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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03:11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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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2〕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重大节假日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收费公路政策的实施,拓宽了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对加快我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土资源开发,优化产业布局,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公路交通拥堵现象逐步加剧。重大节假日期间,部分公路收费站因车流量大、排队缴费而导致拥堵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假日出行、度假旅游的通行效率,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是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对于适应人民群众出行的新要求,发挥公路交通的比较优势,提高重大节假日收费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降低公众节假日出行成本,进一步加快发展城镇郊区游、农家乐等旅游业,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站在事关更好地服务民生、更好地推动公路交通科学发展、更好地健全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高度,认真办好这件顺民心、促发展的好事,严格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面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实施工作
  根据《通知》规定,今后每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及其连休日期间,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将免费通行。部决定,从今年国庆节假日起开始实施《通知》要求。作为第一个实施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国庆节假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路网运行监测,确保假日期间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一)切实加强收费站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对公路收费站现有收费车道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要按照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要求,在适当地点提前设立明确清晰的引导标识,合理布置、统筹安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和免费专用通道。特别是交通流量较大的收费站,要设置专门的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道,避免收费车辆与免费车辆混合通行。实施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省(区、市),要抓紧调整完善ETC收费系统,确保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快速通行。出现交通拥堵和通行高峰时段时,收费公路管理机构要有专人负责,靠前指挥;各收费站要增派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和交通疏导,及时处置拥堵问题。对收费道口严重不足的收费站,要抓紧调查论证,研究制定扩宽改造方案,增加收费道口,满足车辆通行需求,确保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切实提高收费站通行能力和效率。
  (二)切实加强收费公路出行信息服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重大节假日期间要通过高速公路信息情报板、交通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及时发布重大节假日期间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提前告知并引导公众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和路线,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导致收费公路拥堵或行驶缓慢。
  (三)切实加强收费公路服务设施运行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9〕31号)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活动。要把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其他服务设施的运行管理,作为提升行业服务能力、体现精细化管理水平、展示交通发展成就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弘扬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良好行业道德风尚。要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工作程序,切实保障公路服务区及其设施干净卫生、安全有序,服务温馨、方便实用。要加强重点区域和部位如餐饮食品,卫生场所,加油站点等的监管力度,确保设施功能完好、油料供应充足、车辆维修便捷、应急措施有力、环境整洁有序,让人民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去。
  (四)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是国家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促进公路交通科学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服务为本、畅通主导的要求,但也会对现有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正常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解疑释惑。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全面了解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的重要意义和实施内容,全力支持和保障实施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要通过该项政策的实施与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现阶段我国坚持收费公路政策的必要性,为公路交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与条件。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与部公路局沟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推进。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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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
——浙江宁波中院判决翁明奎诉毕君等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加害人反悔的案件,民事审判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通过对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审查,依据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案情

2008年1月和8月,被告毕君两次向原告翁明奎共借得200万元。2009年9月,毕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2010年11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甬镇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判决毕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毕君不服该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翁明奎与翁建英(毕君妻子)、张亚君在孙福强见证下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如毕君被终审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被释放,由翁建英代毕君向翁明奎支付100万元,于协议签订时先支付50万元,另50万元从2011年1月起分五个月每月底前支付10万元,并由张亚君对翁建英承诺的该付款义务(2011年1月起分期付款的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翁明奎与毕君签订和解协议一份,约定翁明奎同意毕君付给翁明奎100万元了结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前述毕君支付100万元的方法按照2010年12月27日翁明奎与翁建英、张亚君三人所签的协议条款履行。

对毕君的要求,翁明奎表示理解并同意。2010年12月27日,翁建英支付了翁明奎50万元,翁明奎向宁波中院出具了对毕君的谅解书,要求对其从轻从宽判处。

宁波中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浙甬刑二终字第416号刑事判决,判决毕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此后,毕君、翁建英并未支付余款50万元,张亚君也未承担保证责任。2011年5月,翁明奎诉至镇海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毕君、翁建英立即返还原告50万元,被告张亚君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

镇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翁明奎与翁建英、张亚君所签订的协议及翁明奎与毕君所签订的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翁明奎已按照协议约定出具了谅解书,且毕君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故被告毕君、翁建英应按约向原告翁明奎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张亚君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镇海区法院判决:被告毕君、翁建英支付原告翁明奎50万元,被告张亚君对被告毕君、翁建英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毕君等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

2011年9月22日,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刑事和解协议的主体。签订刑事和解协议的主体应具有理性表达意志的自由,对和解后果有清醒的认识,具有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刑事和解协议签订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其签订协议并履行非人身性的义务。就身份而言,只有被害人和加害人才能成为协议主体。就法定资格而言,非被害人或加害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加害人被羁押的,尽管协商和签订不可能在羁押场所一次性完成,但是在有加害人明确授权的律师进行代理的情况下,可以由律师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本案中,毕君为大学文化,曾系某银行支行行长,而毕君妻子翁建英系某银行职工,两人均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和解协议的后果,并能承担相应的责任,能够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2.刑事和解协议的真实自愿。在主观方面,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应当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毕君妻子翁建英和翁明奎协商包括最终签订协议,律师也始终在场,虽然毕君被羁押于看守所,签订双方未能面对面进行协商,但毕君辩护律师将和解决定的法律后果告知了毕君。在该案开庭审理时,毕君辩护律师将翁明奎与毕君签订的和解协议、翁明奎的谅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毕君对法庭表示对该和解协议没有意见。故三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应当能够完全获知本人的权利和协议的法律后果,签订本案所涉协议应视为三被告真实意思表示。

3.双方达成的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既然刑事和解协议本质是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协议,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应审查和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公共利益进行考量。本案庭审中,被告毕君辩称涉讼和解协议以毕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为前提条件,违反了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在刑事和解中就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处理只是达成一种意向,当事人的处理意向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如何处理必须由司法机关给予裁决。司法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的刑事案件,在判刑时对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罚,也主要是考虑其悔过情况、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情况,而不是金钱与刑事处罚的交易。即在公诉案件的和解中,当事人直接处分的是民事权益(可能间接影响刑事部分的处理),而不是刑罚权。故本案和解协议以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为前提条件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案号:(2011)甬镇商初字第384号;(2011)浙甬商终字第758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刘 丽 谢春华



农牧渔业部直属高等农业院校教学实验实习农场或实验实习场管理条例(试行)

农牧渔业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农牧渔业部直属高等农业院校教学实验实习农场或实验实习场管理条例(试行)

1985年11月8日,农牧渔业部 国家教委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高等农业院校教学实验实习农场或实验实习场(以下简称“农场或实验场”),是为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的事业单位,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示范推广的重要基地。
其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教学、科学研究服务,为培养具有坚实基础理论、熟练基本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农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教学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进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专业劳动的需要,并为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提供必要条件。
2.根据学校下达的科学研究计划,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各项科学研究项目的进行。
3.推广工作是高等农业院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农场或实验场应以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做好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使教学、科研、推广紧密结合,成为当地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的基地。
二、农场或实验场土地规模,以适应教学、科研和示范推广的需要为原则。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所需土地,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农场或实验场的专职人员的编制,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85)教计字090号通知,全国重点农业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的4~6%范围内配备编制,一般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的2~4%范围内配备编制,在学校教育事业费预算内支付工资。按照上述编制,维持实习农场的教学和生产还有困难,确需增编时,须由农牧渔业部商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增编人员的工资(含劳保福利等待遇)均由农场开支。
三、学校应根据中央关于干部“四化”的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和管理人员。专职场级干部,应由讲师(农艺师)以上任职条件的人来担任。站一级干部,至少应由助教(助理农艺师)以上任职条件的人来担任。场、站级干部要形成梯队,平均年龄以不超过55岁为宜。
学校要不断提高农场或实验场专业技术干部的素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及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必须建立专业课教师轮流下场工作的制度。要选派教师下场担任专职场、站长(分场、队)或做技术工作,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教师下场的成绩应列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评职、晋级的依据。
各校农经系要积极协助提高本校农场或试验场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重视并做好学生实习指导工作。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和本场工人的协助下,通过讲解、示范、专业劳动等环节,培养学生基本操作技能和正确劳动观点。教师和学生要尊重工人的劳动和严格遵守场的规章制度。
五、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文化技术教育。制订工人技术考核标准,建立培训制度。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派、具有相当于农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职工队伍。
六、农场或实验场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变动,凡建立、转让或撤销,必须报农牧渔业部批准。农场或实验场的土地(含水域)、房舍及其他生产资料和财产,均属全民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破坏。

第二章 经营管理
七、农场或实验场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办法,并试行适应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的多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生产部分实行联产承包经济责任制(承包到队、到组、到职工和试办小型家庭农场。下同)其分配形式可根据不同的责任制形式自行决定。
教学、科研部分实行承包责任制。签订合同,明确承包责任。分配形式各校根据情况自定。其收入一般不低于生产承包工人的平均收入水平。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农场或实验场给予补贴。
学校应给予农场或实验场经营自主权。即:人事调配和雇用权,制订生产、财务计划权,物资调配权,产品处理权。
农场或实验场也应使承包者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
八、加强计划管理。农场或实验场要根据学校批准下达的教学、科学研究计划,编制年度计划(包括教学、科研、生产三部分)报经主管院(校)长批准后,订出具体实习实验方案。年度计划执行结果要进行总结,报告学校。
学校要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健全各项统计制度,按期上报统计报表。
九、加强财务管理。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实行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定期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师生下场进行教学、生产实习和专业劳动,一律不计酬。勤工俭学劳动实行按劳付酬。接受校外教学、科研任务应合理收费。
农场和实验场暂免缴所得税,其收入用于场内相应的一切开支。生产或出售产品以及从事加工、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照章纳税。
十、加强物资管理。所需计划物资,应纳入学校物资供应计划,并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制度,做到采购、贮备有计划,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废料有回收。防止积压、丢失、损坏、变质等浪费现象的发生。
本场产品提供教学、科研需要外,其余部分,可以有计划地组织产品的加工、销售。
十一、加强技术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规定技术操作规程,实行技术责任制。建立各种资源档案、技术档案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加强劳动管理。参照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建立职工奖惩制度,定期评比考核,做到赏罚分明。
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和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充实防护用品和设备,严格执行,定期检查。
十三、农场或实验场要根据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各专业(学科)的特点,制订近期和远期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其基本建设(不含生产部分),应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计划的实施,由学校统筹安排和统一管理。
十四、在完成教学、科研、推广任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和技术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吸引校外资金,发展多种经营,搞活经济,努力发展生产,更新设备,以加快农场或实验场的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十五、农场或实验场正式职工,按国家劳动部门规定,享受当地国营企业同工种的劳保用品和保健津贴。
十六、关心职工群众生活,办好职工食堂,逐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开展职工业余文娱、体育活动,组织职工业余文化技术学习。
在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下,解决好职工子女就业问题。

第三章 组织领导
十七、院校应有一名副院(校)长分管农场或实验场工作。实行院(校)长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
十八、实行场、站(分场、队,下同)两级管理。站(队)由场、系双重领导,以系为主或以场为主。场、系必须明确分工,紧密配合。
十九、场党总支(或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团结全场职工,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完成教学、科研、推广和生产任务以及农场或实验场建设计划的实现,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二十、各院校要根据本条例,制订出实施细则。
二十一、农场名称是仍称为教学实验实习农场,还是改为教学实验实习场,由各校根据具体情况研定。
二十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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