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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5:05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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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



(1996年3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1月22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作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三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职能是:
(一)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
(三)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四)审定省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
(五)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设区的市(地)、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协同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列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在工程项目设计前进行。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以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第六条 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区和工程:
(一)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四)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火灾、水灾、爆炸、有毒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第七条 凡不属于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一般场地条件下,应当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应依照自愿委托、协商服务的原则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资质每年审验一次。
省外评价机构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须到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登记。
第十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评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做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特别重大或特殊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报经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评价和评审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评价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工程项目主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无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进行评价的,评价机构超出许可范围进行评价的,擅自确定、改动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的,依照《山西省防震减灾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未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擅自审批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或出具抗震设防标准核查书的,审批决定和核查书无效。
第十七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按照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评价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工程项目主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无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进行评价的,评价机构超出许可范围进行评价的,擅自确定、改动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的,依照《山西省防震减灾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重新发布。



19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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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200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根据《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事故及其他隐患,预防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影响稳定问题的发生,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发生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

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名单报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派出所备案。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本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制定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实施;

(三)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建立人防、物防和技防相互结合的防范机制,监督落实安全技术防范的实施,充分发挥安全防范措施的作用;

(五)加强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的教育管理,预防、减少违法犯罪。重点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练习者、流动(暂住)人口中有违法犯罪前科和有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转化工作;

(六)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排查调处各类民事特别是群体性民事纠纷,避免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防范和及时处理本单位干部职工出现集体越级上访,并按要求接回,做好息诉工作。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社会治安重点管理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负责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值班巡逻等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等各项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四)排查调处单位内部矛盾纠纷,对策划非法集会、集体上访和非法游行示威,冲击国家机关,堵塞交通等行为进行化解,并及时向当地维护稳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报告;教育帮助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因犯罪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对本单位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做好本单位的禁毒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公私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实有人口;

(五)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定期向主要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搜集影响稳定的信息,掌握治安动态并及时报告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派出所;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委托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特点,建立健全以下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并公布执行: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现金、有价证券、文物及其他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枪支弹药和其他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五)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六)治安情报信息(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不稳定因素)报告制度;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


评和奖惩制度;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九)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当建立门卫,并坚持值班。重点部位应装备必要的物防、技防设施,配足守卫力量,实行巡逻与固定目标守卫相结合。

第十条 单位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于本身无力解决或涉及数个单位的重大稳定和治安隐患,单位应在认真做好工作的同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必须及时到现场认真做好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档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档案应当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情况:单位基本情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部位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和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专职和义务巡逻队人员及其装备情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填发的各种文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检查、巡查记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改记录;重点人员及帮教工作情况记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培训记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记录;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

件以及单位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重大事件记录。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工作,督促下属单位和管理对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一)城镇原则上由所在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

(二)农村原则上由所在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

(三)跨越两个以上街道或乡镇的单位,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与辖区内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考核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对辖区内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有关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逾期不报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予以处分的建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及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由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给予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由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推荐,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连续4年未发生


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

(二)预防和制止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创造先进经验的;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特大案件的;

(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其它重大贡献的。

第十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所在地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有关部门在对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负责人评先授奖、晋职晋级时,应当主动征求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忽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导致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

(二)对单位内部不安定因素或者矛盾纠纷化解、调处不力,出现群体性事件、集体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治安防范不力,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四)因管理和处置不力,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隐瞒不报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稳定和治安问题的。

第十九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单位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追究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整改;

(三)一票否决(即否决单位一年内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否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一年内评先授奖和晋级晋职的资格)。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对应当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由所在地或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作出决定。

(二)对应当予以“一票否决”的,由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出建议,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对市(州)、省属法人单位的“一票否决”,应逐级报请市(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

(三)对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有失职、渎职情形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的,由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意见函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港口发展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港口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1月7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7日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2年1月7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丹东港务局、营口港务局和烟台港务局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发放给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
  (C)为了本项目的筹资,营口和烟台港务局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贰亿零八百肆拾万元人民币(¥208,400,000)。
  (D)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以亚行为一方,与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为另一方,同日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款(26);
  (b)“按照第5.02款任何特别承诺费”一句从第4.05款中删去;
  (c)取消第4.09款。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1991年8月13日、1991年5月26日和1991年7月10日分别由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颁布并可随时予以修订的章程。
  (b)“丹东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丹东港务局;
  (c)“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各港务局的财政年度,即每一日历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止;
  (d)“腹地”系指位于从项目港口海岸线向内陆延伸的有关地区;
  (e)“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f)“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
  (g)“港务局”系指丹东、营口、烟台港务局中的一个港务局或三个港务局;
  (h)“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的,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的丹东港务局和B部分的营口港务局以及C部分的烟台港务局。
  (i)“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下所建设或提供的设施以及所采购的设备。
  (j)“项目港”系指本项目下将改扩建的丹东、营口、烟台港中的一个港口或三个港口。
  (k)“转贷款”系指转贷款协议下的提供给港务局的一笔或多笔贷款;
  (l)“转贷款协议”系指借款人与一个港务局或几个港务局按照本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m)“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借款人的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n)“烟台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烟台港务局;
  (o)“营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借款人的营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p)“营口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营口港务局;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的贷款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在1987年9月3日所颁布的,并可随时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业务指南》中予以阐明。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捌千捌百捌拾万美元($88,8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每年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之日的第六十天开始计收承诺费(随着提款而减少),具体如下: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对13,320,000美元征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对39,960,000美元征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中,对75,480,000美元征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征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将按取消前的贷款全额,并依据本条款(a)段所述每一部分贷款额的相同比例减掉取消的贷款部分。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 (a)借款人在各自的转贷协议下,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丹东港务局2,000万美元、营口港务局2,200万美元、烟台港务局4,680万美元;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资金转贷条款应该包括:
  (i)转贷利息应按照本贷款协议第2.02款所规定的相同利息和25年的偿还期,包括5年宽限期;
  (ii)根据本贷款转贷金额外汇风险和利率变化的风险由各港务局承担;
  (b)借款人应敦促各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的条款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c)借款人应敦促营口和烟台港务局,按照借款人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将于本项目B(vi)和C(vii)部分的商品检验设备的转贷款资金分别再转贷给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三的规定。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对此附件随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五的条款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银行满意的合同,银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中提款的终止日是1997年6月30日,或可以是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 (a)借款人应敦促各港务局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港口管理和港口运营的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将履行或敦促其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六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向各港务局尽快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其他资源以及本贷款资金。
  第4.03款 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指导和协调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活动。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其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i)本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ii)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款项的情况;(iii)本项目的情况;(iv)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营运的各港务局及其他任何机构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经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项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由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对费率进行每年的审查和调整以使各港务局能够履行在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遵循转贷协议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b)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暂停;中止;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款(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a)借款人或任何一家港务局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书中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章程或规定被以任何方式废除、中止或修改,依银行的看法,将或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8.07款的要求,提前偿还的一种附加情况: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款(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b)其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每一个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每一港务局代表正式签署并交换,一俟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2款(d)款的要求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每一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每一个港务局正式批准和认可,并以借款人和每一港务局的名义签署并交换,因而该协议书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每一港务局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每一港务局为其代理人,以便每一港务局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第5.02、第5.03、第5.04和第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或允许的任何行动,以及签署需要或允许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每一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议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每一港务局的权利,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以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坊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黄桂芳       垂水公正

 附件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项目港:(i)缓解内外贸易运输增长的压力;(ii)提高港口营运效率和降低其成本;以加快项目港服务的腹地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改善经济效益。
  本项目由下列内容组合:

 A部分:丹东港
  (i)设三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疏港铁路;(iV)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V)提供港口装卸和其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i)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

 B部分:营口港
  (i)建设九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iv)提供港口装卸设备、计算机和其他设备、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咨询服务和培训;(vi)提供商品检验设备。

 C部分:烟台港
  (i)建设六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疏港铁路;(iv)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V)提供港口装卸和其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i)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vii)提供商品检验设备。
  本项目预计1996年12月31日完成。

 附件二     分期偿还时间表(港口发展项目)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1997年6月1日          US$  735,100
  1997年12月1日              771,800
  1998年6月1日               810,400
  1998年12月1日              851,000
  1999年6月1日               893,500
  1999年12月1日              938,200
  2000年6月1日               985,100
  2000年12月1日            1,034,400
  2001年6月1日             1,086,100
  2001年12月1日            1,140,400
  2002年6月1日             1,197,400
  2002年12月1日            1,257,300
  2003年6月1日             1,320,100
  2003年12月1日            1,386,100
  2004年6月1日             1,455,400
  2004年12月1日            1,528,200
  2005年6月1日             1,604,600
  2005年12月1日            1,684,900
  2006年6月1日             1,769,100
  2006年12月1日            1,857,600
  2007年6月1日             1,950,400
  2007年12月1日            2,048,000
  2008年6月1日             2,150,400
  2008年12月1日            2,257,900
  2009年6月1日             2,370,800
  2009年12月1日            2,489,300
  2010年6月1日             2,613,800
  2010年12月1日            2,744,500
  2011年6月1日             2,881,700
  2011年12月1日            3,025,800
  2012年6月1日             3,177,100
  2012年12月1日            3,335,900
  2013年6月1日             3,502,700
  2013年12月1日            3,677,800
  2014年6月1日             3,861,700
  2014年12月1日            4,054,800
  2015年6月1日             4,257,600
  2015年12月1日            4,470,400
  2016年6月1日             4,694,000
  2016年12月1日            4,928,700
                 共计:US$88,800,000

  ※本栏数字系根据各提款日期确定的美元等值额。每笔到期债务的偿还,系按贷款规则第3.06和第4.03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安排。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余额
             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满二十三年    0.92
  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1、本附件附表是规定本贷款资金支付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除非是本附件所规定的或亚行另行同意的,本项目的任何当地开支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附分配表中的各项应按照下列百分比由贷款资金支付:
  (a)Ⅰ类—总支出的35%
  (b)Ⅱ类—外汇支出的100%
  (c)Ⅲ类—外汇支出的100%
  (d)Ⅳ类—取决于金额
  4、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和采购,授予当地供应商的任何合同,用贷款资金支付应基于下述原则:
  (a)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是由国内制造的,支付货物出厂价格的100%(不包括任何税收)。
  (b)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仅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5、在分配Ⅴ类项内的1,495,000美元,是用于丹东港土建工程的国内开支。由丹东港支付的每笔土建工程开支以及本项目A部分中的附加采购开支的15%可从贷款帐户提取,用外汇支付,但总金额不能超过1,495,000美元。
  6、亚行被授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以支付在本项目建设期间需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7、尽管贷款资金分配和提取的百分比在上面已作规定,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除V类外)的贷款金额满足那个类别的开支,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则(i)对所需类别进行贷款资金的再分配,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亚行认为:除原已分配给各类别的贷款金额,由于已调整到其它类别上,不能再满足这一类别的其它开支;(ii)如果此次分配的贷款金额仍不能满足某预算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在此类别的提款可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已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那个类别的开支需要,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可重新将这部分超额分配给所需类别(除V类外)。
  8、从1991年4月1日到贷款生效日止,本项目中下列采购所发生的开支可从贷款帐户中提取:(i)本项目A部分中码头和铁路的土建工程;(ii)B部分的港口装卸和其它设备以及港作船舶;(iii)C部分的建筑材料。
  9、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各港务局在本贷款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建立定额预备金帐户(i)确保及时地发放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国内承包商的土建工程、咨询服务、培训、商检设备以及其它零星项目等各部分开支。(ii)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亚行的《关于定额预备金程序规定》予以补充和核减。

 附表          贷款资金的分配

             (港口发展项目)

  类 别            分配金额(等值美元)
Ⅰ.土建工程          3,980,000
Ⅱ.设备和材料        62,344,000
Ⅲ.咨询服务和培训       1,363,000
Ⅳ.建设期的利息和承诺费   10,300,000
Ⅴ.当地费           1,495,000
Ⅵ.待分配款          9,318,000
          共计:$ 88,800,000

 附件四           采购

  1、除亚行另行规定外,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运用本附件以下各节所述的程序。本附件中所使用的“服务”一词不含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多次修改过的,并于1989年3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
  3、除本件第6段、第七段所规定的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对任何供应商和承包商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等级不应有任何限制和优惠条件。
  4、(a)除本附件第9段所规定的外,设备或材料合同费用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其合同。
  (b)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应尽快送交亚行。总采购通知(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其格式、深度以及所包含的信息上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并应于首次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邀请前或招标邀请前的90天内提交亚行。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条件下进行采购,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充实这份总采购通知。
  (c)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应由亚行进行审查。每一份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文件初稿应于发布前的至少21天内递交亚行批准,这些文件应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保亚行能对这样的邀请书分期安排出版。
  5、除本附件第9段所规定的外,深层搅拌设备的合同以及每批设备或材料预算费用小于500,000美元等值的供货合同则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国际采购。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相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所附的规定,对下述情况可提供优惠;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投标人提供这样的货物,应使借款人和银行都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7、本项目A部分中有关码头和铁路以及零星工程的合同,根据借款人的标准采购程序,应在资审合格的当地承包商中进行竞争性招标来授予合同。合同授予后应尽快将本合同副本一式三份提交亚行。
  8、根据本附件的规定以及与营口和烟台港务局的咨询和协调,借款人应敦促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营口和烟台港采购和安装本项目B(vi)部分和C(vii)部分的商品检验设备。
  9、本项目B部分所列的计算机设备,已确定给予技术援助咨询,它的采购将根据本附件第5段所述的国际采购程序或其他亚行可接受的合适程序进行采购。

 附件四之附录       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所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应使借款人和亚行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a)使用对国内优惠,首先应对所有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所需要的最低国内附加值。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然后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这些投标的同一类别的所有评标对比而确定,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税收。
  (c)最低标应相互对比,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但是,如果上条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准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一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Ⅲ类的最低标价做向上调整,按下述任何一条调整:
  (i)对三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仅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认为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则就以它中标。
  2、要求申请优惠的投标商,需对获取优惠投标资格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最低国内附加值。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和认定投标资格所要求的信息以及上述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对国内土建工程承包商的选择,根据下列规定,以下已确认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国内投标商的优惠,首先,按下述两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述第5段所规定的原则,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联合体的投标;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每类别的最低标将在各类别中按评比所确定。
  (c)然后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确定为最低标,则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照上述(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被认为是Ⅱ类的,那么,它将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做比较的目的仅为进一步将Ⅱ类中的最低标评定向上调整,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如果,通过这轮比较后,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定授予其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评定的最低标,那么这个标就应被认定中标。
  5、国内承包商有资格享受优惠,必须满足下述原则: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的企业;
  (ii)主要资产为借款国国营所拥有的企业;
  (iii)不能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合作伙伴的联合体只有满足下列原则才能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原则,国内一方可有资格单独的享受优惠;
  (ii)国内一方,没有外方的合作,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本合同工程;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合同工程价值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实用原则,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将被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作为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以确定是否作为一个公司或企业集团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优惠的取得,确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公司评定原则,以及上述各条所规定的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

  1.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将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特别是有关(a)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以及本项目B部分中的计算机系统的开发,(b)港口建设和管理以及A部分中设备采购对各港务局咨询协助。咨询任务大纲将由亚行和各港务局之间协商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经多次修正的,并于1979年4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和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各港务局。
  3.本附件第一段(a)中所提到的提供服务的咨询专家,应由各港务局支付其费用,并按银行满意的程序选定和聘用,银行将根据他承担这项工作的资历和经验予以批准。
  4.本附件第一段(b)中所提到的提供服务的咨询专家,应根据下列程序,由各港务局选定和聘用:
  (a)在咨询专家选定前,应将候选人名单并附其资历材料以及合同草本提交亚行批准。
  (b)合同签署后,应尽快将候选人名单评价结果、简单的选定说明以及经签署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交亚行。
  (c)如果合同执行后,拟对合同进行的修订,应提前将拟改动的地方提交亚行批准。

 附件六    项目执行、项目设施的运营及其他事宜

              项目执行

 监督和管理
  1、交通部将负责项目的全面监督,并通过计划司作为项目执行的协调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确保:(i)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协助各港务局的项目执行以及解决所发生的有关问题;(ii)监督项目执行进度。
  2、项目执行机构应按下述负责项目执行和管理丹东港务局负责本项目A部分,营口港务局负责B部分,烟台港务局负责C部分。
  3、每一港务局为本项目各自部分的执行,必须指定项目经理,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指挥部,由符合资格的并有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及文秘人员组成。每一项目管理机构应负责执行本项目各自部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培训
  4、在项目执行期间,交通部应每年将由贷款资金支付的培训计划提交亚行,该培训主要是为借款人从事港口工作和各港务局有关人员的培训,接受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应在港口部门工作一段时间。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事项

 环境
  5、(a)借款人和港务局应遵照1979年的借款人环境保护法,确保项目的实施。该法律应不断修改、补充。
  (b)各港务局应监督和评价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散货的装卸以及船舶排出的污水。港务局应采取可能采取的一切行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运营和维护
  6、(a)除下面第六段(b)所规定的外,各港务局应按下述负责对本项目设施进行恰当的操作和维护(O&M):丹东港务局为本项目A部分,营口港务局为B部分,烟台港务局为C部分,包括为操作和维护提供适当的资金。
  (b)借款人应敦促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别运营和维护本项目B(vi)部分和C(vii)部分所规定的商检设备。

              其它事项

 财务事项
  7、鉴于本贷款协定第4.06款的规定,借款人应:(a)准备港口费率构成和标准的报告,类似港口成本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报告;(b)在项目执行期间,定期与亚行讨论这些报告。
  8、鉴于项目协议第2.18款的规定,如果该款所提到的任何审查表明任一港务局在其财政年内未能达到项目协议第2.16和2.17款所规定的目标,借款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以满足项目协议第2.16和2.17款所规定的目标。

 外汇风险
  9、借款人应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考虑适当的方法以保护其各港由于外汇变化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国外投资和竞争
  10、借款人应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考查其他国家在港口方面引进国外投资和竞争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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