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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0:49  浏览:9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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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7月26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 职责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07〕1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按照医药分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决策机构

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药品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芜湖市医药分开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1.审查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

2.审查中标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供货价格;

3.审查专家库专家人选;

4.听取并审议市药品管理中心运行情况的报告;

5.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主要包括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药管中心)、市政府采购代理处、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各医疗机构及纳入医保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市药管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确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机构用药需求、习惯,结合《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汇总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拟订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经审核确定后的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送市政府采购代理处委托集中采购;

3.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组织药品采购、配送工作;

4.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满足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保障用药安全;

5.审核医疗机构申报的临床紧急需求药品并按相关程序采购,同时报管委会和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备案;

6.及时将药品的采购价格、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7.审定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顺序决定中标人和采购清单;

8.确认中标配送企业,并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和反商业贿赂责任书,做好配送药品验收工作,制订药品配送企业考核方案,根据合同要约及考核结果进行财务结算;

9.负责市药管中心运行资金和使用经费的财务核算及财产物资管理,建立与财务核算相关的业务台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审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10.负责市药管中心及在院药品调配中心人员和业务管理; 11.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采购代理处主要职责

1.接受市药管中心的委托,依法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确定药品品种、规格、生产厂家、供货价格和药品配送企业,并将相关结果书面报管委会;

2.对管委会及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质询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三)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1.根据临床需求、用药习惯及最大限度降低患者药品费用支出的基本原则,编制年度基本用药计划,经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核后报市药管中心;

2.严格按照芜湖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加强医院临床药事管理,建立医务人员用药考核制度,严禁擅自采购药品和临床药品促销活动;

3.按程序办理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特殊临时用药;

4.按规定将药品零售价格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5.配合市药管中心对在院药品调配中心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6.按时与市药管中心进行核算和财务结算;

7.无偿提供在院药品调配中心工作所需场所和配套设施条件;

8.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优质服务;

9.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管理机制。

(四)纳入医保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用药,加强用药管理,严禁临床药品促销活动;

2.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优质服务;

3.按时与中标配送企业进行核算和财务结算;

4.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管理机制。

三、监督机构

芜湖市医药分开工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卫生局、药监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参加,对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全程监督。

(一)市监察局主要职责

1.组织监委会成员单位对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察;

2.派出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监督组,对药管中心采购配送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3.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中的问题;

4.会同相关单位、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对药品集中采购事项的举报;

5.调查处理在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监察局对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察;

2.按照相关规定遴选评标专家,建立评标专家库,并会同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管理评标专家库;

3.会同市药监局组织专家对市药管中心汇总的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进行审定,并报管委会审查后予以公告;

4.制定并实施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考核方案和奖励办法;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对医疗机构的拨付数额;

5.依法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擅自采购、销售药品及规避使用招标采购药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6.负责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会同市财政局考核、分配药品收支节余;

7.以“人随项目走”方式,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派驻“行政执法授权人”,履行对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过程的行政监督;

8.受理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主要职责

1.对市药管中心及其在院药品调配中心、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

2.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对中标药品进行监督抽检;

4.对不符合药品质量要求、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5.对在院药品调配中心“规范药房”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1.向管委会、市药管中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用药目录;

2.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人员用药情况进行监督;

3.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房药店及时进行结算;

4.按规定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房药店,并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5.制定加强参保人员住院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市物价局主要职责

1.将审核确定的药品零售价格在市物价局网站公示;

2.监督检查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3.依法查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1.对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市药管中心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实施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进行审计调查,确保财务收支和资金运行的真实、合法、效益和安全;

2.对截留、挪用药品购销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查处。

四、其他相关部门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对开展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政府性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2.对市药管中心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进行监督;

3.配合市卫生局做好药品收支节余的考核、分配工作。

(二)市人事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制定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工资总量核定办法,指导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做好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工作;

2.会同市卫生局依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7〕70号)及有关规定,对违反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人事仲裁。

(三)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制药品集中采购流程;

2.负责市药品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规定在市药品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实行“双密码”管理。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审查涉及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提供涉及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法律咨询服务。

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主要职责,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督办室不定期对相关单位、部门履职及工作情况实施督查并予通报。

附件: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药品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药品统一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因人事变动,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猛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副组长:詹云超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 彬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尚松 (市纪委副书记)

靳 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 肃 (市卫生局局长)

杨作春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汪 健 (市财政局局长)

胡锡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夏英鸣 (市物价局局长)

何友旺 (市人事局局长)

周 明 (市审计局局长)

安 宁 (市法制办主任)

陈广平 (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芜湖市医药分开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王彬同志兼主任,韩肃同志、杨作春同志兼副主任,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市属 8 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韩肃兼办公室主任,苏元元任办公室副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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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等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包括工业酒精和合成酒精)勾兑食用酒出售,造成多人中毒、伤亡的恶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一些违法分子常常是以需求燃料、化工原料等为借口,购置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勾兑食用
酒,致人中毒伤亡。为加强对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杜绝生产、经销伪劣酒致人伤亡的恶性事故再度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甲醇是无色易燃有毒液体,人经口服最低致死剂量为143mg(甲醇入口量)/kg(人体重量),即常人口服10克足以致人死亡,是一种比酒精价格低、带有酒精气味且难以感官区别的工业原料,严禁食用。各甲醇生产者、经销者、使用者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
,必须将甲醇作为一种特殊有毒化学品实施严格管理,确保甲醇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流入食用品市场。
二、各甲醇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甲醇生产过程和出厂销售环节的自我监控,严格做到:
(一)在产品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监督,严防甲醇产品以非正常销售渠道流入社会,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甲醇产品被盗;
(二)在甲醇产品外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等产品标识中,必须以醒目方式严格按标准标明有毒品标志,并标注“禁止食用”等必需的警示说明;
(三)建立严格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凡购买甲醇的用户,必须持有证明真实身份的相关证照,并对其进行核对登记,同时登记其使用用途、购买数量等详细情况,并由购买者签字。不符合规定的用户,一律不得向其销售。
三、甲醇经销企业在各销售、储运环节中应将甲醇产品与其他产品分类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标记和标志,同时应建立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
四、严格执行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度以及国家关于酒精、酒类的标准,配制饮用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GB10343-89国家标准。各酒类经销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酒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从进货环节严格把关。
五、严禁用非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和各种饮料酒。工业酒精和其他非食用酒精必须按标准和要求在包装容器上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
六、依法严惩各类生产、经营毒酒、劣酒的违法犯罪分子。对制造、销售毒酒、劣酒致人中毒、伤亡构成犯罪的案犯,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中毒、伤亡事故发生地区,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蔓延和再度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七、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群众了解甲醇是有毒物品,甲醇和非食用酒精均不能勾兑食用酒等方面的科普知识。



1996年9月5日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0号
━━━━━━━━━━━━━━━━━━━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议案
的办理方案报告》,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省、市、县(包括
县级市、区,下同)、镇四级动物防疫网络,改变我省防疫工作落后局面,促进
畜牧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起至2004年,用5年时间,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镇
四级动物防疫网络,改变我省动物防疫工作落后面貌。
  (二)基本要求
  1.省兽医防疫检疫站
 省兽医防疫检疫站按《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省农
业厅、计委粤农函[1999]324号)以及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
“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求》(牧站(防)[1998]51
号)的规定,配备中高级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科学仪器,使之建设成为全省的动物
疫病监测、诊断中心,能对带有普遍性而且严重危害生产的疫病进行研究,及应
用新科技成果,为动物防疫服务,使之具有较强的技术推广、技术培训能力,具
有对细菌病、病毒病、寄生虫病病原的分离鉴定、血清学监测能力,以及对常规
的中毒病检测和诊断能力,具有为制定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提供科学指导的
能力。
  2.市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
要求》(牧站(防)[1998]51号)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面
积应达150平方米以上,更新补充仪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使其具备常见疫
病的诊断、科研能力。能开展细菌分离鉴定,常见寄生虫的初步鉴定,常规的血
清学监测。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动物疫情调查,指导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
扑灭计划的实施。
  3.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
要求》(牧站(防)[1998]51号)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面
积应达150平方米以上,更新补充必要的仪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使其能开
展动物疫病血清学监测,对常见的寄生虫进行初步鉴定,能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
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4.乡镇畜牧兽医站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省农业厅1995年制定的《广东省乡镇畜
牧兽医站建设目标及实施办法》(粤农[1995]183号)的要求,每个站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并设有办公室、诊断室、兽药门市等,配
备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及一些诊疗设施,使其具有动物疾病的临床诊疗、简单
的细菌染色观察和寄生虫观察能力。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
  1.资金来源
  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1)省级补助资金每年1355万元,5年共投入6775万元,用于省
补助范围内的市、县兽医防疫检疫站及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
  (2)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政府每年配套1355万元,5年共投入
6775万元。
  (3)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由当地政府安排资金,参照相应的建
设标准,建设动物防疫网络。
  (4)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工作经费。
 2000年由省财政在预算内一次性安排省兽医防疫检疫站建设资金600
万元(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批复》(计农经[1999]1328号)和省财政厅有关“省财政将对国
家财政债券安排我省动植物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给予安排解决”的粤财农函
[1999]40号文,无偿利用国家债券建设《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资金800万元,其中省兽医防疫检疫站建设的配套资金
600万元)。
  省级宣传、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等经费由省财政预
算内另行安排。
  (5)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本级动物防疫机构的
宣传、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等经费,并安排扑杀患烈性
传染病动物专项资金。
  2.各市、县政府应将动物防疫网络建设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落实资金。乡镇政府应无偿划拨200平方米以上建设用地供乡镇畜牧兽医站站
址建设使用。
  3.省补助范围内各级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投资比例(详见附表一、二)具体
为:
  (1)山区为主的地级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11个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总投入880万元,其中省补助440
万元,市配套440万元。
  (2)山区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50个山区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总投入4000万元,其中省补助2000
万元,市配套400万元,县配套1600万元。
  (3)经济欠发达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14个经济欠发达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省级补助市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实
验室仪器设备的更新补充,总投入560万元,其中省补助280万元,市配套
56万元,县配套224万元。
  (4)乡镇畜牧兽医站
  811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总投入7810万元,其中省补助3905万
元,市级配套811万元,县级配套3094万元。
  ①对于新建和重建办公用房的339个无站址、397个危房乡镇畜牧兽医
站,每站总投入10万元。投资比例为省补助5万元,市配套1万元,县配套4
万元。
  ②对于需维修办公用房的75个乡镇畜牧兽医站,每站总投入6万元。投资
比例为省补助3万元、市配套1万元、县配套2万元。
  乡镇畜牧兽医站仪器设备应配备疫苗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及一些诊疗设备,
其中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由省农业厅负责统一招标采购。
  4.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
  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10个市、51个县动物防疫检疫站基础设施建设和
检疫检验仪器设备的更新补充,及56个无站址和危房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
应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
求》(牧站(防)[1998]51号)和省农业厅1995年制定的《广东省
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目标及实施办法》(粤农[1995]183号)规定分批
进行建设,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自筹资金解决,并参照省补助范围内对各
类站建设的投资总额安排资金。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应在2002年前全部完成
动物防疫网络的建设工作。
  5.各级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疫情监测、防治技术研究等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
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工作。其中省级每年组织一次动物防疫宣传、技术推广月活动,
安排至少3期培训班,组织技术力量对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新发疫病等进行常
年性疫情监测和综合防治技术的研究;市、县也应作相应的工作安排。
  (二)资金管理
  1.省补助范围内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省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厅根据动物防
疫网络建设进度,编制年度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下文。
  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采取自下而上填报《动物防疫网络
建设协议书》的申请程序,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投入要作出5年规划,
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并填写《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组织人员对建设资金、用地
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领导重视、规划落实、资金到位的市、县、乡镇给予
优先扶持;对在限期内无规划的单位,省暂缓安排扶持资金。为确保建设计划落
实,省的扶持资金到位前,要求各级政府出具落实配套资金的承诺书。
  2.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也要根据省农业厅编制的动物防疫网络
建设计划,制订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进度等计划,报省农业厅备案,并签订完
成动物防疫网络建设《任务书》。
  3.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管理,严格按
照项目计划要求投放,对基建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拨款。对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仪
器设备的资金要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要监督资金的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
用项目资金购置通信、交通设备,或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对动物防疫
网络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挪用建设资金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审计机关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省审计厅将进行重点抽查。

  三、项目管理

  (一)省安排建设项目进程
  2000年至2004年,各年度动物防疫网络建设项目进程安排如下:
  1.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
  包括韶关、河源、梅州、肇庆、清远、云浮、汕尾、揭阳、潮州、茂名、阳
江等11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站、50个山区县和澄海、潮阳、陆丰、揭东、惠
来、电白、化州、阳西、阳东、吴川、雷州、廉江、徐闻、遂溪等14个欠发达
县的兽医防疫检疫站,以及811个乡镇的畜牧兽医站。  


号 建设内容 建设数量(个)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2 2 2 3 2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10 10 10 10 10
3 欠发达地区的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3 3 3 2 3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148 154 154 144 136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15 5 5 15 35

  2.珠江三角洲地区
  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中山、东莞等7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
站,以上各市所辖县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市、博罗县以及肇庆市的端州区、
鼎湖区、四会市等31个县的兽医防疫检疫站及所辖的56个无站址或危房乡镇
畜牧兽医站。(注:广州市东山、荔湾、越秀,深圳市罗湖、福田、盐田,佛山
市城区等未设动物防疫机构的7个区不计在内,另外从化、惠东、高要等列为山
区县,属省补助范围。)


号 建设内容 建设数量(个)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1 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2 3 2
2 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10 11 10
3 新建或重建的乡镇畜牧兽医站 18 20 18

  3.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非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市、县
 包括汕头、湛江、惠州等3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站,汕头市达濠、龙湖、金
园、升平、河浦、湛江市赤坎、霞山、坡头、麻章、河源市源城、汕尾市城区、
阳江市江城区、茂名市茂南区、清远市清城、潮州市湘桥、揭阳市榕城、云浮市
云城、韶关市北江、浈江、武江等20个区的兽医防疫检疫站。  


号 建设内容 建设数量(个)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 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3 0 0 0 0
2 区兽医防疫检疫站 4 5 4 4 3

  (二)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省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要加强检查和监督,采
取投资看红线,验收看产权的方法,从建设的总体规划到近期的新建、重建、维
修计划、图纸设计、预算、施工验收等环节都要检查监督,严格把关,做到财尽
其能,物尽其用,杜绝讲排场、超过财力可能的“胡子”工程。各级审计机关要
对预、决算进行审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基建档案,并纳入各级国有资产管
理。
  (三)防疫检疫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应从实际出发,保证质量,适合需要,
价格合理。其中,省补助范围的市、县所需的部分主要仪器设备,由省农业厅根
据需要、实用的原则通过统一采购的形式购置,分批安排发放,各级不能截留。
未列入省补助范围的市县所需主要仪器设备,也可委托省农业厅统一购置。所有
仪器设备要做好财产登记,资料备查,责任落实,专人保管和使用,禁止挪作他
用。

  四、组织领导

  (一)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包括各级人大的监督,
未列入省补助范围的市、县更应接受人大的监督。建议各级人大监督同级政府把
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
措施,把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各级政
府考评和各级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扑灭规划,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
规范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行为,改善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动物防疫执法水
平;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动
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执法检查
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疫,敢于执法,严格执法,维
护动物防疫正常秩序。
  (三)省农业厅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广东省实施〈动物防
疫法〉办法》(草案),经省政府审核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应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省农业厅统一规划,
组织实施。省农业厅要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五)省农业厅应将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每年年度计划报省政府备案;每年年
终,应向省政府汇报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
检查。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具体实施,各级政府及计划、财政、工商、卫生、出
入境检验检疫、交通、机构编制、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执行。



附表一:
省补助范围内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各级资金投入一览表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全省建设
数量(个) 每个站
投资额
(万元) 全省投
入总计
(万元) 资金来源(万元)
省补助 市配套 县配套
1 山区为主的市
兽医防疫检疫站 11 80 880 440 440 0
2 50个山区县
兽医防疫检疫站 50 80 4000 2000 400 1600
3 14个欠发达地区县
兽医防疫检疫站 14 40 560 280 56 224
4 新建或重建乡镇
畜牧兽医站 736 10 7360 3680 736 2944
5 维修的乡镇
畜牧兽医站 75 6 450 225 75 150
  合计     13250 6625 1707 4918

附表二:

省补助范围内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每个站的投资情况表

号 建设项目名称 每个站
投资总额
(万元) 资金来源(万元)
每个站
省补助 每个站
市配套 每个站
县配套
1 11个山区为主的
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基建投入 30 15 15 0
仪器设备投入 50 25 25 0
小计 80 40 40 0
2 50个山区
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基建投入 30 15 3 12
仪器设备投入 50 25 5 20
小计 80 40 8 32
3 14个欠发达地区
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仪器设备投入 40 20 4 16
4 新建或重建
乡镇畜牧兽医站 基建投入 9 4.5 1 3.5
仪器设备投入 1 0.5 0 0.5
小计 10 5 1 4
5 维修的
乡镇畜牧兽医站 基建投入 5 2.5 1 1.5
仪器设备投入 1 0.5 0 0.5
小计 6 3 1 2

附表三:

省补助范围内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年度安排表
年 度 序
号 建设项目 每站
省补助
(万元) 建设
数量
(个) 小计
金额
(万元) 年度
合计
(万元)
2000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2 8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3 6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48 74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15 45
6 办案经费 30   30
2001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2 8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3 6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54 77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5 15
6 办案经费 30   30
2002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2 8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3 6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54 77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5 15
6 办案经费 30   30
2003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3 12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2 4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44 72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15 45
6 办案经费 30   30
2004年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2 80 1355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40 10 400
3 欠发达地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20 3 60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 5 136 680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3 35 105
6 办案经费 30   30

注:办案经费专项用于省级会议、培训、检查等支出。
附表四:

省级动物防疫机构经费安排一览表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投入金额
(万元) 备注
省兽医防疫检疫站建设 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要求及省农业厅、计委关于该项目《实施方案》规定进行建设 600 无偿利用国家债券的项目建设,其中省级在2000年一次性配套600万元(省兽医防检站)
宣传 每年组织举办动物防疫宣传月活动及平常常规宣传 宣传、技术推广、疫情监测及防治技术研究经费,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内另行安排。

  (注:市、县部分由各市、县自行解决)

技术推广 新疫苗、新兽药的田间试验及推广应用
疫情监测 几种主要动物疫病的监督和测报
综合防治
技术研究 几种主要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治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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