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郑州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5:37:01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必须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科学技术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密切协同的管理制度。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市国家保密工作局的业务指导下,主管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工作;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县、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主管本县、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凡经国家批准的发明项目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具有国家先进水平及属于我国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等项目;
  (二)未公开发表的对科学技术及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理论、新发现、新设想,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保密专利、产品的技术资料等;
  (三)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其专利的仍需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包括为国防、军工配套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的关键内容及我国独有的传统技术诀窍、配方和传统的工艺技术;
  (四)在引进、仿制中技术上有所突破、创新的科技成果,从国外引进的按合同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资料和进口的禁运设备;
  (五)通过各种秘密渠道获取的国外及省、市外尚未公布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等及其提供者的情况;
  (六)列为国家重点的科研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和科技人员及其经费等情况;
  (七)国家和省、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的科技统计分析资料及科技档案;
  (八)我国特有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农、林、牧、渔、微生物、药物等珍贵动、植物资源的技术资料和尚未鉴定定名的标本;
  (九)可能在国外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仿制、复制品;
  (十)贮存科技保密项目数据的电子计算机软件;
  (十一)其它科技保密事项。


  第六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科技保密项目、国家特有的发明创造、具有民办先进水平的技术诀窍或核心技术、国防、军工尖端技术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列为绝密级。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较大经济利益的科技保密项目、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及有国际竞争力的保密专利、重大成果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受到较大损失的,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和机密,对发展科学技术有较大作用,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涉及国防、军工常规制造装备或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技术成果、工艺配方、图纸、资料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列为秘密级。


  第七条 划定科技保密项目密级的程序和权限:
  (一)科学技术项目的密级由项目完成单位提出建议,报主管部门初审;
  (二)绝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科委审定,省科委复审,报国家科委审批;
  (三)机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市科委复审,报省科委审批;
  (四)秘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共同审批;
  (五)科技项目的密级随项目下达的,按下达的密级执行;
  (六)部属、省属驻郑且归我市代管的单位,其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定,按其隶属关系报批,同时抄报市科委备案。


  第八条 凡在国外已不保密或已失去先进性的科技保密项目,应及时解密或降低密级;发现原来未列为保密项目而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划入保密范围并确定合适的密级;原定密级偏低的要求及时升密。解密、降密和升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专利或技术协议、合同等承担的保密项目的解密、降密和升密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技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科技资料,限于指定的需要直接使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机密级的科技资料,限于需要直接使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秘密级的科技资料,需要使用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
  使用科技保密资料的单位和人员,应经上级批准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各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由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建立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制度。科技保密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投送,严禁携带保密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外事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录相、电影等宣传工具擅自公开宣传报道划入保密范围的科技内容。必须披露的须由被报道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或报道单位的保密部门负责审查把关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本市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国外公布、转让、投标、携带、援助的科学技术资料、样品、样本、中间体、种子、菌种、种苗、标本、论文、教材及其它信息载体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等均不可涉及保密的科技内容。如必须涉及的,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经市科委会同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审批;必要时,报省科委或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三条 对外开放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不准将科技保密项目提供给外宾参观、实习、拍照。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或出国定居人员,在出国前,由主管部门和外事派出部门进行保密教育,对所带资料应经审查、登记并规定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在国内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各单位不得借口保密而拒绝交流。
  外国的科技资料,除与外方签定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以在国内交流。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职工、干部进行科技保密教育,使每年职工、干部增强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负责科技保密的部门,每年应对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科技保密项目失密、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科委、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报外事、公安部门,并及时采用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科技保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科技保密规定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与今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工程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工程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月5日)
  本贷款协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签订。
  鉴于
  (A)为本贷款协议附件1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广东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下称“联营公司”)执行。本着这一目的,借款人将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使联营公司得到本贷款资金;
  (C)在亚行的帮助下,借款人已同意通过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为本项目安排商业性的联合融资,金额为六千三百万美元($63,000,000);
  (D)为进行财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借款人与联营公司已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按照与本协定同一日期签订的、以借款人政府和联营公司为一方、以亚行为另一方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同意提供相当于三十七万五千美元($375,000)的技术援助赠款;
  (E)为进行电力效率研究,借款人与广东电力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已向亚行申请一笔技术援助,按照与本协定同一日期签订的以借款人政府和集团公司为一方,以亚行为另一方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同意提供相当于三十四万美元($340,000)的技术援助赠款;
  (F)借款人还向亚行申请了电力部门电价与融资改革支持援助。按照借款人政府与亚行之间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同意提供相当于四十五万美元($450,000)的技术援助赠款。
  (G)根据上述条件,亚行已经同意按本协议(以及亚行与联营公司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本协定中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下称“贷款规则”)。
  (a)删去第2.01款(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26)和(27),新的第2.01(26)款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意为亚行对未偿还美元借款建立起来的总库制,以便从其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
  (d)删去第3.02(b)款中第(ii)节,代之以“(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删去第3.06(a)款中的最后一句和第3.06(b)款中“在亚行可接受的日期之前”。
  (f)删去第4.02款,代之以“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第4.03(a)款,代之以:“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第4.04款,代之以“本贷款中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从第4.05款中删去“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第4.09款,新的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规则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以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账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计算这部分本金的利率时,应考虑亚行筹措这一种或几种货币所花费的开支和利差。利率和利差可随时由亚行合理确定。”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作明确解释的术语,在本贷款协议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沿用贷款规则中的定义。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公司章程”指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签订的联营公司章程。虽几经修改,但按照该章程,联营公司仍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营公司。
  (b)“营业执照”指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六日签发、并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重新更换的联营公司营业执照。
  (c)“联合融资”,为本贷款协定附录(C)中所指的商业性联合融资,包括发行亚行担保的债券、亚行的补充贷款,或替代这种商业性联合融资的其他令亚行满意的融资方式。
  (d)“联合融资安排”指法律安排,包括签订联合融资协议或合约。
  (e)“财政年度”指联营公司的财政年度,即从每个历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f)“集团公司”指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
  (g)“联营合同”指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签订的广州抽水蓄能电站联营公司的联营合同,以及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h)“法律文件”指(1)即将签订的购电协议,(2)即将修订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联营合同,如在本贷款协定附件6中第三段之规定。
  (i)“电站”指联营公司的广州抽水蓄能电站,本项目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
  (j)“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联营公司。
  (k)“项目设施”指在本项目下已经或将要提供、建设、或安装的设备、材料和设施。
  (l)“省”指借款人的广东省。
  (m)“配件”指为本项目已经或将要采购的配件,用于配套原为第一期工程采购,但仍将可用于本项目的施工设备。
  (n)“一期工程”指电站两期开发中的第一期工程。
  (o)“第二期工程”指电站两期开发中的第二期工程,即本项目。
  (p)“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规定的借款人与联营公司之间的协议。
  (q)“工程监理”指本贷款协定附表6第5段所述之监理单位。
  (r)“Yuan”或“¥”指人民币。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发放给借款人二亿美元($20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规则第3.02款之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按0.75%的年率支付承诺费。对本贷款资金(扣除提出部分)计收的承诺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六十天之后开始起算,计算的具体办法是:第一年十二个月按$30,000,000计收,第二年十二个月按$90,000,000计收,第三年十二个月按$170,000,000计收,此后按全额贷款计收。
  (b)如果贷款任何部分取消,则应按取消金额在贷款总额内在取消之前所占的比例,从本条款(a)中所规定的每项计费额度内按此比例扣除取消的金额。
  第2.04款 每半年,即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须支付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表2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日期,偿还从贷款账户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签订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联营公司。除亚行和借款人另有协定外,转贷条款应当包括(i)按不低于本贷款的利率转贷,而且还贷期不得少于本贷款协定之规定;(ii)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由联营公司承担。
  (b)借款人应责成联营公司按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把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第3.02款 用本贷款采购的货物、服务和支付的其他开支项目,以及每一种货物、服务和开支项目不同类别之间应占的贷款额度,皆应遵照本协定附件3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用本贷款采购货物和服务,须遵照本协定附件4和5之规定。如果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违背了借款人和亚行已经商定的采购程序,或者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能使亚行满意,那么亚行会拒绝为合同拨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务必将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完全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8.03款之规定,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截止日期应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者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联营公司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保措施和公用事业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备的营运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履行或责成有关单位履行本协定附件6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除了本贷款资金以外,借款人还应负责及时,或责成有关单位及时向联营公司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在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备的营运过程中,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能够以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资料,其中包括(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还贷情况,(ii)利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其他开支项目,(iii)本项目情况,(iv)联营公司或其他执行机构的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本项目全部或部分设备的营运情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政、经济状况及其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利用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4.06款 借款人应主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敦促联营公司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采取、也不允许他人采取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其在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标。
  (b)未经事先征得亚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止或放弃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都认为,在对借款人的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得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外同意,凡是以借款人的任何资产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视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确保本贷款本金的偿还、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支付;(ii)借款人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
  (b)本款(a)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他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1)款的要求,如遇下述情况,应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权利:
  (a)借款人或联营公司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中应当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联营协议其中或任何条款被以任何形式废除、中止、修改,而依照亚行合理意见,这将对本项目的执行或本项目设备的营运产生反面影响;或者
  (c)联合融资或相应提供的任何资金已被中止、取消或者需要提前偿还。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7(d)款的要求,必须提前还贷的条件是:本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f)款的要求,对本协定的附加生效条件规定如下:
  (a)借款人国务院已经核准本协定;
  (b)借款人和联营公司正式签署并送达形式和内容皆令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而且该协议将能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借款人和联营公司具有完全约束力;
  (c)法律文件已经正式签署并送达亚行;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d)款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转贷协议已经借款人和联营公司正式授权。批准并开始执行,而且以借款人和联营公司的名义签署并送达,该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规定,本协定在签订九十天之后生效。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特指定联营公司为其代理人,以便联营公司可按本协定第3.02、3.03和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和5.05款的规定,采取上述条款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措施,或者签订上述条款要求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联营公司根据本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且与借款人本人采取的措施或签订的协议一样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协议第7.01款的规定,凡授予联营公司的权力,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之后可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11.02款之规定,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8.02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221074 PBCZD CN
  传真号:(861)6016724

  亚行方面为
  -----
  菲律宾
  马尼拉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29066 ADBPH (RCA)
       42205 ADBPM (ITT)
       63587 ADBPN (ETPI)
  传真号:(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首页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协议,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编者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黄桂芳          佐藤光夫
   (签字)         (签字)

六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六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5年8月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汤 林 祥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类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不得纳入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六安市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第9号令)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