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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监管凸显立法漏洞/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4:35  浏览:9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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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监管凸显立法漏洞

武合讲


摘要:种子法规有关假种子的规定存在诸多立法漏洞,种子使用者不能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种子执法者不能以此防止和杜绝假种子事件的发生,需要完善。

关键词:假种子;非种子;种子标签;品种说明


  2002年,黑龙江省兰西县瓜农张凤因假西瓜种子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服毒自杀,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笔批示过问。2008年,937户农民因棉种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河北省某县检察院对该县农业局副局长朱某某等三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2009年,31户农民因假西葫芦种子遭受重大损失,河北省临漳县检察院对种子管理人员齐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2010年,农民彭公林因假旱稻种子遭受重大损失自缢身亡,河南省确山县种子管理站站长周某某等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相关部门停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调查。农业部办公厅和河南省种子管理站都就此事件处理发出了通知。尽管上至国务院总理、农业部和省级种子管理机构,下到每个种子管理人员和农民,都对假种子伤农事件非常重视,但假种子坑农事件仍然一再发生。农民因假种子付出了生命,种子管理者为假种子失去了自由,引起作者对我国有关假种子的立法陷入深思。作者认为,种子法规有关判定假种子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漏洞,不能起到识别、防止、杜绝假种子坑农事件的发生,需要完善。现以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为序予以分析。

一、判定非种子冒充种子的立法漏洞。

  何谓非种子,既没有法律定义,又没有规范标准,实践中很难判定。作者作为律师,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告知销售的就是以某品种的商品粮冒充某品种的种子。尽管众所周知商品粮为非种子,但若种子销售者不告知执法者其销售的是商品粮,执法者仍需对种子真实性进行鉴定。如销售的某品种的商品粮能够出苗、生长、发育,就难以判定其是以商品粮冒充种子的假种子。即使某批种子经鉴定其品种纯度、发芽率、净度、水分等远远低于种用标准,也只能判为劣种子;因法律没有规定品种纯度、发芽率、净度、水分等质量指标低到什么程度即为非种子。

二、判定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立法漏洞。

  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是指经营推广的品种与文件记录(如标签等)的品种不相符的种子,是实践中发生最多的假种子。种子和品种是两种客体,种子执法人员不可能根据种子判定出品种的真假,必须委托鉴定。鉴定品种真实性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是《GB/T3543.5—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规定的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最少需经一个生育周期,规定的标准样品和鉴定条件相当严格,又和大田生产同步进行,在收获后才能得出鉴定结论。待到作出假种子的鉴定结论时,已是农业生产的“马后炮”。其不能防止假种子流入市场和阻止假种子坑农的发生,“玩忽职守”实属无奈。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于玉米和水稻等主要农作物,农业部制定了《NY/T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和《NY/T1433-2007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等标准。由于上述标准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既不具有必须执行性,其效力又低于国家标准GB/T3543.5。又由于植物的某个性状的表达有可能是多种基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基因的表达是特定的DNA片段和特定的环境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DNA指纹方法利用的SSR等核心引物标记的DNA的简单重复序列是非编码序列,与性状关系不大,所以,利用DNA指纹方法鉴定品种真实性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常遭质疑。DNA指纹方法不能代替GB/T3543.5,成为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也不采用DNA指纹方法。

三、判定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立法漏洞。

(一)对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法律规定自相矛盾。

  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的,不仅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告知和保证质量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销售的种子包装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合法广告制度,而且造成无法判定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相符,因为其没有标签。没有标签的种子,可以包括种子法规定的所有类型的假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为假种子;但第六十二条对其有专门规定,所以执法人员不能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追究其假种子责任。

(二)立法造成不能判定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

  判定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相符,必须具备品种说明和标签标注两个要件。因为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GB 20464-2006种子标签通则》未将品种说明规定为种子标签应标注和应加注的内容,所以种子经营者可以不将品种说明标注为标签内容。品种说明不是标签标注内容的,判定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就成为不可能。

(三)判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无依据。

  由于种子法规定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不实行强制审定制度,虽然GB20464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但其试验验证的依据也没有共同遵守的准则。因缺乏共同遵守的试验验证的依据作对照,执法实践中就难以判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相符。

(四)判定主要农作物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不容易。

  种子法规定对于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GB20464规定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具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农业部还颁布了一系列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规范和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程等行业标准,法律规定看似很严密,但由于对品种审定的性状特别是特征和公告项目没有规定统一标准,实践中对性状特别是形态特征公告的内容过于简单,各审定公告的性状数目也不统一,造成主要农作物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相符不容易判定。例如:中黄13 是经农业部、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审定通过的大豆品种,对比各审定公告就会发现,无论是形态特征还是生物学特性,都不完全一致。

中黄13不同审定公告间性状差异表
审定编号 粒形 脐色 主茎(节) 结荚高度(cm) 株高(cm) 生育期(春) 分枝(个) 百粒重 亩产
国审豆2001008 圆形 褐 14~16 10~13 50~70 130~135 3~5 24~26 202.7
京审豆2002002 椭圆 褐 17~19 20 70 130~135 2~3 24~26 189.4
川审豆2005006 近圆 浅褐 12 11.4 55 122 2 24.8 162.5

  如果种子经营者在种子标签上按照国审豆2001008标注粒形为圆形,执法者能否以其与京审豆2002002审定公告的粒形为椭圆不符判其为假种子?
中黄13和和菏豆13 ,是农业部审定通过的两个大豆品种。依据审定办法,两个品种之间应有明显区别,但现实是未必。

中黄13和菏豆13主要性状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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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立案的地方人员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立案的地方人员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199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你院检呈字第5号(1993)《关于对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地方人员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公安部意见,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2政联字8号)第三条和《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政联字第14号)第一条所规定的精神,对于发生在没有设置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业务领导的保卫部门或治安保卫组织的由军队注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地合资经营企业的案件,如果作案人身份明确,是地方人员,应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是在立案后才查明作案人是地方人员的,应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不能对地方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0.05.26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和处置
建筑垃圾,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
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装修、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
料、余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弃置、中转、回填
、消纳。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
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环保、土管、建设、建工、房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协助市容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前先向市容局申报建筑垃圾处
置设计,与市容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交纳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和规定费用,方
可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征》。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核
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工部门不
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垃圾处置有关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容局会同市物价部门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核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凡欲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容局审核
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此类经营活动。
第七条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市容局所属
专业单位代为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
受委托代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应对处
置过程发生的建筑垃圾泄漏、遗撒等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方可投入使用。
运载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市容局的要求装载,并按市容局指定的路线、时
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市区主要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应在每日22时至次日4时内进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一周内,向
市容局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应于15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交纳。由于施工单位的
原因造成的接受处罚或费用增加,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违反本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对举报、制止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或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二)未经市容局批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未按要求清除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擅自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有关证书、单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阻扰市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在责任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也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市容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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