绪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略)



2000年5月29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九江市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
  考 核 办 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秋冬季农业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九办字[2009]125号)要求,将油菜种植面积、油菜籽单产、油菜籽总产和绿肥种植面积完成情况作为2009年度各县(市、区)冬季农业生产考核指标。
  三、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农业局对各县(市、区、)冬种油菜、绿肥生产开展的督导检查与统计上报数据相结合。按100分制计分,2009年冬种督导检查考核40分,2010年统计季报上报数据考核60分。
  (一)督导检查(40分)
  1.督导检查内容。各县(市、区、)油菜、绿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油菜良种补贴政策、油菜和绿肥生产技术高产示范片落实情况、资金投入、责任激励机制落实等。
  2.督导检查评分。油菜、绿肥面积任务完成情况30分;油菜、绿肥播种进度及冬种覆盖率16分;抽查重点乡村油菜、绿肥生产落实情况16分;查看行政及技术服务措施20分;油菜、绿肥高产示范片、油菜机开沟示范片落实情况10分;访问农户8分。通过六个方面对各县(市、区)冬种油菜、绿肥生产进行评分(制定具体评分细则)后,再按40%权重计算得分。
   (二)统计上报数据(60分)
  1.考核时间及依据。以2010年7月份统计部门统计季报数据和九办字[2009]125号文件分解到各县(市、区)油菜、绿肥面积、油菜籽单产、总产完成情况为准。
  2.考核评分办法。先以100分制计分,油菜70分(面积30分、单产20分、总产20分),绿肥面积30分。
  (1)油菜、绿肥面积。完成市分配任务数各得30分,没有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即完成任务95%的得28.5分,完成90%的得27分,完成80%的得24分,以此类推。
  (2)油菜籽单产完成了市分配任务数得20分,没有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即完成任务95%的得19分,完成90%的得18分,完成80%的得16分,以此类推。
  (3)油菜籽总产完成了市分配任务数得20分,没有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即完成任务95%的得19分,完成90%的得18分,完成80%的得16分,以此类推。
  油菜、绿肥面积、油菜籽单产、总产完成得分相加后,按60%权重计算得分。
  (三)综合考核得分。各县(市、区、)督查得分和统计季报完成情况得分即为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综合得分。
  四、考核结果
  (一)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结果纳入2010年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农业经济发展综合目标考评内容。
  (二)冬种油菜、绿肥生产督导检查评分结果纳入2009年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农业局综合考评内容,并设立单项1、2、3等奖予以表彰。
  (三)冬种油菜、绿肥生产阶段性督查结果进行排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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