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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48:15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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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8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办法》业经2009年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度。资金直接拨付是指对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投资人(主要为市财政局、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按规定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征迁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具体按下列方式拨付:

(一)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直接拨付给县区政府等征迁实施单位;

(二)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

(三)设备材料、前期费用(规划、勘测、设计等)资金直接拨付给设备材料供货商或服务供应商。

第三条 下列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直接拨付:

(一)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中央和省补助(含国债资金)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建设资金拨付按照收支平衡和“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实施。投资人根据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投融资计划、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项目合同、工程进度及审价结果等资料,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拨付。

建设项目或资金计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下达调整计划。

第五条 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作为投资人的项目,上级拨款、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局划拨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其他单位自筹资金等配套资金也应同步划缴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统一实施直接拨付。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为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教育局、水务局等单位)在履行完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及核定投资概算等规定程序,向投资人提交备案申请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备案申请主要附下列资料:

(一)立项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

(四)经招投标中心审定的中标通知书;

(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迁合同、设备材料合同等合同或协议;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工程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建设单位将征迁方案及费用测算等征迁资料报送投资人;投资人会同市国土、财政、监察、审计等单位审核征迁费用后,由建设单位与征迁实施单位(县区政府)签订征迁合同;投资人按征迁合同及征迁进度预拨征迁费用;

(二)特殊情况下,为加快征迁进度,投资人可在征迁合同签订前,按不高于项目征迁概算的30%预拨征迁安置费用,然后根据征迁进度审核拨付;

(三)建设单位向投资人提交完整的征迁资料并完成土地资产过户等相关工作后,投资人按市审计局审计确认的征迁费用结算征迁费用尾款。

第八条 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前期费用等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建设单位、设备材料供货商及相关服务供应商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经监理公司审签的工程进度表、设备材料验收单等相关工程建设资料;

(二)建设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审核后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提交投资人;

(三)投资人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金拨付工作。

第九条 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可向投资人申请预拨一定的备用金。对于数额不大、急需支付的零星支出,建设单位可先从预拨的备用金中直接支付,事后及时向投资人办理报账手续。

项目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3日内,由项目承建单位统一汇缴至投资人账户;工程完工30日内,建设单位核签后,由投资人进行清退。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后30日内编报竣工决算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投资人根据决算报告扣留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尾款。

工程建设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前,投资人累计拨付的工程建设资金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设备材料安装验收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按规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保修期满并经验收后清算拨付。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人应暂停拨款;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擅自提高设计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超投资概算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设计内容、签证增加工程造价的;

(四)弄虚作假、多报多领征迁或工程建设资金的;

(五)自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六)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问题提出暂停拨款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投资人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工作,对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批复项目的建设资金应规范高效地予以拨付,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报送工程资金拨付情况明细报表,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决算、竣工移交、备查账登记等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征迁实施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设计单位以及项目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次冲好,投资人将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通报,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决定是否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及其他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对投资人资金拨付、资金投向、资金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工程招投标、工程签证、征迁费用及进度款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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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199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为统一税收政策,有利于平等竞争,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属于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定的协议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除外。我各类出国(境)人员及台胞、华侨携带进境或在国内免税购买这些物品的规定暂予保留。
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地区和单位进口的上述货物,凡在1994年12月31日(含当日,下同)前对外签约、按规定领具进口许可证、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并在1995年3月3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准予按原优惠规定办理。
二、外籍华人和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入境或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列入公告第一款中的20种商品中的任何商品,从1995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征税。
三、原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常驻机构以及各类开放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准予免税进口的办公用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自1995年1月1日起照章征税。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对外签约、按规定领具进口许可证、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并在1995年3月3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准予按原优惠规定办理。
四、各地的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和各经济特区试办的外币免税商店,自1995年1月1日起停止进口免税商品。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已进口的商品,在1995年3月31日前仍可免税销售,逾期一律照章补税。
特此公告。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2008]54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新
政办发〔2008〕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建立
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
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经自治州人民
政府同意,现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
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提高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
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各县市、各部门应对和处
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
管理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8〕8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
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
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坚持以
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落实和完善
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
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二、考核的依据和目的

  考核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
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7〕52号)、《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新政发〔2005〕77号)、《关于印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1号)、
《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22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8号)、《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
作的意见》(巴政发〔2008〕15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
工作规定(试行)》等精神,制定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
法。

  考核目的:强化各县市、各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责
任意识,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强化应急联动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不
断提高各县市、各部门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的范围

  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
门、直属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州有关单位等。

  四、考核方法和主要内容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量化评比,采取计分制。根据考核细则逐
项对照计分,基础分为10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0分以上)、合
格(800—950分,不含本数)、基本合格(700—800分)不合格(700分
以下,不含本数)。

  因应急管理工作不力或出现重大失误,被自治区厅局以上、自治
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州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按不达标
处理;被自治州各专项指挥部、各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降
一个等级处理。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采取自我测评与实际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年10月下旬被考核单位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自治州应急管理
办公室。每年11—12月上旬,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
考核工作,并依据日常掌握情况和实地考核、抽查结果,提出考核意
见,经自治州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形式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包括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项指挥部、专家组、应急
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情况。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包括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社会
单元预案的编制、备案、演练和动态管理等情况。

  (三)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建设情况

  包括隐患排查、信息报告、信息监控和预警、先期处置、协助处
置和恢复重建、调查评估和统计分析等机制建设情况。

  (四)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包括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平台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五)科普宣教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包括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应急救
援物资资金储备、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普及、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应急管理委员会和自治州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上报应急管理
相关文字材料等工作情况。

  五、考核奖惩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展
情况的依据,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对应急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通报表彰,对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不好的
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要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写出检查,并拿出
整改意见;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
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自治州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
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和组织各县市、相关部门组成检查
考核小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
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每年抽考不同内容,
考核细则以当年通知为准。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交叉
考核。

  各县市各部门要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积极争先创优,努力提升自治
州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构建平安和谐巴州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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