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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59:45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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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市政府令第20号]


《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业经2010年9月30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全市敬老日。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负责老年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将老年人事业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促进老年人事业发展。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老年人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第七条 医疗卫生部门应当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挂号室、就诊室、收款处、药局、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对残疾、患病老年人就医开设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鼓励城乡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发展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学校。

第九条 学校、青少年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积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开设老年人专题节目或专栏。

  第十条 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 生活贫困的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

(二) 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和“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

(三)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门票减半对老年人优惠开放;

(四)各火车站、汽车站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室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老年人乘车时优先检票;

(五)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本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在本市的外埠老年人。

  第十一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除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

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

本条规定适用在本市的外埠老年人。

第十二条 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按下列标准享受高龄补贴:

(一)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百岁老人每年不少于1次的免费体检。

第十四条 享受优惠政策兴建的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将设在社区内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设施向老年人开放。

单位闲置的厂房、校舍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优先改造成为老年人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鼓励老年人利用知识、技术,参与经济技术活动或者社会公益事业。提倡和支持老年科技专家到农村开展科技扶贫或者到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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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第二轮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第二轮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6〕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第二轮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第二轮项目

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同时严格执行筑府发〔2003〕67号文件规定和筑财预〔2003〕36、37号和筑财建〔2003〕108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贵阳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三条 经贵阳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贵阳市指定的贷款资金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贷款以贵阳市土地出让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不足部分由城投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和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补充。



二、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作为贵阳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二)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三)负责拟定年度还款计划;

(四)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五)负责将经营后的收入组织还贷。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审批手续;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代表政府负责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筹集,协调并督促城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执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负责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以及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土地出让底价和出让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负责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等用地审批手续。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市监察局负责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开发银行开设土地出让金归集帐户和国开行项目资金专户。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设贷款帐户、存款账户和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一条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归集,全市(含各区市县)的所有土地出让金均归集到市财政局在开发银行开设的土地出让金归集帐户,市财政局再将政府土地净收益的30%划入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设的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二条 开发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城投公司的贷款户后,城投公司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全额划入市财政局的国开行项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再根据安排的年度贷款额度和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贷款资金时,需填写《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概算;(2)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3)投资许可证;(4)中标通知书;(5)经审定的施工合同、大型设备购货合同、征地合同、拆迁合同等;(6)在经办行开设的第二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资金专户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7)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工程预算、结算等相关资料;(8)工程进度报表(需监理部门及项目单位签证盖章)。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资金下达计划、工程进度等向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发改委牵头,定期召开由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城投公司、市商业银行参加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例会。会审同意用款后,形成会议纪要送达相关部门,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



四、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偿债专户,按时将偿债资金存入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八条 城投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前对第二年还款资金来源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国开行贷款项目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作指导委员会)。市财政局应将还款资金列入第二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资金用途,保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资金开支的随意性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充分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投资效益,如确需调整计划须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同意后上国开行贷款例会审查通过,未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由市财政局每月15日前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截留贷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立即停止拨款,由市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除青海省、西藏区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
济南、浦东分行:
自1997年4月中国银行试办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来,该项业务取得较快的发展,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1998年上半年的交易量已超过1997年的交易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推出,为企业锁定远期成本、进行货币保值提供了有效的手段。截至目前,远期结售汇业务总体发展是好的? 5孀趴凸劬没肪车谋浠镀诮崾刍阋滴褚脖┞冻鲆恍┪侍猓饕俏ピ己驼蛊谙窒笾鸾ピ龆唷N行Э刂品缦眨Vぴ镀诮崾刍阋滴竦乃忱梗苄薪徊街厣旰吞岢鋈缦乱螅? 一、各分行在积极推动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中银资[1997]58号)。
二、对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特别是大额售汇业务,在合规性审核上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需原则”。
三、对发生违约的客户,严格按规定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对6月份以来发生的违约及展期交易进行检查,并于8月底前上报总行。
积极推动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扩大中国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份额的有效手段。在积极开展业务的同时,要始终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观念,有效控制风险。请各行认真执行总行的上述各项要求,如遇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19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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