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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0:13:59  浏览:8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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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农安[200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现将《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03年11月13日

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食用农产品是指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供食用的未经加工和初加工的农产品。
  第三条 凡进入本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均为申请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的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条 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食用农产品的认定。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和市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的基本条件:
  1、产品质量符合GB 18406《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抽检合格;
  2、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有完善的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操作技术规程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4、有合法的注册商标;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请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1、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申报表;
  2、注册商标复印件;
  3、执行的标准文本复印件;
  4、基地外的产品需提供半年内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或委托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产品需提供相关基地认定证明复印件;
  5、加工、流通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执行标准登记证复印件;
  6、加工企业申请的,还需提供质量安全保证的相关证明或经市级以上认证或认定的证明;
  7、流通企业申请的,还应提供联接基地的证明,以及严格按安全卫生标准生产操作的证明。
  第七条 受理。基地外产品的申报由各区、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农产品基地内的产品申报由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市生产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局信息产业处)。
  第八条 评审。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会同生产管理办公室、加工管理办公室、流通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基地外产品进行评审;市生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基地内产品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组织专家审核材料,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考核和产品抽检。
  第九条 审核认定。经评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颁证、公告。经认定的农产品获准在本市市场上使用统一的杭州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并颁发《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二年。认定的产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证书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0天内申请复审。复审程序同初次申请。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 对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采用证书、标志和标牌明示的管理方式。凡获得认定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附带标志或证书。
  第十三条 标志或标志牌,应标明企业名称、证书号、产地、执行的标准号,以接受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和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认定产品实行跟踪检查,市、区、县(市)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对认定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证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者由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领导小组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或生产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经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停止使用标志,收回证书。
  1、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规定,被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
  2、擅自扩大产地范围,变更产地;
  3、改变种(养)植模式或生产工艺,降低标准的;
  4、在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的;
  5、伪造、涂改、冒用、借用或转让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标志、证书的;
  6、消费者投诉有质量问题而经查实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从事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不收取认定管理费用。检验检测费用按国家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和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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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乱停车问题分析及对策

李思贤 刘浩 郑礼华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商业日益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小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汽车消费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具有活力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由于城市硬件建设不完善,停车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城市“乱停车”的问题也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迅速发展而日益凸现。本文重点分析城市“乱停车”问题的原因,并在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初步的对策和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不良影响
1.机动车道上多违章停车。在天津市治理机动车乱停乱放行动中,有近五成违法停车者是因为混淆了“临时停车”与“停放车辆”两个概念而受罚。区分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主要看驾驶人是否离开车辆:如在路边短暂停留,驾驶人不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则为临时停车,路边临时停车时应紧靠道路右侧;如停车后驾驶人离开车辆则为停放车辆,停放车辆必须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上,否则为违章停车。机动车道上违章停车会大大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更严重的可能会引起交通堵塞,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此外,一些占道停车使原本狭窄的车道变得更窄,使得行车或者两车交汇时,容易出现碰撞或者刮擦现象,增加社会矛盾。
2.机动车与人“抢道”现象严重。在城市繁华商圈,机动车占用人行道停车的问题尤为严重,造成行人没路可走,只能穿行于车林之间,严重影响了行人的交通安全。据调查,街道两边商家多“各自为政”,擅自设置停车位,以满足顾客的停车要求。多数停车位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而设立,而这些未经审批的“免费停车位”出现,在社会上也造成了“路边、人行道停车合法”的错误概念,以致人行道上乱停车现象泛滥,阻碍人行道畅通。此外,由于人行道结构层单薄且地下管道和管线密集,在人行道设置停车位或者违章泊车,人为的增加路面承重,不仅破坏了人行道,严重的会导致人行道下的自来水管或煤气管道压裂,影响社会生活、威胁公共安全。
3.其他。城市车辆乱停乱放,诸如侵占绿地、占压市政管线及消防通道等现象都很普遍。乱停乱放的车辆经常堵塞居民小区消防通道或者挡住消防栓等设施,导致消防车辆无法及时到达现场扑救火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外,由于执法管理力度不够,处罚措施实施不到位,乱停车不认罚现象较多,造成了乱停车-处罚不到-还是乱停的恶性循环。此外,城市乱停车会增加社会治安隐患,机动车随意停放,无人看管,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
由此可见,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危害严重,不仅影响道路通行、交通安全,其而且对市容环境、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多方面的消极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
二、原因分析
1.“城市停车难”。停车位缺口大,停车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汽车消费市场迅速发展,各种社会车辆和私家车增加速度加快,停车位的供给远远小于需求量,停车泊位的不足与小汽车拥有量的迅速增长形成极大反差。停车场(位)这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是导致乱停车现象的重要原因。另外,停车场管理混乱也是导致停车难、乱停车的原因。在停车场经营管理方面,除有授权特许经营的场站外,另有形形色色的停车场公司、物业公司纷纷涉足停车行业。有些公司只以营利为目的,采取不科学、不负责任的手段来经营或建设停车场;有的甚至划几条线,一张板凳,一个挎包,就堂而皇之地“停车收费”,这使停车市场更加混乱,让部分驾驶员考虑经济原因、减少费用而弃停车场乱停乱靠。而市民长期以来始终把停车场所视为公共设施,习惯免费或接近于免费停车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人们往往不原意为半小时的停车支付一元钱,“铤而走险”乱停车。
2.“认识不够、守法意识淡薄”。部分驾驶人文明意识不够,守法意识不强是导致车辆被乱停乱放的直接原因。部分驾驶人乱停车是图自己方便,开车外出办事、购物时随意乱停车,此举是文明意识不够的表现;另一部分驾驶人则为前文中所提到的混淆了“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两个概念,此属认识不深;另外有些驾驶人虽有认识,却“心存侥幸”乱停车,此属守法意识不强。驾驶人的认识、意识不够直接导致了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的发生。
3.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城市占道停车多头执法、管理混乱。在现有的停车管理体制中,交通、公安、市政、城管、环保、交警等部门都对停车场有管理职责,管理部门过多,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也没有统一的执法队伍,缺乏长效管理机制,管理效率低。由于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管理,使得新停车场建设缓慢。另外,多头执法酿成混乱状态。有一个形象生动的例子:如果一辆车在城市道路上违章乱停车,刚好两个轮子停在机动车道上,另外两个轮子停在人行道上,那处罚起来就会产生难题。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机动车道归交警管理,人行道归城管执法局管理,此种情况下两个部门都依据各自掌握的法律、法规,对这辆车各处罚一半,而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应运而生,直接影响到执法监管的力度。此外,疏于对乱停车执法的现象比较普遍,执法力度不够,以致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而乱停车。
三、法律依据
在现有管理体制不健全、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应明确管理乱停车现象的法律依据,以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建立起完善、长效的停车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相关规定,我国多数城市的管理已经进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时代,原本属于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环境等职能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在停车管理方面,原本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的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划归城管执法局;而机动车道上违章停车仍然由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在实体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等关于“停车”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明晰。因此城管执法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应沟通协作,并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基础上,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尽的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构建和谐的城市停车管理体制。
四、对策与建议
1.完善立法及规章制度建设。在城市停车管理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大致规定外,具体管理过程中并没有更详细的、专门性的规定作为依据。相比较之下,国外“交规严谨”值得借鉴:在法国巴黎,不同形状和颜色的大小600多个路牌中,不乏有关于停车和泊车的标志。要停车,需要眼观六路:付费停车场、车卡停车场、两轮停车场、货车停车场的标志各不相同,要看牌子分辨。法国交规中的停车准则只有两条:别妨碍交通和别成为危险的障碍,但关于障碍停车和危险停车的条款列得相当细致,所以巴黎乱停车的现象并不普遍,这得益于其“交规严谨”。目前,治理国内城市停车乱象最根本的途径是建立完善、严谨的规章制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关于对停车管理的规定比较粗放的情况下,各城市应该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对完善的停车地方法规和更加具体、详细的管理办法,如《厦门市停车场建设和停车管理规定》的出台将为厦门市治理乱停车现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意识。一是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乱停车现象带来的社会危害,宣传乱停车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使广大驾驶员意识到乱停车时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要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纠正“路边、人行道停车合法”的错误概念,共同抵制乱停车现象。二是要加强教育,提高全民素质,从小抓起,从学生抓起,培养全民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从学生抓起”不仅指针对在校学生,应该更要注重对“驾驶学员”的教育,驾驶员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之前应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停车管理规定”又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以“资格准入”的方式来强化驾驶员的守法意识,从人的意识这一源头治理“乱停车”问题。
3.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更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乱停车现象,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巡查频率,及时制止各种乱停车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罚,使违规驾驶员充分意识到不能随意乱停车。另外,针对“乱停车不认罚”现象,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和交警部门的联系,对于违规驾驶员不重视城管执法开具的处罚单,对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处理的车辆,应将其车辆违规信息抄报送传输到交警部门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中,在年检中加以限制。此外,对于乱停车屡教不改、严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堵塞消防通道等情况,应采取强制牵引措施,具体操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实施。
4.加强停车场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资源管理配置。针对城市停车泊位供给不足的情况,应在现有的公共设施基础上开辟出新的停车场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并根据城市、道路的具体情况,增建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然而基础设施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现阶段应该积极整合现有的停车资源,“广开源路”,并建立停车诱导系统,运用综合的、科学的管理技术,优化停车资源配置。
总的来说,整治乱停车、规范停车秩序必须坚持堵疏结合,分阶段实现目标。目前应实施以加大路面停车执法管理力度与整合现有停车资源为主,加强停车位基础设施建设为辅的策略,从治标入手,以取得初步成效;中期则要实施加强宣传教育和完善政策法规制度为主,优化停车资源配置为辅的策略,标本兼治,营造良好的停车氛围;远期则应实施以强化管理为主,不断完善创新管理机制为辅的策略,建立长效的管理运作与行政执法相统一的机制。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民政部转发对婚姻登记工作答记者问

民政部


民政部转发对婚姻登记工作答记者问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对婚姻登记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答中国青年报社记者问,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附:婚姻登记工作应注意什么(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答中国青年报社记者问)
新婚姻法实施后,不少青年给本报来信,反映有些地区和单位婚姻登记工作中的情况,并提出了一些问题。本报记者为此走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对新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各地是否可以灵活掌握?
答: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是法定的婚龄,不允许轻易改变。至于有些行业,因职业的特殊性,需要提高结婚年龄的,如民航系统的空勤人员、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定的婚龄只
是最低的结婚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批准结婚,而不是说到了这个年龄就必须结婚。青年自愿适当推迟结婚年龄,国家是鼓励和提倡的。我们支持有关方面宣传晚婚的好处,使青年自愿地响应晚婚号召。如果经过宣传教育,本人仍要求依照法定婚龄登记,只要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机关
就应准予登记。
问: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有些地方向男女双方索取计划生育押金,这种做法对吗?
答:办理结婚登记时,向男女双方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但采用索取计划生育押金的办法则是错误的。去年九月三日,民政部就发过一个“关于办理结婚登记不应收取押金的通知”,指出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也给党和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凡
是在结婚登记时,向婚姻当事人错误地索取计划生育押金的,要切实加以纠正,已收的押金应即退还本人。
问:有些地方规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要女方进行婚前是否受孕的检查,对这种做法,你的看法如何?
答:在结婚登记时要女方进行婚前是否受孕的检查,这是错误的。对于婚前是否进行健康检查的问题,婚姻法里也没有规定。如果群众自愿要求作婚前健康检查,那是可以的。另外,有的青年已到了结婚年龄,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这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对他们进行严肃
的批评和法制教育,并要他们迅速办理登记手续。
问:有些青年来信反映,他们那里办理结婚登记,有时间限制。有的规定每月有一、两天登记时间,有的则规定每年的“五一”、国庆、新年等节日才能登记,其他时间不办理登记。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答: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要从方便群众出发,应该随到随登记。据了解不少农村人民公社由于人少事多,规定每周几个半天办理婚姻登记,这种办法也是可行的。
问:有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时,只有一方到场,也给办理了登记,甚至还有请别人代办登记的。这种做法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结婚进行登记,是履行法律手续,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是很严肃的事情,必须是在男女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均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方准予登记。这既关系到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也关系到婚后的家庭和睦。至于请别人代办登记则是违背婚姻法的
,应不予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这项工作中采取一些错误的做法,不仅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增加群众的经济负担,而且直接违犯了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切实纠正一切错误作法。



198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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