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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郊区法庭执行案件司法统计分析/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1:48:33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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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郊区法庭执行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王春胜


  2008年,北安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共受理执行案件50件。收案总标的金额92.00万元。全部执行完毕案件42件,执结率为84%,执结标的83.90万元,实际到位标的77.00万元,实际到位率为91.77%。在所收案件中,共收民间借贷案件21件,占收案数的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4件,占收案数的28%;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件,占收案数的12%;涉农案件6件,占收案数的12%;其它民事纠纷案件3件,占收案数的6%。

一、经过对本年收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008年执行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收案数增加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008年我庭执行案件较上年有所增加,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数50件,比2007年的42件增加8件,增长比例为19%。预计今后几年我庭受理的执行案件数将继续增加,人少案多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2、农村土地补偿费和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明显增多

  在2007年以前,农村土地补偿费和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较少,2007年为2件。2008年此类案件明显增多,全年共受理此类案件6件,占收案总数的12%,案件数为2007年的3倍。由于近年来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村民小组、村委会在集体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对土地补偿款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分配,导致一部分没有得到或少得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向法院主张其权利。而且该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多数案件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3、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

  以2008年为例,该院全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14件,占所受理执行案件总数的28%。该类执行案件一般申请执行的标的数额较小。在我庭去年受理的8件赡养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均在2000元以下。全部赡养执行案件中标的最小的是每月60元,标的最大的是每月150元,相对于其他案件的执行标的而言,执行标的一般较小。案件分布的地域性明显。我庭去年所受理的8件赡养执行案件均发生在农村,15名申请人、被申请人都为农民。从当事人居住的地域来看,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农村,且具有地域广、路途遥远、居住相对松散等特点,农村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也就失去了自我生存的保障能力,赡养费用和子女的供养便成为其生活的唯一来源。并且该类案件还具有被执行人多属社会的低收入群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案件的执行具有反复性等特征。

4、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

  从2008年收、结案数及执行情况看,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情况突出。不少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就已经采取变卖等形式转移了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在进入判决宣判后就外出不归,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后要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要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执行线索无法查明而执行不能;二是涉及群体性案件执行困难。涉及群体性执行案件因为当事人多,矛盾复杂,一旦处理不好就会产生涉法信访、上访事件。如某信用社申请执行某村民不当得利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该村民就多次以上访为名抵制执行,而作为申请执行人,一旦权利不能及时实现,就指责法院执行不力,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三是土地补偿案件执行难度大。一部分没有得到或少得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向法院诉讼,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土地补偿款已经分配完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二、解决措施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仅要依靠法院自身努力去解决,也要有整个社会力量的积极努力和配合。针对目前执行工作的严峻情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想办法、挖潜力、重创新,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

1 、合理运用“执行用尽”的原则指导实践

  多数情形下,法院执行就是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寻求公力救济的途径。既然是救济,就有可能实现得了,也有可能实现不了。当使用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案件就应当结案,未执结案件时,正确、合理地运用“执行用尽”原则来处理问题,在当前及以后的执行工作中尤为必要。要落实好这项原则,就要努力转变当事人的片面观念,进一步用宣传来确立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执行理念,主动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执行中的权利和责任,充分说明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的努力、困难和问题,取得当事人和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执行工作从“案件执行不了就是法院的责任”的观念误区中走出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提高执行人员综合素质,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讲究灵活性

  法院执行工作的灵活性,就是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创造性地决定执行方法和实施执行手段。其实质就是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开发多种思路,把握复杂环境下执法的特点,达到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也更加复杂,仅仅依靠原有的一些执行方式来解决问题,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创新执行方式已是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要有创新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探索,充分利用、准确适用法律去解决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弥补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有了创造意识,不等于具备了创造的条件和才能,其才能的发挥还取决于深厚的理论积淀,要善于在实践中总结和发现,只有丰富的知识蕴藏才能做到厚积薄发。讲究执行工作的语言艺术,语言艺术要有合法性、合理性、专业性和灵活性,做到讲法、讲理和讲礼。讲法,就是要针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盲点作出说明和解释,使被执行人充分明白其应尽的义务和拒不执行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讲理,要求执行人员对当事人要以理服人,化解被执行人的敌对态度。由于执行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行人员还不能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提高执行效率,因此,加强业务培训,定期考核,使其有一种紧迫性和压力感,对提高执行水平也是非常必要的。

3、充分发挥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重要作用,减少执行成本,提高效益

  在执行过程中以最小的执行成本,实现最大的执行效益,采用委托执行方式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这不仅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有利于各级法院干警树立整体观念。解决“委托执行难”,除强化法律规定外,重要的是对执行人员加强顾全大局观念教育,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额外负担”等思想,与此同时,应由有关部门制定委托执行的监管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实施情况,增加委托执行的力度,从而发挥其重要作用。对此我国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其更加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4、以新思路新方法提高执结率
  多措并举限制“老赖”高消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法院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的身份拿着法律规定对抗制裁,却出入在灯红酒绿的高档消费场所,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满足自己各种需要和消费。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堵住其高消费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使恶意赖债者有钱花不了,有钱不敢花,赖债的目的不能得逞,声誉受到影响,从而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具体办法为:(1)、通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经法律审查后,制作申报财产清单,被执行人在清单上签字盖章,备案存查。在保障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和生活前提下,对其申报财产中可执行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先予执行,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成员只能在法院限定的其申报财产的范围内进行消费,超过此消费,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说明理由和财产来源,未经法院许可,视为违法规定的高消费,予以制裁。(2)、对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给限制消费须知,告知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从事的消费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利用媒体,对通过以上督促仍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在其居住地区通过电视、报纸、新闻等媒体发布公告或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居委会及有关娱乐场所张贴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告知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以及不得从事高消费行为等情况。同时还可以警示社会上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真实面目,以防再上当受骗,减少和避免经济、民事纠纷的发生。(4)、对确认违反执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搜查或群众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须知的高消费行为或隐藏财产行为的,应立即依照民事诉讼102条第6款或刑法313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预期效果,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5、调动知情群众支持法院工作的积极性。法院的执行力量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这种情况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改变,发动知情群众用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对以所谓“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但申请人和执行人员“认为”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无具体线索的案件,只要能提供有用的线索就按所提供案件的执行标的,按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此经费由申请执行人支付,这样,即不增加法院的经济负担,又使申请执行人付出较少的支出,就能使案件圆满执结,是提高结案率行之有效的措施。

6、对于涉农执行案件,选择执行季节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农民的收入季节性较强,农闲时很多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难以寻找,且多数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农忙时,很多被执行人又忙于生产和收割,如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其生产和收入,实践中一般应选择在秋收后至春节前这段时间执行,因这段时间农民的庄稼已收割完毕,喂养的牲口猪只等已长肥,外出打工的人员也要带着收入回家过年,这样人也好找,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少,执行起来劳神费力,很多案件都难以一次性执结,因此在执行中应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要从思想上说服被执行人接受执行,并引导其从被执动接受执行往主动履行义务方向发展,对一些难以一次性执结的案件,要说服被执行人定立履行计划,并督促其按期自助履行,从而减少一案多次执行的麻烦,这样即节省开支,又可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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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5〕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国土绿化和生态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进程,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建设文明社会,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种花(草)以及抚育、管护或者其他与国土绿化有关的活动。
国家计划造林、村旁、宅旁、路旁、渠旁植树、庭院绿化和个人受益的植树,不属于义务植树范畴。
第三条适龄公民参加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采种、育苗、整地、栽花、种草、浇灌、抚育、管护、运苗、运水等国土绿化义务劳动,可按劳动量折算,顶替义务植树任务。适龄公民因故不能参加义务植树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相当于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
(一)无偿上交相当于每年应缴绿化费金额的指定籽种或苗木;
(二)种花、铺草坪20—30平方米;
(三)栽植绿篱10延长米;
(四)幼林抚育或花草树木养护管理3天;
(五)货运车辆按吨公里折算运费达到应交绿化费标准;
(六)认建、认养绿地3平米或保护古树名木1—3棵。
第四条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应当纳入公益性事业宣传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绿化委员会应当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对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中小学应当结合劳动课程,普及国土绿化常识。
第五条鼓励并倡导单位和个人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活动。在生日、入学、毕业、入团、入党、参军、退伍、成年和结婚等纪念日,可种植各种纪念树和造各种纪念林。
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的苗木、栽植、管护和交通运具等有关费用,由栽植单位和个人自理。纪念树、纪念林的采伐或特殊需要移植的必须征得当地绿化办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民义务植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总体规划和城乡绿化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相衔接,对义务植树进行统筹规划,报上级绿化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义务植树规划应当包括植树地点、面积、规模、树种、单位和期限等内容。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建立义务植树基地,使全民义务植树向制度化、基地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市、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都要建立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义务植树基地。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并将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情况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义务植树基地要精心规划、科学实施,同时抓好试点工作。根据每个单位的适龄人数,在义务植树基地内实行包栽、包活、包管护、包成林的责任制,实行科学管理,限期绿化。
义务植树基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树立醒目的永久性标牌,标明义务植树单位、负责人等。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履行植树义务。
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村民(居民)、个体工商户、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及其它自谋职业者等履行植树义务。
已在居住地履行了植树义务的,应当提供原居住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第八条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依据适龄公民人数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的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任务下达到各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的3月20日前将年度任务以《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义务植树组织单位应当对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登记,上报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规定内容对义务植树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建立检查验收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由义务植树组织单位存档,作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凭证,一份由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存档管理。
对义务植树成果检查验收合格的,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接受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核查。对义务植树成果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义务植树组织单位督促相关义务植树人在限期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义务植树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收集义务植树有关资料,包括:
(一)义务植树作业设计(包括审批文件);
(二)检查验收图表、卡片;
(三)年度总结报告等。
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对义务植树工作进行自查,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义务植树成果检查验收,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义务植树工作进行随机核查。
自查和验收的内容:
(一)义务植树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设计;
(二)尽责率、尽责方式、义务植树成活率、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种苗质量、种植密度、栽植时间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三)义务植树档案建立情况;
(四)绿化费收缴、上交、使用、管理等情况。
对自查、检查验收的要求:上报的义务植树完成数据,应有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加盖公章,一经上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的核查。以旗(县、区)为核查总样本,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核查样本单元,采取随机起点等距多阶抽样。核查总量为10%—20%,核查工具以卫星定位仪GPS和计数器为主。
第十二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未参加当年的义务植树活动,应当缴纳绿化费。
农村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任务以履行义务工为主。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农民,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应当承担植树义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可自愿出资委托他人代其履行植树义务。
大、中、小学生免征绿化费,但适龄学生必须履行植树义务。
凡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向社会开放的敬老院、孤儿院、幼儿园的适龄公民免征绿化费。
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总量,或完成栽植任务但成活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其差额部分可缴纳绿化费。
绿化费计征标准按《关于调整绿化费计征标准的通知》(呼绿委字〔2000〕第4号)规定每人每年50元征收,旗(县)绿化委员会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人每年征收标准不得高于50元。
第十三条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征收部门,未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申请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取财政统一收费发票,并按期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年度征收的绿化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上缴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绿化费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包括为缴费单位履行义务的种苗、整地、栽植、管护的劳务和购置生产工具等资金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包括有关义务植树宣传、业务培训、交通燃料、表彰奖励、征缴管理、司法及委托费用等支出。
第十五条呼和浩特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土绿化的评比表彰活动。设立“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优奖”、“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模范旗(县、区)”、“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部门(单位)”、“呼和浩特花园式单位”、“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和“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个人”等奖项。
以上奖励不受名额限制,每年由所在旗(县、区)绿化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按程序推荐,市绿化委员会对被推荐者进行考核,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进行表彰。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绿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未达到义务植树尽责率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所属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当年均不得申报有关荣誉称号。
对荣获“呼和浩特花园式单位”的部门(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二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荣誉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基地造林技术标准。

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应当有造林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包括说明书、设计图、表(卡)三个方面的内容,市级党政军义务植树基地造林作业设计由市绿化办审批,旗(县、区)义务植树基地造林作业设计由旗(县、区)绿化办审批,并报市绿化办备案。
义务植树造林成活率标准
林种合格需补植重造
防护林、用材林85%84%—41%≤40%
经济林、特用林90%89%—41%≤40%
薪炭林70%69%—41%≤40%
义务植树主要树种造林密度
乔木树种密度
(株或丛/亩)灌木树种密度
(株或丛/亩)
油松、侧柏、
圆柏、落叶松110-167柠条、柽柳、
乌柳83-200
樟子松、榆树67-167锦鸡儿100-200
国槐、刺槐110-400花棒、踏朗、
沙拐枣、梭梭44-110
杨类、柳类40-107沙棘、枸杞、
紫穗槐110-220
云杉、冷杉167-200山杏、山桃、
梨、杏、苹果30-83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F=A/B×100%
式中:A—年度实际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人数;
B—年度应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人数;
F—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保留整数。
全民义务植树株树核实率:E=C/D×100%
式中:C—全民义务植树核实成活株数;
D—全民义务植树上报完成株数;
E—全民义务植树株数核实率%。
全民义务植树株树核实率保留1位小数点。
义务植树合格苗木技术标准应当根据蒙DB15/374—200E苗木标准,采用Ⅰ、Ⅱ级苗木,且苗木的地径、苗高、根系长度三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同时,苗木不能失水,不能有机械损伤,不能有检疫病虫。
城区义务植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化要求和标准,义务植树主体应当确保其义务植树的成果,移交成果验收时,成活率要达到义务植树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由未完成任务的义务植树主体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自理。

附二: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民义务植树先进旗(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评选条件。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优奖评选条件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全优奖是呼和浩特地区国土绿化的最高奖项,其评选条件为:
1、城区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园,街道、居住区、单位普遍绿化,布局科学合理,景观效果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乔、灌、草、花等植物合理配置,突出本地特色。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庭院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
2、辖区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基本绿化;公路(包括各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沿岸、水库周围的宜林地段全部(按国家颁布的标准)绿化;农田基本实现林网化,80%以上的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乡、镇所在地和小集镇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
3、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任务的旗(县、区),能按照规划设计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并达到国家林业局或自治区林业厅规定的标准。
4、重视造林绿化成果的保护,最近五年无乱砍乱伐,无侵占、破坏林地、绿地、草地现象;无重大林木、草原等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无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建立了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树体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制定和落实了养护管理措施。

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模范旗(县、区)评选条件
1、旗(县、区)绿化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义务植树责任基地。
2、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效的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全旗(县、区)的绿化工作。
3、旗(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都有义务植树基地,规划科学合理。
4、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建有完整的义务植树档案。
5、旗(县、区)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成活率达到85%以上。
6、对于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要求,每年按时完成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部门(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绿化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造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绿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业务部门具体抓。绿化宣传工作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绿化机构健全,成立了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有稳定的绿化资金投入。
3、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5%以上,在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4、绿化规划科学,树木花草配置合理,环境整洁优美。单位庭院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
5、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绿化规章制度和专业管理队伍;重视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侵占破坏绿地现象。
6、有林业基地建设和特定造林绿化任务的单位,能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足额提取绿化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呼和浩特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义务植树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把义务植树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专业人员层层抓。
2、单位成立绿化领导小组,设有相应的绿化管理机构,配备绿化专(兼)职人员,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工作。
3、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5%以上,成活率达到85%以上。
4、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但能够连续5年以上按时足额交纳绿化费的。

呼和浩特花园式单位评选条件
1、组织管理。领导重视,有健全的绿化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绿化人员,有专项绿化经费;有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能付诸实施;庭院绿化档案健全,包括规划、实施计划、绿化平面图、庭院绿化状况等资料。
2、绿化标准。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
3、绿化效果。绿化布局科学,乔灌花草篱藤配置得当,树木生长健壮,树形美观,草坪修剪整齐,无枯死树、无病虫害,整个庭院美观整洁,达到三季有花,四季有绿,配置合理风格独特的园林建筑小品;单位门前及围墙四周内外侧能绿化的应全部绿化;古树名木有标牌、有档案、有保护措施。

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或关心支持我市绿化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均可参加“呼和浩特国土绿化先进个人”的评选。
1、连续组织领导或从事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5年以上,对推动本辖区、本单位国土绿化进程做出突出贡献者。
2、连续从事绿化成果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在防止和制止乱砍乱伐,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等火灾,防治林木病虫害,保护城市林木,绿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国土绿化事业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或在绿化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4、在国土绿化宣传工作中,包括新闻报道,广播、电影、电视、文艺创作和演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5、国内外各界人士以捐赠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关心支持国土绿化事业,有突出贡献或广泛影响者。

附三:《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相关文书、表、卡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义务植树活动所需要的苗木费、后期管护费及业务经费,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绿化费由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征收,绿化费收取后应当按期上缴同级财政。绿化费必须专款专用,由绿化委员会雇用专业队伍在指定区域代为植树和管护,并接受缴费单位和公民代表的监督检查。
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将绿化费征收、开支情况书面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绿化委员会绿化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编号:

呼和浩特市年全民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
被通知义务植树单位:
单位地址:
通知事由:经调查统计,贵单位义务植树适龄人数人,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有关规定,请贵单位在
植树地点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年度的义务植树任务株,或完成的绿化任务。
注释:
通知单位:
年月日
送达人:
签收人:通知人联系地址:电话: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和国土绿化劳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的苗木由绿化委员会提供,绿化委员会提供的苗木必须是适应当地生长的二级以上优质苗木。
义务栽植的树木,实行管护责任制。未成活前由栽种者或者确定的其他人员管护。成活后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林权所有者或者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其栽植的树木的成活率,移交验收时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由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管护单位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由补植单位或者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向当地绿化委员会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绿化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栽;不补栽的,除按规定标准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并处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取相当于义务植树任务量的绿化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编号:
年催 缴 绿 化 费 通 知 书
被通知义务植树单位:
单位地址:
通知事由:经核实,贵单位现有义务植树适龄人数人,年未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根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你单位依法缴纳绿化费(¥)。贵单位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于指定账户,逾期不交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予以处罚。特此通知
注释:
指定账户:
账号:
通知单位:
年月日
签 收 人:送达人:
通知人联系地址:电话: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和国土绿化劳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的苗木由绿化委员会提供,绿化委员会提供的苗木必须是适应当地生长的二级以上优质苗木。
义务栽植的树木,实行管护责任制。未成活前由栽种者或者确定的其他人员管护。成活后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林权所有者或者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其栽植的树木的成活率,移交验收时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由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管护单位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由补植单位或者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向当地绿化委员会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绿化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栽;不补栽的,除按规定标准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并处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取相当于义务植树任务量的绿化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绿委办罚告字( )第号:
你单位年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指定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之规定。
依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建议。
交年绿化费¥,补交滞纳金¥,罚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限年月日前交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费专储户。
如你单位对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在年月日前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年 月 日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电话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决定书
绿委办罚字( )第号
被处罚单位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电话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年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指定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之规定。
依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交年绿化费¥,补交滞纳金¥,罚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限年月日前
交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费专储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年月日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电话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民义务植树强制执行申请书
绿委办申字( )第号
申请执行人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申请内容:
申请理由:
经检查核实,被申请执行人年未完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指定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之规定。
依据《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决定书》绿委办罚字()第号已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现已超过法定起诉日期,仍未予履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签字
年月日
附件:1、《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民义务植树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1份。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人民法院
送达回执
送达单位
送达文件
签收人年月日
备注送达人
送达时间
收件人签字后,收回存档。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1992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1992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一平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为2978人,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时实有代表2955人,有23位代表需由有关选举单位补选。现已补选出代表4人:广东黎子流,海南邓鸿勋、陈家悦,云南肖代芬(女)。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他们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确认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
自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有19位代表逝世:北京刘剑青、张继斌,天津孙志强,辽宁娄尔康,吉林赵修,浙江吴宏美、顾功叙,山东王世墉,河南丁百元(回族),湖北陈宗基,海南许士杰、周铮,四川彭迪先、潘大逵,贵州申云浦、吴邦建(侗族),云南于兰馥(女),青海夏茸尕布(藏族),宁夏马腾霭(回族)。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时,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40人,还缺38名代表尚待有关选举单位补选。以上报告,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199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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