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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13:56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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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诈骗国家金融资金的犯罪活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办案效率,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诈骗案件的种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活动: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资金;
(二)进行金融票据诈骗;
(三)利用信用卡、电脑等工具诈骗金融机构资金;
(四)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五)以引资、开发项目为由骗取金融机构出具“资信证明”;
(六)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活动。
第四条 各金融机构应由保卫部门办理金融诈骗案件,并建立和完善金融诈骗案件的受理、承办、协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在案件查处中涉及金融机构内部多个部门承办的,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工协作,积极查办。

第二章 案件报告及受理
第六条 各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遇有举报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线索,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单位的保卫部门和领导。接到案件报告线索的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和领导,要辩明举报情况,认定确有重大价值的,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条 金融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不法分子正在实施或有重大诈骗嫌疑的,要立即向单位保卫部门和领导报告。保卫部门要在稳住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报案。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对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管理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其上一级保卫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保卫部、各国有商业银行、人保(集团)公司和其他商业银行的保卫部(处)是所辖系统金融诈骗案件报告受理的最高部门。各保卫部(处)接到报案后,对未造成资金损失或查处涉及范围较小、情节简单的一般诈骗案件,应在案件月报的发案总数中向行
领导报告;对重大、特大金融诈骗案件,要做好详细记录,并提出查办意见后,速报主管行领导。
第十条 各级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在向公安机关、上级行和主管行领导报告案情时,报告内容必须具有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事由、原因、结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受理后,涉案金融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第十二条 各地金融机构在案件协查中,对案件性质判定有疑义或有需要咨询的情况,可分别向同级人民银行、本行司上一级分行(司)直至各总行(总公司)保卫部门或业务部门请示、咨询。

第三章 管辖及办理
第十三条 查处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以属地管理为主,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办案相结合。发生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涉案资金特别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由各总行、总公司指导查处;涉及亿元以上资金,跨部门、跨地区的特大案件由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指导、协调查处。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对发生金融诈骗案件的协查工作分别对上一级金融机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副省级)分行、分公司对辖内系统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要积极指导、督办,并分别对各总行、总公司负责。
第十五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各总行(司)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大金融诈骗案件,由各级行(司)保卫部门主办协查。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有关业务部门配合的,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
(一)需要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调查处的,由保卫部门负责;
(二)涉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存单诈骗的,由会计部门负责;
(三)涉及境外金融诈骗犯罪的,由外事部门负责;
(四)涉及引资、融资诈骗的,由资金部门负责;
(五)涉及贷款诈骗的,由信贷部门负责;
(六)涉及法律问题需要答复的,由条法部门负责;
(七)一案中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诈骗手段的,以涉案金融较大、诈骗手段恶劣的一种为主,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按业务范围确定职能部门负责协查的案件,所在金融机构的保卫部门必须派人参加。
第十六条 各级金融机构保卫和业务部门在案件协查中,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文字记录。
各金融机构对重大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的协查确定一名行(司)领导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保卫和业务部门在案件协查和办理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守秘密。遇有重要情况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直至各总行、总公司报告、请示。

第四章 结 案
第十八条 各金融机构对事实已查清或公安司法部门认定,确属可以结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
第十九条 可以结案的案件,按照管辖权限,由涉案金融机构负责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发生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发案的原因及教训;
(四)涉案金融机构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处理情况;
(五)整改措施或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结案报告一式三份。涉案金融机构留存一份,抄报同级人民银行和上一级行(司)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重大、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的结案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公司负责上报各总行、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 各行(司)所对所辖金融机构上报的结案报告要及时研究。对案件中有遗漏、查证不清、人员处理不当的,可要求所辖金融机构调查、复查、复议。
第二十三条 各行(司)保卫部门对已结案的案件,要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为切实抓好防范金融诈骗工作,各行(司)保卫部门和在案件查处中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对将要结案的诈骗案件,要认真分析发生案件的特点、原因,查找金融机构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总结堵截和案件查办的经验及不足。对诈骗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造
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要及时通报,并提出防范要求,以减少金融风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对在预防、发现和堵截金融诈骗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职工;
(二)在承办、协查、督办金融诈骗案件中有功的金融单位领导、保卫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金融诈骗案件的金融机构的领导、保卫人员和承办案件协查的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一)诈骗案件发生后,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接到报案后,不报案或报案迟缓,贻误办案时机的;
(三)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如实提供事实真相,影响案件查处的;
(五)对重大、特大案件查处或督办、协查不力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金融单位被骗款项的处理,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61年10月23日财预执字第135号、银会乔字第404号和1972年9月20日财政部财货字第229文的规定,凡是国家未发行的货币、国家拨给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资金、客户存入银行的款项,
以及被骗的金银等,应全部归还银行,不作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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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人民银行再贷款以及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上调0.24个百分点。其中1年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62%调整为10.89%;6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44%调整为10.71%;3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26%调整为10.44%;20天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08%调整为10.26%。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的各档? 未罾实幕∩希赂?—10%。
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调0.72个百分点。
(一)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0%。
(二)基本建设贷款年利率1年期以下(含1年期)由10.98%调整为11.70%;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由12.24%调整为12.96%;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5年期)由13.86%调整为14.58%;5年期以上由14.04%调整为14.76%。
(三)原执行优惠利率的贷款中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除扶贫贴息贷款维持现行利率不变外,其他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72个百分点。
(四)从利率调整之日起,各银行新发放的13个行业基本建设差别利率贷款,一律执行调整后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五)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从调整之日起不再执行优惠利率,恢复执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三、改变贷款计息办法。以本次利率调整日为界,利率调整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调整日以前已发放的各项贷款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此次利率调整的范围,只限于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五、调整日期。此次利率调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行接到本文后,要尽快做好准备工作,在人民银行总行公布之前,必须严加保密,不得泄露,届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公布。公布后,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要组织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抓好利率调整工作、调研和宣传解释工作,并将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
时上报总行。

附表: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调整表

----------------------------
| 项 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 一年期 | 10.62 | 10.89 |
----------------------------
| 六个月 | 10.44 | 10.71 |
----------------------------
| 三个月 | 10.26 | 10.44 |
----------------------------
| 二十天 | 10.08 | 10.26 |
----------------------------
| 再贴现 | 按同档次利率下浮5—10% | 同前 |
----------------------------

附表: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

----------------------------
| 项 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 固定资产贷款 | | |
----------------------------
|一、技术改造贷款 | 10.98 | 11.70 |
----------------------------
|二、基本建设贷款 | | |
----------------------------
|一年以内(含一年) | 10.98 | 11.70 |
----------------------------
|一至三年(含三年) | 12.24 | 12.96 |
----------------------------
|三至五年(含五年) | 13.86 | 14.58 |
----------------------------
| 五年以上 | 14.04 | 14.76 |
----------------------------



1994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政办〔2006〕13号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章政策和《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巢湖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规定,结合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方式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根据市区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现阶段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将来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其他保障方式。

  二、保障对象的认定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下,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人口为准)。

  三、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5、 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借住亲戚或朋友的住房。

  四、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经测算,2005年度我市市场住房平均租金5元/平方米,廉租住房平均租金为1元/平方米。因此,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4元/平方米。该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依照市政府17号令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三)保障家庭每人月租金补贴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家庭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五、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规定的办法筹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对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复核结果所编制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发放。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程序: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是否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件。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查;

  2、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查意见上报区政府复审;

  3、区政府复审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市、区民政局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区政府及其基层组织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程序

  1、登记对象公示:经区政府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区政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予以登记;经公示对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区政府再次进行审核。经审核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2、候补保障对象公示: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对初步确定的保障对象(即为候补保障对象),再会同区政府在候补保障对象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确定为当年的廉租住房补贴候补保障对象。

  (四)兑现程序

  1、候补保障对象确定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如当年无法全部兑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照公开摇号方法择定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并通过区政府由各社区居委会通知其家庭办理兑现手续。当年经摇号未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下年度可继续申请,在确定为候补保障对象后可作为优先安排对象。

  2、当年被择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凭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储蓄卡,作为到银行支取租赁住房补贴凭证。 

  七、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房地产管理和民政部门同步动态管理。

  八、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被民政部门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

  九、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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