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44:54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会计建帐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本省的建帐单位及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帐单位,是指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应当设置会计帐户的个体工商户。
建帐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具体行使建帐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建帐监督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市、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帐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税务、工商、审计、监察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监督建帐单位依法建帐。
第二章管理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
(二)依照本办法对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查处建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履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建帐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省财政主管部门除履行前条规定外,还行使以下职能:
(一)起草建帐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制定、修改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
(三)指导各市、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的建帐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办理建帐单位建帐登记、年检、咨询工作;
(三)指导、监督建帐单位依法建帐,对建帐单位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本辖区内会计帐簿的发售工作;
(五)承办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除履行前条职责外,还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统一编号、印制工作;
(二)指导各市、县、自治县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建帐登记与年检
第九条建帐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帐登记和年检。
第十条下列单位必须向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帐登记和年检:
(一)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海口地区的省属企业。
第十一条建帐登记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帐登记时间;
(二)建帐登记证号;
(三)建帐单位名称、地址;
(四)建帐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建帐单位会计负责人姓名;
(六)建帐单位的帐簿名称及编号;
(七)国家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建帐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向所属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帐登记。
第十三条建帐单位申请办理建帐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帐登记申报表;
(二)批准设立建帐单位的审批文件或者有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会计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
(六)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提交《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许可证》;
(七)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帐单位同时启用多本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的,应当全部纳入建帐登记范围。
第十四条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帐登记申报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前条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合格的,发给《建帐登记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建帐登记合格证》是建帐单位依法建帐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六条建帐单位依法变更时,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资料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建帐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应当自注销或者吊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每年1月31日前,建帐单位应当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
建帐单位申请办理建帐年检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帐登记合格证》;
(二)上年度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年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建帐单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前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
第四章帐簿管理
第二十条建帐单位必须使用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印制的会计帐簿。
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按照会计电算化规范要求打印帐簿,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盖有“建帐监管专用章”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为建帐单位唯一的规范帐簿。 建帐单位必须依据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帐簿编报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建帐单位建帐后,不得随意更换帐簿。确需更换帐簿的,应当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更换申请,被核准后,可以启用新帐簿,旧帐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帐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帐簿交接、登记、保管制度,确保帐簿安全完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帐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帐登记、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建帐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预算拨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暂停预算拨款。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税务部门销售税务发票、财政主管部门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建帐单位的《建帐登记合格证》,对不能提供《建帐登记合格证》的建帐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税务部门不售予发票,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收费票据,
并向有关建帐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在依法对建帐单位进行审计时,建帐单位应当提供《建帐登记合格证》,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对不能提供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帐单位会计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会计证,不予年检。
第二十九条对在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中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建帐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建帐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公路恢复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公路恢复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明传电报 交公路明电发[2008]23 号   2008年02月15日



湖南、贵州、湖北、广东、江苏、安徽、江西、陕西、河南、浙江、四川、甘肃、新疆、福建、云南、广西、重庆、内蒙古、青海、宁夏、山东、山西省(自治区)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公路保畅工作,努力减少冰雪灾害对公路的损失,现就进一步做好灾后公路恢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保畅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1月中旬以来,各级交通部门和广大交通干部职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发扬不怕困难、连续作战、团结协作的优良传统,经过艰苦努力和昼夜奋战,确保了干线公路畅通和救灾物资的运输,抗灾保通工作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当前,各级交通部门要继续把保畅通作为首要任务,思想上丝毫不能麻痹,工作上丝毫不能放松,并由应急状态转入恢复工作,全面修复受损公路,为公路运营恢复常态,进一步提高公路服务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二、抓紧完成抢通扫尾工作。各地要抓紧利用晴好天气,全面清理公路上的残冰积雪和边坡塌方,尽快修复受损交通工程设施,清除路面杂物,清理受损树木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确保公路畅通。

  三、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随着气温回暖,对冰雪融化引发的再次结冰、唧泥、翻浆、边坡塌方、路基冲刷和不均匀沉降等次生灾害,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等问题,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安全隐患。特别是对陡坡、背阴、桥涵构造物和高边坡等重点路段,要加大巡查频率,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及时对发现的病害予以处治。

  四、科学组织实施灾后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先重后轻、先通后畅、先干后支、远近结合”的原则,全面开展灾后恢复工作。对受损公路要进行全面调查和技术状况检测,为科学制定灾后恢复计划奠定基础。同时,结合受灾情况,及时调整公路养护大中修和路网改造工程项目,尽快组织实施。

  五、对受灾路段桥梁进行全面检查。各地要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受灾路段的桥梁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承担高速公路分流任务的路段,要认真检查承重结构的受力状况,重新评定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对桥面上附着的融雪剂等要及时予以清除,对锈蚀的钢构件要及时采取除锈防腐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较轻的病害要及时处理,防止病害进一步恶化,损坏的桥梁伸缩缝、栏杆等设施要及时更换;对损害严重的桥梁,要及时纳入危桥改造工程,采取加固改建措施予以修复;对一时无法修复改造的危桥,要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桥梁安全运营。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各城市协助提供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有关数据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各城市协助提供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有关数据的通知



建住房开函[2003]121号

各有关城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建设部正在会同上海市社科院完善预警预报指标体系,为了进一步检验指标的科学性,现请你城市提供1992-2002年房地产相关数据,请与相关部门协调,尽快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预警预报专栏”下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数据填报表”电子表格,于12月25日前将填报的电子表格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返回上海社会科学院。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联系人:吴旭彦

  联系电话:010-68393057,68394079

  上海社会科学院联系人:陈则明

  联系电话:021-63858844,13162002306

  E-mail:czm@sass.org. cn

  附件: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数据填报表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