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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49:40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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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126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矿山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44号),《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黔国土资发〔2007〕33号)、《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6〕111号)、《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黔府办发〔2006〕11号),《毕节地区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毕署办通〔2007〕283号)、《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毕署办通〔2006〕2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责任,是县乡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矿山企业及其法人应当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诱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各矿山企业和群测群防组织的职能职责,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履职、矿山企业和群测群防组织履职尽职、社会参与监督的层层管理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制。



第二章 层级责任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形成地、县、乡、村、组、户和有关管理部门层级责任体系;县(市、区)分解落实到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分解落实到村(居、社区),村(居、社区)分解落实到组、到户。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县乡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县、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承担具体责任。

(三)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工作承担主管责任。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是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部门,对部门职责范围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部门主要责任。

(四)矿山企业是矿区范围内开采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主体,对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承担主体责任。

(五)各村(居)委会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预防、监测、报告和处置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地区行署职责

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采取措施,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不定期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城镇、乡村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四)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确保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当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应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五)负责处置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和各类险情。在省、地领导下,具体承担3人(含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七)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根据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所需资金,预算当年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包括搬迁避让工程、勘查设计、勘查治理工程、应急调查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工作等。

(八)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落实。

(九)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各乡(镇)及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发督查整改意见书,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地区地灾办。

(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执行地质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地质灾害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地质灾害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一)建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报告、预警、应急指挥机制。建立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任组长,县(市、区)有关部门参与,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害速报反馈、定期查询制度。实行值班、带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应急指挥机构,从人员、资金、物质等方面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凡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查询制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非汛期每月查询一次,汛期至少每十天查询一次。

(十二)查处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十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根据实际成立专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明确值班人员和各隐患点的责任人、监测人;完善乡、村、组防灾信息网络,并进一步明确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各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二)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个隐患点的防灾预案。

(三)建立健全乡村干部联户承包防灾责任制。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要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骨干包户的防灾包干责任制,确保受灾害威胁群众都有专人负责联系和组织紧急避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隐患排查情况要逐一登记,汇编成册,并及时上报县地灾办。尤其是斜坡地段、高陡坡、河沟边、山谷口、矿山、工程建设工地等是重点区域。排查内容包括:地点、灾害类型、灾害规模、预兆特征、威胁对象、排查时间、排查人等。对巡排查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明确监测人、防灾责任人。

(五)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及时发放工作职责明白卡;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受威胁的单位(户)要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加强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

(六)严格值班制度。要做好值班安排,汛期要做到24小时值班,明确值班纪律,做好值班记录,保证通讯畅通,及时下传预警信息和上报灾情险情等情况。值班电话应及时对外公布。

(七)落实监测巡查责任和信息月报制。每个隐患点要明确专人监测(观测)和巡查,做好记录,适时分析。发现灾情险情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八)预警预报。对巡查监测发现的灾害预兆,要及时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预警预报,尤其要根据当地气象情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级的预警预报信息,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九)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地灾办报告。

(十)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乡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紧急处置,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地灾办报告。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灾预案的落实。

(二)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

(三)指导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控和检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测和评价数据库。

(四)组织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开展对监测人的业务培训。

(五)编制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年度预算,经有关部门会审,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六)组织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并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参加责任单位组织的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七)依法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地质环境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八)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九)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切实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调、沟通、协作,进一步改进预报方式,全力增强预测预警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要在以往区域性、趋势性、大范围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加强对居民聚集区、交通干线、旅游风景区等人口集中区和重要场所的预测预报,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不断提高预报精确度和水平。

(十)建立监测预警网络,提高预测预报防灾能力。积极推广滑坡裂缝报警器、裂缝伸缩仪等小型专业监测仪器在群测群防工作中的运用,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专业监测,依靠科技进步手段,进一步提升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水平。

(十一)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十二)灾害发生后,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灾害灾情。

(十三)落实月报、值班制度和巡排查制度,汛雨期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保持政令畅通、信息畅通,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严格执行交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组织和督促本部门有关单位实施对公路沿线及两侧公路建设中形成的高陡边坡、不稳定斜坡巡查排查。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督促因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落实险情巡查、监测和防灾措施。

(二)水利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对危及水库、山塘、水电站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组织开展对危及水库、山塘、水电站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监督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负责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责任人进行治理。督促开展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建议,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防灾措施的检查和落实。负责对危及水库、山塘、水电站安全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紧急处置,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建议,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防灾措施的检查和落实。组织开展对危及建筑行业、城镇等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负责管理建筑活动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责任人进行治理。对管辖地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组织治理。

(四)规划部门职责: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不予批准相应的规划。

(五)教育部门责职:负责督促各大、中、小学、幼儿园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各学校开展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设立警示标志。督促投资兴建的学校教育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建议,负责项目建设落实好防灾措施。普及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灾知识;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学校搬迁、治理工作。负责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气象部门职责:分析、预报县域未来24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及各雨量站的雨量动态。在监测到达到各种地质灾害发生的临界雨量信息时,及时同各级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委员会办公室会商。根据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警预报分别在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和手机等系统,共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

(七)工业和能源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督促各矿山企业、乡镇企业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负责督促各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或对受灾人进行搬迁。负责组织开展因乡镇企业生产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组织各矿山企业、乡镇企业开展生产活动范围内及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督促乡镇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的建议,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防灾措施的检查和落实。监督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负责矿山企业、乡镇企业对危及安全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八)军事武装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军、警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兵力、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抢险救灾。

(九)林业部门职责:负责国有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巡查、排查和监管,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负责对危及管辖林区的地质灾害的报告和应急处置。

(十)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十一)民政部门职责:负责自然地质灾害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及临时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的警戒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安置等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组织综合性应急救援,充分发挥装备和专业救援优势,迅速赶赴现场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十三)旅游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和监测、治理,当旅游景区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协调做好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职责

村民委会主任担任村级群测群防网络负责人。各村组要安排干部或村民,划定责任范围,包户包区段,开展隐患排查、巡查,及时传递预警预报信息和上报险情灾情,参与应急转移和救援工作。

(一)制定本村(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

(二)设立地质灾害防灾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公布地质灾害防灾队值班电话;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排查,督促村民组和村民落实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并在汛前、汛期内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  

(三)明确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做好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

(四)抓好村(居)民地质灾害防灾、避灾宣传教育。

(五)发生灾情时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广大村民参与抢险救灾。 

(六)按照上级命令,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灾;危急时,直接组织群众迅速避灾自救。

第十三条 村级防灾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对所负责的区域或住户地质灾害情况的排查和巡查,并逐点逐户登记造册,掌握责任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受威胁人员、财产和发展趋势等)。

(二)向受威胁对象发放和解释“明白卡”,宣传防灾避险自救的科普知识。了解群众意愿,动员群众防灾治灾,落实专家的防治建议。

(三)汛期24小时值班,明示联系电话,确保信息畅通,指导监测,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掌握汛情、雨情和险情。接到预警预报信息要迅速到点通知受威胁对象;出现险情,立即赶到现场,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同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在连续降雨、强降雨期间,责任人要及时组织人员对隐患点监测巡查,密切注意隐患点情况,一旦发现异常,要先动员群众做好避险准备。

第十四条 监测人的职责

(一)熟悉、了解、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有关灾情情况和变化情况,并随时报告。协助乡镇政府(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地灾调查及防治知识宣传。

(二)汛期严格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全天侯监测。发现临灾迹象,按照规定发警报并组织将人员迅速转移,同时迅速上报灾情。

(三)负责对地质灾害监测设备和治理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

第十五条 村民的职责

(一)依法按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责任和村规民约履行责任和义务;服从和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作的各项安排部署。

(二)发现灾情、险情,应尽快向村(居)委会、乡镇府或国土所报告。

(三)降雨历时长或暴雨期间,注意观察房前屋后的斜坡情况,若有异常及时采取避灾措施。

(四)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应了解临灾迹象,熟悉临灾预警信号、撤离路线。

第十六条 工矿企业的职责

(一)按规定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负责对企业企业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与矿山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并按照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的要求,及时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三)确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明确监测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如实向矿山所在地的地灾办提交监测资料。有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企业,要重点监测,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危害。

(四)负责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排查工作。对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防治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所称“一岗双责”,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除履行职能范围的工作职责外,必须同时履行本规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化的,由新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地质灾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地区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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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民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受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民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受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受 理
一、受理程序
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应向其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一)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常住户籍公民的出国申请;

(二)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直接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外收养儿童的出国申请,以及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具有本省常住户籍公民的出国申请;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受理暂住本辖区内的因劳务、商务事由申请出国的外省(市、自治区)公民的出国申请。
二、受理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两张(相片标准依照《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其中未满14周岁儿童申请出国,还需提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
(三)提交与特殊申请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参加团队出国旅游的,应提交有组织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的,须提交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件。
——收养儿童出国定居的,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由外派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
——经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办理出国就业人员,须提交有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权的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确认书。


三、受理要求
(一)受理人员应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其他人员不得担任。
(二)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申请表上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
(三)查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有无涂改、模糊不清等现象,所提交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四)须面见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查验特殊申请事由所需提交的相应材料。
 (五)确认其依法履行申请手续后,由受理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核对章,向申请人签发“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
(六)为选择邮政特快专递因私护照服务的申请人,办理特快专递手续。
受理完毕后,由后台工作人员及时补录申请人相关内容,提取或扫描照片后送交审批。
四、受理时限
受理时限为二个工作日。
第二章 审 批
一、审批程序
(一)我省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实行二级审批制(特殊案件除外)。
——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辖区内公民因私出国申请的一级审批。
——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辖区内公民因私出国申请的二级审批。

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因私出国申请,应设置内部二级审批程序。其中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请材料,异地办证、经审核不批准出国的申请材料和其他疑难申请,须经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公民对不批准的决定,可以向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二)下列公民因私出国申请材料,经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1、公民申领一次入出境通行证的申请;
2、其他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上报的特殊、疑难申请材料。
二、审批内容
(一)审核电脑中受理人员前台录入资料是否与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上的内容相同,有无加盖受理核对章。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无弄虚作假、骗取出国证件的情况。
对从外地新迁入本辖区人员,要审核是否已在原籍申领有因私护照。
(三)对受理人员在申请表上加盖“常住人口信息无记录”条章的申请材料,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户籍证明的真实性,确认是否确系本辖区人员。

三、审批时限
一级审批为二个工作日,二级审批为二个工作日。
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为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护照的签发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本省公民因私护照的制作、签发工作,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发送各市公安局。
(二)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领取证件。如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代领人的身份证和《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领取证件。
(三)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公民申请出国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护照的延期、换发、补发、加注
公民申请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加注应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加注申请表》。
一、 护照的延期
(一)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有效期可延期二次,每次五年。
(二)办理护照延期手续的机关如非原发照机关,应将护照延期情况通报原发照机关。
(三)护照延期应在护照原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护照为失效护照。
二、护照的换发
(一)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已经延期两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4、护照被损坏申请换发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再办理换发护照手续;

(二)为非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护照换发手续的,需要与原发照机关核实后换发新照。

(三)换发护照时,应在新护照的备注页加注原护照号码,收回持照人原持用的护照,予以注销。对持照人护照签证页用完,需要保留原护照上的有效签证的,可以将原护照封面、封底剪去右上角,并在签发机关页加盖注销章,与新护照同时使用。
三、护照的补发

(一)我省公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挂失,取得报失证明,并在护照遗失地或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照。经审核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补发护照。

(二)我省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挂失和登报,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照。

(三)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可就近向公安机关挂失并登报声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口岸检查机关核实后,根据申请人实际需要及时补发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的申请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四、护照加注
持照人资料登记页内容发生变更、可在备注页上办理加注手续。

(一)加注内容包括:英文或汉语拼音姓名加注、近照加注、出生日期加注、携行儿童增减加注、护照换(补)原照号码加注,不办理持照人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变更。
(二)办理护照加注应向原发照机关申请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一、非本省户籍暂住人员申办护照

(一)在我省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境外商社、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作的非本省户籍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申请出国的,可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

非本省户籍暂住人员申请出国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及单位证明原件,填写申请表,由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向其原籍发函核查,在其原籍地公安机关回函或15个工作日后方可审批。

(二)属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经营公司派遣的非本省户籍出国劳务人员,暂住在我省半年以上的,可以在暂住地申请办理护照。提交劳务项目的说明书,由受理申请的暂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向劳务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核查,其原籍地公安机关回函后审批。经营公司在我省同一地区(市)派遣劳务人员超过5人(含5人)的,可由护照专办员集中向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申请,对经营公司执行特别紧急的劳务项目或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由护照专办员直接向省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
二、急件办理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
(二)出国奔丧;
(三)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四)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五)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六)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三、本规范适用于开展按需申领护照工作的地区,暂未开展按需申领护照工作的地区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温州、丽水地区开展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工作须制定特殊地区相应的调控措施。
五、本规范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高度重视,启动早、部署实,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和部做出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进入5月以来,江南、华南已出现多次大范围强降 雨过程,部分地区降水量突破历史极限,导致地质灾害多发频发。据国家气象局预测,近期全国大部分地区仍将有强降雨过程,特别汶川部分震区和玉树震区的降水量和降水天数较常年偏多,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多次批示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今年极端天气致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异常艰巨,要特别重视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范,切实抓好本省(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和三峡库区所在省(市)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防范近期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现就地质灾害防范有关工作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地都要高度重视今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异常艰巨性,进一步采取措施严加防范

  今年极端天气增多,去冬今春西南出现严重干旱、西北出现冰雪融化,进入5月以来南方又连续出现暴雨和局地强降雨,气象部门预报西南沿海台风也将增多增强。受极端天气影响,长期干旱地区再遭遇强降雨,地质灾害明显多发,西北地区年初发生多起黄土崩塌灾害,进入5月以来南方地质灾害呈多发频发群发趋势,近日福建南平、四川康定、广西苍梧等地质灾害均造成较大人员上伤亡。各地要充分认识随着极端天气增多,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已从汛期扩展到全年各个时段,高度重视今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异常艰巨性,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加强隐患点核查和面上的排查工作,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作用,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各地要根据灾情险情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指导地方政府,动员社会力量严密防范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防范不仅仅局限于汛期,也不仅仅局限于南方多雨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要全年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各地都要常抓不懈。

  二、四川、青海省对地震灾区地质灾害再做一次全面核查、排查

  四川、青海两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地勘队伍和专家对汶川震区的都江堰、绵竹、北川,玉树震区的结古镇和扎西科等地在前期调查中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面上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特别要对震区恢复重建工程区和群众临时安置区、人员集中区等进行重点核查、排查。核查、排查的结果要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和施工单位,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情况组织搬迁避让、应急处置、监测预警等,并于6月底前,将工作进行情况报部。

  三、重庆市、湖北省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再做一次核查、排查

  据气象部门预报,今年汛期三峡库区、特别中下游地区将出现集中暴雨天气,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异常严峻,重庆、湖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认真贯彻5月21-22日召开的三峡库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在前期形成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制度的基础上,近期再安排一次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和面上的排查工作。核查、排查的结果要及时通知库区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情况组织搬迁避让、应急处置、监测预警等,并于并于6月底前,将工作进行情况报部。

  四、加强部门联合,切实落实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措施

  各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公路、铁路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要严格按照近日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和铁道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加强隐患排查、采取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适时启动预案,加强主动防范、防止人为灾害,加强会商沟通、实现部门联动,加强工程治理、彻底消除隐患。指导、帮助相关部门做好交通沿线、水库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在建项目施工工地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工地的防灾措施,要限期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防灾责任和防灾措施不到位的,要立即限期整改。

  五、要落实责任,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作用,要在前期工作部署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指导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即刻通知所有群测群防员上岗到位,对群测群防员组织必要的培训,并确保坚守岗位。降雨期间,每个群测群防点要增加巡查次数和人数,通过安装报警仪器等手段,加密监测,对发现有明显变形迹象的,要及时报告,充分做好应对险情的各项准备工作,遇有崩滑迹象出现,要及时启动搬迁避险预案,坚决果断撤出受威胁的群众,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要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和总结群测群防的有效做法,及时推广,注意发现和总结表现突出的优秀群测群防员的先进事迹,结合“十有县”建设和“五到位”活动给予表扬和宣传。

  六、部建立重点片区专家指导制度、定期召开视频会或调度会掌握实情,会商指导工作

  部已于6月16日派出两个工作组分赴四川和青海指导震区地质灾害核查、排查及防范工作。

  部将于近日增加一批部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织派出7个汛期地质灾害专家组,对18个省(区、市)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进行巡查和指导(分组情况见附件)。各专家组在分区巡查、指导地质防治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本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对策建议,部将通过视频会、调度会等方式定期传达国务院领导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分析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总结交流各区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下一步工作重点。

  部领导将于6月底赶赴震区听取四川、青海两省,都江堰、绵竹、北川、玉树四市(地)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汇报。

  附件:汛期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地区区片和专家组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汛期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地区区片和专家组名单

  1.青海、甘肃、陕西区片, 专家组负责人刘传政;

  2.云南、贵州、四川区片,专家组负责人李文鹏;

  3.湖北、重庆区片,专家组负责人黄学斌;

  4.广东、广西、湖南区片,专家组负责人谢章中;

  5.福建、浙江、江西区片,专家组负责人周平根;

  6.山西、宁夏区片,专家组负责人郭建强;

  7.新疆、西藏区片,专家组负责人郑万模。

  各区片专家组成员,视工作需要由专家组负责人在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中提出,部应急中心协调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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