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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18:37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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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1988年10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向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收费单位,是指独立核算、独立建帐的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 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收费单位领取《许可证》后,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册。除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渡费、航道养护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码头使用费、交通运输管理费和排污费等使用专用票据外,其他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存、销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收费单位的性质和收支情况,确定其财务管理办法:
(一)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在其上缴收入中拨回百分之三十作为经费支出补助。
(二)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在其上缴收入中拨回百分之六十作为经费支出补助。
(三)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收入,可全额留用。采取由同级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管理。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按不同的收费项目设立帐册,及时逐项登记入帐,并按季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支报表。按规定上缴财政的收入,必须按季结算,于每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将款项及时上缴。允许留用和财政拨补的收费收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年
终如有结合,由财政部门审批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不得违反制度规定扩大福利,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允许留用和财政拨补的收费收入,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开支范围外,应用于:
(一)不纳入国家经费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办公费用等。
(二)因加强收费管理必须雇请的临工工资、补贴等。
(三)勘查作业人员的津帖。
(四)证照票据的印刷费和运输费。
(五)本专业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有关会议费等。
(六)因收费而必需的专业设备购置费和宣传费。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上述费用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财政部门收缴该项收费全年收入或扣拨其单位的正常经费,并按违反财政法规论处。
第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98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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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8号

现公布《曲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曲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决算进行评定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在预算支出中安排评审业务费。

第六条 承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制定评审工作计划,提出评审工作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稽核认可后签发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八)安排年度评审工作经费,加强投资评审工作经费使用监管;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工作,并对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部门负责。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职责是: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设方案前期评审,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控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评定和审查;

(五)依法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评审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结论和提出评审报告;

(八)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九)严格投资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基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国债资金及国家各项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省级委托评审及市政府安排评审的项目;

(七)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机构(或人员);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和规定逐项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必须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尾款,待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下达后再按规定结算支付;项目预算评审由财政按照项目预算金额预留10%的尾款,待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下达后再按规定结算支付。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的项目,经投资评审审查后的概算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和控制相关建设指标的依据;经审查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书作为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计划、签订合同、办理拨款、贷款、竣工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依据;工程造价决(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的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尾款、结转工程造价、项目交付使用、国有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和明确债权债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工程项目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一)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结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投标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造价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工程竣工图;

(六)工程建设有关合同;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设计变更情况及文件;

(九)建设单位、监理、施工方现场签证资料;

(十)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第十五条 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专业机构,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应出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合规合理性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对报告进行稽核,并返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认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审核依据工程项目施工图、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综合费用定额、估价表、施工同期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综合审定。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概算是否控制在经批准的范围内;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定额套用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材料取价是否与施工同期市场价相符、综合组价价格是否具有市场竞争性;

(三)设备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价格是否具有市场竞争性;

(四)变更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合规和具有市场竞争性。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由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稽核认可后签发,并下达《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结论书》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依据是工程造价评审结论、《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及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二)是否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建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

(四)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挪作它用和其它违反法规的行为;

(五)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债权债务的结转是否真实,对象是否明确。

第二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由财政部门稽核认可后签发,并由财政部门下达评审结论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由财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所增加的投资额,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和拨款。

第二十四条 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弄虚作假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投资。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及评审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认可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不作重复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卫生部关于加强直属及双重领导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直属及双重领导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1979年6月22日,卫生部

为了加强部直属及双重领导医疗、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经济效果,特制订以下试行办法: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预算的编制,财务部门应根据下年度的事业计划,参照本年度预算收支情况,组织各业务部门和有关科室共同研究,提出预算草案,经过群众讨论,然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经领导审核后报部。
各单位附属医院的预算,目前采取的是“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今后拟逐步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对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各项工作,逐步实行“定额”考核。各单位附属的药厂、印刷厂、动物室、洗衣房、照相室、维修室、招待所等单位,凡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单独的经济核算。
(一)收入部分
1.业务收入:按核定床位、门诊工作量等,根据当地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在科室收入计划的基础上认真核算,打稳打足,力争实现。
2.其他收入:变价收入、废品处理收入、进修费和各种杂项收入,均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列入。
(二)支出部分
1.人员经费:在没有正式核定人员编制以前,暂按当年年底预计达到人数和经上级批准的下年度人员增减计划数,按平均工资计算,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按国家规定计算列入。
2.人民助学金:按在校实有学生和计划招生数(包括一般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留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根据国家享受人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编列。
3.修缮费和零星土建费: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认真考虑技术条件、材料来源、施工力量等作好平衡,列入预算。
4.设备购置费:首先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挖掘潜力,大力提倡专管共用的精神,提高使用率。对确需添置的,要考虑周全,尤其是大型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认真考虑技术和安装等条件,以防止积压和浪费。设备购置计划要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编列预算。
5.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费等,凡当地有定额标准或能够按消耗定额计算的,都应按定额计算,目前没有定额的,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编列预算。
(三)预算的报送时间
各单位要在当年八月底以前把下年度预算编好,报部一式二份。
(四)预算的执行
年度预算一经核定就要坚决按照执行。要统筹安排,留有余地。非有特殊情况,不得追加预算。零星土建变更计划时,在京单位须报部同意;京外单位须经当地主管局同意并报部备案。
为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预算,保证事业计划的顺利完成,各单位在研究、确定与经费收支有关的问题时,须有财务部门参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等,要经财务部门签章,并交财务部门一份存查,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二、季度会计报表和决算
季度会计报表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资金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对加强预算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要求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认真汇总报部一份。第四季度可按规定编报决算,不再报送季度会计报表。
决算是反映年度财务计划和事业计划完成情况的年终总结。各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同志要组织有关科室就事业计划和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经济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在年终决算以前,必须认真地对往来款项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进行认真清理。防止资金转移。编报决算要求做到报送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有扼要的文字说明。
年度决算应于下年度一月底以前报部一式二份。
三、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
各单位的物资和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各种财产物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物资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帐目,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1.一般设备,单价在二十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或单价虽不满二十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成批设备;专业设备单价在一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包括自制加工的),均属固定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帐。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财产管理、报损、报废、赔偿等制度,定期清查。
2.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要经使用单位、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专业人员、认真审查鉴定。对确实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单价在万元以下的,三级及以下单位报二级单位批准,二级单位报部批准;万元以上的,在京单位报部批准,京外单位报请当地主管局批准并报部备案。需要报废的锅炉,报请地方劳动部门审批。
3.本单位积压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请上级单位研究处理。凡调出统配部管物资及设备单价在万元以上的报部批准;万元以下的设备,三级及以下单位报二级单位批准,二级单位报部批准;并须按照财经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办理调拨手续,非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二)库存材料管理
1.各单位的物资部门对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应加强管理,并设置明细帐,定期盘点,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对于盘盈、盘亏的物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库存量,要核定合理库存,一般储备三个月左右的用量。物资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应经财务部门综合平衡,列入预算,经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3.各医疗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改变目前“以存定销”的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创造出新的经验,要制定各种材料的消耗定额,实行科学管理。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当地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各级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经济、学技术、学管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技术水平,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限。
(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制度,精打细算,管好用好各项资金,积极组织合理收入,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支出。同时要配合物资管理部门,把各种物资管好,认真核定储备定额。要做到有物有帐,帐物相符。充分挖掘潜力,防止积压浪费。
(三)为了加强管理,防止漏洞,各单位所需费用收据(包括门诊挂号证各种收费收据等)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要向财务部门办理领用和结报手续。
(四)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规定,各单位都必须单独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和充实财会人员。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举办短期或业余的财会人员培训班,培养提高干部,以适应工作的要求。
五、奖惩制度
对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勤俭节约、修旧利废,改革药品管理和科室核算等,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铺张浪费的,要给予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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