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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31:12  浏览:8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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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5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进一步规范编制控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规编制、审批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针对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空间布局等,提出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要求。

  第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控规的编制与管理工作,依法批准后的控规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依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编制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控规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都应列入编制控规范围内。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专项用地等,优先编制控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控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控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发展地区的控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以及建制镇的控规,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控规编制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控规编制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规编制计划,制定规划编制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条件,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委托、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规编制工作。

  第十条 控规编制应当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三)综合考虑土地使用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边界、功能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定控规单元和地块。

  (四)通过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各项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控规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地块用地性质和规模。

  (二)确定各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利用具体要求。重点地区还应当确定建筑高度。

  (三)根据交通分析需求,确定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明确禁止开口路段,规定各级道路的宽度、断面和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四)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工程设施用地布局。

  (五)根据地块条件,确定黑线、蓝线、紫线、黄线、绿线、红线(以下简称“六线”)等规划控制线。

  (六)制定城市设计导则,提出重点地段、重点区域各地块的建筑体量、建筑风格和色彩等详细控制要求。

  (七)明确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六线”控制要求为强制性内容。重点地区的强制性内容还包括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色彩等。

  第十三条 控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则和附件。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相关研究报告和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控规成果应当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方式表达,并应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控规方案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控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审查:

  1.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2.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提出审查意见。

  (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控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审查:

  1.征求区、县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2.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提出审查意见。

  (二)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规方案进行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展示的时限不少于7日,展示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公众意见后,由编制单位对控规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规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规管理数据库,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控规实施情况进行汇总,提交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控规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下列要求确定控规调整申请单位:

  (一)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的控规需要调整,由以下相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区域和行业建设发展,需要对划拨土地控规进行调整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纳入市人民政府储备计划的地块、已出让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由市土地整理部门收购储备的地块,由市土地整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地块需要进行控规调整的,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单位提出申请。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控规需要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内容确定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控规调整分为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调整程序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强制性内容包括:

  1.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的控规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单位要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提出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的控规需要调整的,由申请单位向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提出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在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非强制性内容,由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同意调整控规的地块,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天津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规国规字〔2001〕52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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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及中组部的批复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及中组部的批复

(1980年9月8日)



中央组织部批复:

  同意你们八月二日报来的《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个别地方做了一些文字修改。



  根据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现提出各级团委协助党委做好团干部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各级团委干部管理范围

  共青团的干部管理,属于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即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助管理。各级团委应按此精神,认真协助同级党委管理本系统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各级团委对协助党委管理的干部,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应积极向党委提出建议。

  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范围的划分是:团中央应协助中央管理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书记,全国铁道团委书记,团中央常委、各部部长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并对团省、市、自治区委副书记,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省、市、自治区委应协助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团地、市委书记(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团省、市、自治区委副书记、常委、部长、副部长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并对团地、市委副书记、团省委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地、市委应协助地、市党委管理团县、市委书记(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团地、市委副书记、常委、部长、副部长,并对团县、市委副书记,团地、市委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县、市委应协助县、市党委管理团区委书记、公社团委书记(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团县、团市副书记、党委、部长,并对团县、市委委员进行考察、了解。

  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范围,一般都应与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相一致。对同级党委管理以外的一定范围的团干部,应进行一些考察、了解工作,并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尽可能地向主管这些干部的党委提出建议。



二、关于干部管理的经常工作

  各级团委管理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培养考察、业务培训;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团的系统领导;努力建设一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青年群众,勤奋学习,熟悉业务,朝气蓬勃,团结一致搞四化的团干部队伍。

  (一)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教育团干部端正思想路线,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首创精神,做解放思想的促进派,做安定团结的促进派,做四个现代化的促进派。

  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团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各级团组织要教育干部大力发扬“朝气蓬勃、实事求是”的作风,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增强党性,根绝派性,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犯错误的干部要热情帮助教育,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要严肃慎重地进行处理。

  团干部肩负着培养教育青少年一代的光荣任务。要增强光荣感、责任感,提倡识大体、顾大局,热爱团的工作,钻研团的业务,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努力使自己成为青年工作的专门家,并在学习、工作和思想修养上为青年做出表率,做到又红又专。各级团委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团干部,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协助党委物色、选拔干部,键全各级团的领导班子

  各级团委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积极协助党委物色干部,发现人材,做到知人善任。要选拔配备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党性强,作风正,有朝气,有干劲,有文化,热爱青年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年轻优秀的同志担任团的领导工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要逐步提高对团干部文化程度的要求,争取在五年后做到:新配备的团县委书记必须具有相当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团省委书记、副书记必须具有相当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

  中央曾明确规定:“各级团委负责人应由相当于同级党委委员与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干部充任。”中央还规定:“各级党给各部部长阅读之文件指示,得同样发给团委书记(或副书记)阅读。”中央的这些规定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团的干部队伍,应该象一池活水,不断向党输送干部,不断吸收新的成份,有出有进,保持年轻化。为了便于积累经验,还应保持相对稳定,保留骨干,以资熟手。干部如有调整,要做到随调随补,经常保持健全。

  (三)加强团干部培训工作

  提高团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是做好团的工作、增强团的战斗力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现在,各级团干部绝大多数是“文化大革命”以后做团的工作的。他们朝气蓬勃,积极热情,但缺乏经验,缺少工作方法。特别是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以后,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需加强培训工作。

  中央团校应分批轮训团县委正、副书记以上的干部;省、市、自治区团校应分批轮训县、社两级团干部;地、县、社团委,应采取各种形式,每年培训一次团干部。同时,我们建议各级党委把培训团干部列入党、政干部培训计划,妥善解决经费、人员、校舍等问题。

  (四)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各级团组织要十分关心团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及时向党委反映,尽可能予以解决。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还要给团干部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创造有利条件。

  农村团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要切实加强县、社两级团委的领导。县、社两级团的干部要专职专用,保证大部分时间做团的工作,使团的工作层层有人抓,上下不断线。



三、关于建立干部管理的几项制度

  (一)建立干部登记册制度

  团县委以上各级团委,均应建立干部登记册制度。

  各级团委列入干部登记册的干部包括:同级团委正、副书记,部门负责人,下一级团委书记。干部登记册制定后,经同级党委审查,报上级团委备案。

  干部登记册每年年底修订、上报一次。

  (二)建立干部考核制度

  各级团委对协助同级党委管理的团干部,负有了解、考察的责任。要根据中央关于干部考核的具体要求,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察和一年一度的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逐步把干部考核制度完善起来。考核的标准,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干部现任职务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提职、提级、表扬、奖励的主要依据。县以上团委都要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干部考核档案。

  各级团委对同级党委管理以外的一定范围的团干部,也应进行一些考察了解工作,建立干部后备名单,有计划地做好培养和选拨干部的工作。

  (三)健全团的各级委员会的审批手续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选举以后,要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批准,批准以后,由同级党委发文公布。

  团地委是团省委的派出机构,其委员会名单,可由同级党委提出、征得上级团委同意后,由同级党委发文公布。

  厂矿、学校、机关、商店、街道、人民公社等团的基层委员会选举以后,应报上级团委审批并发文公布。

  (四)健全干部任免、调动手续制度

  团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各级党委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时,应征求上一级团委的意见;任免、调动同级团委副书记、常委、部门负责人时,应征求同级团委意见并由该级团委报上一级团委备案。

  (五)加强各级团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责任制

  各级团委组织部,是同级党委组织部和团委管理干部的助手。团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要选配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志担任。有些地方团委组织部干部配得太少,应适当作一些调整。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定期向党委和上级团委汇报干部工作。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文  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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