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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40:33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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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效率与质量所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问责等活动。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建立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行政机关、新闻单位抽调人员开展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行风评议员等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职责

第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关行政效能和软环境建设情况;   
(三)受理涉及行政效能和发展软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四)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评议考核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行政问责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第八条 着力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建设,主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的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进行认真登记、及时办理的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解释和答复,按时限帮助引导到相关单位、部门办理。
(二)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三)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的制度。
(四)软环境建设监测制。软环境建设监测制是指在重点部门、企事业单位、便民服务机构和群众中建立一批监测点,对软环境建设、效能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制度。
(五)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和政务大厅办事或咨询,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要件、程序、时限等全部信息材料的制度。
(六)效能监察投诉制。效能监察投诉制是指在行政监察机关建立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开通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效能投诉的制度。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重点

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
(一)对中央、省、市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不落实、不按时落实的;
  (二)工作“庸、懒、散”,无正当理由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游戏、打麻将等无所事事、有工作不干等行为的;
(三)在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中,擅自设立审批许可条件、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难度的;
(四)利用行政审批权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等行为影响群众办事、损害发展软环境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六)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故意设置障碍,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办事难度、延长办事时间的;
  (七)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不纳入、或者在窗口职责权限内应办理而不办理的;
  (八)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以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监察方式包括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暗访、评估,以及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等方式。行政效能监察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涉及重要的效能监察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由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选择一批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评估,选择面不低于当地行政机关总数的30%。

  第十二条 实施专项效能监察,应当向被监察的单位发出行政效能专项监察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书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实事求是地提交行政效能监察报告。

行政效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的主要责任,处理依据、意见,以及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结果处理。监察机关根据效能监察结果,开展行政效能问责。重要的行政效能问责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行政效能问责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安顺市委关于开展警示诫勉工作的实施意见》、《安顺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实施问责:
(一)行政效能告诫;
(二)警示诫勉;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组织处理(含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予以辞退。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监察机关在实施效能监察中发现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效能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问责救济。被问责人员对行政效能问责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效能问责的执行。

第七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行政效能问责一次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两次问责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所在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单位(部门)受到行政效能问责一次的,年终目标考核为末等奖,同时取消主要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问责结果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问责结果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对省驻安单位的行政效能问责,由市级监察机关将问责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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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 财建〔2002〕379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各省(区、市)局,各机场:
  自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征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征缴的机场费也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少数单位对征缴工作认识不足,管理不力,以至出现今年1~8月份机场费收入不够理想,突出表现在少数机场征收的机场费未能及时解缴入库。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精神,顺利完成全年机场费预算任务,保证航空安全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37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加强机场费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场费征缴入库的有关规定。根据《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各机场应于每月8日之前按指定预算科目将代收的机场费就地缴入国库。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对机场费征管工作的监督力度,以确保这项规定的落实。
  二、坚决查处违规行为。截留、挪用机场费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一经发现,应立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民航总局和各地区管理局要在审批投资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和投资拨款等方面予以制约。
  三、尽快清理上缴已征收的机场费。机场费是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征收情况如何直接影响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各征缴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接本通知后,要对机场费征收、缴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各单位已征未缴的机场费必须于今年10月31日前清缴完毕。
  四、建立机场费征缴月报制度。民航各省(区、市)局、机场(航站)每月10日之前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报送“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缴月报”,并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机场费征缴和票据领用情况(具体表格附后)。各地区管理局于每月15日之前,将汇总的月报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汇总后报财政部。
  五、将机场费票据发放与征缴入库金额挂钩。从2002年10月开始,机场费票据全部通过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发放。各发放单位须建立机场费票据登记制度。各机场在领用机场费票据时,须向发放单位提供最近一次机场费缴款书复印件,票据发放单位据此核定本次机场费票据发放数量,并留不超过10%的余量。机场费票据一般按月发放。少数地处偏远、旅客吞吐量较少的机场可适当放宽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六、加强机场费票据和台账管理。票据发放和使用单位须定期自查,确保账实相符。对擅自印制使用机场费票据的,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有关条款处罚。
  加强机场费的征缴工作,是圆满实现财政收入预算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要认真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民航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附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缴月报及说明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8-caijian02379fu_20050701.doc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25日,水利电力部

为完善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部制定了《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随文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执行。
各主管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勘测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完成国家、上级下达和接受外部委托的勘测设计任务,根据国家有关勘测设计单位改革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其性质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要有效地组织财务活动,加强资金管理,正确计算成本,组织好收入结算,搞好盈余分配,按时完成上交任务;同时,必须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精神,努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财会工作的领导,按《会计法》的规定,独立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财务会计人员,保证财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大、中型勘测设计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要配备有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的领导干部主管财会工作,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关心和帮助财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注意知识更新,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当好领导参谋,在预测、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勘测设计工作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物资供应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以及成本计划,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财务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权限的划分,应按部(83)水电财字第11号《关于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以及(83)水电财字第172号《关于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固 定 资 金 管 理
第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有些劳动资料单价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分类项目按部颁发的固定资产目录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用基建拨款或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
二、用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
三、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以后的价值记帐。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记帐。实际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从专用基金中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第九条 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计提折旧:
一、凡在用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均应按上级主部门规定的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并按规定的大修理费率计提大修理费,计入当月成本。
二、凡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设备,不提折旧和大修理费;当月增加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和大修理费;当月减少和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应照提折旧和大修理费。
三、生产季节性较强的勘测用设备,可按产量法计提折旧。
四、房屋和建筑物不提折旧。
第十条 各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由本单位留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重建、重置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
第十一条 对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以基建投资或折旧基金,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
三、经上级批准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四、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入帐价值有错误;
六、遭受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下列情况调出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
1.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的固定资产;
2.单位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固定资产;
3.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应无偿调拨和上交的固定资产。
二、除按以上规定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外,其他均实行有偿调拨。有偿调拨的计价原则是:新设备按帐面原值计价;旧设备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或按质论价。
三、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是设备技术性能落后,属淘汰机型,修复困难应更换代替的;
2.设备损坏,不能修复,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3.设备继续使用,将会引起危险事故,必须拆除的;
4.设备质量确实低劣或锈蚀变质实无多大使用价值的。
四、有偿和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应按原值减少固定资产;调拨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固定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基建完工交付使用而增加的固定资产;
二、用专用基金、专项拨款及经批准由其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
三、无偿调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
四、经批准入帐的盘盈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利用效果按以下指标考核:
本期勘测设计总产值
一、固定资金利用率=--------------
本期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余额
×100%
本期盈余总额
二、固定资金盈余率=--------------
本期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余额
×100%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一、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设置明细帐进行详细登记,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各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分布情况和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果,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保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设备技术档案;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积极采取措施,使之投入使用,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财务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报请批准,转售给需用单位,以免资金长期积压;每年要进行一次财产清查,检查鉴定设备使用状况,注意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妥善保护和合理使用,提高设备的生产力,并建立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护的岗位责任制,防止损坏、丢失、保护财产安全。

第三章 周 转 金 管 理
第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周转金分为以下几类:
一、定额周转金。包括:
1.储备资金,包括各种库存材料。
2.备用金。
3.生产资金,包括勘测设计费用、辅助生产、队室经费、院管理费、待摊费用等。
4.成品资金,包括未结算的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
二、其他周转金。包括: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2.结算资金,包括应收勘测设计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十七条 周转金的主要来源有:
1.上级主管机构按规定核拨的定额周转金;
2.单位从事业发展基金中转入的周转金;
3.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勘测设计款;
4.银行借款;
5.其他来源取得的周转金。
第十八条 周转金需要量应按勘测设计收入资金率核定
一、勘测设计单位周转金需要量核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储备资金、备用金、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
二、周转金需要量核定的方法,一般是根据前三年周转金占用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勘测设计收入资金率定额,按计划年度勘测设计收入核定需要量。计算公式是:
定额周转金平均占用额
销售收入资金率定额=----------×100%
勘测设计结算收入总额
周转金需要量=全年计划勘测设计总收入×销售收入资金率定额

三、单位已结转的周转金超过核定的周转金需要量时,其超出部分应交回主管机构,如需继续占用,应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九条 周转金利用效果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考核:
一、资金周转速度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周转天数=-----------×本期天数
本期勘测结算收入总额
本期勘测设计总产值
二、周转金利用率=-----------×100%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本期盈余总额
三、周转金盈余率=------------×100%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四、收入资金率=------------×100%
本期勘测设计结算收入总额
第二十条 建立分级分口管理的责任制
一、财务会计部门在院长、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周转金的集中管理,在上级核定周转金需用量的范围内,制定周转金分项定额,并分配给有关部门分口管理。对各项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调度,定期分析检查监督,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二、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定各级仓库的储备资金定额指标,编制物资供应计划。建立材料收发保管理制度,制定各种材料消耗定额,控制材料领用。加强库存材料管理,保护材料的完好无缺,经常保持合理储备,保证生产需要。定期查库,积极处理积压物资,充分挖掘资金潜力。
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生产计划,制定生产资金定额,严格控制材料使用和生产消耗,促进节约生产费用,降低成本。

第四章 成 本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勘测设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
一、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
1.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和低值易耗品;
2.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和固定资产租赁费(包括按合同规定租用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
3.按国家规定支付给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实际开支和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和技术改进、合进化建议奖;
4.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5.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提取的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业务建设、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费;按不超过结算收入(施工图部分)的4%提取的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验收等的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电力设计院按不超过结算收入3%提取上交的标准化基金;
6.勘测设计单位为开辟技术商品市场支付的广告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咨询费、专用技术使用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等)和参加投标招标发生的费用;
7.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印刷费、资料费、电算费、消防费、检验费、财产保险费、周转金借款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等。
二、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1.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2.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劳保统筹基金和直接开支的,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等;
3.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和国家规定不准列入成本开支的奖金及部分自费调资经费。
4.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年应编制成本计划。
一、勘测设计成本分为可比专业项目成本(如规划设计、钻探、平硐等)和不可比专项费用。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全部勘测设计成本计划”和“可比专业项目成本降低率计划”。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季编制执行计划。
二、勘测设计成本计划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目标成本和下达的成本降低率指标进行编制。
三、各单位应做好成本预测工作,经常调查研究,掌握技术市场信息,制定目标成本和降低成本措施,改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加强成本控制。年度成本计划指标,应分解为责任成果,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形成责任预算,实行分级分口管理,组成一个成本管理控制网。
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根据责任预算进行控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每项成本形成的具体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控制各项支出,随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计划的损失和浪费,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使每项具体的和全部的费用开支限制在责任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成本核算:
一、勘测设计以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为核算对象,分别按单项工程分阶段(规划设计、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业项目进行核算。对一些小型项目可以集中核算。
二、勘测设计成本核算必须按照实际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不准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三、勘测设计成本以勘测设计工程结算期为计算周期,并按月结帐。同一勘测设计项目,同一计算周期内核算的工作量,收入和消耗的起迄日期必须一致。
四、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以免影响成本的正确性:
1.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2.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与未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3.可比专业项目成本与不可比专项费用的界限;
4.指令性、指导性计划项目成本与外协、咨询、业余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5.各勘测设计工程、专业项目成本之间的界限。
第二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要定期组织成本分析与考核工作,研究勘测设计经营活动中的劳动耗费,成本升降原因,挖掘内部潜力,为提高经济效益寻找有效途径。成本管理工作的好坏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考核:
1.可比专业成本降低率=
本期可比专业实际总成本
(1- ------------------)×100%
本期各项可比专业 各项可比专业上
×
实际完成工作量 年实际单位成本
本期勘测设计总成本
2.产值成本率=----------×100%
本期勘测设计总产值
本期已结算勘测设计总成本
3.收入成本率=------------×100%
本期勘测设计结算收入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
一、应在院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领导下,认真做好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按平均先进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定额、工时、材料消耗和费用定额;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和定期盘点制度;内部相互间提供劳务的结算价格和结算制度。
二、院长和总会计师要对全院的经济效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执行成本计划,控制成本支出,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改进经营管理。
三、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和落实成本计划,监督、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并搞好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四、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的编制、落实和综合平衡,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开工和竣工通知单,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按月向财务部门提供实际完成工作量和产值,为成本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
五、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六、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物资供应计划,汇集材料消耗分析资料,归口负责降低材料成本的机械使用费成本。
七、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劳动工资计划,改进劳动组织,控制生产用工,健全考勤制度,做好人工耗费的分析,归口负责降低人工成本。
八、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第五章 收入和盈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国发(1983)122号文颁发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委托任务的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及付款办法。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费应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分阶段收取。
一、勘测费:一般分三次收取。签订合同后按预计勘测费收取30%,勘测工作开工后收取30%,勘测成果交付后,按实际工作量收清勘测费。
二、设计费:双方签订合同后,应收取全部设计费的20%,初步设计交付后收取30%,施工图全部交付后收取50%。
三、设计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应根据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按年签订“图纸文件交付和设计费交付协议”。
四、承担小型项目设计费及勘测工作量小的项目,其收费办法可以适当简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勘测设计结算应按工作进度分阶段进行,年终必须全面进行结算。财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提供的已完工程项目结算通知单和实际完成工作量统计资料办理结算。按照收入和费用相配合的原则,结转应结算项目的收入、税金、成本和盈余。即凡已预收勘测设计款,并在结算期已完成阶段工作量的项目,必须全部结算;已预收勘测设计款,尚未开展工作的,一律不能结算;已预收勘测设计款,部分已开展工作,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可按形象进度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后,收入减去税金。成本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后的盈余,百分之十五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百分之五交部,百分之五交主管机构,百分之七十五留勘测设计单位使用。
勘测设计单位留用部分的盈余,先将自费调资(扣除按规定列入成本部分)所需经费提出进入奖励基金,剩余部分建立四项基金,四项基金的比例规定为:
一、电力设计院事业发展基金为百分之五十,后备基金百分之五,福利基金为百分之二十,奖励基金为百分之二十五;
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事业发展基金为百分之五十,后备基金为百分之五,福利基金为百分之十五,奖励基金为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按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保部计设(1986)1275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些业余设计(不包括勘察外业部分)。
二、为提高设计人员的素质,要留一定的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组织业余设计的勘测设计单位,业余设计时间每周掌握在六小时以内,业余劳动不能超过工作岗位上八小时工作制的平均工作强度,并对设计的质量和进度负责;由于设计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单位设计者的责任。
三、业余设计收入和盈余的管理:
1.勘测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收支,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收入列入“预收勘测设计款”帐户;
2.已完工的业余设计项目按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纳入单位的正常收入,转入“勘测设计结算”帐户,其余百分之二十转入“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业余设计津贴)”帐户由单位统筹安排分配给职工个人。直接参加业余设计的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个人所得每人每月在三十元以内部分,免征资金税,超过三十元的部分,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3.为组织业余设计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应摊配的管理费都必须按规定列入该项目的成本。
第三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所属科协和咨询机构组织科技咨询服务,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86)科协发咨字089号《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精神,对勘测设计单位所属科协和咨询机构的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规定如下:
一、业务范围和收费原则按(86)科协发咨字089号文的规定执行。但属勘测或设计的项目,以及指令性的规划、可行性研究项目的收入,不得作咨询收入处理。
二、咨询服务费收入和盈余的管理
1.勘测设计单位所属科协和咨询机构组织的咨询服务费收入,应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分别核算,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
2.科技咨询服务纯收入可提取10 ̄15%列入“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专家咨询津贴)帐户,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专家津贴和对做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专家咨询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
3.咨询服务纯收入减去提取专家咨询津贴后的余额,直接转入“盈余”帐户,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4.为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应摊配的管理费,都必须按规定列入咨询成本。
第三十四条 收入和盈余按以下指标考核:
本期盈余总额
一、收入盈余率=--------×100%
本期结算收入总额
本期盈余总额
二、产值盈余率=--------×100%
本期总产值
本期盈余总额
三、成本盈余率=------×100%
本期总成本
本期盈余总额
四、资金盈余率=---------------×100%
本期固定资产 转本期定额周

(原值)平均余额 金平均余额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收入和盈余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一、勘测设计单位要根据上级批准的勘测设计工作计划和确定的目标盈余,编制盈余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基层单位下达责任盈余,以保证盈余计划的完成,并要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努力挖掘潜力,组织收入,为增加盈余寻求各种有效途径。
二、计划经营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技术市场信息,对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商定取费标准、定金和付款办法,安排落实各项生产任务,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勘测设计进度的统计资料。
三、财务部门要经常分析收入情况,及时向院领导和计划部门反映收入情况,对未能按合同付款的委托单位要与计划部门配合积极催收。
四、严格控制营业外支出。对属于营业外支出范围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六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等开支要严加控制,力求节约。凡不属于营业外支出范围的开支不得列入盈余开支。

第六章 专 项 基 金 管 理
第三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专项基金包括以下两类:
一、专用基金,包括按规定提取和留用的固定资产更新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二、专项拨款,包括由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科研究补助费,以及规程规范、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等。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是:
一、正确筹措各种专项基金。按国家财经制度的统一规定提取各种专用基金,不得任意提高提取比例,不准改变提取条件。向国家和上级申请专项拨款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申报,并注意使用效果。
二、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1.专项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接受银行监督,存款利息按比例直接进入“专用基金”各明细帐户;
2.专项工程所需要的专用物资原则上应用专项基金购买,分别核算;与勘测设计共同使用或采购前不易划分的,使用后要及时结算;
3.划清各种基金的界限,发生的支出应按其性质,分别从有关基金中开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4.按照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更新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管理,除分散在外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勘测队外,不能分配交给处室管理,应由院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杜绝不合法的开支。
三、贯彻“先提后用”的原则。对各项专用基金都要加强计划管理,贯彻“先提后用”的原则,量入为出,节约使用。
四、贯彻“讲求效果”的原则,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讲求效果,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对用于事业发展的款项,要进行预测、决策,选择最佳方案,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更新基金包括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上级拨入的设备购置拨款等。主要用于:
1.设备更新;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
3.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4.零星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支出。
第三十九条 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取率提取,主要用于为恢复固定资产性能的大修理工程支出。结合大修理对机器设备进行的小型技术改造所需费用,也可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
第四十条 事业发展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从留成的盈余中提取。专项拨款已完项目的结余应转入事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1.技术开发和弥补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大修理基金的不足;
2.经过上级批准转作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
3.补助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的不足;
4.用于多种经营方面的投资;
5.补充周转金的不足;
6.其他应从事业发展基金开支的款项。
第四十一条 后备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从留成的盈余中提取。后备基金由院长掌握,本着按年度先提后用的原则,主要作为本单位收入下降后补助日常开支的备用基金,也可补助事业发展基金的不足。
第四十二条 福利基金的来源,一是按规定的比例从盈余留成中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二是按规定比例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福利基金主要用于: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活动站、校外辅导站、农副业生产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
4.职工业余文体活动的补助;
5.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6.按照国家规定由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奖励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从留成的盈余中提取。奖励基金主要用于:
1.按规定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自费调资经费;
2.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奖金;
3.超过奖金税免税限额以上部分的职工奖金和交纳的奖金税。
奖励基金结余较多时,可以转入“福利基金”安排使用,但福利基金不能用于奖励基金。勘测设计单位奖金的发放,按照计设(1986)2562号《关于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缴纳奖金税。
第四十四条 其他专用基金包括: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从成本中提取的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按不超过结算收入(施工图部分)的4%从成本中提取的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验收等的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按业余设计收入的20%提取的业余设计津贴和从咨询服务费纯收入中提取10 ̄15%的咨询津贴;按工资总额13%提取的离退休人员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各项其他专用基金应用于相应的支出,不得留用,不得扩大开支标准。

第七章 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直接责任者以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主管机构,应经常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财务制度;按期审查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开支,予以纠正,对资金使用不当,经济效益不高的事项,要限期改进;对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揭发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应坚决贯彻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审查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八条 财务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应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检查、监督资金、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银行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的勘测设计单位,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电力部财务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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