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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废止《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等7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56:06  浏览:9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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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废止《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等7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废止《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等7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科技函〔2011〕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经相关文化行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复审,下列7项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WH/T0301-1993


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



2
WH/T0204-1999


舞台灯具质量测试与评价


3
WH/T0504-1999


信息交换用汉字22×22点阵字模数据集


4


WH/T0505-1999


信息交换用汉字28×28点阵字模数据集

5
WH/T0302-2000


歌舞厅灯具技术通用条件


6
WH/T14-2001


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


7
WH/T23-2006


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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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申报2012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的通知

工信电子函[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电子企业集团及项目申报单位:
  
   依据《2012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确定以下18个项目为本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见附件1)进行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注意事项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大型电子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具体名单详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网站www.itfund.gov.cn),请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66号)、《2012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的要求,做好2012年度基金招标项目推荐工作。
  
   请推荐单位认真填写《推荐意见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推荐意见包括对投标单位的意见、对承担该项目的意见、是否给予配套资金及配套金额或比例。对推荐单位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投标单位汇编入投标文件,一份由推荐单位于4月20日前统一报送部电子信息司。
  
   二、投标单位注意事项
  
   (一)凡有意向投标的单位,请于3月21日起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网站下载各招标项目的标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并根据标书要求编写相应的投标文件。各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均留有联系人及电话的相关信息,编写中遇到问题可咨询该联系人。
  
   (二)投标文件应封装,封皮上注明所投标项目的名称、招标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和邮编、投标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封口处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的公章。
  
   (三)为加强基金项目管理,请意向投标单位提前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网站进行注册(以前年度已注册企业不必重复注册),并填写《投标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将《投标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发送电子邮件至ucps@miit.gov.cn予以确认(最迟不得晚于4月13日)。
  
   三、投标文件报送方式
  
   (一)投标文件应于2012年4月20日前递交我部(如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包括纸质文本(A4格式)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以U盘或光盘保存,请自行保留备份,不予退还)一份。
  
   (二)为确保安全,凡邮寄投标文件的,应以邮政特快专递(EMS)形式寄送。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邮政编码:100846。
  
   (三)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数量、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联 系 人:王莉华 任志安 丁杰
   联系电话:(010)68208203 68208202 68208274
   传 真:(010)68271654
  
  附件:1、2012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
     2、推荐意见表  
     3、投标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87/14521147.html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号
财政部
2003-1-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见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税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原则上交由中国科学院动物所和植物所妥善安置,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公益性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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