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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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14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对加强期刊管理、规范期刊年度核验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针对核验的情况,我们对原核验办法进行了修订,定名为《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1993年10月11日我署颁发的《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即行废止。1994年年内不再进行期刊年度核验,改自1995年起每年3、4月进行。
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 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时间为每年3、4月份,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期刊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
第五条 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
三、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能否履行职责。
四、能否按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
五、期刊的版本记录是否完整。
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项规定。
第六条 各期刊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期刊年度核验表》,备上年所出样刊一套,一并送原登记机关,进行核验。在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的期刊,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期刊管理部门和总政宣传部汇总后统一办理;京外中央单位的期刊(含委托地方办的),在主管单位未提出不再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可直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暂缓核验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缓验:
1、一般造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各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视作自动停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撤销登记:
1、违反期刊管理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三期以上的;
3、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4、前一年度核验属缓验,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
第八条 对暂缓核验的期刊,可暂扣《期刊登记证》,限期提出改进措施,缓验期间不得出刊;注销登记的,直接公告停刊;撤销登记的,报新闻出版署核准。缓验或注销、撤销登记的,核验机关应通知其主管单位。
第九条 登记不满六个月的新办期刊,不参加核验,理应计入登记、核验总数,并在核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十条 年度核验结束后,各核验机关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报送核验情况报告,并附《期刊年度核验表》、《期刊情况汇总表》、《缓验及注销、撤销登记情况表》和《变更登记情况表》各一份。报送时间,除特殊情况需要顺延外,最迟不应超过当年5月末。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对本办法实施监督。各地核验机关可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0]118号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8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2010年11月3日招标,11月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8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0年11月10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1月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3年11月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75个以上(不含75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5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0年11月3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甲类成员追加投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1月4日至11月8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团成员于2010年11月8日前(含11月8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0135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0]6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号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发证对象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不含成品油管道)和跨省管理处。
(三)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包括外资、合资、合作等海洋石油开采企业,下同)和生产设施(包括油气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和陆岸输油气终端)。
二、申请
申请单位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国家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可从国家局网站直接下载),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应当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等)。
对提交上述文件、资料,其中石油天然气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的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二处。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及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应当提交:
1.依法应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材料;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对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送交海油办相应的分部。
(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跨省管理处,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生产设施应当提交: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2.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3.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6.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对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跨省管理处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送交海油办相应的分部。
三、受理
受理单位当场审查申请单位递交材料的完整性,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当时不能审查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出具"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做出要求补正、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四、审查
受理单位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五、发证
(一)对同意发证的,由承办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同意发证的,由承办处出具不同意的说明,填写不予颁发的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不予颁发的通知书。
(二)我司将及时在媒体上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六、请各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严格依照《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我司承办处及各海油分部于11月开始受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申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相关处联系:
监管一处电话:010-64463038(兼传真)
监管二处电话:010-64463067(兼传真)
海油办海油分部电话:010-84521099 传真:010-64602464
海油办中油分部电话:010-84886380 传真:010-84886444
海油办石化分部电话:010-64998753 传真:010-84645727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局负责发证的中央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3、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5、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6、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7、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8、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铝业公司
10、中铝股份有限公司
11、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12、北新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国盐业总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中国海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8、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9、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21、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2、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23、中国冶金地质勘察工程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