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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2:05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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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的规定

邮电部


关于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的规定
1991年7月1日,邮电部

近年来,国家分配给我部的木材指标逐年减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现有架空明线杆路的正常生产维修难以保证。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是确保明线通信安全畅通的重要措施。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架空明线杆路和线路迁改工程一律采用水泥杆、钢担架设,不得使用木杆木担。
二、除大山区施工特殊困难和受电力线影响超过标准又无法避让及受化工、盐、碱、酸等污染、腐蚀严重的地区外,都要结合线路大修、改造逐年更换成水泥杆、钢担线路。
三、平原地区、运输和施工较方便地区的线路要首先改造成水泥杆、钢担线路;少雷、少雨的北方地区要先换、多换;对需要较长时间维持明线通信的杆路要先换、多换。
四、以换杆为主要内容的线路大修工程要做到:
(一)以加设水泥帮桩为主;
(二)集中一段或几段更换成水泥杆、钢担,将拆旧木杆、木担大修另一段线路。
五、线担的更换,原则上一根电杆使用一种程式的线担,并逐步更换成钢担。
六、在日常维修中,必须使用木杆、木担用以维护的,可开发采用部分议价木杆和木担,或将换杆量较多的一段线路集中更换成水泥杆、钢担后,拆旧材料继续作维护料使用。维修费用要给予保证。
七、线路的大修、改造和维修,严禁使用素材杆和素材担。需用的拆旧木杆、木担应进行防腐处理,有白蚁的地区还要进行药物防护处理后再使用。未经处理的不准使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重视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的工作,要对现有的架空明线线路状况进行分析,制订出逐年改造成水泥杆、钢担的年度计划。制订计划应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影响通信质量和逐步过渡的原则。在资金上要给予保证。
九、各物资供应部门对采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的线路大修、改造和日常维修工作要给予积极支持,保证材料的供应。
十、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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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申请外国政府贷款提供承诺还款责任文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申请外国政府贷款提供承诺还款责任文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对外经贸信托投资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部原要求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时需同时提供部、省级计划部门的还款担保文件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今年11月初在湖南长沙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加强对外国政
府贷款项目的审批和债务管理,现就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还款责任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及中央各部、委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不论限上、限下项目,统一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和中央各部、委有关部门提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报告;
二、各地外经贸委(厅)和中央各部、委有关部门在提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部、省级主管部门(计划或财政)出具的承诺还款责任文件;
三、办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时的还款担保要求和手续,由负责转贷的金融机构具体确定。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7日

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档案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复议案件的必要材料,包括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条 案件完结后,应当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剔除重份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材料,补齐漏缺的材料,由经办人整理、领导审查把关,立卷归档。
第四条 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按《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立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正件与附件、油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对应而立的原则;
(二)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的原则;
(三)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的原则;
(四)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油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原则。
第六条 遇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复议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
第七条 案件的有关资料至始至终应使用收案时编写的案号。
第八条 档案材料应当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
第九条 立卷材料分正卷、副卷,其分立原则是:主要文书、外部程序的材料立正卷;集体评议材料、请示报告与批示、机密抄件等内部程序的材料立副卷。
除上级或同级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确因公务可以调取副卷,其他单位或个人概不得调取副卷。
第十条 复议案件文书立卷的排列顺序:
(一)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4)准予延长申请复议期限通知书;
(5)复议申请书;
(6)随附于复议申请书的证据材料;
(7)指定管辖书;
(8)移送管辖书;
(9)《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及其回执;
(10)《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裁决书》及其回执;
(11)《补正复议申请书通知书》及其回执;
(1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3)复议答辩书;
(14)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记录;
(15)提取书证、物证笔录;
(16)领取物品记录;
(17)证明材料;
(18)停止审理裁决书;
(19)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
(20)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书;
(21)复议决定书;
(22)送达回证;
(23)退卷函;
(24)强制执行申请书;
(25)行政复议执行笔录;
(26)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二)副卷:
(1)申请行政复议审批表;
(2)行政复议案件评议记录;
(3)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4)结案报告;
(5)机密抄件;
(6)内部请示报告及批示件;
(7)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8)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第十一条 卷宗材料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封底外。其余的均应当按顺序排列依次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字,正页编在右上角,反页编在左上角,筒子页只编一个页号,页号用钢笔、毛笔书写或使用打号机打号。图表和声像材料要按顺序逐件编号,声像材料应当注明录音
、摄像的对象、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概要以及责任人姓名。
第十二条 凡载体是纸张类的证物,均应当附卷归档;凡能装入证物袋保存的证物应装袋随卷归档;不能随卷保存的应当拍摄照片附卷,原物证按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经领导审批后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每册案卷以二百页为限,超过二百页的分册立卷,并注明卷宗顺序号。
第十四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方法用棉线绳装订,装订线以18公分左右为宜。装订时不得把文字订在线里。
第十五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的文件材料要托裱、修复,复制件置于原件前面;
(二)字迹褪色或者已经扩散难以辨认的要制作复制件,与原件一并归档;
(三)文书材料纸张过小或者左边缘有文字的要加衬纸,纸张过大的要折叠,加衬边或者折叠应当以卷宗封面的规格为准;
(四)外语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其后;
(五)必须归档的信封要展开贴附,邮票不得取掉;
(六)案卷的文书材料要去掉金属物,以防锈蚀案卷。
第十六条 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承办人整理装订好卷宗后应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责任人,在移交文件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八条 按规定登记卷内目录,逐件填写文书材料的标题及其起止页号,对文书材料的标题不得随意简化或者更改,没有标题或者名称的文书材料必须制作标题或补写名称。目录登记的文件起止页号必须与实件的页号相符。
卷内目录置于卷首。
第十九条 按规定逐项填写卷宗封面,不得遗漏。案卷名称、案由要简明准确。封面用毛笔或者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第二十条 卷尾必须置《备考表》,以注明需要说明的情况。若无所说明,也应当将立卷人的姓名以及立卷的时间填上。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统一按《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格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立密卷,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密级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起执行。



199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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