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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是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因素/倪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55:03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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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是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因素

作者:杭州市司法局 倪毅


杭州市率全国之先提出了“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战略目标,这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极佳结合点,是彰显杭州特色、应对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的战略选择,是打响城市品牌、转变经营城市理念的重大突破。“生活品质之城”的打造,一方面要求地方党委政府着力推进市民群众在“经济、文化、政治、环境、社会生活品质”的显著提高,一方面也必然要求城市的主人--市民群众具备与“生活品质之城”相应的品味与素质,使得城市品味与人文品味相得益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一直关注着城市的法治环境。我认为“生活品质之城”的打造,法治环境是关键也是重要保障。而这当中市民群众的法律素的高低是一个城市法治环境优劣评判的首要标准。毫无疑问,也是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基础。
借此谈谈法律素质与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的三点粗浅看法。
观点一:法律素质是建设品质之城的重要因素
城市的主体是人。如果把生活品质作为城市品牌的内涵,那么市民正是这一品牌的载体。提高生活品质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市民,这不仅是因为市民共同的素养支撑着城市的发展和壮大,而且也因为城市品牌要通过市民的思想意识、行为习惯、生活方式、素质品格等等具体而生动地展现出来。因此,一个城市的品质最终将由人来塑造,一个城市的人口素质是城市品质的主导因素。
城市人口的素质,就其内涵而言,主要包括市民群众政治社会素质、文化艺术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法律道德素质等,就外在表现来讲,主要体现为政府形象、社会保障、道德舆论、社会风尚和治安秩序、法治状态等。如果一个城市的政府公职人员服务热情、务实高效、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广大市民群众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待人亲切,大气开放,必然给人留下很好的印象,使人感觉到这个城市的市民素质高,城市品位高,从而也会对这个城市产生发自内心的好感。所以,建设品质城市的关键是在于不断提高人的素质与品位。
而在个体诸素质方面,民主法制意识应是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涵之一,法律素质应当是个体诸素质方面的题中应有之意。不断提高市民的法律素质有利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市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正确而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有利于不断提高我市地方立法建制的质量,完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利于各级政府和司法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司法;有利于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消除腐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有力地促进法治化城市建设,为打造“平安杭州、法治杭州、和谐杭州”奠定基础。所以我认为提高法律素质是培育高素质市民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品质之城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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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总则
第一条 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派出机构,为部直属司局级单位。为使驻各地特办干部优化、精干、廉洁,保证特办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办干部是指从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省、市、自治区外经贸机构借调到特办工作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职务分为特派员、副特派员、处长、副处长、干部。
第三条 特办干部按派遣计划实行定期轮换,每任期为两年。
第四条 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都有到特办工作的义务。

二、计划
第五条 特办干部的派遣计划为指令性计划。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特办编制管理,制定、下达并组织实施特办干部派遣计划。
第六条 特派员、副特派员的派遣与轮换计划由人事司负责,报部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特办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的派遣与轮换由各单位按人事司下达的计划和要求安排人选,报人事司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计划的(主要指调整地点、提前或延期轮换),需事先向人事司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实行。

三、选派
第九条 选派范围:部机关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
第十条 选派条件:
(一)德才兼备。到特办工作的人员应思想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熟悉经贸业务,能够胜任特办工作。优先选派各级后备干部。
(二)身体健康。凡患有各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不得派往特办。特办干部经医生诊断需休息两个月以上者,由原单位及时派人接替。
(三)年龄适当。凡派往特办的干部,男同志不超过58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3周岁。为适应计算机签证工作的需要,发证业务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特派员、副特派员实行原籍回避制度。
(五)夫妇双方同为部直属单位干部的,一方已在或拟选派到特办工作,另一方可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如符合条件,可视工作需要照顾派往同一特办。
第十一条 派遣程序:
(一)特派员、副特派员的选派由人事司提名、考核后,报部党组审批,任命通知下发后本人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人事司报到,凭人事司开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到特办任职。
(二)处级干部的选派由各单位根据人事司下达的计划职数报送推荐干部的有关材料(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由人事司审批,任职通知下发后本人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人事司报到,凭人事司开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到特办报到任职。
拟提为处级、副处级到特办工作的干部,其职级的提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一般干部的选派由各单位根据人事司下达的计划要求,向人事司推荐人选(推荐材料附“干部登记表”)。人事司审核同意后发派遣通知书,本人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人事司报到,凭人事司开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到特办报到。
(四)若需从特办所在地借调干部到特办工作,由特办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借调人选,报人事司审批后办理有关借调手续。

四、轮换
第十二条 特办干部的两年任期,从其到特办所在地工作之日算起。特派员、副特派员原则上两年轮换,因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轮换。
第十三条 各特办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将下一年度需轮换人员名单报人事司,人事司据此编制下一年度派遣计划。
第十四条 特办干部任期期满时,必须在接替人员到达特办并进行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特办。交接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少数在特办与特办之间轮换工作的干部,任期可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特派员、副特派员任期期满调回时应递交离任工作报告,内容为: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回顾和本人的实绩,经验教训,对今后特办工作的建议等。呈报部领导并抄送办公厅、人事司、对外贸易管理司。
第十七条 特办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调回前应写出自我鉴定,特办为其做出组织鉴定,由人事司转交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妥善做好从特办调回干部的工作安排。

五、工资福利
第十九条 从部机关选派特办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机关的干部相同,仍由原所在单位发放。
第二十条 从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选派的特办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仍由原派出单位发放,奖金的发放不得低于原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同级干部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条 提职到特办工作的干部,其新确定的职务工资从人事司发出的任职通知的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办干部按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的生活用品补助,其床上用品及饮、餐具由特办提供。
第二十三条 工资关系不在特办所在地的特办干部,按出差到当地的补助标准领取生活补贴和市内交通费(原单位的交通费停发)。
第二十四条 工资关系在特办所在地的特办干部,按出差到当地的补助标准的半数领取生活补贴。市内交通费按当地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
第二十五条 特办干部(不包括工资关系在特办所在地的干部)可按在外地工作的规定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已在原单位休过本年度探亲假的当年不予安排),假期30天,不包括往返路程。特办干部(不包括工资关系在特办所在地的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干部休假。特办干
部任期期满调回后可安排休假15天。
第二十六条 特办干部因公不能休假,其配偶当年可到特办探亲一次(工资关系在特办所在地的干部除外),特办可按合理路线为其报销往返旅费。
第二十七条 特派员、副特派员可以带配偶到特办。
(一)配偶在外单位的可以借调,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给。符合选派条件的,特办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待遇同特办干部。
(二)配偶已离退休或已到离退休年龄,以及没有工作单位的,特办不再为其安排工作,按家属对待,不享受特办干部的待遇。特派员、副特派员一届任期内可为其配偶报销往返旅费一次。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调整工资或评定职称时,对特办干部应和本单位干部一并考虑,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院校教师在特办期间,应按满教学工作量对待。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关心在特办工作的干部,要主动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特办干部考核按分级管理原则,特派员、副特派员由部人事司负责,处以下干部由特办负责。
第三十一条 特办干部考核的原则、内容、范围、评定等级、考核办法等参照部机关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特办工作人员的奖惩,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为原则,做到功过分明、奖赏得当。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件:特办干部有下列表现的,应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发现重大伪造、倒卖进出口许可证案件,给国家挽回严重经济损失的。
(二)坚持原则,拒绝贿赂,廉洁公正的。
(三)对改进工作提出建议,使工作效率显著提高,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取得较好调研成果的。
(五)其它方面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四条 奖励种类: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职、通令嘉奖六种。除记功、记大功不能并用外,其他皆可并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三十五条 授奖审批权限:
特办干部受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之奖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奖励程序:由受奖干部所在特办领导提出奖励意见,经群众民主评议通过后填写奖励审批表,以特办名义签署意见,并附本人事迹材料、有关证明附件和民主评议材料,向规定的审批机关呈报,一经批准,应书面通知本人,在一定的会议上宣布,并抄送干部派出单位备案
。奖励审批表和审批机关的批复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惩戒条件:特办干部违反纪律,屡教不改或不能适应业务工作者,经人事司同意可提前调回。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定及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在审核许可证中因个人责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滥发或越权发放许可证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五)泄漏国家机密的。
(六)其他违反法纪法规的。
第三十八条 惩戒种类: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第三十九条 惩戒审批权限:
特办干部受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 惩戒程序:特办核实干部违纪事实后,做出书面结论和处分决定,报送人事司批准。上报材料包括处分审批表、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和对处分的意见。批准生效后,应书面通知受处分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受处分人对所受处分不服,允许申诉。

七、岗前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凡派往特办工作的干部,都应参加一定时间的岗前业务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办工作人员还可进行有关内容的短期业务培训。
第四十二条 组织特办工作人员的上岗前业务培训由办公厅牵头,对外贸易管理司、人事司、配额许可证事务管理局和管理学院协助,学习内容由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八、附则
第四十三条 工勤人员采取合同聘用或向当地有关单位借调的办法,合同工的工资可比照同工种当地标准发给。聘用人员违反合同,可随时解聘。聘任期满后是否续聘,由双方另议。借调的工勤人员可按其工种和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90)外经贸人二字第45号文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18日

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  贵州省科技厅               
(2004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的管理,使软科学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自然科学的应用、与自然科学发展相关的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理论与研究方法的应用、宏观分析与决策、发展规划研究等领域中多学科交叉融合形成的综合性学科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领域主要是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涉及行业是科技、教育、农业、工业、服务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旅游事业等。
  软科学研究的主要范围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科技政策法规研究,体制改革研究,产业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技术经济分析研究,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等。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是科技计划的组成部份,其管理工作包括:调研、申报项目的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立项实施、检查、验收和促进成果的应用等。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科技厅,市(州、地)科技局)是同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能是:依据本办法,针对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重点以及党委、政府所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发布《软科学研究计划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立项实施;对验收的项目(成果)进行登记管理并协调有关方面推广应用。
 第五条 软科学项目研究经费属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经费预算支持和管理的范畴,实行无偿使用。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无形资产,具有决策效应和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财富与资源。研究成果提出的报告、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论证的结果等,凡对省、部门、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省科技厅将鼓励或会同成果完成单位推广和应用。 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厅每年向全省公开发布年度《指南》;申报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的项目应是全省区域、行业中带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研究的问题;
  2.研究内容应符合当年《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3.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具有前瞻性、思想性、创新性与适用性;
  4.研究目标明确、突出重点、主次分明、内容清晰、方法科学合理,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数据资源等条件。
  第八条 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2.一般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研究生学历;
  3.应有从事本职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应以《研究报告》作为最终的主要成果。成果中引用的资料、刊物、著作等应注明其来源,《研究报告》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
  第十条 申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填写《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经本单位审核推荐或由所在市(州、地)科技局、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和当年的《指南》,对申报的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聘请的专家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依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提出书面评价意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评分和书面评审意见进行排序和综合平衡后,按程序提请审议。审议通过后,将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承担单位或个人收到同意立项的通知书后,持项目合同书和电子文本,10日内到省科技厅办理签约等手续。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主要职责是:召集课题组会议,牵头制定研究方案,负责研究人员的分工,参加研究报告的主持撰写;按合同检查研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根据经费使用的范围,审批课题研究经费的开支;考核研究人员绩效;按合同的各项要求,负责项目的完成、成果验收和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或个人自筹经费自选的研究项目(课题)属于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外的项目。若需评审(鉴定)或验收,必须经省科技厅核准同意后,组织评审、验收;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成果)将与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内项目同等待遇,规范管理。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1.省科技厅当年科技经费的预算;
  2.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项目经费的资助。
  第十六条 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研究经费统一由省科技厅管理,签约后将一次性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软科学研究经费应以项目的研究列支为核算对象,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国内有关调研与差旅补助费;
  2.图书资料、数据采集费;
  3.撰稿及改稿费;
  4.研究资料报告文印、翻译费;
  5.技术处理费(计算费、测试费、软件开发费、数据录入费等);
  6.专家咨询及论证费;
  7.其它直接为本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十八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必须明确项目主持单位,若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其它参与单位分拨经费的,应在合同中制定其分拨方案,经省科技厅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四章 实施、应用与监督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省科技厅将视项目实施情况,对研究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抽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提交阶段报告或最终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应属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所有。凡凭借省软科学项目(课题)印制或出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报告、专著和论文等),需在研究成果封面或论文首页标明 “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或“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优先推广应用:
  1.理论、方法、技术上是科学、先进、可靠的;
  2.对科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能产生重要作用,对提高和改善各级各类决策与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3.对区域经济生态发展具有直接或间接、近期或远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4.符合科技经济一体化并具有较大使用价值的。
  第二十二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在执行中,若需变更合同条款的,承担单位应提交“合同变更请示”,说明原因,经省科技厅同意后,签订变更或补充文件;对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作出经费决算并向省科技厅退还经费余额;未经商定和批准,单方擅自变更合同的项目,一律视为无效,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无故延长完成期限的,两年内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不再对其项目主要负责人立项;合同执行中,项目承担单位与外单位发生有关纠纷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中,若违反财经制度和不按合同列支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依规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研究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研究报告(成果)》和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下同)的《经费决算报告》,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方可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形式采取会议验收或经省科技厅批准同意的通信结题验收两种形式。项目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研究报告(成果)》、《经费决算报告》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论文,经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2.省科技厅按照项目合同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审查,合格的,即确定项目验收的具体形式、验收的专家名单和拟验收资料的份数;
  3.通过验收的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证书》,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成果登记和归档等手续。
  4.归档的文件及资料主要是《验收申请报告》、《研究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省软科学成果验收证书》、《省科技成果登记表》、发表论文及成果电子文本等。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的对象、主要内容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2.研究的思路、方法、观点和分析是否科学;
  3.研究是否创新,是否适用;
  4.研究工作是否按时完成,技术资料是否齐备;
  5.研究成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验收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撤销验收结果,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处理;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有关人员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农村等推荐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贵州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3日颁布的《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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