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统计制度(2010-2012年年度和2011-2013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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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统计制度(2010-2012年年度和2011-2013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统计制度(2010-2012年年度和2011-2013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相关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我部制定的《药品流通统计制度(2010-2012年年报和2011-2013年定期报表)》(以下简称《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从2010年年报和2011年1季报开始实施。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药品流通统计工作的认识
药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流通行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民生、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是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能的基础,是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是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科学发展必不可少的工作支撑。各地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企业要充分认识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制度》的学习和贯彻落实,把药品流通统计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计职责,指定专人承担统计工作,做好统计报表的组织落实和督导检查工作;要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切实将统计工作落到实处。相关行业协会要主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统计数据的组织报送、汇总和分析工作(工作分工安排见附件3)。
三、做好新旧制度衔接
为进一步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和跟踪了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意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医药统计报表制度(2007-2009年年报和2008-2010年定期报表)》的基础上,《制度》主要进行了两方面调整:一是调整了填报对象。统计报表由企业和地方主管部门共同填报。其中,企业报表的填报对象由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调整为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典型企业的选取由地方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并经我部核准后确定。二是调整了统计内容。新增典型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典型药品批发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国家基本药物经营情况季报表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半年报表等(其他调整变化说明详见附件2)。
各地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有调整的,新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原部门沟通,做好工作衔接。
四、做好典型企业数据报送工作
典型企业是药品流通统计工作的基础,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典型企业的联系,重点抓好典型企业数据报送工作。典型企业数据将通过网上填报系统直接报送我部,典型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对企业的销售和财务等数据进行规范和整合,指派专人负责统计业务,做到及时、准确报送。
五、广泛动员其他企业参与统计工作
为更全面掌握行业情况,根据《制度》要求,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额综合报表由各地主管部门组织典型企业之外的药品流通企业进行填报并将汇总数据上报我部。请各地主管部门广泛动员,加强指导,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认真做好《制度》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争取更多的企业参与。
六、做好2010年年报填报工作
我部设计的药品流通网上填报系统网站将于2011年3月正式开通。2010年年报是药品流通统计系统运行后的第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企业要高度重视,预做准备,确保2010年年报填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随文附件请到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http://sczxs.mofcom.gov.cn)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栏目下载。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裴建华 王胜利
电话:010-85093328 85093325
传真:010-85093314
电子邮箱:peijianhua@mofcom.gov.cn
附件:1.商务部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2/1297651024001.doc
2.药品流通统计制度附件2-制度变化说明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2/1297651053123.doc
3.药品流通统计工作分工说明-附件3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2/1297651090302.doc
商务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4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
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
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
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http://www1.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0/9A20358BF4124BA8482575AF002C4D3B/$file/修改废止公布稿规章1.xls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1.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0/9A20358BF4124BA8482575AF002C4D3B/$file/修改废止公布稿规章2.xls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6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工作,规范对无原值房产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市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无原值房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帐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
二、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六、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纳税人,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附件:1.区位等级修正系数表(略)
2.用途修正系数表(略)
3.层次结构修正系数表(略)
4.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申请表(略)
5.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表(略)
6.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通知(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规范本市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会计资料不全导致房产无原值记录或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情况,未竣工先使用的应税房产和活动房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公式: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测算基数×区位等级修正系数×房屋用途修正系数×层次、结构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成新度修正系数×70%
第四条 测算基数的涵义。
测算基数是指五级区域低层办公房产不考虑70%扣减额的价格。2004年的测算基数暂定为1200元/平方米。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以应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为准。如纳税人不提供相关文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测量部门进行测量确定。
第六条 区位等级系数的确定:
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的确定方法确定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确定后,在区位等级系数表中查取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系数。
第七条 房屋用途修正系数的确定: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用途确定。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确定 。没有上述文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应税房产的用途确定后,在用途修正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用途修正系数。
第八条 层次、结构修正系数
层次的确定:三层以下(含三层)为低层,四至六层(含六层)为多层,六层以上为高层;
结构的确定:以应税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结构为准。如没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的结果为准。
应税房产的层次、结构确定后,在层次结构修正系数表中查取层次结构修正系数。
第九条 成新度修正系数的确定
根据应税房产的建成年代,确定其成新度修正系数。1980年以前建成的应税房产成新度修正系数为0.5, 1981年至1994年之间建成的应税房产成新度修正系数为0.7, 1995年以后的应税房产不进行成新度修正。
第十条 本办法的测算基数和各类修正系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定期测算并修正。
第十一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程序:
(一)拥有无原值应税房产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并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核定纳税人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并将核定结果填入《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并同时打印《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及《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计税价值核定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