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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2011年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27:15  浏览:9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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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2011年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2011年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旅办发[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旅游局定于2011年9月组织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现将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2011年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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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安徽省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傅锡寿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内河交通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搭乘客运汽车以及客运、渡运船舶的旅客(以下称投保方),均应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责全省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工作,设在各地、市、县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具体负责经办所辖区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四条 公安、交通、船检、港监等部门,应当协助保险方做好承保和防灾理赔工作。
第五条 各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代理机构(以下称保险方)委托当地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以及水路客运、渡运的单位或个人在投保方购买车、船票时,代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方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六条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论全票、半票、免票(只限儿童)和舱位等级,一律为每人人民币二万元,其中死亡伤残保险金额一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一万元。
第七条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包括在车、船票票价内,按下列比例计收:
(一)搭乘客运汽车的,按票价的百分之二计收;
(二)搭乘客运、渡运船舶的,按票价的百分之三计收。
第八条 公路客运以及水路客运、渡运单位应按代办协议规定,将代收的保险费按月划转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客运汽车以及客运、渡运船舶经营户,应按照核定的客位逐年向保险方缴纳固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费额表附后)。
第九条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从投保方持有效车、船票并经验票登上车、船,或在中途登上车、船并购得车、船票后开始,至旅程终点离开车、船为止。
第十条 投保方所乘车、船在旅程中途因故停驶,而改乘公路客运或水路客运、渡运部门指定的其他车、船的,在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投保方在旅程中途自行离开车、船,不再随同原车、船旅行的,其保险效力于离开车、船时即告终止。但经公路客运或水路客运、渡运部门签字证明原票有效的,从投保方重新验票登上车、船时起,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第十一条 投保方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时,公路客运或水路客运、渡运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公路、航运管理部门及保险方。
第十二条 投保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伤害须治疗的,保险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付医疗费用,其数额以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投保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伤残或丧失身体机能的,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付医疗费用外,另由保险方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死亡的,给付死亡伤残保险金额全数;
(二)伤残或丧失身体机能的,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的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第十四条 投保方因下列原因遭受伤害的,保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疾病、自杀;
(二)殴斗或犯罪行为;
(三)战争或军事冲突;
(四)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费用的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 投保方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因发生意外事故遭受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驾驶员酒后驾驶、无驾驶证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客运汽车以及客运、渡运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方可先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并有权向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第十七条 客运汽车以及客、渡运船舶营运时,不得超过核定载客数。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方只按核定载客数与实际载客数的比例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剩余部分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投保方或其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保险方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公路客运或水路客运、渡运部门的证明文件、居住地政府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投保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方应当自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核实,给付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方应当在十日内给付结案。
第二十条 投保方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向保险方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或者自收到保险方书面通知领取保险金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保险金的,按自愿放弃权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方不承担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投保方有权索取应得保险金,同时保险方应当按应付金额的10%偿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公路客运以及水路客运、渡运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未按期如数向保险方缴纳保险费的,公安、交通部门不予验车发证,船检部门不予验船,港监部门不予签证,汽车、船舶不准营运。
公安、交通、船检和港监部门违反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有关责任部门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保方与保险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有关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个体客运、渡运船舶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额表
保额:每位一万元
──────────┬────────────────────
核定客位 │ 每年固定保费(元)
├─────────┬──────────
(人) │ 客 船 │ 渡 船
──────────┼─────────┼──────────
12-20 │ 265 │ 160
21-40 │ 360 │ 225
41-80 │ 520 │ 385
81-120 │ 1310 │ 835
121-250 │ 1785 │ 1100
251以上 │ 2610 │ 1625
──────────┴─────────┴──────────

个体客运车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额表
保额:每位一万元
────────────┬──────────────
核定客位(人) │ 年交固定保费(元)
────────────┼──────────────
小三轮 │ 330
10座以下 │ 440
11-19座 │ 825
20-39座 │ 1375
40-59座 │ 1925
60座以上 │ 2750
────────────┴──────────────





1994年2月3日

朝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 3 号

《朝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6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根据《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及相关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质量检测和监督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添入的外加剂及掺和料,按一定比例集中计量、拌制后出售的,通过运输车送达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商粮、环保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或工程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必须在投资计划、编制预算、组织招标、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要件中明确标注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如建设工程所需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现场搅拌的,必须书面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不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八条 经批准允许在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的,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可享受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优惠政策。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做好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在生产地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内;要保持装备车辆整洁,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污染环境。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预拌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经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交通法规。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保证建筑工地现场道路平整、畅通,并设置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无停车场地而确需占道作业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要依法订立供需合同,其中注明供应数量、起止日期、技术参数、价格和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价格的形成应以市场调节和行政指导相结合为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市场材料价格,制定符合市场行情的指导性价格,并定期进行发布。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督,防止买方低于成本压价,禁止卖方价格垄断。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输送泵车、散装水泥专用车是设有固定装置的特殊运输车辆。为保证预拌混凝土在有效时间内送达,上述车辆需通过市区的禁行、禁停交通控制路段时,生产企业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通行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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