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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46:13  浏览:8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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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是指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带薪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研修活动,由政府给予津贴资助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坚持分类补贴、重点补贴原则,重点支持高层次专业人才参与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五条 学术研修津贴从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学术研修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术研修津贴资助的学术研修活动分为学术会议类和进修类。

  第八条 学术会议类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获邀参与的,由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学术会议类研修津贴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与会人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会议注册和会议期间食宿费用。

  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

  (一)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1万元。

  (二)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5000元。

  (三)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3000元。

  后备级人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条 进修类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短期(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进修类津贴根据进修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和当地生活费用。

  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

  (一)在国外进修的,津贴1万元。

  (二)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的,津贴5000元。

  后备级人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在同一年内可以申请享受一次学术研修津贴。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于学术活动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学术研修津贴申请材料,包括:

  1.《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申请表》(可在市人事局网站下载);

  2.学术活动邀请函。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材料真实且符合规定后,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三)所在单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事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人事部门。

  (四)市人事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受理材料需咨询相关部门或者专家意见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研修津贴资助条件的,由市人事部门出具核准通知;经审核不符合研修津贴资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结束学术研修活动后1个月内,应撰写学术研修活动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申请由市人事部门受理并核准,每季度发放一次。申请发放津贴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

  (二)专家学术研修活动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所在单位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此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入选高层次专业人才;单位对虚假材料提出推荐意见的,停止单位当年所有学术研修津贴申请资格,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请学术研修津贴。

  第十七条 学术研修类别评估及考察核实相关情况的费用在市人事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各区、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专家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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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63号

印发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二”产业基地管理,加快“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为我市“退二”企业搬迁创造条件,根据《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二”产业基地是指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接“退二”企业的产业基地。本办法所称“退二”产业基地项目是指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在“退二”产业基地中划定的用于承接“退二”企业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创新服务平台项目以及“退二”产业基地中与“退二”工作有关联的相关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中规定的“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退二”产业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审核“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和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具体如下:

  (一)编制“退二”产业基地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规定报批。

(二)组织编制“退二”产业基地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规定报审。

(三)明确承接“退二”,企业的用地规模和四至范围,在规定期限内,用于承接“退二”企业落户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五)组织编制“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报批。

(六)做好“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管理、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编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说明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六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负责“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核“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按要求做好“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退二”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对产业基地规划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用地报批工作,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指导“退二”产业基地做好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负责基地内有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并协调解决有关环保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进行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审计部门按职责组织对“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在建或拟建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

第十三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申请补助资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退二”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已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

  (二)“退二”产业基地有关规划已经批准,“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三)“退三”产业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通过审查。

(四)“退二”产业基地已明确承接“退二”企业的用地规模和四至范围并确保用地需求。

  (五)按照现有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或核准类“退二”产业基地项目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经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类“退二”产业基地项目需经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每个“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核定的补助资金1:1进行配套,其中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每个“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原则上补助一次。

  (三)优先安排2009年前能够提供“退二”用地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

(四)对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区(县级市)在补助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五)补助资金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计划,按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可以根据“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退二”产业基地管理机构要建立“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补助资金专用帐户,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二)在建“退二”产业基地项目使用当年安排的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年终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在该项目中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凡使用补助资金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准报告和批复内容建设,凡有调整的,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退二”产业基地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竣工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评估等费用在“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和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财字﹝2008﹞84号 


部属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
(二)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未进行进口申报,不存在进口报关记录,因此,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四、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仍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六、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执行
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可以不限制进口产品入围,但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于非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采购人没有出具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的,集中采购机构一律不得为其组织采购进口产品。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量小且采购次数多的经常性产品,可以实行批量审核,即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一揽子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申请、所需证明材料和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年内随时按规定组织购买,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
七、关于论证专家问题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其论证专家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因进口产品论证与采购文件评审不同,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为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凡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当告知被抽取专家其论证内容和相应的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论证专家考核标准和监督办法,加强对论证专家的管理,确保论证意见科学准确,原则上不得承担或组织其专家论证工作。
八、关于资金支付问题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九、关于文件执行时间衔接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2月27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在该日期前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购货物涉及进口产品的,在该日期前采购程序已经启动或启动后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需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不需要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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