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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49:50  浏览:8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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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已经2007年7月16日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
(2007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规范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受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向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以下简称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下同)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捐赠人和受赠人)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航海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捐赠方式)
  捐赠人可以向航海博物馆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
  其中,附条件捐赠财产的,航海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一)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
  (二)为捐赠人在航海博物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三)授予捐赠人在航海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四)授予捐赠人有条件使用航海博物馆的名称、馆徽;
  (五)捐赠人与航海博物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捐赠程序)
  航海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航海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航海博物馆按照有关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捐赠财产价值的确定)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航海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七条(对捐赠的奖励)
  航海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航海博物馆的贡献大小,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在捐赠碑上镌刻留名纪念等方式进行奖励。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航海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对协助捐赠的奖励)
  对协助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航海博物馆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的财产中支出。
  第九条(优惠措施)
  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境外向航海博物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事宜,由航海博物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航海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
  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航海博物馆建设、文物征集和保护等方面。但捐赠人与航海博物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航海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航海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受赠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航海博物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成立专门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对以实物形式捐赠的财产,航海博物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监督)
  航海博物馆应当每年度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向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行政监督和监察。
  捐赠人有权向航海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航海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
  航海博物馆应当公开受赠情况以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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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40号)《2008年第1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市政府融资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加强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对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四)坚持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主要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情况、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年度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初步设计和概算未批复的,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筛选。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长期政府投资专项项目库,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筛选汇总编制全市中长期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九条 申请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以及资金筹措渠道明确;
(三)符合政府投资方向。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条件成熟的项目申请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项目库。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急需建设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具备年内开工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三)新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计划开竣工时间、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的原则;
(二)规模适度、持续发展、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本行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规划、环保、国土、审计、监察以及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并于当年11月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以及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初步设计和概算应由有审批权的部门组织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10%。
第十八条 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时应当进行公示。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施工和监理同体,并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规定。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项目审批;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市建委备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变更设计的,其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负。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报市审计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经审计后,市财政局再按规定予以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在15日内向市建委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本级财政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项目单位凭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施工进度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并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拨款手续。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凡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使用市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由市政府融资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发改、统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财经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项目报建以及工程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和监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监察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察。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稽察制度,依法监督有关政府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作的《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而奋斗》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全国各族人民和各级政府在1989年经历了严峻考验,克服了重重困难,巩固和发展了我国的社会主义阵地,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胜利。报告肯定了成绩,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了经验,提出了1990年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是实事求是的。新的一年的工作任务,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当前,维护国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是前提,经济稳定发展是基础,必须集中力量把国民经济搞上去。我国十年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充分证明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因此,一定要保持基本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始终不渝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是深化和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要坚定不移地抓下去,不断总结经验;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义务,并强化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要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要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抵制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会议认为,今年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扎扎实实地把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工作推向前进。要狠抓发展农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下大力量办好农业,力争主要农产品有一个好收成。要继续控制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把物价上涨幅度控制在低于上年水平。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努力改变市场销售疲软的状况,保持工业生产适度增长。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保证教育稳步发展,抓好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要继续推进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体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民经济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
会议认为,坚决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是关系我们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对广大群众和干部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必须继续采取有力的措施,坚决清除。要排除一切干扰,把清理整顿公司工作进行到底。要依法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各级人民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这方面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建立健全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会议认为,九十年代是推进祖国统一、振兴中华的重要历史时期。我们要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人士一道,继续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共同推动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
会议认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要继续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一切国家保持和发展友好关系,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与合作,为建立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应有的努力。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振奋精神,同心同德,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实现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满怀信心地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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