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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不要派人来京汇报灾情和申请救灾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58:44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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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不要派人来京汇报灾情和申请救灾款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不要派人来京汇报灾情和申请救灾款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近年来,许多地方经常组团或派人来京汇报灾情和申请救灾款,且领队规格越来越高,队伍越来越大。这样,既增加了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担,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也增加了部机关的事务性工作。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今年中央3号文件精神,改进工作作风,今后各地汇报灾情、申请救灾拨款,可通过电报、文件等形式,不要组团或派人来京;凡申请救灾拨款,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正式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民政部将根据报告迅速办理。
救灾工作要面向基层。民政部每年将分期分批有计划地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协助地方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希望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抽出更多的时间,组织干部深入灾区,掌握真实情况,为灾民多办实事,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199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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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和市属企业分类定级的执行情况,结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属企业战略改组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健全企业绩效考核和分配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和分类考评的原则。
(二)体现企业规模和经营实力的原则。
(三)统一指导和分层实施的原则。
(四)定期分级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企业分类
按照企业的行业性质及营业利润的构成比重,将市属国有企业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一)一般竞争性企业(简称A类)
指市场竞争性较强,垄断或专营性的营业利润占企业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50%的企业。
(二)专营竞争性企业(简称B类)
指行业集中度较高,垄断或专营性的营业利润占企业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50%的企业。
(三)区域垄断性企业(简称C类)
指区域性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及以区域性特许经营业务为主业的企业。
(四)其他类企业(简称D类)
指除一般竞争性、专营竞争性、区域垄断性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包括金融类企业、市属国有参股企业、项目公司、待重组企业等。
三、定级定档
对一般竞争性企业(A类)、专营竞争性企业(B类)、区域垄断性企业(C类)进行定级定档,对其他类企业(D类)暂不进行定级定档。
(一)定级的方法和标准
在企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规模划分为三个级别。
1.定级指标的计算
(1)数据来源
企业的定级主要考察企业资产实力、经营实力和贡献能力。数据的采集依据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近二年中因客观因素造成资产负债或经营损益有重大变动的,可以采用最近一年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2)指标的采用和计算
定级指标分值=∑(单项指标实际值÷单项指标标准值×单项指标项目分)
其中,单项指标分别为: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和销售(营业)总额四项,净资产为负数时,相应分值按零计;利润总额为负数时,相应分值按零计。具体定级指标及标准值如下:
项 目
标准值
权重
项目分

总资产
40000
0.2
200

净资产
10000
0.4
400

利润总额
1000
0.2
200

销售(营业)总额
10000
0.2
200

合 计
--
1.0
1000



2.定级指标的划分标准

项 目
一级企业
二级企业
三级企业

分值范围
≥2000
2000-500
≤500



(二)定档的方法和标准
在企业分类定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效益划分为4个档次。
1.定档指标的计算
(1)数据来源
企业的定档主要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及营运能力。数据的采集依据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近二年中因客观因素造成资产负债或经营损益有重大变动的,可以采用最近一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2)指标的采用和计算
企业分类定级后,根据企业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保值增值率、销售利润率4项指标将企业确定为本级的1-3档和其他档共4档。
2.定档指标的划分标准
企业的上述4项指标必须同时符合每个档次的标准,方可定为该档次的企业。在同一级别中,如果企业的全部指标同时符合几个档次标准的,以最高档次确定为该企业的结果。对定档指标出现负值的企业,列为该级别的其他档;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确定上述四项指标的企业,暂列为其他档,待指标确定后重新定档。具体定档指标及标准值如下:

定档指标的划分标准

四、动态管理
(一)分类定级的适用及实施
1.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分类定级工作。
2.按《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结果的通知》(珠国经〔2002〕60号)已分类定级的企业,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按本实施办法重新分类定级(具体情况见附表)。
3.未分类定级的企业由其产权主体按本实施办法提出分类定级方案和申请,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4.委托监管企业的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二)分类定级的期限
分类定级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分类定级,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1.因合并重组使企业符合提高分类定级条件的。
2.新成立的企业。
3.本实施办法所指不定级定档的企业因条件变化符合分类定级定档条件的。
(三)分类定级指标的调整
1.分类定级指标及标准由市国资委根据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和调整。
2.企业(集团)进行分类定级时需要对指标及标准进行调整的,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五、结果的使用
(一)作为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
通过对企业的分类定级和动态管理,促进国有经济的结构合理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改组。
(二)作为党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组织和实施党建干部的管理工作。
(三)作为制定企业考核制度的重要依据
企业分类定级明确了企业类型、企业规模及经营性质,为企业考核制度的制定及个性化考核方案的确定提供重要依据。
(四)作为制定企业薪酬制度的重要依据
1.按本实施办法分类定级的企业,其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经营者的基本年薪与分类定级结果挂钩。
2.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应根据企业分类定级定档的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员工的薪酬方案报产权主体审核后执行。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二○○五年首批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名单


关于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关于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化厅(局、公司):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以第216号令颁发了《农药管理条例》,对我国农药管理涉及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两年来,我国农药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正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农药工业呈现出加快发展的势头。1998年,我国农药原药生产能力超过70万吨,生产农药品种近200个,农药产量40万吨左右,产品总量已能基本满足国内的需求。
但是,我国农药行业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目前,我国低效、高毒的有机磷杀虫剂仍占农药生产品种总数的70%以上;全国农药生产企业有1600多家,数量过多,布局分散,难以形成合理规模;一些地区还在大量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相当严重;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少数地方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越权和违规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书,造成农药生产管理混乱。为了认真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我国农药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力度,依法强化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农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认真检查《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农药企业和科研单位要把《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基本依据,在今年内再普遍组织一次对《农药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要通过深入学习,全面了解、掌握农药管理的各项规定,剖析农药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大力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在农药登记、生产、销售、发证等活动中,严格分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切实增强执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新开农药生产厂点的核准制度。凡未经我局核准,擅自进行农药产品的生产、加工、分装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并、转。鉴于目前我国农药厂点过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农药核准手续将区别不同地区,按照对受控地区暂停办理新开农药生产厂点的方式实施行业调控。首批受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所在地区计划单列市)为: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河北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广东省、辽宁省、安徽省、上海市、山西省、湖南省和江西省。今后,我局将根据农药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受控地区名单。
(三)切实加强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审查发放制度。依法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是企业组织农药生产的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国家严令禁止无证生产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作为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核、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1998年1月原化学工业部印发的《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化学工业部令第14号),明确规定了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所有农药企业都应严格执行。各地化工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认真清理纠正各种无效许可证、批准证书的发放。在清理中涉及到的有关农药企业,应当在今年年底前依法补办农药许可证或批准证书手续。
(四)认真做好农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解决我国农药行业存在的问题,推进农药工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因此,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尽快建立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农药科技进步的机制和良好环境。为了鼓励和支持国内农药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我局将在农药核准、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发放方面,加大对权利人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严肃查处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同时尽快研究制订对国内首次开发生产的农药新品种的行政保护办法。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农药企业、科研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农药管理条例》、《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在农药查新、登记和核准、办证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决杜绝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打击假冒、仿冒他人商标、专利的不法行为。
(五)加快建立健全农药行业的执法队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必须尽快建立由政府管理部门、农药企业和科研单位参加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和《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检查农药核准、生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的发放情况,及时制止未经核准生产、无证生产等有关违法活动,并报告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今年下半年,我局将在依法明确农药生产执法检查的职责范围和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首批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颁发《执法证》。
(六)扎扎实实地做好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发展规划工作,努力将农药生产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依法加强农药行业管理,还要立足于搞好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化厅(局、公司)要结合“十五”规划的研究制订,努力做好本地区农药行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和布局结构的调整。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扶持一批生产条件好、技术水平高、规模比较大的农药企业,增强其参与国际、国内农药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要加强本地区现有农药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现有卫生用药企业要进行清理。今后从事卫生用药的生产,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管理;对生产、检测条件差,无“三废”治理措施或设施不全、不能满足国家对农药生产基本要求的农药企业,要下决心依法予以取缔;对虽已取得合法生产手续,但两年以上没有进行农药生产、甚至变相转卖有关生产证件的企业,要坚决撤销其核准和收回生产证书,取消其农药生产资格。
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是事关我国农药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必须引起农药行业的高度重视。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农药企业和科研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保持我国农药行业的良好发展势头,为农业长期、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各地区、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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