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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16:45  浏览:8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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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1年3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出纳队伍建设,提高出纳人员业务素质,统一全行出纳业务技术考核标准,根据总行1990年5月天津蓟县全国出纳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现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考核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要求高,各级行处要按照全国出纳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加强对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考核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出纳队伍建设,提高出纳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工作来抓。基层行处的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组织出纳人员进行技术练兵和培训。达到考核标准的出纳人员,要积极参加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
出纳人员获得的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等级,应列入干部档案管理。
二、本标准是根据我行出纳人员点钞的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各行意见而制定的。各行应按本标准考核,不能降低。
三、为便于管理,统一格式,“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申报表”、“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技术晋级申报表”、“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证书”、“一级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情况表”由总行统一印制,请各分行于1991年3月底以前将所需用量报总行财会部。
四、各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标准(试行)
为加强出纳队伍建设,提高出纳人员业务素质,统一全行出纳业务技术考核标准,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和审定
(一)凡在建设银行从事出纳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
(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必须严格依照本标准进行。考核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为单位,由出纳、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组织考核,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考核方法由分行分片组织进行。
(三)考核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行的出纳、人事、工会等部门组织预考核。凡经预考核,成绩达到本标准的出纳人员,即可填报“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申报表”(附一),逐级转报分行组织考核。
(四)经分行考核确已达到本标准的,由分行核准并颁发“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证书”(附二)。晋级考核的应另填制“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技术晋级申报表”(附三),并进行技术能手晋级的审定和颁证。
(五)每年年度终了,各分行应将当年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考核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总行。对获得一级能手的,由分行填制“一级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情况表”(附四)报总行。
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内容和依据
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分为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业务技术操作考核。业务基础知识考试以应知应会为考试内容;业务技术操作考核以各项目的考核要求为考核依据。
三、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分类和等级
(一)出纳业务技术能手分为单项业务技术能手和全能业务技术能手两类。
(二)单项业务技术能手和全能业务技术能手均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能手都必须进行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业务技术操作考核。
单项业务技术分设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含单指多张,下同)点钞、扇面(含手板式,下同)点钞、散把点钞、机器点钞、现金收款、票币计算7个单项项目。单项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考核人员的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任一单项项目的业务技术操作考核,同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可申报相应等级的单项业务技术能手。
全能业务技术能手的考核,在单项业务技术能手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人员的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三个单项项目(必须有单指单张点钞项目)的业务技术操作考核,同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可申报相应等级的全能业务技术能手。
四、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的等级标准
(一)业务基础知识考试的等级标准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由各分行组织出题(题型为填空、名词解释、简答、判断、选择、论述题等,在应知应会范围内出题)、考试、评卷。各等级的标准为:
一级:91分以上;
二级:81-90分;
三级:71-80分。
(二)业务技术操作考核的等极标准
业务技术操作的考核分为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扇面点钞、散把点钞、机器点钞、现金收款、票币计算共7个单项项目。各单项项目的等级标准为:
1.单指单张点钞
一级:时速15000张;
二级:时速13500张;
三级:时速12000张。
2.多指多张点钞
一级:时速24000张;
二级:时速20000张;
三级:时速16000张。
3.扇面点钞
一级:时速26000张;
二级:时速22000张;
三级:时速18000张。
4.散把点钞
一级:时速14000张;
二级:时速12000张;
三级:时速10000张。
5.机器点钞
一级:完成时间5分钟;
二级:完成时间7分钟;
三级:完成时间9分钟。。
6.现金收款
一级:完成时间22分钟;
二级:完成时间25分钟;
三级:完成时间27分钟。
7.票币计算
一级:总分160分,40题/10分钟;
二级:总分120分,30题/10分钟;
三级:总分100分,25题/10分钟。
五、业务基础知识考试范围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要求掌握现金出纳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为:
(一)应知
1.现金管理政策和规定;
2.出纳与货币发行、回笼的关系;
3.出纳工作主要任务;
4.出纳工作基本规定;
5.金库管理基本制度;
6.人民币主币各项特征;
7.残损人民币挑剔标准;
8.错款报告和审批制度;
9.款项交接手续;
10.票样保管规定。
(二)应会
1.收款程序和付款程序;
2.提款、交款和现金出入库手续;
3.检查金库;
4.假人民币的鉴别和防范方法;
5.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和错款查找方法;
6.票币兑换、整点和挑残;
7.库款运送工作;
8.主要点钞方法;
9.出纳机具的使用、保管和维修;
10.出纳报表的统计方法。
六、业务技术操作的项目考核要求
(一)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扇面点钞
单指单张点钞、多指多张点钞、扇面点钞三个项目的考核要求:采用定时计量方法考核。考核时,准备考核20分钟的票币(整把5元券或其他券别),分两场进行考核。每场考核10分钟,设错0-10个,完成拆把、点数、挑错、扎把、盖章5道工序。两场考核完毕,择优一场实点张数,作为考核成绩。未挑出所设全部错或误挑错的,该场成绩不予计算。全部正确挑出错的,按每个错加计50张作为考核成绩。
考核成绩折算为时速。
(二)散把点钞
散把点钞只用单指单张点钞一种指法进行考核。该项目考核要求:采用定时计量方法考核。考核时,准备考核20分钟的票币(散把5元券或其他券别),分两场进行考核。每场考核10分钟,设错0-10个,完成点数、挑错、扎把、盖章4道工序。其余考核要求与“(一)”单指单张点钞等项目的考核要求相同。
(三)机器点钞
考核要求:采用定量计时方法考核。考核时,准备10元、5元、2元、1元券和2角券各1捆(共5000张),考核一场,设错若干,完成拆把、点数、挑错、扎把、盖章5道工序,以实际完成时间作为考核成绩。
(四)现金收款
考核要求:采用定量计时方法考核。考核时,准备现金封包款2000张(枚),金额20588元[其中100元券、50元券各100张,10元券200张,5元券600张,2元券100张,1地券300张,5角、2角、1角券,5分、2分、1分硬币各100张(枚)],将现金分成10个封包,各封包的张数、金额不等,设置凭证、现金差错若干。要求按封包编号顺序收款,完成拆封包、审凭证、按券别核收大数、清点细数、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并把整理现金、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填制收款结数表和现金入库票等工序,以实际完成时间作为考核成绩。
(五)票币计算
考核要求:采用定时计量方法考核。考核时,参照附五的格式,用共60题的票币计算试卷进行考核。考核限时10分钟,每题4分,以实际答对的题计算考核成绩。
七、附 则
(一)本标准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考核实施细则,并抄报总行备案。
(三)本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一:出纳业务技术能手申报表
年 月 日
━━━━━━┳━━━━┳━━━━┳━━━━┳━━━━┳━━━━┳━━━
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照
民 族 ┃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
━━━━━━╋━━━━╋━━━━╋━━━━╋━━━━╋━━━━┫
职 务 ┃ ┃入行时间┃ ┃从事出纳┃ ┃ 片
┃ ┃ ┃ ┃工作年限┃ ┃
━━━━━━╋━━━━┻━━━━┻━━━━┻━━━━┻━━━━┻━━━
工作单位 ┃
━━━━━━╋━━━━┳━━━━━━━━━━━┳━━━━━━━━━━━
业务 ┃ 考核 ┃ 考 核 时 间 ┃ 考 核 成 绩
技术 ┃ ┣━━━━━┳━━━━━╋━━━━━┳━━━━━
操作 ┃ 项目 ┃ 所在行 ┃ 分 行 ┃ 所在行 ┃ 分 行
考核 ┣━━━━╋━━━━━╋━━━━━╋━━━━━╋━━━━━
成绩 ┣━━━━╋━━━━━╋━━━━━╋━━━━━╋━━━━━
┣━━━━╋━━━━━╋━━━━━╋━━━━━╋━━━━━
━━━━━━┻━━━┳┻━━━━┳┻━━━━┳┻━━━━━┻━━━━━
┃ 所在行 ┃ 分 行 ┃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成绩┣━━━━━╋━━━━━┫申报 业务技术 级能手
┃ ┃ ┃
━━┳━━━━━━━┻━━━━━┻━━━━━┻━━━━━━━━━━━━
所在┃
行推┃
荐意┃ (盖章)
见 ┃ 年 月 日
━━╋━━━━━━━━━━━━━━━━━━━━━━━━━━━━━━━━
分行┃
审批┃
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附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证书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出纳业务技术能手
┃ 证 书

━━━━━━━━━━━━━━━━━━┻━━━━━━━━━━━━━━━
封 底 封 面
━━━━━━━━━━━━━━━━━━┳━━━━━━━━━━━━━━━
┏━━━┓ ┃ 证 书
┃ 照 ┃ ┃
┃ 片 ┃ ┃ 经考核审定,确认你为中国
┗━━━┛ ┃ 人民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
单位: ┃ 能手。
━━━━━━━━━━━ ┃ 特授此证书
姓名: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 ┃ 年 月 日
出生年月 年 月 ┃
━━━━ ━━━━ ┃
编号 ┃
━━━━━━━━━━━━━━━━━━┻━━━━━━━━━━━━━━━
内页1 内页2

附三: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技术晋级申报表
年 月 日
━━━━━━┳━━━━┳━━━━┳━━━━┳━━━━┳━━━━┳━━━
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照
民 族 ┃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
━━━━━━╋━━━━╋━━━━╋━━━━╋━━━━╋━━━━┫
职 务 ┃ ┃入行时间┃ ┃从事出纳┃ ┃ 片
┃ ┃ ┃ ┃工作年限┃ ┃
━━━━━━╋━━━━┻━━━━┻━━━━┻━━━━┻━━━━┻━━━
工作单位 ┃
━━━━━━┻━━━━━━━━━━━━━━━━━━━━━━━━━━━━
原 考 核 成 绩
━━━━━━━┳━━━━━━━━┳━━━━━━━━┳━━━━━━━━━
业务技 ┃ 考核项目 ┃ 考核时间 ┃ 考核成绩
术操作 ┣━━━━━━━━╋━━━━━━━━╋━━━━━━━━━
考 核 ┣━━━━━━━━╋━━━━━━━━╋━━━━━━━━━
成 绩 ┣━━━━━━━━╋━━━━━━━━╋━━━━━━━━━
━━━━━━━┻━━┳━━━━━┻━┳━━━━━━┻━━━━━━━━━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成绩┃ ┃已取得 业务技术 级能手
━━━━━━━━━━┻━━━━━━━┻━━━━━━━━━━━━━━━━
技 术 晋 级 考 核 成 绩
━━━━━━┳━━━━┳━━━━━━━━━━━┳━━━━━━━━━━━
业务 ┃ 考核 ┃ 考 核 时 间 ┃ 考 核 成 绩
技术 ┃ ┣━━━━━┳━━━━━╋━━━━━┳━━━━━
操作 ┃ 项目 ┃ 所在行 ┃ 分 行 ┃ 所在行 ┃ 分 行
考核 ┣━━━━╋━━━━━╋━━━━━╋━━━━━╋━━━━━
成绩 ┣━━━━╋━━━━━╋━━━━━╋━━━━━╋━━━━━
┣━━━━╋━━━━━╋━━━━━╋━━━━━╋━━━━━
━━━━━━┻━━━┳┻━━━━┳┻━━━━┳┻━━━━━┻━━━━━
┃ 所在行 ┃ 分 行 ┃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成绩┣━━━━━╋━━━━━┫申报 业务技术 级能手
┃ ┃ ┃
━━━━━━━━━━┻━━━━━╋━━━━━┻━━━━━━━━━━━━
所在行推荐意见 ┃ 分行审批意见
━━━━━━━━━━━━━━━━╋━━━━━━━━━━━━━━━━━━

(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四:一级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情况表
编报行: 年 月 日
━━━┳━━┳━━┳━━━━━━━━━━━━┳━━━━━━━━━━━━
┃ ┃ ┃ 业务技术操作考核成绩 ┃
姓名┃性别┃年龄┣━━━━━━┳━━━━━┫ 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成绩
┃ ┃ ┃ 考核项目 ┃考核成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五:票币计算试卷(参考格式)
单位: 姓名: 分数:
━━━ ━━━ ━━━
第1题 第2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51 伍拾元券 ┃ 99
━━━━━━╋━━━━━━━━ ━━━━━━╋━━━━━━━━
拾元券 ┃ 27 拾元券 ┃ 17
━━━━━━╋━━━━━━━━ ━━━━━━╋━━━━━━━━
伍元券 ┃ 82 伍元券 ┃ 97
━━━━━━╋━━━━━━━━ ━━━━━━╋━━━━━━━━
贰元券 ┃ 90 贰元券 ┃ 92
━━━━━━╋━━━━━━━━ ━━━━━━╋━━━━━━━━
壹元券 ┃ 48 壹元券 ┃ 85
━━━━━━╋━━━━━━━━ ━━━━━━╋━━━━━━━━
伍角券 ┃ 84 伍角券 ┃ 75
━━━━━━╋━━━━━━━━ ━━━━━━╋━━━━━━━━
贰角券 ┃ 57 贰角券 ┃ 16
━━━━━━╋━━━━━━━━ ━━━━━━╋━━━━━━━━
壹角券 ┃ 31 壹角券 ┃ 11
━━━━━━╋━━━━━━━━ ━━━━━━╋━━━━━━━━
伍分币 ┃ 63 伍分币 ┃ 77
━━━━━━╋━━━━━━━━ ━━━━━━╋━━━━━━━━
贰分币 ┃ 93 贰分币 ┃ 52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74 伍拾元券 ┃ 60
━━━━━━╋━━━━━━━━ ━━━━━━╋━━━━━━━━
拾元券 ┃ 99 拾元券 ┃ 26
━━━━━━╋━━━━━━━━ ━━━━━━╋━━━━━━━━
伍元券 ┃ 74 伍元券 ┃ 54
━━━━━━╋━━━━━━━━ ━━━━━━╋━━━━━━━━
贰元券 ┃ 88 贰元券 ┃ 98
━━━━━━╋━━━━━━━━ ━━━━━━╋━━━━━━━━
壹元券 ┃ 59 壹元券 ┃ 90
━━━━━━╋━━━━━━━━ ━━━━━━╋━━━━━━━━
伍角券 ┃ 24 伍角券 ┃ 49
━━━━━━╋━━━━━━━━ ━━━━━━╋━━━━━━━━
贰角券 ┃ 49 贰角券 ┃ 38
━━━━━━╋━━━━━━━━ ━━━━━━╋━━━━━━━━
壹角券 ┃ 78 壹角券 ┃ 24
━━━━━━╋━━━━━━━━ ━━━━━━╋━━━━━━━━
伍分币 ┃ 91 伍分币 ┃ 65
━━━━━━╋━━━━━━━━ ━━━━━━╋━━━━━━━━
贰分币 ┃ 89 贰分币 ┃ 74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第1题 第2题
第5题 第6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58 伍拾元券 ┃ 65
━━━━━━╋━━━━━━━━ ━━━━━━╋━━━━━━━━
拾元券 ┃ 53 拾元券 ┃ 24
━━━━━━╋━━━━━━━━ ━━━━━━╋━━━━━━━━
伍元券 ┃ 76 伍元券 ┃ 77
━━━━━━╋━━━━━━━━ ━━━━━━╋━━━━━━━━
贰元券 ┃ 68 贰元券 ┃ 61
━━━━━━╋━━━━━━━━ ━━━━━━╋━━━━━━━━
壹元券 ┃ 26 壹元券 ┃ 98
━━━━━━╋━━━━━━━━ ━━━━━━╋━━━━━━━━
伍角券 ┃ 12 伍角券 ┃ 44
━━━━━━╋━━━━━━━━ ━━━━━━╋━━━━━━━━
贰角券 ┃ 77 贰角券 ┃ 15
━━━━━━╋━━━━━━━━ ━━━━━━╋━━━━━━━━
壹角券 ┃ 44 壹角券 ┃ 75
━━━━━━╋━━━━━━━━ ━━━━━━╋━━━━━━━━
伍分币 ┃ 70 伍分币 ┃ 53
━━━━━━╋━━━━━━━━ ━━━━━━╋━━━━━━━━
贰分币 ┃ 67 贰分币 ┃ 89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第1题 第2题
第7题 第8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96 伍拾元券 ┃ 71
━━━━━━╋━━━━━━━━ ━━━━━━╋━━━━━━━━
拾元券 ┃ 64 拾元券 ┃ 62
━━━━━━╋━━━━━━━━ ━━━━━━╋━━━━━━━━
伍元券 ┃ 88 伍元券 ┃ 65
━━━━━━╋━━━━━━━━ ━━━━━━╋━━━━━━━━
贰元券 ┃ 55 贰元券 ┃ 86
━━━━━━╋━━━━━━━━ ━━━━━━╋━━━━━━━━
壹元券 ┃ 72 壹元券 ┃ 12
━━━━━━╋━━━━━━━━ ━━━━━━╋━━━━━━━━
伍角券 ┃ 85 伍角券 ┃ 68
━━━━━━╋━━━━━━━━ ━━━━━━╋━━━━━━━━
贰角券 ┃ 43 贰角券 ┃ 24
━━━━━━╋━━━━━━━━ ━━━━━━╋━━━━━━━━
壹角券 ┃ 52 壹角券 ┃ 75
━━━━━━╋━━━━━━━━ ━━━━━━╋━━━━━━━━
伍分币 ┃ 92 伍分币 ┃ 65
━━━━━━╋━━━━━━━━ ━━━━━━╋━━━━━━━━
贰分币 ┃ 53 贰分币 ┃ 75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第1题 第2题
第9题 第10题
━━━━━━┳━━━━━━━━ ━━━━━━┳━━━━━━━━
券别 ┃ 张 数 券别 ┃ 张 数
━━━━━━╋━━━━━━━━ ━━━━━━╋━━━━━━━━
伍拾元券 ┃ 56 伍拾元券 ┃ 92
━━━━━━╋━━━━━━━━ ━━━━━━╋━━━━━━━━
拾元券 ┃ 31 拾元券 ┃ 45
━━━━━━╋━━━━━━━━ ━━━━━━╋━━━━━━━━
伍元券 ┃ 80 伍元券 ┃ 72
━━━━━━╋━━━━━━━━ ━━━━━━╋━━━━━━━━
贰元券 ┃ 98 贰元券 ┃ 61
━━━━━━╋━━━━━━━━ ━━━━━━╋━━━━━━━━
壹元券 ┃ 22 壹元券 ┃ 43
━━━━━━╋━━━━━━━━ ━━━━━━╋━━━━━━━━
伍角券 ┃ 37 伍角券 ┃ 25
━━━━━━╋━━━━━━━━ ━━━━━━╋━━━━━━━━
贰角券 ┃ 45 贰角券 ┃ 59
━━━━━━╋━━━━━━━━ ━━━━━━╋━━━━━━━━
壹角券 ┃ 36 壹角券 ┃ 21
━━━━━━╋━━━━━━━━ ━━━━━━╋━━━━━━━━
伍分币 ┃ 62 伍分币 ┃ 73
━━━━━━╋━━━━━━━━ ━━━━━━╋━━━━━━━━
贰分币 ┃ 87 贰分币 ┃ 74
━━━━━━╋━━━━━━━━ ━━━━━━╋━━━━━━━━
金额合计 ┃ 金额合计 ┃
━━━━━━┻━━━━━━━━ ━━━━━━┻━━━━━━━━
说明:此参考格式列出题目10道,实际考核时,票币计算试卷出题60道,
各题的“张数”栏的两位数字,均要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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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 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五条 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二)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三)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 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

第三章 污染源监测网络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条 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和现有污染源治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或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监测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实施,其监测结果是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可接受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监测,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局报告。纠纷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人员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被监测单位应协助环境监测人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应预先通知其主管部门。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监测单位保守秘密。

第五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要求,监督所辖地区排污单位规范其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统一的标志牌。
第十八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
污染源监测设施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安装的环境保护局批准。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将已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遵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同时参与考评。
(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
(三)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可委托所属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所属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计量监督和稳定运行的监督抽测,对污染源监测设施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六章 污染源监测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不得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承担由污染源监测网统一安排的污染源监测任务的网络成员单位,应定期向网络负责单位报告污染源监测结果。
已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将监测设备与当地环境保护局监测网直接联网,将监测结果直报环境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将污染源监测结果和排污申报数据,在做出适当分析后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对在实际监测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或通报环境监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对审核合格或未提出异议的监测数据应直接用于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污染源监测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保证规定的污染源监测机构,由其上级环境保护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屡教不改的,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
对在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污染源监测单位,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未安装污染源监测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由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监测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环境保护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得收取监测费用,所需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解决。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委托监测、污染纠纷监测等所需经费由排污单位或委托方承担,收费持省级以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的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91)环监字第086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6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至三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二、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第106号、第109号和第118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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