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51:04 浏览: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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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豫法民监字第42号请示及附件已收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龙延林与林英离婚一案,我们认为两个小孩均宜判由龙延林抚养。此案的判决书,可以直接寄交目前住在香港的被告人。但在判决书寄出前,希你院审查一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适当。
此复
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其使用的土地是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使用的土地是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备案。”
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以上各项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