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43:10 浏览: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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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许可监督,促进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省财政厅应予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行政许可职责的;
(二)越权或滥用行政许可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违法或不适当的;
(五)其他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省财政厅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
(二)投诉事项已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部门受理的。
第四条 由厅办公室统一对外,并协调有关处室办理行政许可投诉案件。
第五条 厅办公室收到行政许可投诉后,转相关处室调查处理,相关处室收到办公室转来的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投诉案件办结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对于属第三条不予受理情形的,相关处室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条 对投诉案件依照《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 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 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继续开展以落实科学发观为核心的综合改革试验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顺德区开展以大部制改革、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省直管县试点改革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验工作,是在新形势下破解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率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发展模式的重大探索。依法支持和保障顺德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其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示范作用,对本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科学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顺德区作为省直管县体制的试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地级市管理权限,可以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三、顺德区实行县镇事权改革的街道办事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权。
四、省人民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加强对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支持指导,加快落实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顺德区应当以综合改革试验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改革创新,为全省深化县镇体制改革、推进科学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延迟实施GB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延迟实施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GB 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和GB 18458.3-2005《专用输液器 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三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调整为2006年7月1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延迟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等3项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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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农轻函[2005]70号
关于延迟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
等3项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医疗器械司《关于延迟GB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申请》(食药监械函[2005]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GB836S—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GB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和GB 18458.3—2005《专用输液器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3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调整为2006年7月1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