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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汇全都敏感?!/于伏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0:23  浏览:8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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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汇全都敏感?!

于伏海  

刚才在某网发文章,一篇是刑事案件辩护词,一篇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两篇文章都因为包含敏感词汇而不能发布。笔者已经不止一次地有过这种莫名其妙的遭遇了,去年邓玉娇案,本人在qq空间里发文章,也有许多文章因为敏感而不能发布。
  我仔细阅读我的这些文章数遍,实在看不出哪个字哪个词是敏感的。
  如果政府能够发良民证的话,我肯定是一个良民,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认真做人,踏实做事,兢兢业业。我发文章,也是希望这个国家更加的好,希望我的同胞更加的幸福,没有别的什么意思。我发任何文章,绝对没有颠覆政府的意思,我认为我真的没有这个能力,我只是一个体重不足一百三十斤的瘦弱小民,没有什么号召力,也不想号召什么,我只是想表达我自己,只是想说话,可是,我一说话,怎么全成了敏感词汇了?
  某个组织设置敏感词汇,暴露的不只是网络审查的威力,更多的是暴露出某个组织的不自信。俗话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一个大气的组织,根本用不着那么心虚,根本用不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美国人烧掉美联邦的国旗都没有任何问题,中国人怎么说句话就能触动某个组织的神经?一个生命体征非常健康的组织,自身的免疫力就能够自信地证明自己的伟大和光明;一个生命体征不健康的组织,动用针灸之术能够使其容光焕发,触其敏感神经能够使其恢复自信。自身都不健康甚至病入膏肓,还怕人们说其有病,还要讳疾忌医,那就会走向更加的不健康更加的病入膏肓,癌症如果到了晚期就只能是生命的终结,大清的灭亡充分证明讳疾忌医的可怕。
  当然,我只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小民,自诩一下则是一个文弱书生,我不是讳疾忌医者所忌讳的医生,也不想做这样的医生,我只是表达我自己,说我自己想说的没有任何恶意的话。可是,我说不出,我无法说,我无法表达。
  对此,我不恼怒,只是想笑。以后我写文章或许只会写些“吃了吗,吃了”的文字,但是这五个字是不是也是敏感文字也很难说,毕竟1960年代的大饥荒也成为某个组织的神经末梢,谁吃了饭那真是天大的幸福!吃了饭就去睡觉就去做爱就去生养,话是不用去说的。说错了,饭吃不上,还得挨批挨斗。要说就说“吃了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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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东常〔2012〕5号)


(2012年2月20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全体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各项事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蓬勃展开,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效法治保障,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培育法治精神为目标的普法工作,以宪法为核心,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着力增强公民崇尚法律的观念,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自觉守法的社会风气。着眼东莞市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升级的需要,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幸福东莞建设,深入学习宣传与改善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紧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题,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着力营造廉政建设法治环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

二、区分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着力提高依法决策能力,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增强公务员服务意识,树立权责一致的观念,增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促进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守法行为的养成,努力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培养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加强村(居)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和增强村(居)民参与基层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的能力。加强新莞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引导新莞人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守法从业、依法维权。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管理能力。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围绕幸福东莞建设,全面开展镇(街)、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深化乡村、社区等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把法制宣传教育与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工作结合起来,与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载体,强化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电视、广播、报刊要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开展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文化载体开展法制宣传,繁荣法治文艺创作,努力提高作品的质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政府网站和东莞普法网及各镇(街)普法网等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载体、阵地建设,支持群众性法制文艺创作和演出活动,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

五、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要严格依照《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和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制、运行机制和工作责任制,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人员、经费、设施、资料、载体、阵地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对重大专项或依据文件计划外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及项目,应及时追加经费,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平台。

六、强化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的正确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和镇(街)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听取和审议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切实执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985年2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现将《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和《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几点意见》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为了奖励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简称国标)制订、修订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加速国标制订、修订进度,提高国标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国标,由国家计委授予优秀国标奖;对其中有特别显著作用的国标,则由国家计委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国标经审批发布出版后,应按下列条件综合考虑进行评选:
(一)正确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的要求,针对国标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和科学试验工作,并取得成果纳入了国标,使国标的技术水平有明显的提高和效益显著的。
(二)在研究分析和验证的基础上,不同程度的采用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吸取了行之有效的国内外有关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对促进技术进步,加快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等起了重大作用,其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国标内容的定性定量,准确可靠;并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国标条文的规定,严谨明确,文字简练易懂,便于贯彻执行。
第四条 优秀国标奖,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优秀国标奖证书 5,000元
二 优秀国标奖证书 3,000元
三 优秀国标奖证书 1,500元
第五条 优秀国标奖,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优秀国标奖的项目、填写申请表格(格式见附),并附该项国标文本及编制说明,报主管部门(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
(二)各主管部门对申报优秀国标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意见,报国家计委。
(三)国家计委根据各主管部门报来的初审项目,经综合平衡后,予以审批,并发给荣誉奖和奖金。
第六条 优秀国标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自始至终参加国标制订、修订的个人。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优秀国标奖的荣誉奖,发给自始自终参加国标制订、修订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申报和评选优秀国标奖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获奖标准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过去已获得奖励的项目,只发荣誉奖证书和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做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工程建设优秀标准奖励办法,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奖申请表(略)。

附件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奖励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简称国标)科研工作中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加速国标制订、修订的步伐,不断提高国标的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范围,一般系指国标在批准发布后所组织的国标重点科研项目。
第三条 对提高国标技术水平起重要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授予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对其中作用特别显著的国标科研成果,则由国家计委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优秀国标奖,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1,500元
二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1,000元
三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 500元
第五条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各科研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项目,填写申请表格(格式见附),并附完整的科研资料和成果鉴定报告,送国标主管单位(即国标管理组所在单位)。
(二)国标管理组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对科研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的成果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意见,交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组由国标管理单位聘请该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或国标联系人)中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若干人组成。如未成立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和建立国标联系人的,则聘请有关的科技专家组成评议组。
(三)经评议组评议后,由国标主管单位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预审意见,报送国标主管部门(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国家计委。
(四)国家计委对各主管部门报来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予以审批,并发给荣誉奖和奖金。
第六条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奖金,按照参加科研工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个人。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荣誉奖,发给参加该项科研工作的科研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申报和评选国标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获奖标准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过去已获得奖励的项目,只发荣誉奖证书和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国标科| |
|研成果| |
|名 称| |
├───┼─────────────────────────────┤
|参加单| |
|位人员| |
|名 单| |
├───┼─────────────────────────────┤
|所附科| |
|研资料| |
|名 称| |
|(包括| |
|成果鉴| |
|定报告| |
|等) | |
| | |
├───┴─────────────────────────────┤
| 成果简要说明(内容、作用、意义、效益): |
| |
| (若本栏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 |
├─────────────────────────────────┤
| 以上各栏由申报单位(即项目负责单位)填写。 |
├───┬─────────────────────────────┤
|评议组| (参加评议组的人员名单另附) |
| | 评议组负责人(签字) |
|意 见| 年 月 日 |
├───┼─────────────────────────────┤
|国标管| (签章) |
|理单位| |
|意 见| 年 月 日 |
├───┼─────────────────────────────┤
|国标主| (签章) |
|管部门| 年 月 日 |
|意 见| |
├───┼─────────────────────────────┤
|国家计| (签章) |
|委审批| 年 月 日 |
|意 见| |
└───┴─────────────────────────────┘

附件三: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几点意见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也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工程建设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不断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水平,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扩大对外贸易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特点,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必须体现我国的有关法规、命令和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经济和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必须贯彻执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的方针。
第四条 对国际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和工程制图等基础标准以及试验、测试、分析和抽样等方法标准,经过分析对比后,尽快予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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