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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49:12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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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9〕36号)精神,为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二、地方政府债券在我所发行、上市、交易、回购、派息兑付、转托管等相关业务按照现行记账式国债方式管理。

三、地方政府债券在我所分销代码为1016××、1017××,分销简称为承销机构的公司简称。如: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的地方政府债,在我所挂牌分销代码为101672,分销简称为“中银国际”。

四、地方政府债券在我所上市交易代码为109×××,其中4至6位顺序编制;债券简称的1至4位字符代表发行主体简称、5至6位字符代表发行年份、7至8位字符代表发行期数。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上市交易代码为109001、债券简称为“新疆0901”。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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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4]1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建设及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将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八日


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建设及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建设基础上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及《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审计和监察局共同成立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踪审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财政局负责人任主任,审计局、监察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及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或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经济行为,都应当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
第四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实施从立项到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参与项目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着重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控制。
第五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前期费用、建设程序等情况;
(二)工程招投标、合同订立的合法性、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三)工程变更工程量、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经济签证的计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交付使用资产及其验收手续情况;
(六)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审计主要方式:
(一)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有乙级以上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中介组织派工程审计人员在项目开工时进驻施工现场,和施工监理、业主及施工企业一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图纸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验收记录、经济签证进行现场认定。各项认定不得事后补认,更不得弄虚作假。
(二)跟踪审计办公室参与建设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如招标会、价格认定会等,审查各项程序的合法性,签字认定决策结果。
(三)项目结束后,由中介组织采用报送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依据有关审计证据对工程造价决算进行逐项审计,确定工程造价。审计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构出具书面报告和附表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四)跟踪审计办公室根据情况对其它需要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0天通过跟踪审计办公室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并在工程建设中如实向跟踪审计办公室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以及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工程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60日内首先和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竣工工程造价决算,提请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决算审计,施工企业在申报工程总造价时不得高估冒算。造价决算审计结束后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提请审计,提请审计机构安排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竣工决算审计的条件。
未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总价款的80%,更不得结清工程价款。
第九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城市建设项目委托中介审计的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支出。
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
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通过合同授权中介机构对所委托的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应出示审计机构证明或授权合同书。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按审计机构要求在项目开工之日进驻工程现场,在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配合下积极开展跟踪审计工作,不得因拖延而影响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在工程审计前将审计人员名单报审计机构备案,同时指定一名审计人员负责现场签字,其它审计人员不能签字。中介机构必需保证在接到施工现场通知后,签字负责人能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现场签证中发现单项工程签证大于10000元时,必须通知审计机构有关人员,审计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参加核实。在最后的价款结算审计中对没有确凿依据问题的定案(误差金额大于10000元),如:套用定额不确定、材料价格无参考依据、工程取费标准不能确定等,必须报请审计机构研究答复后方可定案。对大型审计项目应按审计机构要求定期汇报审计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接到工程造价决算书2个月内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必须保证最后审计结果的准确率达97%以上。对因审计结果不准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按委托合同约定赔偿并承担其它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协调中介机构在跟踪审计中遇到的与有关单位配合不好、争论等问题。中介机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计机构,以便于及时解决矛盾。
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跟踪审计过程中最后审计结果进行检查。检查方式由审计机构自行确定,中介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被审计单位在建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发生挪用、侵占项目资金行为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视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审计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结清工程款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发现中介机构存在审计结果不准或在审计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付审计费、取消审计资格等处罚。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其它形式的处罚。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申报工程总造价高估冒算超过总造价10%以上,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
二 ○ ○ 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8]8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把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但依法可以实行协议出让的除外。



  第三条工业用地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供地政策,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第五条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每年第一季度,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企业局、环保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科学编制市区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进行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块,并明确相应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内容,分批次制订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凡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持申请书、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资金有效证明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土地的价格。



  第九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会审小组,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十条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预申请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出让方案内容包括:工业用地地类、产业类型、面积、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环保要求、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起始价等土地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并通知预申请单位或个人参加竞投和竞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承诺的价格。



  第十二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持《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批准书》(或《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核准意见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中标通知书》(或《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价、企业登记等有关批准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超出规定时限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以向市监察局等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用地者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与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受让人、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如出让后需对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必须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开场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对于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向用地者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验收。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推行工业用地短期出让租赁使用国有土地的,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业用地出让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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